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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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25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1.26-2021.01.29] [上庭總結2021.01.22] [2021.01.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彭寶琴法官 🕙10:00 👥湯,杜,李(16-41)…
#上庭總結 - 1月25日 星期一】

🌟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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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區(27) #判刑 (#0813機場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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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黎(21) #判刑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拒捕)
👉🏻直播台】判囚5個月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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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 少 年 庭 )
*(15) #裁決 (#20200224天水圍 刑事毀壞)
👉🏻直播台】罪名成立,還押至2月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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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陳(31) #提堂 (#1103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
👉🏻直播台】認罪,還押至2月9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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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上庭案件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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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月25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2.23-2021.02.26] [上庭總結2021.02.24] [2021.0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大法官 🕙10:00 👥李,利(22-25) #刑期覆核…
#上庭總結 - 2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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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李,利(22-25)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兩人於9月18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直播台】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獲批,改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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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李(30) #提堂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認罪,判囚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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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曾(47)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0屯門 拒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監禁4星期,同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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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文(20)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直播台】承認3項控罪,還押至3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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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黎(22) #裁決 (#1111薄扶林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直播台】2項罪名成立,還押至3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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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雷(33) #裁決 (#1013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罪名成立,還押至3月11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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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鈕(19) #提訊 (#20200229旺角 暴動 襲警)
👉🏻直播台】擬承認暴動罪,續還押至5月3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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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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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28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27] [2021.04.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陳,李,張,鄧(18-24) #續審 [7/12] (#1112中大 暴動 3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庭總結 - 4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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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林(22) #判刑 (#1103沙田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判囚1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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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許(24) #新案件 (#1208灣仔 串謀蓄意傷人)
👉🏻資訊部】保釋申請被拒,須還押至6月7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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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陳(36) #裁決 (#20200301旺角 非法集結)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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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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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29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28] [2021.04.2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15:00 👤朱(18)🛑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上庭總結 - 4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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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梁(23) #宣讀判詞 (#1001荃灣 襲警;經審訊後定罪,於2020年11月6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定罪及判刑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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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謝/社民連幹事(25) #裁決 (#0609銅鑼灣 襲警)
👉🏻資訊部】罪名成立,須還押至5月1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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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祈(71) #提堂 (#20200905堅尼地城 刑事損壞)
👉🏻直播台】自簽守行為12個月,控罪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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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周,賴(20) #裁決 (#0908炮台山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全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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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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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6月4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6.03] [2021.06.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15) #不服定罪上訴 (#1102旺角 公眾地方作出擾亂…
#上庭總結 - 6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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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楊,丘,劉(16-22) #判刑 (#1228九龍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直播台】楊(20) 判囚2個月‼️
丘(16) 判入更生中心‼️
劉(22) 判囚4個月‼️ 保釋等候上訴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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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李(20) #判刑 (#20200527旺角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直播台】判囚3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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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徐(16) #判刑 (#20200524金鐘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判處24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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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吳(58) #裁決 (#20200119旺角 拒捕)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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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少 年 庭 )
👤*(15) #裁決 (#20200527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資訊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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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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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3人已還押21天🛑

#暴動罪 #襲警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控罪1:暴動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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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為本案準備了18頁的判刑理由,簡單而言,法庭在考慮CACC164/2018等一系列暴動案例以及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如下:

[A1劉(45)和A2謝(42)]
控罪1:監禁3年8個月

[A1劉(45)]
控罪2:監禁3個月

[A3李(27)]
控罪3:監禁3個月
控罪4: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求情後,不會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A1劉(45)和A2謝(42)]
控罪1:監禁3年8個月

[A1劉(45)]
控罪2:監禁3個月

[A3李(27)]
控罪3:監禁3個月
控罪4:監禁9個月

*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2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法庭亦會將A3面對的控罪3和4的刑罰分期執行

總刑罰:

