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哨兵及資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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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thSaDi

此為北區哨兵頻道(北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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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中環街頭和你lunch,28名被捕人士今早全數改控暴動
https://lih.kg/2217530
#中環 #和你lunch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暴動罪 #港共DLLM
1121 #暴動罪 #機場
前年 8 月 13 日,香港國際機場爆發連串衝突,其間有警員聲稱受襲,一度擎槍示警,事後多人被捕。社區主任邱文勁及技工葉文亮早前承認暴動罪,今(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45 個月;餘下兩男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法官郭啟安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13 個月。各被告向公眾席揮手,旁聽人士亦揮手示意,大叫「撐住呀」,其中一名被告母親掩面痛哭。

報導全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8-13-機場-四男暴動-非法集結罪成-判囚-13-至-45-月-官-發生在機場為加刑因素/
#立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4月1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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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蕭(26) #判刑 (#0922旺角 2項縱火 暴動)
👉🏻直播台】判囚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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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陳(29)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非法集結 展示煽動刊物)
👉🏻直播台】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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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陶(60) #提堂 (#2020061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直播台】承認控罪,判囚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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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蔡,廖,*(14-30) #審前覆核 (#0924旺角 2項非法集結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廖(30) 擬承認非法集結罪,續保釋至4月19日再訊‼️
其餘被告亦續保釋至同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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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毛孟靜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資訊部】保釋申請被拒,須繼續還押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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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梁(37) #覆核聆訊 (#1111西灣河 阻差辦公;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直播台】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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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冼,湯(17-20) #裁決 (#1118葵涌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資訊部】全部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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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梁(18) #審訊 (#20200522將軍澳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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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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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 #中大 #二號橋 #暴動罪
四名大專生被控前年十一月在中文大學參與暴動,當中兩人罪名成立,兩人罪名不成立
#now
1101 #831太子站 #太子站 #暴動罪
前年831太子站事件首宗暴動罪成,男學生判囚40個月
#有線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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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4,法庭採納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10,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0,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3,法庭採納4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4,法庭採納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5,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採納6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包括經審訊後被定罪),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今日20:30時前在原帖補回判刑理由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