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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辯方申請放寬9P對傳媒的限制,法庭小心考慮過雙方陳詞後,為保障公正性,決定否決申請。(即:冇咩內容可以出得到住...)

由於要等待D1到庭,法庭將保釋裁決押後至1900。

另外,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記得保持警覺💛

不少親友求籌,如有聲援手足可讓飛,請聯絡被捕組bot @YOUARENOTALONEHK_BOT 🙏🏻🙇🏻‍♂️🙇🏻‍♀️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控罪: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Subversion

1951 開庭
說好的1900開庭呢?

1952
D1:戴耀廷 TAI, YIU TING
撤回擔保申請,放棄八天

1953
由於控方申請押後至5月31日以作出調查,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法庭需考慮蒐證進度、案件嚴重性複雜性等;法庭批准控方申請押後,潘資深指得悉部份律師5月31日未能出席,書記指最快6月7日有期。

1955
最終決定押後本案5月31日於西九三庭再訊。

1956
法庭考慮過案情、控辯陳詞、各被告陳詞後:

1957
D8 10 11 14 16 17 20 24 26 28 30 40 42 43 46,共15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後補)及以下: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BNO,若沒有需宣誓
宵禁24-07
報稱地址居住,地址改變通知警署
D10 三天、其餘四天 警署報到
明天1600前交保釋金

D8 10萬+100萬人事擔保
D10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14 +2名各5萬
D16 50萬
D17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0
D24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28
D3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0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
D43 5萬+2名擔保人各5萬
D46 10萬+10萬人事擔保
(手震打唔切,以上窿窿會後補)

2006
律政司司長有嘢講,根據9H申請覆核保釋決定
並根據9I規定通知司法常務官,排期48小時內進行聆訊

2009
‼️即係,呢15人都冇得保,需即時還押‼️直至原訟庭下達決定

2010
潘資深:即係啲錢唔使俾住?
蘇總確認。

2011
有律師問:是否由司長直接delegate?
蘇總指現在並非適當場合去考究。

2012
其餘保釋申請不獲批准。

2013
連同D21共7人不需要八天保釋覆核,其餘3月12日0930西九一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

2014
庭內傳出口號:
「政治犯無罪、香港人不死」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政治檢控可恥」等。

法院大樓外嘅大家要平安💛💜

- - -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H條 律政司司長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作出的覆核申請
第9I條 等候覆核時的扣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保釋申請

D10 楊雪盈
D16 劉偉聰
D40 呂智恆
D42 林景楠


4位批准保釋,先讀出適用於上述被告的四項擔保條件:(與昨日條件相同)

①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言論。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有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任何根據其性質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維護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行為。
③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行的任何選舉。
④不得直接或間接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議員級別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及以下:
。不得離港
。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和BNO,若冇則需宣誓
。報稱地址居住
。宵禁24-07
。警署報到:D10 (一三五)、其餘(一三五日)
。地址有改變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3月8日)1600時前交保釋金

D10: 楊雪盈 8萬+2名擔保人各4萬
D16:劉偉聰 50萬
D40:呂智恆 10萬+10萬人事擔保
D42:林景楠 100萬+20萬人事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D1:曹(45) 🙎🏻‍♂️D2: 黃(17)

控罪:
(1)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D1&D2]

罪行詳情指兩名被告2020年5月至12月期間,一同串謀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意圖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
《港區國安法》第42條駐明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的保釋申請時,法官必須先決定有沒有「充足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辯方認為上述國安法42條的規限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控方以被告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c)條將他們起訴,並不涉及國安法。

因此,辯方認為法庭應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原則,考慮被告會否重犯、不依期歸押、干擾證人等因素處理保釋事宜。

👨‍⚖️但蘇惠德認為,即使本案控罪不是違反港區國安法,但國安法42條的原則亦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罪行。蘇官考慮所有席前的資料及陳詞,認為沒有合理基礎信納兩名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

🔴拒絕兩名被告保釋,還押看管🔴

📌D1放棄8天保釋覆核申請的權利;D2的保釋覆核申請安排在2021年6月15日【星期二】 15: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4日 14: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再提訊,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由於D3未有律師代表,現休庭以予其見當值律師

1724 D3剛剛見完律師,預備開庭
1751 廣播啦,出咗去嘅快啲返入嚟啦~
1755 開庭

蘇官詢問今日聆訊需時多久,;留意到三位被告年齡較輕,未知三人是否需要休息或進食、或留待明天才繼續處理?

三位代表律師希望今日能完成程序。

1758 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至9月1日,辯方沒有反對。

控方現列出反對保釋理由(恕未能詳錄)

1821 D1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823 法庭保安員發現有人畫緊草圖
提提大家描繪法庭內情形等同法庭內拍攝,都係被禁止的。

1829 D2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839 D3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另透露曾警員被扯頭髮及以言語威嚇

1852 保釋不獲批准
D3 於7月15日1430時西九二庭保釋覆核

另外案件押後至9月1日1430時西九八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D1:楊清奇/蘋論主筆(55)
D2:陳沛敏/副社長(51)
D3:馮偉光/英文版執行總編(57)
D4:林文宗/執行總編(51)

控罪: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安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同被控於200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日(包括頭尾兩日),在香港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羅偉光、黎智英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律政司:#羅天瑋 高級檢控官

0952 廣播 1004 再廣播
內庭及延伸庭均滿座,過半為蘋果人

1013 開庭

控方要求今天無需答辯,並申請押後。

1019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039 D1保釋申請陳詞
1042 D2保釋申請陳詞
1102 D3保釋申請陳詞
1112 D4保釋申請陳詞

1136 法庭不予保釋‼️

D2-4會與7月28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八天保釋覆核聆訊。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再訊,期間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裁決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灣仔盧押道和菲林明道之間的軒尼詩道、駱克道和謝斐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2)被控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
(3)被控於同日同地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恐怖活動罪交替控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

- - - - -
公眾須於LG4入口處取飛,現已派到5樓延伸庭。5樓將於1400開放,持飛公眾可於6樓休息等候。

控罪一二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

7月29日(星期四)會進行輕判求情,屆時亦會就電單車沒收令進行裁定。

裁決重點: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足以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求情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案件押後至明天1500時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指定法官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2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2)恐怖活動罪


控罪詳情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36
————————————-

司法機構於高等法院地下(LG4)門外派發公眾席飛。

庭內:20位
3樓大堂延伸區:47位
5樓大堂延伸區:112位

14:43: 3樓約有40位旁聽人士,5樓約有70至80名人士,近乎所有座位已坐滿。

判刑於下午3時開始。

——————————————————

14:59播錄音。
15:04 開庭。

杜麗冰法官指會稍後派發判刑理由,並就第一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6年6個月監禁,第二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8年監禁,在計算同期及分期執行等考慮因素後:

🔴判處被告監禁9年,停牌10年。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

蔣(41)

律政司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控罪:
(1)展示煽動刊物
(2)展示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條

詳情:
(1)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在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2)被控於2021年7月29日,在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 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控方申請押後2個月至10月11日,以予時間咗閉路電視、電話、及其他電子儀器的分析;且不排除會加控更多或更嚴重控罪。

‼️保釋被拒‼️

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還押。

辯方投訴:
被捕後有要求過見律師及見屋企人,但不被安排。星期六落案檢控後,於星期日先獲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