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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終審上訴 岑耀信勳爵參與審理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負責審理此兩案終審上訴法官名單包括: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常任法官及海外非常任法官,英國最高法院前法官岑耀信勳爵非常任法官。

岑耀信今年曾於《泰晤士報》撰文,要求撤回英國法官的呼聲與司法獨立或法治無關,實際上是要求英國法官參與政治抵制,旨在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逼使其改變對民主的立場。他強調參與政治抵制不是法官的正當職能,作為香港的法官,他為當地市民服務,必須以市民利益為指導,而不是以英國政客的意願為指導,表明打算繼續在香港終審法院任職。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2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赴湯」「伙同犯罪適用暴動」上訴與盧建民案下周二終審上訴 三名資深大狀代表出戰

【資訊部獨家】前年7月28日上環衝突,湯杜夫婦以及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要求上訴庭釐清「伙同犯罪」原則可否套用於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案件,上訴庭早前裁定適用,湯就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正式排期10月5日開審,聆訊預料兩天;與2016年旺角衝突案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終極上訴同日審理。

司法機構今上載上述案件的案情撮要,分列出上訴人及答辯人的法律代表,代表盧建民的法律代表為:李志喜資深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劉健大律師及高麟大律師;代表湯偉雄的法律代表為:戴啟思資深大律師、潘熙資深大律師、黃宇逸大律師及陳曉姸大律師;代表答辯人一方(即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律政司司長)的法律代表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檢控官吳加悅及檢控官林宜養。

相關法律爭議對於未來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的檢控影響深遠,早前上訴庭裁定於「合謀犯案」原則下,指出「哨兵」、「家長車」司機等角色同可入罪。

FACC6/2021及FACC7/2021案情撮要
高等法院社運案資訊(公開版)

#20210930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上庭聲援 - 10月0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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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10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0.04
2021.10.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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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盧建民🛑服刑中 #終審上訴 [1/2] (#魚蛋革命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18年6月11日被判處監禁7年,於2019年10月9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就著「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5月17日被拒,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則於同日獲批。)
👤湯(38) #終審上訴 [1/2] (#0728上環 暴動;原審法官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在暴動現場的人士,律政司司長將上述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於2020年9月裁定相關原則適用於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湯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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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馬/美隊2.0(30)🛑已還押逾9個月 #續審 [4/5](#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45
👥葉,冼,劉(20-21) #續審 [2/7] (#1001屯門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襲警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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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羅(24) #答辯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30
👤周(28) #審訊 [1/2] (#20181014中環 非法集結)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30
👥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 #續審 [2/5]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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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朱(28) #答辯 (#2014雨革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14:30
👤#裁決 (#20200831太子 違反限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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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黎(26) #進度報告 (#1216旺角 企圖刑事損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10月7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1個月 #審訊 [1/2] (#20210604維園 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香淑嫻裁判官
🕝14:30
👥鄧,蔡(16-25) #裁決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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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崔美霞裁判官
🕞15:30
👥王,李 #裁決 (#1111沙田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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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區域法院) 💩柯衍湛,陳嘉明,王述杰 有意圖而傷人 #襲擊法輪功學員

(03:00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今 ( 5 日) 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已聽畢陳詞,擇日頒下裁決。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李志喜指,非法集結或暴動理應至少要有 3 人,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作出令人擔心或害怕等行為,才能說是非法集結,甚至演變成暴動,質疑盧何以獨自一人暴動。

至於「被告不必在場」的原則,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的控罪性質涉及特定地方,不應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去控告千里之外的人;而在案發現場以外的人,例如上訴庭判詞中提及的「哨兵」、主腦等,可利用普通法下其他類刑的控罪提控,包括協助、教唆、煽動、串謀等,因此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也不會在法律上有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強調,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往往有大量人士,部分人不會及時到場,甚至有些參與者從來不在現場出現,例如把風者、主腦、補給後援等;在 2019 年的社運中也可見不少集結是在 Telegram 等網上平台預先協成,令控方在檢控及搜證上都有難度,故此若沒有該原則,難以將不在場人士入罪。

多名法官連番質疑,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若有其他控罪,例如串謀、從犯責任(accessory liability)等,能夠涵蓋律政司一方所指的非在場罪犯,那麽是否就沒有公眾利益的考慮。周天行同意串謀等罪行能用以檢控部分人,但當中仍有一些法律漏洞,例如一些身處現場、但直接及環境證供上均不足以入罪的人。

常任法官林文翰隨即質疑,「若連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某人在場參與,法庭又如何(以共同犯罪原則)推論該人事前有共識參與?」周天行回應稱,一些在場但沒有作出扔汽油彈等實際行為的人,也需要用上共同犯罪原則檢控。另一常任法官霍兆剛再質疑,若控方能證明該人身處暴動現場,已可看成有參與,毋須再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同意,霍兆剛追問:「所以你的論點是甚麽?」