A1劉(45):監禁3年9個月
A2謝(42):監禁3年8個月
A3李(27):監禁1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2)襲警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已認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2)同日於上水廣場行人天橋襲擊警員20614周呈琛。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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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1)暴動 ‼️罪名成立‼️
(2)襲警罪名不成立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罪名成立‼️
(3)及(5)‼️被告早前認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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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3) (5) 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半監禁
控罪(1) (3) (5) 同期執行,其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林偉權法官 #判刑
👥曾,羅(18) #20200401大埔
🛑已還押21天🛑

控罪1:有意圖而 #縱火罪
二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與郭(16)在大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 ,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曾(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警長1551。#襲警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羅(18)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襲擊高級警員3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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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及進一步求情:

📌教導所會否刑期過輕:

控方就此沒有補充陳詞,但律政司對法庭判處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沒有意見,法律上亦沒有犯錯。

📌A1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引述不同刑期覆核及區域法院案件,指現時的控罪判入教導所是可行的選項,雖然本案涉及有預謀及針對警署,但並非是最嚴重的程度,而教導所涉及一段長時間的拘留,有一定阻嚇性,FACC9/2000的案例中已列出考慮教導所刑罰的5大因素,法庭可加以考慮。

被告生於正常家庭,犯下本案乃一時無知和衝動,可能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在兩度還押的期間表現良好,守紀律,有悔意,明白不應以暴力方式表達訴求,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被告現時亦願意進入教導所。

林偉權法官確認當時被告是因疫情而停學,現時未有繼續學習,繼續兼職工作,期望將來可以擔任廚師。

📌A2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被告適合教導所。A2現時已考畢DSE,成績不錯,但希望自修再重考DSE。

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辯方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有上訴法庭改判上訴人進入教導所的案例支持,亦可以平衡年輕人更生及懲罰,本案案情嚴重,但是單一事件,被告是受網上不良資訊及氣氛影響而犯案,現時感到後悔。

被告得到家人和學校的支持,他的人品良好,對攝影有天份,期望獲釋後繼續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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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經審訊後,法庭裁定A1曾(18)和A2羅(18)在犯案時未有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會否因而受到損害。然而,兩人已表明願意承認各自面對的控罪2及3,以及控罪1中的有意圖用火損壞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或罔顧其是否會被損壞。

而A3郭(16)則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無罪釋放。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54

案情簡要:

2020年4月1日約02:00時,包括A1和A2的3人共手持5項燃燒物,先後投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下稱警署)的露天停車場,使警署的外牆和大閘造成一些燒黑,但沒有擲中汽車,也不是向警員26719的方向投擲。 A1及A2縱火後嘗試逃走卻立即被捉著,A1曾拳打警員的頭部數下,A2則拳打警員的臉部數下,兩人各自使警員的眼鏡飛脫及身體受傷,而第3名縱火者則成功逃去。

求情補充:

📌A1

教導所報告指A1雖然成績一般,反叛,但犯下犯案後有反省,承諾日後食守法,打算完成刑罰後繼續學習,並成為廚師。A1願意進入教導所,過往曾擔任義工,有家人學校支持。

A1方指案發時間為凌晨;針對露天停車場;只造成輕微損壞;沒有人受傷,也沒有危害人命;控罪嚴重性也較60(2)條低;但同意本案有預謀及針對警署是加刑因素。

📌A2

A2方指現時控罪並非罔顧人命,只是針對損壞,本案是單一情節,不涉暴動等情節,只及涉輕微財物損失;上訴法庭亦曾改判被吿進入教導所。

量刑考慮:

法庭指兩位被告干犯的是嚴重罪行,明顯並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早日預謀犯案,加上在當時的社會紛圍下針對警署犯案,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判刑:

若以監禁處理。控罪1會以監禁4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控罪2和3則因為警員受傷較輕微而以監禁3個月起點,考慮量刑扣減及總量刑原則後會以監禁3年2個月處理。

惟考慮到上訴庭已在CAAR12/2020中指出針對少年干犯縱火的量刑考慮;被告犯案時年僅18歲;獲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批准保釋前曾還押一個月多;受社會不良氣氛影響下愚眛犯案,現時已經有反省,也有改過自新計劃;教導所刑期最高可達3年,雖然一般刑期不會達到3年,但日後也會有監管令,達致既懲且教的效果。

