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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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直播台】 @youarenotalonehk_live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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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6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0.07.28] [聲援預告2021.01.06-2021.01.08] [2021.01.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羅(20)🛑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0915銅鑼灣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12月1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上庭總結 - 1月6日 星期三】

🌟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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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賴,畢,何,黃(19-28) #裁決 (#0813機場 暴動 非法集結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非法囚禁他人)
👉🏻直播台】賴(19),畢(23),何(28) 罪成,還押至1月8日判刑‼️黃(28) 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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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賈(19) #裁決 (#0902樂富 公眾妨擾 2項襲警)
👉🏻直播台】其中2項控罪罪成,還押至1月2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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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印度籍,英國籍手足(22-23) #審訊(#113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直播台】2名被告就首項控罪認罪,還押至1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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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韓(26) #不服定罪上訴 (#0806深水埗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判處監禁3星期,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撤銷上訴,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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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劉(20) #判刑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直播台】判囚3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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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陳(20) #判刑 (#1012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
👉🏻資訊部】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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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上庭案件請參看【法庭文字直播台】及【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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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13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2] [2021.04.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001荃灣 襲警;經…
#上庭總結 - 4月1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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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黃(62) #判刑 (#20200323上水 有意圖而縱火 管有腐蝕性物品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直播台】判囚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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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黃之鋒,古思堯 #裁決 #判刑 (#1005銅鑼灣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蒙面)
👉🏻直播台】古思堯首項控罪罪名成立,判囚5個月‼️
黃之鋒已於早前承認2項控罪,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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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吳,霍(22-23) #宣讀判詞 (#0908青松 刑事毀壞;兩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14日被判處監禁4星期,其後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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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吳(18)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柴灣 管有違禁武器;經審訊後罪成,原於2020年6月30日被判自簽守行為,原審裁判官其後主動覆核刑罰,於同年7月30日被改判入更生中心,於同年8月7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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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盧(16) #提堂 (#20200928旺角 企圖誤導警員)
👉🏻直播台】自簽守行為12個月,控罪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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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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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5月1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5.14] [2021.05.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司徒敬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盧建民🛑服刑中…
#上庭總結 - 5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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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曾(31) #判刑 (#1020大埔 串謀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直播台】判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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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黃(23) #宣讀判詞 (#20200119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0月8日被判處9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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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謝/社民連幹事(25) #判刑 (#0609銅鑼灣 襲警)
👉🏻直播台】判囚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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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張(33)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12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2月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撤回上訴申請,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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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 #判刑 (#1123粉嶺 2項縱火)
👉🏻直播台】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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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直播台】承認控罪,須還押至6月7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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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蔡耀昌 (#1001國殤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資訊部】10名被告皆承認控罪,除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黎智英因另案須繼續服刑外,其餘6人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5月18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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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陳,黃(17-34) #審訊 (#20200419旺角 違反限聚令)
👉🏻直播台】黃(17) 承認控罪,判罰款$8,000‼️
陳(37) 則押後至5月25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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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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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陳,李,張,鄧(18-24) #續審 [13/12] (#1112中大 暴動 3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21 庭轉了去7庭,10:15派飛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裁決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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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2 暴動控罪不成立
D3,4 暴動控罪成立❗️❗️

D1,3,4 蒙面控罪成立❗️❗️

D3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

(更新完畢)

案件須押後判刑,期間D3,D4須要還押,D1續保至下午,1500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審訊 [2/9]

A2:丁(17)🛑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2) 管有爆炸品 [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5日在大角咀橡樹街一個單位,管有或控制黑火藥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玻璃樽含毛巾及汽油,內含環己烷及甲基烷的有機混合劑,6個樽頸裏著含汽油毛巾碎的玻璃樽、空中無人機及連接無人機的裝置,有意圖而利用上述物品相當可能危害他人生命

背景:審訊首天控方 #張卓勤 才表示在當天下午會有涉案單件的指紋報告, #李慶年法官 非常不滿。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相關報告或影響答辯,案件押後讓控辯雙方討論及辯方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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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仍未提供指模簿
辯方 #石書銘大律師 昨日下午得知指模報告改準備好,今日上午收到相片。照片冊中有A2指模,並有A2在被捕後打的指模,惟未有指模表,辯方需要指模表作比對。由於辯方在今早才獲告知控方指找到的十多個屬A2的指模為相片冊當中哪些部分,申請押後一小時以提供法律意見。

