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戴口罩規例》已實施,注意事項如下:
市民須於室內公眾地方、公共交通總站及轉乘處正確佩戴口罩,即覆蓋口鼻且貼緊臉部。簡單而言,如右圖所示般佩戴口罩仍屬違法。違反者可處定額2000元或最高5000元罰款。
規例豁免包括但不限於:
👉🏻進入受業務指示管轄的處所,而不佩戴口罩符合相關業務指示(如:餐廳用膳);
👉🏻不佩戴口罩以合法進行飲食、用藥或保持個人衛生的行為;
👉🏻供公職人員核實身分(如:遭警員於商場截查);
👉🏻僱員工作期間進行不佩戴口罩為合理的活動。
獲授權人員(如:警員、地方管理人或擁有人)可拒絕未佩戴口罩之人士進入該地方。如相關人士已身處該地方,可要求其佩戴口罩或離開,拒絕遵從者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
警員可要求涉嫌違反《規例》者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聯絡電話,並出示身分證,以發出傳票或定額罰款通知書,拒絕遵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可處最高10000元罰款。
妨礙執行《規例》的警員亦屬犯罪,可處最高10000元罰款。
相關規例全文
(右圖來源:香港01)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市民須於室內公眾地方、公共交通總站及轉乘處正確佩戴口罩,即覆蓋口鼻且貼緊臉部。簡單而言,如右圖所示般佩戴口罩仍屬違法。違反者可處定額2000元或最高5000元罰款。
規例豁免包括但不限於:
👉🏻進入受業務指示管轄的處所,而不佩戴口罩符合相關業務指示(如:餐廳用膳);
👉🏻不佩戴口罩以合法進行飲食、用藥或保持個人衛生的行為;
👉🏻供公職人員核實身分(如:遭警員於商場截查);
👉🏻僱員工作期間進行不佩戴口罩為合理的活動。
獲授權人員(如:警員、地方管理人或擁有人)可拒絕未佩戴口罩之人士進入該地方。如相關人士已身處該地方,可要求其佩戴口罩或離開,拒絕遵從者可處最高5000元罰款。
警員可要求涉嫌違反《規例》者提供姓名、出生日期、地址、聯絡電話,並出示身分證,以發出傳票或定額罰款通知書,拒絕遵從或提供虛假資料者可處最高10000元罰款。
妨礙執行《規例》的警員亦屬犯罪,可處最高10000元罰款。
相關規例全文
(右圖來源: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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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安法官裁定湯氏夫婦及一名中學生的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裁決理由書有以下重點:
👉🏻西環衝突演變為暴動的時間為晚上七時,即警方開始推進防線而示威者投擲雜物還擊後。此前示威者設置路障、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的行為只屬威脅使用暴力或挑撥警方,可視為非法集結但非暴動。
本案控方主要依靠環境證供,包括湯氏夫婦出現於東慈商廈後巷的時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逃匿的行為和神態舉止等。郭官認為:
👉🏻暴動地點為德輔道西路段,控方須證明湯氏夫婦曾出現於該處,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
👉🏻通往東慈後巷須先經奇靈里,惟奇靈里四通八達,湯氏夫婦不一定曾出現於德輔道西。
👉🏻法庭不能因社會部分人士將示威者形容為「黑暴」而帶有標籤,強調黑衣裝束可以是市民日常打扮之一。
👉🏻法庭認為沒有指定暴動裝備,而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物品多為醫療物資,不排除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湯氏夫婦逃匿之舉(如:拋棄手持的雨傘)可能不智,但現場情況混亂,不一定能作最理智判斷,郭官不能確定湯氏夫婦必然是畏罪潛逃。
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湯氏夫婦曾於相關時間出現於德輔道西,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亦不成立。
針對中學生被告,郭官有以下評論:
👉🏻中學生及其朋友有塗胭脂粉,佩戴有色隱形眼鏡,不像是有意前來參與集結的示威者。
👉🏻中學生身上的保鮮紙和頭盔同屬保護性裝備,可以是出於自保,甚至是示威者分發予一般市民。
與湯氏夫婦同理,因控方未能證明中學生被告曾與德輔道西人群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不成立。
簡評:控方明顯有意借此案測試一些較進取的「打法」,例如單靠裝束及身上搜獲的物品推論至參與暴動,但被法庭否決,對隨後的暴動案(主要是非當場「斷正」的)算是好消息。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西環衝突演變為暴動的時間為晚上七時,即警方開始推進防線而示威者投擲雜物還擊後。此前示威者設置路障、以雷射光束照向警員的行為只屬威脅使用暴力或挑撥警方,可視為非法集結但非暴動。
本案控方主要依靠環境證供,包括湯氏夫婦出現於東慈商廈後巷的時空、他們的衣著和裝備、逃匿的行為和神態舉止等。郭官認為:
👉🏻暴動地點為德輔道西路段,控方須證明湯氏夫婦曾出現於該處,且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
