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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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月24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2.23-2021.02.26] [上庭總結2021.02.23] [2021.02.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布思義暫委法官 🕟16:30 👤蔡(20)🛑已還押逾10個月 #宣布決定理由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上庭總結 - 2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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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陶(20) #判刑 (#1111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直播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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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柯(21) #判刑 (#0824黃大仙 非法集結)
👉🏻直播台】判入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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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杜(23) #裁決 (#0714沙田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直播台】4項罪名成立,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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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張(23) #轉介文件 (#1118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遭加控暴動罪,保釋被撤銷,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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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韋(31) #裁決 (#100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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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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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3人已還押21天🛑

#暴動罪 #襲警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控罪1:暴動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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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為本案準備了18頁的判刑理由,簡單而言,法庭在考慮CACC164/2018等一系列暴動案例以及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如下:

[A1劉(45)和A2謝(42)]
控罪1:監禁3年8個月

[A1劉(45)]
控罪2:監禁3個月

[A3李(27)]
控罪3:監禁3個月
控罪4: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求情後,不會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A1劉(45)和A2謝(42)]
控罪1:監禁3年8個月

[A1劉(45)]
控罪2:監禁3個月

[A3李(27)]
控罪3:監禁3個月
控罪4:監禁9個月

*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2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法庭亦會將A3面對的控罪3和4的刑罰分期執行

總刑罰:

A1劉(45):監禁3年9個月
A2謝(42):監禁3年8個月
A3李(27):監禁1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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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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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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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覺得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260_2020.docx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001黃大仙 #暴動 #拒捕

A1:郭(28)
A2:張(20)
A3:何(25)
A4:温(17)
A5:麥(22)
🛑5人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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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A1郭(28) 判監51個月
A2張(20) 判入勞教中心
A3何(25) 判監54個月
A4温(17) 判入教導所
A5麥(22) 判監5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