#石書銘大律師 強調控方一直稱沒有指模報告,但在開審當日突然拿出報告,加上控方報告中未有對比,希望控方可以提供。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初步指示。

控方 #張卓勤 稱指模簿正要求鑑證科準備,又辯駁指因涉及86隻指模需檢驗,在8月16日已要求警方檢驗,但化驗需時。

#李慶年法官 關注若指模報告影響到答辯,確實值得押後一小時,但如最終無論如何都不認罪,便未必值得押後,因為控方已披露環境證供。

辯方回應基於穩陣起見,需要指模簿以免出錯。承諾法庭一小時足以處理及讓A2有足夠時間考慮答辯意向。

法官補充若A2選擇不認罪,為免阻礙開審過程,希望辯方在押後期間考慮答辯方向同時,亦考慮如A2認罪會否挑戰指模指控或證據。

- 休庭至1145 -

答辯
(1)串謀製造爆炸品:認罪‼️
(3)管有爆炸品:認罪‼️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不認罪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丁丁精神唔錯,俾心心做手勢,向旁聽叫大家要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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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2)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今天可以獲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判刑

D1:曾(26)🛑已還押逾23個月
D2:黃(30)🛑已還押逾1個月
D4:王(40)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背景: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D1於 開審當日 承認控罪(1)、(3)至(5);D2在 審訊期間 承認控罪(1);D4在 今早 被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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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開庭

法官問及D1及D2辯方律師在案情上有否補充,以決定其控罪嚴重性。辯方同意以下李官所述:5分鐘內有66至70人經過,涉案火球約闊1米高6米,火災範圍約3米,燃燒了46秒。縱火位置遠離民居,但在交通要點。

#李慶年法官 決定聽取D4求情再作判刑。

📌求情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

D4:
辯方簡述D4背景:已婚及育有兩名子女。辯方指審訊期間同控方做了大量承認事實,同時不爭議D4身份,省卻法庭時間,希望減刑三個月。辯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縱火罪沒有量刑指引。又提及本案中火場面積及燃燒範圍小,其犯案位置不是密封,危險性不大。辯方又強調D4角色僅是協助或運輸角色。

辯方呈上求情信件,雖沒在庭上讀出,但總結各信是由親戚朋友、社工等人所寫,當中皆指出D4勤奮、樂於助人、易親近及乃一位好爸爸。辯方指其妻子沒有工作所以D4是家庭支柱,望能輕判。

李官問及要不要下令找社會福利處跟進D4的家庭情況,辯方回應指不用因為已有社工處理。

📌關於賠償金額
控方為MTR申請28,104元的賠償,三位被告同意賠償9,368元。李官發現此金額跟早期於承認事實所提及的約8萬不同,又著控方需在文件上備註解釋。李官給予各被告14天限期繳交金額。D2及D4的賠償金額會在保釋金中扣除。

11:21 休庭至11:45
李官要時間寫判刑理由書

12:05 開庭

📌求情
D1:
現年28歲,未婚,同父母共住,D1及早認罪;本性善良,當時受負面社會氣氛而犯案;總合各求情信,他是良善之人;縱火位置是非密封及人流不多,危險性低。辯方主張總刑期4年。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現職公司合伙人,同母親及哥哥同住。辯方指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亦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省卻法庭時間,望有25%扣減。辯方主張總刑期為5-5年半,及減16-20%刑期。

📌判刑理由
法官先引述CACC287/2001,指有別於金額較大的賠償案件,本案的賠償金額不足以為各被告減刑。

李官指涉案地點是不同轉車站路線之一,量刑上要考慮4點:一、上訴庭沒有基準;二、上訴庭的主流判決是,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但量刑起點是4年;三、案發時間是在示威熱烈期間;四、考慮物品的損失。

另外,李官考慮Sws、cwc 2021、林少雄(音)、鄺民俊(音)、黎俊雄(音)等各案例,指出縱火主要考慮香港人煙稠密的地方,縱火行為嚴重,判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動機、現場損失、事件後果、涉案行為是單一或多次事件。

李官總合以上案例,指縱火罪以4-6年作量刑基準。李官考慮D1-2是伙同犯案,一人放火種,另一人燃點,而D4則提供支援。由於犯案多於一人,D2事前有預謀;現場有60-70名途人經過,對人身產生直接傷害,也有間接封站影響,本案屬中度嚴重,所以控罪1為5年作量刑起點。

