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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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月31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2021.03.2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聲援預告2021.03.30-2021.04.01] [上庭總結2021.03.30] [2021.03.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潘敏琦法官 🕥10:30…
#上庭總結 - 3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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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蔡(20) #判刑 (#0825荃灣 暴動)
👉🏻直播台】判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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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邱,葉,高,麥(23-30) #判刑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直播台】邱(30),葉(23) 暴動罪成,各判囚3年9個月‼️
高(24),麥(23) 非法集結罪成,各判囚1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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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沈(19) #判刑 (#1103旺角 暴動)
👉🏻直播台】判囚3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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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雷(24) #裁決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 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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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劉,李(17-19) #判刑 (#20200527旺角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直播台】各判處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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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魚蛋革命 暴動)
👉🏻直播台】認罪,還押至4月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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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朱(18)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刑事毀壞;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8月1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於同年12月22日獲批,答辯人於同日被撤銷感化令及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再度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直播台】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獲批,還押至4月21日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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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鍾錦麟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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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吳政亨,林卓廷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資訊部】撤回保釋覆核申請,須繼續還押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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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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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13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2] [2021.04.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001荃灣 襲警;經…
#上庭總結 - 4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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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黃(62) #判刑 (#20200323上水 有意圖而縱火 管有腐蝕性物品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直播台】判囚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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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黃之鋒,古思堯 #裁決 #判刑 (#1005銅鑼灣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蒙面)
👉🏻直播台】古思堯首項控罪罪名成立,判囚5個月‼️
黃之鋒已於早前承認2項控罪,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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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吳,霍(22-23) #宣讀判詞 (#0908青松 刑事毀壞;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14日被判處監禁4星期,其後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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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吳(18)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經審訊後罪成,原於2020年6月30日被判自簽守行為,原審裁判官其後主動覆核刑罰,於同年7月30日被改判入更生中心,於同年8月7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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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盧(16) #提堂 (#20200928旺角 企圖誤導警員)
👉🏻直播台】自簽守行為12個月,控罪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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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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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5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5.14] [2021.05.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司徒敬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盧建民🛑服刑中…
#上庭總結 - 5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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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曾(31) #判刑 (#1020大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判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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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黃(23) #宣讀判詞 (#20200119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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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謝/社民連幹事(25) #判刑 (#0609銅鑼灣 襲警)
👉🏻直播台】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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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張(33)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1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撤回上訴申請,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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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 #判刑 (#1123粉嶺 2項縱火)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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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直播台】承認控罪,須還押至6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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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資訊部】10名被告皆承認控罪,除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黎智英因另案須繼續服刑外,其餘6人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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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黃(17-34) #審訊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直播台】黃(17) 承認控罪,判罰款$8,000‼️
陳(37) 則押後至5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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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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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47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43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27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7月1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8月1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敝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8月1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敝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判刑
#暴動 #蒙面法

A3:連(29) 🛑已還押逾21個月
裁決內容

(1) 暴動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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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起點為4年、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2) 量刑起點為6個月、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同期執行刑期,共判監4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9月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
📍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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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簡要: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包括暴動的交替控罪,即是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沒有案底,他們行使權利選擇不作供,只有A6傳召了1名證人,主要指出被告身上的工具是在工作使用。

控罪1:

法庭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之證供。法庭考慮裁決時顧及到FACC6/2021等案例。

📌現場是否出現暴動:

法庭指案發時西行線的示威者手持攻擊性武器,包括金屬棒等,可以隨時使用;東行線的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無疑使人相信示威者很快會使用這些攻擊針對的目標,包括警察,使其屈服,這相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公私財產損壞,社會安寧已有被破壞的威脅,即使有燃燒彈未能成功點燃或落點距離警方有一段距離,現場已經發生暴動。

📌逃跑及黑衣:

法庭指只要仍有示威者留在現場,暴動亦是繼續,但只要示威者逃走,他們便不是參與暴動,本案正是如此,但沒有證據指當警方驅散時,有多少人留在現場抵抗。

法庭不同意當時逃跑的人一定是畏罪;黑色或深色衣服不一定參與暴動,可以是發泄情緒,日常衣服之用,甚至有示威者會穿白色衫參與暴動。

但各被告是在案發現場不遠被捕,最多是約100米,沒有證據指被告從其他地方走到被捕位置,沒有合法理由可令他們留在現場,也肯定他們不是剛剛到達現場,他們是因身在暴動前線或接近該處,因警方驅散後回身走得不遠而被捕。