周天行重申,該原則是為了控告如主腦等非在場人士。首席法官張舉能逐連番向周天行確認,律政司的論點是否指該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同時接納現時已有各類型控罪,可涵蓋律政司所指非在場的犯案人士,實情上是沒有法律漏洞;周同意。(全文

#20211005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上庭聲援 - 11月04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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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11.03
2021.11.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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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盧建民🛑服刑中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18年6月11日被判處監禁7年,於2019年10月9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庭就著「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5月17日被拒,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則於同日獲批。)
👤湯(38) #宣布判決 (#0728上環 暴動;原審法官裁定「共同犯罪計劃」不適用於非在暴動現場的人士,律政司司長將上述法律問題轉交上訴庭,上訴庭於2020年9月裁定相關原則適用於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湯其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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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杜麗冰法官
🕥10:30
👤馮達浚🛑已還押8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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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劉,郭,張,梁,黃,梁,吳,韋,卓,潘(17-41) #續審 [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11名被告(16-29) #續審 [14/25] (#1006灣仔 暴動 9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胡雅文法官
🕤09:30
👥黎智英,鄒幸彤,何桂藍🛑黎因另案服刑中;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個月;何因另案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4/10] (#20200604維園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舉行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李(50) #提訊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江,黃,蕭,葉,黃,劉,李,呂(20-35)🛑江因其他案件已還押逾4個月 #提訊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曾(16)🛑已還押5個月 #提訊 (#0922旺角 暴動 縱火 不依期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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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繆,甄(31-34) #續審 [3/5]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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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0
👤陸(24) #審前覆核 (#1013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楊(21) #進度報告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前認罪,於2020年11月5日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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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趙,黃(26-29) #答辯 (#20210401石硤尾 刑事毀壞)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陳慧敏裁判官
🕝14:30
👤李(32) #續審 [3/3] (#20200309長沙灣 3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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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楊明/林明樂(39) 不小心駕駛 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 #酒好飲墩好撼

(21:11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在判詞表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重申「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而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有關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官方新聞摘要 // 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1104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上庭聲援 - 11月13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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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1.12
2021.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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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仲衡法官
🕤09:30
👥23名被告(18-40)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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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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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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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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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裁決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8:張(20) A19:譚(23)
A20:羅(22) A21:蔡(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提訊
A17:簡(24)🛑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

0945 開庭

法庭已經收到控辯雙方就終審法院裁決的補充陳詞,今日可以進行裁決,將讀出裁決然後頒下判案書。

已頒下判案書,裁決詳情見: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DCCC000871_2019.docx

📌裁決

(1)暴動罪
A18、A20、A21 罪名不成立🟢
(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
其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罪名成立🔴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罪名成立🔴

📌求情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我唔希望一疊拎上嚟要我逐個逐個睇」,並指示辯方以列表形式列出求情信內容,指出此做法會較公平。

📌判刑相關事宜

法庭表示就被告人數而言,相信單一個星期六不足以處理所有被告的判刑。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邀請法庭為A14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質疑此建議就暴動罪是否務實,曾大律師表示 #郭啟安法官 曾判處兩名罪名成立的被告入勞教中心,而律政司及後亦未有上訴。#陳仲衡法官 反駁指「我諗你唔係好清楚暴動罪嘅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控罪嚴重,質疑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正當性,惟陳官表示仍會索取報告,但並不代表法庭對判刑有任何傾向。

A17表示今後並不打算聘請大律師代為處理求情事宜,陳官多次忠告其聘請法律代表,表示「如果我係你嘅家人、朋友,我會忠告你聘請大律師」,並強調此為其建議,A17若不聽從亦是其權利。

📌擔保事項

控方提出撤銷所有被定罪的被告之保釋


📌本案求情聆訊定於12月4日0930同庭繼續,證物處理事宜或於求情當天或判刑再下決定,判刑日期將於下次聆訊再討論。法庭要求被定罪的被告提交聯合典據列表及書面減刑陳詞喺11月26日或之前向法庭提交,控方需於11月19號提交典據列表。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3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1.12] [2021.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仲衡法官 🕤09:30 👥23名被告(18-40) #裁決…
#上庭總結 - 11月1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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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23名被告(18-40)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襲警)
👉🏻直播台】張(21),陳(28),鍾(20),陳(24),崔(21),林(24),蔡(40),楊(20),林(19),黃(22),黃(20),李(21),周(18),黃(19),譚(23),譚(25),陸(27),黃(21) 18人暴動罪名成立‼️
徐(20) 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莫(33) 暴動及襲警罪名成立‼️
20人須還押至12月4日再訊‼️
張(20),羅(22),蔡(23) 3人全部罪名不成立

——————————————————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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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2月04日 星期六】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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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2021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12.03
2021.12.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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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陳仲衡法官
🕤09:30
👥21名被告(18-40)🛑A17已還押逾18個月;其餘20人已還押23日 #求情 (#0728上環 暴動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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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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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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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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