👉🏻通往東慈後巷須先經奇靈里,惟奇靈里四通八達,湯氏夫婦不一定曾出現於德輔道西。
👉🏻法庭不能因社會部分人士將示威者形容為「黑暴」而帶有標籤,強調黑衣裝束可以是市民日常打扮之一。
👉🏻法庭認為沒有指定暴動裝備,而湯氏夫婦身上搜獲的物品多為醫療物資,不排除是擔任「義務急救員」。
👉🏻湯氏夫婦逃匿之舉(如:拋棄手持的雨傘)可能不智,但現場情況混亂,不一定能作最理智判斷,郭官不能確定湯氏夫婦必然是畏罪潛逃。
因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湯氏夫婦曾於相關時間出現於德輔道西,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亦不成立。
針對中學生被告,郭官有以下評論:
👉🏻中學生及其朋友有塗胭脂粉,佩戴有色隱形眼鏡,不像是有意前來參與集結的示威者。
👉🏻中學生身上的保鮮紙和頭盔同屬保護性裝備,可以是出於自保,甚至是示威者分發予一般市民。
與湯氏夫婦同理,因控方未能證明中學生被告曾與德輔道西人群有共同目的地集結在一起,交替控罪「非法集結」自然不成立。
簡評:控方明顯有意借此案測試一些較進取的「打法」,例如單靠裝束及身上搜獲的物品推論至參與暴動,但被法庭否決,對隨後的暴動案(主要是非當場「斷正」的)算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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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巴打
警方見記者,交代一宗無線電話傳送虛假訊息案。 警方指近日有人於網絡散播有關抗疫基金、防疫措施及其他社會議題的虛假訊息。經深入調查,網罪科今晨於青衣拘捕一男子,並於其單位檢獲一部智能電話。 警方指責別有用心者散播謠言,又強調非多人認同的說法即屬真確訊息,呼籲市民多加留意官方頻道發佈的消息及澄清。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以無線電話散播明知虛假的訊息,旨在令人感煩擾、不便或不必要憂慮,即屬犯法,最高罰款一千元及監禁兩個月。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已還押多月的「開掛之達人」管理員昨日再度提堂,遭加控六項控罪,包括一項煽惑暴動、三項煽惑縱火、一項煽惑施用毒藥及一項「洗黑錢」,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翻查紀錄,目前被落案起訴的頻道管理員中,涉及的煽惑控罪多為有意圖傷人、縱火、刑事毀壞、公眾妨擾等,另有一名涉嫌於連登鼓吹包圍新屋嶺的被捕人士被控煽惑非法集結。早前亦有部分人士因網上言論遭警方以煽惑非法集結拘捕,惟未落案起訴。
簡單而言,開掛之達人案為反送中運動首宗煽惑暴動案件。律政司上次動用煽惑暴動罪為梁天琦案,陪審團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煽惑為未完成罪行,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即煽惑暴動的最高刑罰同為十年)。控方須證明被告透過鼓勵、建議、威逼等方式實際煽惑他人(可為個別人士,亦可以是全世界)。被煽惑者須意識到煽惑言行的存在,但相關言行毋須對被煽惑者有實際作用。雖然如此,控方仍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令被煽惑者作出實質罪行的犯罪行為。
隨著控方檢視頻道管理員的電話紀錄,估計相關被捕人士會面臨更多煽惑控罪,法庭對網上言論的處理方法值得觀察。另外,控方目前尚未動用「協助犯罪」的概念(如提供資訊有機會被視為協助暴動),相關被捕人士會否被加控類似控罪亦值得留意。
相關報導
#法律知識 #安全威脅觀察
翻查紀錄,目前被落案起訴的頻道管理員中,涉及的煽惑控罪多為有意圖傷人、縱火、刑事毀壞、公眾妨擾等,另有一名涉嫌於連登鼓吹包圍新屋嶺的被捕人士被控煽惑非法集結。早前亦有部分人士因網上言論遭警方以煽惑非法集結拘捕,惟未落案起訴。
簡單而言,開掛之達人案為反送中運動首宗煽惑暴動案件。律政司上次動用煽惑暴動罪為梁天琦案,陪審團裁定梁罪名不成立。
煽惑為未完成罪行,最高刑罰與實質罪行一致(即煽惑暴動的最高刑罰同為十年)。控方須證明被告透過鼓勵、建議、威逼等方式實際煽惑他人(可為個別人士,亦可以是全世界)。被煽惑者須意識到煽惑言行的存在,但相關言行毋須對被煽惑者有實際作用。雖然如此,控方仍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令被煽惑者作出實質罪行的犯罪行為。
隨著控方檢視頻道管理員的電話紀錄,估計相關被捕人士會面臨更多煽惑控罪,法庭對網上言論的處理方法值得觀察。另外,控方目前尚未動用「協助犯罪」的概念(如提供資訊有機會被視為協助暴動),相關被捕人士會否被加控類似控罪亦值得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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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媒體
Telegram頻道管理員遭加控煽惑暴動及洗黑錢 下月轉區院訊 續還柙 | 獨媒報導 | 獨立媒體
(獨媒報導)警方今年3月上門拘捕telegram 頻道「開掛之達人」的一名管理員,指他涉發布煽動仇恨及暴力言論,包括製作氯氣彈、掟汽油彈及殺警等。該管理員原被控4項煽惑控罪,今日(1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遭加控煽惑暴動、縱火及施用毒藥,以及「洗黑錢」罪,令他所面臨的控罪增至10項。他亦是「反送中」運動以來,首名被控煽惑暴動罪的人。案件押後至11月5日