📌裝備:

法庭細心比對後,裁定A4就是片段的示威者,因他穿的褲及頭盔有特別的特徵。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頸套、手套、頭盔、護目鏡、消毒炎水、防毒面具、面罩、潛水鏡等是示威者常見物品,沒有證據指他們有需要如此裝備自己,平常人不會隨身攜帶這些物品。

📌總結: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是蓄意裝備自己到場參與暴動;他們不是恰巧路過和旁觀,他們知悉現場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等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逃走前已經知道現場是暴動;他們不理會警方的驅散行動和警告,選擇留下繼續想成為暴動的一份子,即使他們沒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這已可說是參與暴動,因為他們藉自己現身已可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有需要時會協助他們,恃人多勢眾行事;控方已能就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所有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

控罪2:

法庭不接納A6梁(22)的證人證供,因他無視被告面對的潛在危險,仍然要他前往案發地點工作;他也沒有主動跟進A6的情況等。

法庭肯定A6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在暴動中用作燃燒彈和縱火;剪刀則是剪開東西包括繩索、綁條或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等非法用途,控罪2罪名成立

控罪3:

法庭肯定A9 詹(25)當時管有的物品是打算用作旋開螺絲,拆除欄桿或路牌,控罪3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01黃埔

鍾(25)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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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候補

📌判刑速報:
A2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判處三年半監禁。

(鍾精神不俗,離開時有舉起✌🏻手勢、表現冷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求情 #判刑
👥陳,陳,江,陳,黃,梁,曾,鄧,詹(17-26)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所有被吿已還押19天🛑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6梁(22)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把剪刀及一罐打火機燃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9詹(25)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管有一支六角匙及一支士巴拿,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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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所有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法庭在審訊後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在判刑前,法庭先為未滿21歲的A1和A4索取教導所報告,讓法庭有多一個判刑選項可以考慮。

案情:

📌背景:

2019年11月18日,有示威者要前往警方圍堵的理工大學,警察在九龍加士居道近佐敦道交界設立防線,阻止示威者向東前往理工大學。

📌示威者的作為:

同日約13:00時,一些示威者由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東西行車線,向東前進,看來要往理工大學。他們時而向警方防線進逼,時而停下和警察對峙。東行線一些示威者向前面的警察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西行線一些示威者攜有攻擊性武器,即金屬棒和燃燒彈,有示威者嘗試點燃手上的燃燒彈,但不成功。

📌所有被告被捕的經過: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小隊)當時登上兩部警察小巴,快速前駛百多米。停車後警員迅速下車,越過東行線及路中花槽到西行線,於西行線馬路及行人路分別捉着所有被告。

警察追捕時,所有被告和其他人正向著彌敦道方向逃走,其中有人被警察捉著時抗拒掙扎。各人都是在拔萃女書院外那段加士居道的西行線馬路或行人路被捕,他們被捕時都穿著深色或黑色衣服,也穿戴或管有一些裝備,例如頭盔、護目鏡/泳鏡/潛水鏡、防毒面罩和手套等。

法庭的裁斷: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是知悉現場正出現暴動,且是有備前往;他們在當時選擇留在暴動現場是為了壯大聲威,鼓勵及支持暴動者恃人多勢眾行事,甚至是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亦不會是從其他地方走至被捕位置,肯定是從集結中逃走。

當中A4拍攝到在暴動現場中;而A7逃跑時則手持未燃燒的燃燒彈。

法庭認為所有被告帶備防護裝備抵達現場,是為了參與示威時使用;而A6和A9帶備涉案工具包括剪刀、打火機燃料、六角匙和一支士巴拿,是用作非法用途。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18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暴動罪,法庭考慮本案的情況作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年6個月,A4和A7是監禁3年8個月,進一步考慮求情後可減為監禁3年2個月,而A4和A7是監禁3年4個月。

*案例參考:CACC130/2017、CACC113/2018和CACC164/2018

針對控罪2和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量刑時考慮了物品的性質及其潛在風險後,認為合適的起點為監禁3個月,刑罰會與控罪1部分分期執行。

本案判刑:

只面對控罪1的A2,A3,A5和A8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2個月,A7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還要各自面對控罪2和3的A6和A9,他們要面對之刑期是監禁3年4個月

至於較年青的A1和A4,法庭認為教導所是相稱的刑罰,法庭判令他們進入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