法庭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罰選項,判令兩位被告進入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判刑
👥張,姚,*,唐(15-25) #0811黃埔
🛑除*(15)外各人已還押27天🛑

控罪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九龍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717盧振業。#襲警

控罪3:管有 #爆炸品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張(2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及一個鎚。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姚(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案發地點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線的雷射筆。

裁決理由大要:

https://telegra.ph/0811%E9%BB%83%E5%9F%94-%E8%A3%81%E6%B1%BA%E7%90%86%E7%94%B1%E5%A4%A7%E8%A6%81-03-02
=============
判刑理由:

引言:

所有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或部分罪名成立。

控罪1的量刑考慮:

所有被告在香港沒有案底,生活至溫暖的家庭。在以前,人們認為香港人都是埋頭苦幹賺錢、炒樓、和炒股等。但在2014年起氣氛開始政治化,並在2019年變得激烈。法庭指自己不是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專家,故不會作出推論,但本案判刑仍需要考慮大環境。

在本案中,有不少人為所有被告撰寫求情信,唯獨是被告自己沒有寫求情信。

A1的母親指A1有理想的人;A1妹妺指A1是她的依靠,A1也是顧家的人,希望借自己能力改變他人;A1女朋友指A1為人不拘小節;A1朋友指A1夢想已經破滅,案件令他精神壓力大,他自己亦希望可以儘快與家人團聚。

A2母親指A2被公司裁退後情緒波動大,相信他會「經一事長一智」;A2哥哥指A2現時的經濟和情緒壓力大,A2女朋友指A2為人善良,言而有信,對社會有抱負,她希望能在香港組織家庭;A2師長朋友指A2是堅強和有抱負的人。

A3母親指A3溫順乖巧,即使在學業上有挫折但沒有氣餒,為人謙虛,遇見錯事會抱不平,希望社會可以給予她機會;A3姨媽指法律可以彰顯公義的同時,可以讓犯事者得到反省;A3師長則指現時的情況震驚,案底會對A3的前途有影響。

(有關A4求情信的內容沒有特別提及,故略過)

法庭指這些求情信和一刻列報告中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被告指自己沒有犯罪,只是路過案發地點。

法庭認為這些被告是忽略了為何自己會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遍地開花」的背景;忽略了裝備的來源,法庭認為隨街帶備所謂「飲食架撐」是可笑和費解,因此會刻意提及裝備讓明理的人理解 (大摡可見裁決理由大要)。

法庭認為被告刻意忽略這些背景是掩耳盜鈴的做法,他們沒有真心認錯,認為錯在對方,他們只是擔心自己學業和前途坎苛,認為受苦的是自己和家人。

法庭指非法集結罪的量刑原則可以參考CAAR4/16案。本案發生在2019年,有「十八區開花」,示威者進行堵路及用雷射筆肆意照射警察的背景。

法庭同意本案情節不是最嚴重,但是會帶來延伸效應,為日後事件帶來動力,令在附近居住和工作的市民人心惶惶,看見新聞時感壓力山大等。

針對A1,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有備而來,在非法集結中有重要角色,不是路人甲;針對A2,法庭認為他當時是重裝備;針對A4,法庭認為他當時不是如A1和A2般重裝備。

控罪2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A1用穿著靴的雙腳掙扎和拒捕,大叫「死開!」,使有裝備的警察仍然有輕傷,休假2星期,可見A1用力之大。

法庭強調針對此罪,判刑需具阻嚇性,保護執法人員。

控罪3的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有暴亂的環節,A1管有這些物品是為了對付執法人員,透過造成煙火效應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5的量刑考慮:

法庭就此兩罪考慮了相關案例和報吿。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認為A1和A2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A4是監禁9個月

針對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

針對控罪3,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個月。

針對控罪4和5,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後,頒令A1的總刑期是監禁19個月;A2的總刑期是監禁13個月

考慮求情及報告後,法庭頒令A3進入更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