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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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月3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聲援預告2021.03.02-2021.03.05] [上庭總結2021.03.02] [2021.03.0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10:00 👤陳(17)🛑已還押14日…
#上庭總結 - 3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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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5) #判刑 (#1116旺角 暴動 企圖縱火)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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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陳(17)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襲警;於2020年9月17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上訴法庭於本年2月10日批准覆核申請)
👉🏻直播台】改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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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鄭(18) #判刑 (#1121尖沙咀 企圖誤導警員)
👉🏻直播台】判處18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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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李,李(17-2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拒捕)
👉🏻直播台】李(17) 承認首項控罪,續還押至3月17日判刑‼️
李(20) 則續保釋至3月4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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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余(20) #提堂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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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黃,莫,許,明,陳,方,鄭,伍,謝,朱(17-26)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直播台】莫(21),陳(24),方(26),鄭(22) 4名被告保釋申請被拒,續還押至3月12日再訊‼️
其餘6名被告保釋申請則獲批,押後至同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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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王(22) #裁決 (#0907沙田 襲警)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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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曾(21) #裁決 (#1031太子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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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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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20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9] [2021.04.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00 👤潘(36)…
#上庭總結 - 4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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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梁(3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直播台】承認控罪,判囚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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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許(24)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直播台】判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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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高,*(16-18) #判刑 (#20200510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資訊部】高(18) 判入勞教中心‼️
*(16)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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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15) #判刑 (#20200612旺角 公眾妨擾)
👉🏻直播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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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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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5月4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5.03] [2021.05.0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黃(23)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119大埔 管有適…
#上庭總結 - 5月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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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黃,吳,蘇(23-31) #判刑 (#0707旺角 非法禁錮 非禮 非法集結)
👉🏻直播台】黃(31) 判囚1年3個月‼️
吳(23) 判囚1年‼️
蘇(26) 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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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簡(40) #提堂 (#20200527紅隧 公眾妨擾 2項違反道路交通 (車輛構造及保養) 規例)
👉🏻直播台】承認3項控罪,判囚3星期及罰款$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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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陳,李(18-31) #裁決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項襲警)
👉🏻直播台】陳(31) 首項控罪成立,陳(24)及李(18) 2項控罪成立,各人須還押至5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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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邱(26) #提訊 (#1001荃灣 非法集結)
👉🏻直播台】擬承認控罪,續保釋至9月1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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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余(33) #提堂 (#20200612旺角 公眾妨擾)
👉🏻資訊部】承認控罪,續保釋至5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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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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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 #判刑
#1001荃灣 #暴動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5郭(23)
🛑四位已還押20日🛑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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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於上次裁決被練錦鴻法官判處所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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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求情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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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控罪(2):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
2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8個月‼️

D2: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3: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沒有嚴重挑戰案情扣減3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3個月‼️

D5:
控罪(1): 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求情扣減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4年5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D1:麥(23)
D6:黃(32)

控罪:
(1)暴動 [D1]
(2)非法集結 [D2]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按此參閱答辯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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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判監3年4個月🛑
D6判監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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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裁決
👥郭,張,何,溫,麥(17-28) #1001黃大仙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吿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郭(28)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25梁仲堯。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張(20)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587陳靖宜。

控罪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何(25)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6729。#拒捕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4温(17)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7416。

控罪5: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麥(22)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司2700梁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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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庭指終審法院已表明「參與」是暴動罪的元素之一,各位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被捕,而案發現場確實是發生暴動,即使沒有證據指各位被告有作出訂明行為,但環境證供包括各被告身穿的衣服、裝備、被捕地點及他們的反應,法庭覺得他們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而他們亦知道追捕他們是警員,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260_2020.docx

本案會於2022年2月11日14:30判刑,所有被吿還押,法庭只為A4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只為A2,A5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為所有被吿索取背景報告。

A2,A4,A5需在2022年1月21日09:30再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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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今早開庭時辯方向法庭申請押後讓被告先觀看影片。本案押後至1430 再處理。

