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2溫提:理大案件旁聽人士需要係法院門口外排隊
三庭公眾飛安排:
1-18-家屬飛-庭內座位
1-20-公眾人士飛-庭內座位
21-49-公眾人士飛-庭外大堂
50-79-公眾人士飛-外庭企位
80-109 候補飛
(按:司法機構安排混亂,各位問問保安穩陣)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12溫提:理大案件旁聽人士需要係法院門口外排隊
三庭公眾飛安排:
1-18-家屬飛-庭內座位
1-20-公眾人士飛-庭內座位
21-49-公眾人士飛-庭外大堂
50-79-公眾人士飛-外庭企位
80-109 候補飛
(按:司法機構安排混亂,各位問問保安穩陣)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理大案條隊現排到地下正門外,往送車位方向排,隊尾靠近送車位
0940 隊尾現在東京西街果邊
由於上庭人數眾多,希望各旁聽師體諒每人的心情,如果聽完自己想聽嘅朋友,可以留意有冇未上庭嘅被告親朋等候,必要時請流轉下位置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理大案條隊現排到地下正門外,往送車位方向排,
0940 隊尾現在東京西街果邊
由於上庭人數眾多,希望各旁聽師體諒每人的心情,如果聽完自己想聽嘅朋友,可以留意有冇未上庭嘅被告親朋等候,必要時請流轉下位置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
👤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
👤余(20)🛑已還押9日
———————————————
👤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
押後至今天2030開始處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理大 #1118紅磡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張(23)🛑已還押逾14日
———————————————
👤林(21)🛑已還押逾14日
👤施(26)
👤梁(22)🛑已還押逾14日
👤馬(24)🛑已還押逾14日
———————————————
👤余(20)🛑已還押9日
———————————————
👤黃(22)
👤莫(21)🛑已還押9日
👤許(20)
👤明(17)
👤陳(24)🛑已還押9日
👤方(26)🛑已還押9日
👤鄭(22)🛑已還押9日
👤伍(17)
👤謝(24)
👤朱(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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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今天2030開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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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 賢學思政召集人 (20歲)
D2:陳枳森 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歲)
D3:朱慧盈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歲)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3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王逸戰、陳枳森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
--------------------------
3人明白控罪,今天毋須答辯,蘇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待控方處理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王逸戰、陳枳森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9月29日 14:30處理2人的保釋覆核。
❗3人須還押懲教看管❗
【15:52】完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 賢學思政召集人 (20歲)
D2:陳枳森 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歲)
D3:朱慧盈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歲)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3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王逸戰、陳枳森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
--------------------------
3人明白控罪,今天毋須答辯,蘇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待控方處理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王逸戰、陳枳森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9月29日 14:30處理2人的保釋覆核。
❗3人須還押懲教看管❗
【15:52】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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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20控方指出今天無須答辯及反對擔保
-1623 控方反對擔保陳詞
-1625 辯方申請保釋陳詞
-1639 ‼️‼️保釋被拒‼️‼️被告放棄八天
-1639完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20控方指出今天無須答辯及反對擔保
-1623 控方反對擔保陳詞
-1625 辯方申請保釋陳詞
-1639 ‼️‼️保釋被拒‼️‼️被告放棄八天
-1639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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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 - - - -
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18 開庭
控方申請新案今天毋須答辯,及押後以預備轉介文件
1624 D7代表律師不反對押後、確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25 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
1634 控方陳詞完畢
1635 D1/D2保釋申請陳詞
1651 D3保釋申請陳詞
1702 D3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07 D4保釋申請陳詞
1714 D5保釋申請陳詞
1719 D6保釋申請陳詞
1749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754 羅官考慮中...
