被捕人士關注組
57.9K subscribers
9.95K photos
374 videos
9.68K links
報料:@Youarenotalonehk_2bot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緊急呼籲‼️‼️‼️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6/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元朗黑夜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控罪:
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緊急呼籲‼️‼️‼️
希望當晚被白衣人打至倒地的年輕 白衣孕婦 能聯絡律政司/警方出庭作證🙏🏻

控方指因未能辨認該倒地女士身份,故未能傳召她作供。

直播員又好嬲好嬲,但明白各受害者有其顧慮,如果能鼓起勇氣憶述事發經過指證白衣人劣行當然最好,不願意作證亦可以理解。祝 安康💛

‼️‼️‼️️緊急呼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緊急呼籲‼️‼️‼️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6/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元朗黑夜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控罪:
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緊急呼籲‼️‼️‼️
希望當晚被白衣人打至倒地的年輕 白衣孕婦 能聯絡律政司/警方落口供甚至出庭作證🙏🏻

控方指因未能辨認該倒地女士身份,故未能傳召她作供。

直播員又好嬲好嬲,但明白各受害者有其顧慮,如果能鼓起勇氣憶述事發經過指證白衣人劣行當然最好,不願意作證亦可以理解。祝 安康💛

‼️‼️‼️️緊急呼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5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研訊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剛接獲律師通知,1430將會再開庭處理手足 #0929金鐘 案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裁決 #提訊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上午無罪釋放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 #周天行先生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422 開庭
開始宣讀與D6飛天南有關嘅判詞

1431 飛天南指「自己趕住送燉蛋俾女兒,所以搶棍驅趕黑衣人」屬不合理

1526 全部罪名成立⭕️
(所有判詞稍後時間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20200611西貢 🔥 #判刑

派飛安排:
內庭47;視像庭32;後備30

1406 只有13人排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盧(23) #20200611西貢
🛑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管有 #爆炸品
被告被控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案情及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30
==============
法庭留意到在背景報告中,被告表示不知道物件是爆炸品,以為是火機。所以就此詢問控辯雙方的回應,並質疑辯方是否能繼續代表被告。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FACC18/2018案,指出若被告人在報告中提及有機會可判處無罪的內容,該認罪答辯可能不被接納。

辯方表示被告人會撤回陳述,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本案物品是爆炸品,但不知道當中成份。

辯方指出被告已知悉及同意報告的內容。

判刑:
量刑起點:60個月監禁

被告人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40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雷(29) #1118紅磡 #理大圍城
🛑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264
================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及上訴法庭在CACC164/2018案中所訂下的量刑指引後,認為本案合適的量刑起點為:

控罪1:監禁4年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再考慮求情後,酌情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控罪1:監禁3年9個月
控罪2:監禁3個月
法庭會將兩項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吳(38) #1102元朗
🛑已還押超過20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福喜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法辯解及權限管有4個玻璃樽,其中3個含有三甲苯有機混合物,1個含有汽油、4個布條碎及1個卡式汽油氣罐。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同日,在元朗橫洲福喜街橫洲順通貿易公司貨倉內管有5桶共約100公升汽油,其主要成份為三甲苯混合物,2個裝有汽油的玻璃樽,2個卡式石油氣罐及其輸送工具,即漏斗、手泵和喉管,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1:監禁2年6個月
控罪2:監禁6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故最後的刑罰如下:

控罪1:監禁1年8個月
控罪2:監禁4年4個月
法庭會將兩罪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5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黃(16)🛑已還押超過6個月🛑
================
[案件1] #1014㕵角 #判刑

控罪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連同原案A2和其他人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毁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其住所內管有用啤酒瓶製成的三個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或以摧毀或損壞該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被告在早前已承認兩項控罪
================
[案件2]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控罪1: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一連串作為
控告(原案A6)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12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答辯:認罪
================
量刑起點:

[案件1] :
控罪1:教導所
控罪2:教導所

[案件2] :
控罪1:教導所

*法庭會將所有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21) #20200604旺角 (原案A3)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4及同意控罪4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5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5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

本案的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蔡夢帆檢控官在庭上宣讀。

背景:

在案發時,肺炎正在香港流行,雖然警方因此禁止公眾在維多利亞公園集會,可是有人仍然號召公眾在多處舉行集會,包括涉案的朗豪坊。但這些集會未經警方的批准。

暴動出現:

在案發當天的20:58時,有數人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進行堵路。在同日20:59時,有人站在的士前方,阻止的士行駛。

此時有人將圍欄搬出馬路,使交通停頓。警方見狀於是上前制止示威者的行為及制服部分示威者。

這些被制服的示威者均有激烈掙扎,後來警員圍著制服現場,也有在現場高舉胡椒噴霧及藍旗。

當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㘣錐筒,圍欄,水樽,硬物及圍欄燈等。

被告行為:

被告被PW6看見及被拍攝到在人群交通圓錐筒及圍欄燈擲向警員11361的背部。被告後來被PW7及PW8制服及在當天21:05時被拘捕。

事後警員11361有3處受傷,需縫5針及中指骨裂。

播放片段: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3段片段,內容是被告在暴動現場的作為,以及當時現場的環境。

該3段片段包括有線新聞、TVB、眾新聞及01直播等。

當時現場有人高叫「死黑警」、「屌你老母」、「食屎狗」等。而現場情況則可以參見上文。

被告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

被告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同意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但同時指出這宗案件是十分輕微的,只是男孩子彼此間玩過火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已不能完成海事訓練學院的課程,俗稱「爛尾」。而被告過往亦曾獲得不少獎項及榮譽。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亦可能因過度活躍症而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暴動的程度較低,警員受傷的程度也較低,因此希望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法庭已經有機會詳閱辯方的書面求情。
=============
量刑起點:監禁3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

結果:2年4個月監禁+$1000擔保金罰款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判刑
👤黎(20)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已還押超過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3: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襲擊在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司70637。

控罪4: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人員偵緝高級督察13086。

控罪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抗拒執行職責的香港警務處人員警長9108。

控罪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新界粉嶺站在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控罪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於香港九龍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上文所指的有關條件為先行繳付車費和取得適合其擬乘搭車程的有效車票,並在進入或離開已付車費區域時將該車票插入自動閘或按車票發出條件所規定以適當方式將該車票用於自動閘的電子感應器上,或在其他情況下將車票向人員出示和交還予人員。
=============
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12及同意控罪1和2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37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3至7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判刑:

控罪1的量刑起點:監禁2年6個月
控罪2的量刑起點:監禁4年6個月

被告認罪獲1/3刑罰扣減。法庭亦下令兩罪刑罰同期執行。

總刑罰:監禁3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