控罪答辯:
(1): 認罪
(2): 不認罪,留法庭存檔
(6): 認罪
(8): 認罪

法庭裁定控罪(1)(6)(8)罪名成立

🔹案情:
背景: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在元朗Yoho 集會。集會後,連同被告在內的大批人士往Yoho 2期破壞物品。之後離開並往元朗市中心方向。
2122時,這批人士非法禁固李德忠先生。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逃去,但繼續被示威者包圍及辱罵。示威者的威嚇行為演變為一場暴動。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固李德忠的過程。有示威者利用金屬棒擊打他。CCTV 及影片皆拍攝到現場情況。

控罪(1)案情:
2019年9月21日晚上,大批人士於元朗站集結。他們向F 出口的捲閘方向移動。
2100 時,被告與同案D3及其他人士在捲閘集結,這批人士身穿黑衫黑褲並有配戴防毒面罩。當時被告身穿黑衫黑褲,配戴手套,防毒面罩及紅色背囊。
被告身處現場,與在場人士有溝通亦有共同行事,有參與該非法集結。
2100-2130時,被告與這批人士把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的枱凳推到F 出口的捲閘堵塞。被告把該店的外賣車推至捲閘進行堵塞,亦使用噴漆破壞該店舖的CCTV。有部分人打開雨傘遮擋這些人士的行為。被告與其他人亦有破壞消防設備及鐵閘。及後有消防員到場。

控罪(6)案情:
元朗站的人士離開並前往康樂路。
2019年9月22日凌晨約0030時,李德忠先生下班。本案D1與其他人士認得該先生早前有參與破壞連儂牆。D1 要求他雙膝跪在地上。D2亦在現場。現場有其他人士向李先生投擲玻璃,亦有人包圍他。李先生往大馬路方向離開,約100名人士與D1D2 追著他。李先生登上1綠色的士。D2及其他人阻擋的士離開,並要求李先生落車。的士左邊有人向李先生噴發胡椒噴霧,右邊有被告和其他人把的士門打開並拉出李先生。的士離開現場,被告亦返回人群。D1 要求李先生交出電話時,有其他人用金屬物品擊打李先生的頭部。人士繼續責罵及襲擊李先生。醫療報告指出李先生需要縫7針以處理傷口。
被告有參與這場暴動。

控罪(8)案情:
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襲擊張灌雄,因為有人發現他用手機拍攝早前非法禁固李德忠的過程。張先生逃跑20米後倒下,被其他示威者繼續用金屬棒襲擊。被告用腳踢張先生的上身4次。當張先生再跑走的時候,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追著他,張先生最後躺在地上。

🔹拘捕過程
被告於2019年9月27日被警方上門拘捕。於家中搜出被告案發時穿著的黑色衫褲及該紅色背囊

🔹錄影會面記錄
基於下列原因,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他在現場並且有踢張灌雄。
1. 警方於家中搜獲被告現場穿著的衣物
2. 被告稱自己在暴動現場只是旁觀者。的士事件中,他把李先生拉出來並讓的士離開。
3. 被告相信李先生是無辜的,因此他告訴其他示威者要讓的士離開
4. 就控罪(8),他看見張灌雄被其他人追打,所以有一同追上。被告感到生氣所以用腳踢了張先生的左手。
5. 影片拍攝到被告在現場看到控罪(6)&(8)的事件發生

🔹控方播放影片:
1. 拍攝被告與其他示威者於Yoho Mall 利用Oliver Sandwich 的枱凳及外賣車堵塞連接元朗站F 出口的捲閘
2. HK01 ,NOW新聞, TVB, RTHK在元朗大馬路近康樂路的直播片段
-拍攝示威者往大馬路方向離開以及不同First Aider 幫助該李德忠先生處理傷口
-拍攝示威者走到的士並包圍該的士的情況-即控罪(6)所指的暴動現場
(睇片見到好多人都冇遮樣......)
3. NOW 新聞, RTHK直播片段
-拍攝D2 與其他人士追著並擊打張灌雄-即控罪(8)的受傷市民的情況