1759 考慮完,全部拒絕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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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老竇竇,代表緊某男手足嘅律師真係廢廢的,陳詞好多rhetor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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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新案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答辯
👤崔(26) #網上言論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若被告第一次就此控罪(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定罪,法庭可判處被告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被告明白控罪。
控方申請無需答辯,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錄取更多口供及檢驗與案相關裝置。
控方申請把本案押後至2022年1月14日14:30提堂,控方反對被告在侯審期間保釋。
法庭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0 (需要明早11:00前交到法庭)
•每星期3天到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轉地址需在24小時通知警署
•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接受所有媒體訪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
•不再使用社交媒體,包括Telegram
(詳情後補)
=============
*法庭是以《 #港區國安法 》的標準處理本案的保釋申請
*法庭拒絕放寛9P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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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戴耀廷、區諾軒、黃之鋒、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鄒家成、陳志全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原定二時開庭,延伸法庭部份的播音系統直至 14:46 才開啟,多次播放法庭規則的錄音,但仍不見被告人士或法官身影。至 15:30,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才徐徐現身。
其後,一眾被告陸續步出,在被告席坐下,有人舉手向在場人士致意,聲援人士爆出一陣打氣聲音。眾被告安頓之際,一把響亮男聲高聲問到「夠唔夠耳筒」。
首先,部分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向羅德泉交代認罪與否的意向。另外,一名男被告向羅官表示已經解雇法援律師,需要自行代表自己,並投訴控方遲遲未提供齊全文件供其參考。
由於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及證據,這些材料的翻譯和驗證進度成為關鍵,故此今天庭上大部分的爭論都是圍繞文件的準備進度和時間表 。經過控辯雙方拉鋸以及羅官對主控羅天瑋施壓下,法庭為控方設下了分期提交文件的時間表。
此時,法庭為部分被告初步定下了22年2月8日為下次應訊的日期。然而,就交付文件的時間表的討論仍未有定案。
開庭個多小時後,討論未有大進展,羅主控意圖把被告分組,向法庭建議把某組被告一併安排於2月8日審訊。期間,有男聲高呼「行開啦」,庭上即傳來笑聲。
羅官對主控的建議並不受落,庭上再有人高叫「你玩晒啦」。
其中一名被告的代表女大狀義正辭嚴地批評控方的拖延手法令代表律師無法合理地為被告作出法律建議,庭上掌聲雷動。然而羅主控依然意圖反駁。時間接近五時,有代表大狀再次強調法律團隊八個月以來一直很急切(eager)希望收到所需的詳細文件,庭內庭外掌聲再次雷動。
隨後的個多小時,法庭上各方一直爭論著案情摘要(summary of facts)和控罪書(allegations)的文件何時能備妥,各方一直抛出不同的時間表。
提訊尾段,有代表律師向羅官提出要求澄清三個法律觀點,包括是否可以解除87A條的限制(交付程序中,大部分都不能報導)。有其他代表律師附和,此時,羅官反建議其中一名發言大狀幫忙做協調人(coordinator),隨即哄堂大笑。及後,法庭再花了好一陣子才決定這三個法律觀點問題需於2022年1月27日早上9:30開庭處理。
其中一名被告代表大狀向羅官投訴在場的懲教及警務人員阻止其向被告索取指示,羅官回應謂懲教及警務人員是保安事宜的專業人士,所以不會質疑他們的處理方式。
最後,一眾現正保釋的被告的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保釋相關的要求,並大部分獲得接納。
除了部分被告會於2022年2月8日出庭應訊,所有被告將會於2022年3月4日出庭,屆時,一眾還押被告已經失去自由逾一年之多。
羅官於七時許宣布是日審訊結束,有旁聽人士高呼香港人加油等口號,亦有人高叫生日快樂。部分疑似律政司一方的律師則遭到指罵。
————————————
臨時直播員按:
天色漸暗,於延伸法庭部份的一些旁聽人士漸漸離去,連到場於內庭旁聽的劉慧卿亦於較後時間離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羅德泉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民主派初選
D1:戴耀廷/ D2:區諾軒/ D3:趙家賢
D4:鍾錦麟/ D5:吳政亨/ D6:袁嘉蔚
D7:梁晃維/ D8:鄭達鴻/ D9:徐子見
D10:楊雪盈/ D11:彭卓棋/ D12:岑子杰
D13:毛孟靜/ D14:何啟明/ D15:馮達浚
D16:劉偉聰/ D17:黃碧雲/ D18:劉澤鋒
D19:黃之鋒/ D20:譚文豪/ D21:李嘉達
D22:譚得志/ D23:胡志偉/ D24:施德來
D25:朱凱迪/ D26:張可森/ D27:黃子悅
D28:伍健偉/ D29:尹兆堅/ D30:郭家麒
D31:吳敏兒/ D32:譚凱邦/ D33:何桂藍
D34:劉穎匡/ D35:楊岳橋/ D36:陳志全
D37:鄒家成/ D38:林卓廷/ D39:范國威
D40:呂智恆/ D41:梁國雄/ D42:林景楠
D43:柯耀林/ D44:岑敖暉/ D45:王百羽
D46:李予信/ D47:余慧明
🔴戴耀廷、區諾軒、黃之鋒、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鄒家成、陳志全正保釋
🔴其餘被告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