D1及早認罪所以在控罪1上減了1/3刑期,故由五年判為40個月,關於控罪3-5,因汽油彈及刀屬危險,但由於不是在現場撿獲,所以控罪3量刑起點是是2年半,控罪4-5的量刑起點是1年,因認罪而獲1/3扣減,所以控罪3-5的實際刑期分別是20、8、8個月,此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李官又考慮到避免總刑期過長,控罪3-5中有8個月刑期跟控罪1作同期執行,所以D1總刑期為52個月

D2:
以5年作量刑起點,獲16.67%扣減,實判50個月

D4:
同以5年作量刑起點,因是伙同犯案,但考慮其角色比D2較次要,亦考慮D4有年幼子女,所以減刑半年,刑期為5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25深水埗 #裁決 #判刑

A1 葉(17)/ A2 林(36)/ A3:林(28)
A4 林(25)/ A5 韓(23)/ A6 吳(20)
A7 黃(21)/ A8 唐(23)/ A9 龔(23)
A10 盧(19)
🛑A6早前承認第二項控罪,現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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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認罪後一直還押的A6,今天未能上庭處理判刑

裁決速報‼️
A1、A8、A9、A10罪名成立
A2、A3、A4、A5、A7罪名不成立

先休庭20分鐘予各方法律代表閱讀完整判詞,稍後再進行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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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官庭上宣判時只讀出撮要,完整裁決理由請參閱司法機構稍後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

深水埗欽州街一帶發生三個階段的非法集結,出現佔據行車路、以雜物堵路、以雷射筆照射警察、喧嘩、辱罵警察等行為。警方2206時進行驅散,示威者向長沙灣道方向撤退。呈堂片段拍攝到A1、A8、A10身處現場。

作為事實裁斷者,法庭會考慮以下要素:
-非法集結維持多久,以判斷常人會否蓄意留守抑或盡快離開現場
-言行、衣著、裝束和行蹤
-被捕位置是否非法集結的核心範圍
-身穿裝備
-管有裝備
-被捕前一刻有否逃跑

——————
📌減刑陳詞

A1: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現修讀副學士二年級,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他正修讀課程,刑期愈短愈好。要求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A8: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案發時23歲,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

A9:保留減刑陳詞至下次聆訊
現時25歲,不需要索取報告。求情信稍後呈交。

A10:休庭前已呈交書面陳詞
本案情節嚴重性不及鍾嘉豪案,而該案量刑基準為6個月,希望法庭就本案採納低於6個月的量刑基準。

李官回應:本案非最輕的非法集結,片段見到有人似乎被「私了」--即使暴力行為可能沒有升級,但對此不能視而不見。可能會以6-9個月為量刑點。

A6
陳大律師關注12月6日開審日認罪後還押至今的A6可能會「坐凸咗」,即還押期已超出認罪扣減加上行為良好再扣減後的實際刑期,欲為A6申請保釋但被李官勸退。

案件押後至3月7日0930進行判刑(預留2小時),期間4位被定罪被告需要還押🛑 會為A1索取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報告
(如3月7日未能開庭,將押後至3月14日判刑。)

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86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825深水埗
#非法集結

👥A1:葉(18)/ A6:吳(22)/A8:唐(24)/
A9:龔:(24)/A10:盧(20)
🛑吳已還押至今天91日,其餘4人已還押15日
A8-10 今天不能出庭
懲教日前通知A10家人,已確診
其餘兩位沒有收到任何懲教署通知法律代表或家人。

控罪及案情:
1.非法集結(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近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A1-A10 同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警署和長沙灣道交界附近的欽州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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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廣播
9:41開庭

A1 較早前已索取報告,報告內容因為體力和心理問題不適宜判勞教中心。
李官指,雖然有三位被告不能出庭,但已有法律代表出席。為對名一定各被告更有利,能早判早出翻嚟,所以建議今早能判刑;
因此現休庭,給法律代表向其家人解釋。

雙方同意休庭後,繼續宣讀判詞及判刑

10:00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


A1: 控罪①及②更新中心

A6: 控罪② 6個月
因較早時已認罪,可有扣減1/3刑期
即4個月
李官指被告應該「坐凸」,不過要交由懲教署處理有關行為良好之扣減。

A8: 控罪② 判刑6個月

A9: 控罪②判刑6個月

A10: 控罪②判刑6個月

11:11 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