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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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3 月 1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西九龍裁法院第五庭 #裁決(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3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10: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刑期及定罪上訴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月20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4.19] [2021.04.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00 👤潘(36)…
#上庭總結 - 4月2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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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梁(3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01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
👉🏻直播台】承認控罪,判囚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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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許(24)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煽惑他人縱火 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直播台】判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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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高,*(16-18) #判刑 (#20200510旺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資訊部】高(18) 判入勞教中心‼️
*(16)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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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15) #判刑 (#20200612旺角 公眾妨擾)
👉🏻直播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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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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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47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43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27張內庭)
0900不足5人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6月7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4.04]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02.26] [2021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6.04] [2021.06.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4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彭寶琴法官 🕤09:30 👤湯(38)…
#上庭總結 - 6月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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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4-15)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直播台】2人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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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李(16) #判刑 (#1121尖沙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直播台】判處18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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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15名被告(17-31) #審訊 (#0728上環 暴動)
👉🏻直播台】何(17) 承認暴動罪,須還押至6月8日再訊‼️
其餘眾人續保釋至同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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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鄧(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蒙面)
👉🏻直播台】承認3項控罪,須還押至6月16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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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何,陳,林,謝,陳(16-39) #裁決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直播台】何(39),陳(17),林(18) 第1項控罪罪名成立‼️
謝(31) 第2項控罪罪名成立‼️
4人須還押至6月21日判刑‼️
陳(16) 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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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馬,郭(19-27) #提堂 (#1102中環 非法集結)
👉🏻直播台】郭(27) 擬承認控罪,須還押至7月23再訊‼️
馬(19) 續保釋至同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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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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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裁決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暴動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與A1方的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35

A2方與A3方的結案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5536
================
法庭不會宣讀裁決理由,只在庭上公布裁決結果:

所有被告面對的所有罪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裁決

A1陳(21)
A2李(24)
A3張(18)
A4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5.藏有攻擊性武器(A3)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A3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五)
=======
速報

D1,2 暴動控罪不成立
D3,4 暴動控罪成立❗️❗️

D1,3,4 蒙面控罪成立❗️❗️

D3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不成立

(更新完畢)

案件須押後判刑,期間D3,D4須要還押,D1續保至下午,1500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劉,謝,李(27-45) #0907沙田
🛑3人已還押21天🛑

#暴動罪 #襲警 #拒捕 #攻擊性武器

控罪1:暴動
劉(45)及謝(42)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一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劉(45)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李(27)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
李(27)被控於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理由書: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78

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81
=================
法庭為本案準備了18頁的判刑理由,簡單而言,法庭在考慮CACC164/2018等一系列暴動案例以及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如下:

[A1劉(45)和A2謝(42)]
控罪1:監禁3年8個月

[A1劉(45)]
控罪2:監禁3個月

[A3李(27)]
控罪3:監禁3個月
控罪4:監禁9個月

法庭考慮求情後,不會扣減部分控罪的刑罰,故最終刑罰為:

[A1劉(45)和A2謝(42)]
控罪1:監禁3年8個月

[A1劉(45)]
控罪2:監禁3個月

[A3李(27)]
控罪3:監禁3個月
控罪4:監禁9個月

*法庭會將A1面對的控罪1和2的刑罰部分同期執行;法庭亦會將A3面對的控罪3和4的刑罰分期執行

總刑罰:

A1劉(45):監禁3年9個月
A2謝(42):監禁3年8個月
A3李(27):監禁1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判刑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D2:李(21) #0929銅鑼灣

控罪
(1) 暴動
控罪詳情指李手足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銅鑼灣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警務人員
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8252。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指李手足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和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指李手足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指李手足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發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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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控罪(1)暴動罪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為被告在定下審期後才認罪,只能給予25%刑期扣減。控罪(3)以9個月監禁作量刑,可給予1/3扣減至6個月監禁。考慮被告經濟狀況,控罪(5)罰款$2,000。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許官考慮被告求情及個人狀況,再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

🔴總刑期為33個月 (2年9個月)🔴

*當法官讀判案理由提及被告背景時,被告母親忍唔住喊咗出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27馬鞍山

A1: 黎(19)
代表大律師:郭憬憲大律師

A2: 趙(17)
代表大律師:鄧子楷大律師

外聘檢控官:陳文慧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A1 A2]
A1 和A2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三過氧化三丙酮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A1]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鍚紙包載有4 粒豌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3) 無牌管有彈藥 [A1]
A1 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枚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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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法庭不接納D1指稱TATP是作「實驗及自學」及P9空包彈是用來裝飾的説法
A1 第一、二、三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接納D2的解釋,相信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錫紙包不是爆炸品
A2 第一控罪 罪名不成立🟢

15:23 D2訟費申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