🔹被告背景:
6項刑事記錄
案發時25歲,現年28歲

🔸辯方求情陳辭:
1.根據的士的事件,被告與李德忠先生有作出溫柔的溝通,當中亦沒有喝罵的情況。而且當時有其他人向李先生潑不明液體,被告有鄙視那些人,希望他們停止。之後有一灰衫市民把李先生大力從的士拉出,被告只要從旁協助。之後被告已經離開並沒有向該李先生作出任何攻擊性行為。被告打開車門拉李先生下車,並不一定是因為要把他拉下車讓其他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可以是打開車門讓車內的胡椒噴霧氣味散去,亦可以是請李先生下車別連累的士司機。影片可見被告有向李先生作出善意的溝通。

2.有關張灌雄(控罪8受傷藍絲)的事件。被告雖有份追著該男子,但只有當中的黑衣人以武器向該藍絲施襲。而被告當刻亦有離開現場。
所以,被告並沒有蓄意向他們施襲,亦沒有惡意。而且被告的行為亦沒有造成2位藍絲醫療報告中所指的傷害。辯方播放NOW新聞直播的片段,以慢鏡逐格播放。可見被告用腳踢藍絲張灌雄的左臂。

3.辯方亦引用黃之鋒案讓法庭判刑時考慮。當時金髮而且背著紅色背囊的被告在場犯事,可見他並沒有用方法遮蓋自己的樣貌反而更突出。再者,於元朗站的非法集結後,被告並沒有配戴口罩或面罩遮蓋面貌,甚至在暴動現場亦沒有配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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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需要傳召被告出庭作供!!

被告現在開始作供

(本帖文會繼續更新)

本案押後明天1000 繼續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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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庭仍然有少量座位,有意旁聽人士可到大堂索取旁聽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 #判刑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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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在今早經已完成。 #練錦鴻法官 休庭至1230以撰寫判案書,卻於1245開庭稱仍需更長時間準備判刑,再把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今早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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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與示威者實屬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的理念,卻不斷製造破壞。

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情節可大大不同,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定下量刑起點。

案件發生於星期六晚上,雖然商場的店舖已關閉,地鐵站出口亦已關閉。根據法庭目測,有30多名示威者利用物品進行破壞及堵塞。被告佩帶防毒面罩,可以激發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這些行為令商場內的商戶受到損失,亦令市民無辦法享用商場的設施

根據傳媒的影片,可見被告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皆擔當主動的角色。在的士事件中,被告佇佇迫人,更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令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在張先生的案件,有50多名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亦有腳踢張先生。

法庭從影片目測看見,當晚2130 開始,已有一班共同目的的示威者先在商場大肆破壞,再到市中心上向其他途人施行暴力。雖然沒有單一組織舉行這些集會,但是這班示威者是有著共同目的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並非年輕亦非初犯。法庭有考慮母親的求情信,亦有細閱他的精神科報告。法庭發現被告在庭上作供及其錄影會面供詞與該報告的內容不符。被告於庭上稱自己當晚到元朗的目的是唱歌;但在報告卻聲稱到元朗為了當急救員。

被告選擇在庭上作供,他表示在現場是希望協助受害的李先生,實屬宅心仁厚的表現。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傳媒所拍攝到的片段完全不同,影片沒有顯示被告協助李先生登上的士,只拍攝到他對李先生的喝罵。在張先生的事件中,影片只看見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追打張先生的過程。被告在警戒供詞稱自己沒有看清楚張先生有否襲擊其他示威者。被告在盤問期間再次改變其說法,聲稱自己有看到張先生作出襲擊的行為。被告在前半的作供帶出自己的行為是出於善意,亦提出自己認為李先生實屬街坊。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認為毫無可信性,亦與被告的警戒證供及錄影片段不符❗️

各控罪量刑起點:
(1): 15個月
(6): 72個月 (6年)
(8): 48個月(4年)

雖然被告於開審時認罪,但早前在2020年12月4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已排期審訊,所以只會給予1/5的扣減。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合共57個月監禁🛑

(法庭要求被告全程站立聆聽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張,林,黃,廖,李,易,李,朱,潘,區(19-61) #審訊 [1/30] (#1118佐敦 暴動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後補)

‼️D3及D10承認暴動罪,罪成‼️
‼️二人需要還押‼️

現正休庭,主控須致電DOJ索取指示。

離開咗法庭嘅大家如果唔打算繼續聽可以交返張飛俾保安,等有意旁聽嘅親友都可以進庭了解案件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