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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書生
//今日林鄭開宗明義講,將會立法規管「煽惑投白票、投廢票或不投票者」,最高可判被囚 3 年。

書生前幾日從學術角度,寫過投「白票」或「抗議票」的公民自由概念。今日想從學術角度講下「煽惑罪」的不斷擴張點解係當公民係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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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學理(非法律技術)上來講,一個行為本身是非法的,那麼煽惑該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反之,如果一個行為本身並非犯法,那麼煽惑該行為就不應該構成犯罪。

因此,若然「投白票」不是非法行為,那麼「煽惑他人投白票」邏輯上不可能構成非法行為。

(2). 在自由的討論之中,一般會區分「行為」和「言論」,雖然兩者有時難以區分,但大體上亦有差別。

「呼籲」是一種言論表達,應該受「言論自由」保障。除非「呼籲」(很可能)構成即時且危險的非法行為,否則將「呼籲該行為」視為罪行,理應屬違犯基本的言論自由。

(3). 「煽惑」在當代自由民主社會一般被視為「古老」、「過時」的罪行……//

👉全文請看:https://www.patreon.com/posts/49987136

圖源:蘋果日報
#煽惑 #煽動 #白票 #不投票 #操縱選舉 #公民自由 #書生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