蔡玉玲涉嫌干犯《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條,即為取得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俗稱「查冊」),而明知地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運輸署的資料,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只適用於以下用途:
👉🏻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
👉🏻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買賣車輛
當中不包括偵查報道,故估計警方按照字面解讀法例而作出拘捕。
然而,普通法一般容許傳媒,就報導以「其他用途」為由申請查閱公眾紀錄,未見有強力理據顯示此豁免不適用於本條例。
今次並非首次有人因「查冊」被捕。今年八月有人涉嫌以同一途徑取得多名警員及公務員等的車牌,並向部分Telegram Channel披露,目前保釋候查。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根據運輸署的資料,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申請只適用於以下用途:
👉🏻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
👉🏻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買賣車輛
當中不包括偵查報道,故估計警方按照字面解讀法例而作出拘捕。
然而,普通法一般容許傳媒,就報導以「其他用途」為由申請查閱公眾紀錄,未見有強力理據顯示此豁免不適用於本條例。
今次並非首次有人因「查冊」被捕。今年八月有人涉嫌以同一途徑取得多名警員及公務員等的車牌,並向部分Telegram Channel披露,目前保釋候查。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警方去年十一前夕於港島北一單位搜獲白電油、玻璃樽等物品,六人一度被控串謀縱火罪。惟案件開審前律政司突改控串謀暴動罪,遭法官沈小民怒斥「搞突襲」、「不公道」。
媒體報導大多集中於沈官言論,惟同值得留意的是,本案應為反送中運動首宗落案起訴的串謀暴動罪。
串謀為未完成罪行的一種,可粗暴理解為兩人或以上計劃合夥犯罪,實質犯罪行為毋須發生。以串謀縱火罪為例,控方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以火損壞他人財產。
反送中運動已有多宗串謀案件,惟一般針對縱火、傷人等更實質的犯罪行為。
暴動定義為「三人或以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集結」。現行法律下,於示威「掟火魔」、「私了」固然屬暴動,即上述各種更實質的犯罪行為均被覆蓋。
簡單而言,若控告串謀暴動罪,律政司不一定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使用被搜獲的物品「掟火魔」。即使眾被告只是有協議「掟野」(如不含易燃液的玻璃樽),甚至只談及誰負責「滅煙」,均可能被定罪。
警方未曾以串謀暴動罪作拘捕,因此可合理推估律政司審視證據時,認為難以證明眾被告有協議縱火,故改用較大包圍的破壞社會安寧。
惟隨著港府進一步秋後算帳,估計這些較大包圍的法律工具會陸續被動用。因此,本頻道建議較有團隊精神之人士定期檢查通訊紀錄,並自行衡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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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6-男女被控串謀縱火-臨開審擬改控串謀暴動-法官斥控方-係咪你哋話晒事/
#法律知識 #安全威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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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為未完成罪行的一種,可粗暴理解為兩人或以上計劃合夥犯罪,實質犯罪行為毋須發生。以串謀縱火罪為例,控方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以火損壞他人財產。
反送中運動已有多宗串謀案件,惟一般針對縱火、傷人等更實質的犯罪行為。
暴動定義為「三人或以上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集結」。現行法律下,於示威「掟火魔」、「私了」固然屬暴動,即上述各種更實質的犯罪行為均被覆蓋。
簡單而言,若控告串謀暴動罪,律政司不一定須證明眾被告有協議使用被搜獲的物品「掟火魔」。即使眾被告只是有協議「掟野」(如不含易燃液的玻璃樽),甚至只談及誰負責「滅煙」,均可能被定罪。
警方未曾以串謀暴動罪作拘捕,因此可合理推估律政司審視證據時,認為難以證明眾被告有協議縱火,故改用較大包圍的破壞社會安寧。
惟隨著港府進一步秋後算帳,估計這些較大包圍的法律工具會陸續被動用。因此,本頻道建議較有團隊精神之人士定期檢查通訊紀錄,並自行衡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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