原定二時開庭,延伸法庭部份的播音系統直至 14:46 才開啟,多次播放法庭規則的錄音,但仍不見被告人士或法官身影。至 15:30,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才徐徐現身。
其後,一眾被告陸續步出,在被告席坐下,有人舉手向在場人士致意,聲援人士爆出一陣打氣聲音。眾被告安頓之際,一把響亮男聲高聲問到「夠唔夠耳筒」。
首先,部分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向羅德泉交代認罪與否的意向。另外,一名男被告向羅官表示已經解雇法援律師,需要自行代表自己,並投訴控方遲遲未提供齊全文件供其參考。
由於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及證據,這些材料的翻譯和驗證進度成為關鍵,故此今天庭上大部分的爭論都是圍繞文件的準備進度和時間表 。經過控辯雙方拉鋸以及羅官對主控羅天瑋施壓下,法庭為控方設下了分期提交文件的時間表。
此時,法庭為部分被告初步定下了22年2月8日為下次應訊的日期。然而,就交付文件的時間表的討論仍未有定案。
開庭個多小時後,討論未有大進展,羅主控意圖把被告分組,向法庭建議把某組被告一併安排於2月8日審訊。期間,有男聲高呼「行開啦」,庭上即傳來笑聲。
羅官對主控的建議並不受落,庭上再有人高叫「你玩晒啦」。
其中一名被告的代表女大狀義正辭嚴地批評控方的拖延手法令代表律師無法合理地為被告作出法律建議,庭上掌聲雷動。然而羅主控依然意圖反駁。時間接近五時,有代表大狀再次強調法律團隊八個月以來一直很急切(eager)希望收到所需的詳細文件,庭內庭外掌聲再次雷動。
隨後的個多小時,法庭上各方一直爭論著案情摘要(summary of facts)和控罪書(allegations)的文件何時能備妥,各方一直抛出不同的時間表。
提訊尾段,有代表律師向羅官提出要求澄清三個法律觀點,包括是否可以解除87A條的限制(交付程序中,大部分都不能報導)。有其他代表律師附和,此時,羅官反建議其中一名發言大狀幫忙做協調人(coordinator),隨即哄堂大笑。及後,法庭再花了好一陣子才決定這三個法律觀點問題需於2022年1月27日早上9:30開庭處理。
其中一名被告代表大狀向羅官投訴在場的懲教及警務人員阻止其向被告索取指示,羅官回應謂懲教及警務人員是保安事宜的專業人士,所以不會質疑他們的處理方式。
最後,一眾現正保釋的被告的代表律師向法庭提出保釋相關的要求,並大部分獲得接納。
除了部分被告會於2022年2月8日出庭應訊,所有被告將會於2022年3月4日出庭,屆時,一眾還押被告已經失去自由逾一年之多。
羅官於七時許宣布是日審訊結束,有旁聽人士高呼香港人加油等口號,亦有人高叫生日快樂。部分疑似律政司一方的律師則遭到指罵。
————————————
臨時直播員按:
天色漸暗,於延伸法庭部份的一些旁聽人士漸漸離去,連到場於內庭旁聽的劉慧卿亦於較後時間離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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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版;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乾視或激起對其雕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冶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極。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D1: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
D2:鍾沛權 (52)
D3:林紹桐 (34)
控罪: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控罪詳情指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鍾沛權及林紹桐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具以下意圖的刊物:
(a) 引起僧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版;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乾視或激起對其雕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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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2年2月25日再提訊,待警方調查昨天收集的新證據6箱文件,62部電腦,27個storing device、D3的電話內容等等。辯方不反對押後。
第三被告林紹桐今天留醫未能出席聆訊,其代表律師 #曾藹琪大律師 向法庭交代病情,希望容許在被告缺席情況下提出保釋申請。控方對此申請有法律爭議,表示法庭不應該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處理其保釋申請。
控方引法律條文,指被捕者需在48小時內儘快帶到法庭,到法官席前處理保釋事宜,指出被告缺席由代表律師申請保釋,只適用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罪行,而本案控罪屬可公訴罪行……
16:37,休庭一陣
開庭
D3 仍在留院觀察,確認今天未能上庭。辯方已獲指示繼續進行保釋申請,暫不押後案件。
關於保釋申請
控方反對D2 及D3 作出保䆁申請。
控方提出對D3 在缺席下作保釋申請的法律爭議,指根據警察條例第52條,簡易程序冶罪條例下的罪行,被拘捕人士在被扣留後須於48小時內被帶上法庭,而其擔保亦須於法官席前處理。#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 聽畢後指過往亦有被告不在場而代表律師按被告的指示作出保釋申請的例子,故駁回控方提出的爭議。
控方反對D2、3的保釋申請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建議將保釋申請押後至明天早上,待D3 出席後再作處理。D3 辯方律師指已獲指示,D3 希望能在今天作出保釋申請。
18:43 更新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表示已對D2 及D3 的保釋申請作分開考慮,唯D2 及D3 的保釋申請均被拒絕。D2 放棄作8 天保釋申請。D3 須於明天(即2021年12月31日)上午10:30 出庭聆聽控罪內容,期間交由警方看管。
關於解除9P 申請
羅官指本案必然引起社會的關注,今天庭上所提及的內容有很多證供與期後審訊有莫大關連,社會亦有很多揣測及討論,某些討論已達偏極。因此考慮以上,否決解除9P 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25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而D3需於明日10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押後期間兩人交由懲教/警方看管。
按:好多記者親友在散庭後哭,場面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