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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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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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已於2021年7月7日早上完結,詳情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3
———————————————
⚠️此內容非即時,因tg字限制,現補回「被告品格證明」一段的內容⚠️
📌被告品格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甚至有優越品格。辯方證人亦指被告極其量只是不小心照到警方,因他沿路一直興奮討論鐳射筆。證人與被告同班,指被告不犯校規,證人曾在堂上請被告食糖亦遭拒絕。
例子顯示被告怕事,亦可形容他為循規蹈矩,在招認下道歉是合理。
總結幾封師長所寫的品格求情信所講,被告曾與同學玩鬧時誤損學校牆壁,被告親自向校長道歉,提出修補牆壁即使該牆壁的損毀或因牆壁老舊而形成。
依被告性格不會用鐳射筆傷人,在班上被告細心體貼,曾幫助全班同學準備文憑試所需表格。平時亦關心家人會否太勞碌,積極減輕家庭負擔。
家人所寫的品格求情信亦指被告怕麻煩別人,會因想避免誤會而主動道歉,雖然想向因本案受影響的同學道歉不成功,但亦有向替他寫求情信的人道歉,因自覺打搞到人。
僱主所寫的品格證明亦指被告尊師重道,上班時常常留到最後,深得同事欣賞,亦時時掛念家人,會帶食物回家。若要說被告的缺點便是他處處為人設想,唔諗自己。
被告成績表亦顯示被告操行A級,評語為品格優良,勤奮好學。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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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已於2021年7月7日早上完結,詳情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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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內容非即時,因tg字限制,現補回「被告品格證明」一段的內容⚠️
📌被告品格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甚至有優越品格。辯方證人亦指被告極其量只是不小心照到警方,因他沿路一直興奮討論鐳射筆。證人與被告同班,指被告不犯校規,證人曾在堂上請被告食糖亦遭拒絕。
例子顯示被告怕事,亦可形容他為循規蹈矩,在招認下道歉是合理。
總結幾封師長所寫的品格求情信所講,被告曾與同學玩鬧時誤損學校牆壁,被告親自向校長道歉,提出修補牆壁即使該牆壁的損毀或因牆壁老舊而形成。
依被告性格不會用鐳射筆傷人,在班上被告細心體貼,曾幫助全班同學準備文憑試所需表格。平時亦關心家人會否太勞碌,積極減輕家庭負擔。
家人所寫的品格求情信亦指被告怕麻煩別人,會因想避免誤會而主動道歉,雖然想向因本案受影響的同學道歉不成功,但亦有向替他寫求情信的人道歉,因自覺打搞到人。
僱主所寫的品格證明亦指被告尊師重道,上班時常常留到最後,深得同事欣賞,亦時時掛念家人,會帶食物回家。若要說被告的缺點便是他處處為人設想,唔諗自己。
被告成績表亦顯示被告操行A級,評語為品格優良,勤奮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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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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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
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申請押後。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見到的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指稱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要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於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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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申請押後。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見到的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指稱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要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於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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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105上水
江(19)🛑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李大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如下:
1. 控方對案情理解與審訊時有出入, PW2及PW3均指途人一直有叫囂, 並非聽到被告叫才叫囂, 控方指途人響應被告沒有事實根據
2. 控方指判更生中心並非明顯過重, 辯方指覆核基礎不需明顯過重, 而反修例案件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非不可能的做法
3. 控方表示法庭判刑時需考慮反修例背景, 辯方同意, 所以認為上次的案例未能協助法庭, 今次呈上新的案例都是有反修例背景
4. 控方認為在嚴重案情中不應只考慮年輕人的更生, 而應考慮阻嚇及懲罰,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被告至今共已拘禁50天, 相等於監禁75天的判刑, 如再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可以同時達到阻嚇及更生的效果, 亦可對社會有補償
5. 控方主要依賴非法集結的案例, 比本案嚴重許多, 量刑起點較重, 於本案沒有參考價值, 雖然有反修例背景, 但不適用本案。 非法集結因參與人數眾多, 以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 因此量刑較重。 控方案例包括:
-400-500人集結及堵路, 而本案沒有集結元素
-近千人集結, 堵塞所有行車線, 被告為成年人
-facebook群組煽動包圍新屋嶺, 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6. 辯方呈交反修例背景的案例
-16歲被告扔水樽, 雖然報告指被告沒有悔意, 法庭因被告已還柙21天, 最後判社會服務令
-成年人辱罵警方, 認罪後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60歲被告與警方對峙, 判40天監禁
其他社會運動案例
-被告文職, 是社運活躍參加者, 參與遊行時認為空間不足, 引起其他人情緒高漲, 衝破警方防線, 並咬傷警員, 但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因個人利益而犯案, 不應判監禁式刑罰, 因該被告不願意進行社會服務令而判監, 但本案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 兩份報告均指被告人際相處上無問題, 一早已投身社會, 有穩定工作, 更生中心對被告幫助不大, 被告已有目標於建築界發展, 因此判刑上不需要協助個人發展的元素
辯方希望如不能改判社會服務令, 可以改判一個能令被告於今天獲釋的監禁刑期
- - - - - - - - - - - - - - - -
控方回應:
1. 案情有反修例背景, 縱使是少年犯, 判刑亦應考慮阻嚇因素, 不只阻嚇被告一人, 亦應同時阻嚇社會大眾
2. 被告不只是叫囂, 而是叫人一起衝擊警方
3. 辯方提出的案例只是新聞報導, 沒有判刑理由, 難以理解細節
- - - - - - - - - - - - - - - -
被告母親聽到控方回應時情緒激動於庭上叫喊, 需短暫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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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回應:
4. 被告判刑時20歲, 21歲以下罪犯如有其他處理方法不應判監, 更生中心已是比較輕的拘禁式刑罰, 而更生中心對反修例案件的犯案者有幫助, 因此更生中心為合適的刑罰
- - - - - - - - - - - - - - - -
辯方回應: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對懲教人員表現出悔意, 希望改過自新, 做一個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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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 案件押後至15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105上水
江(19)🛑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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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李大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回應控方陳詞如下:
1. 控方對案情理解與審訊時有出入, PW2及PW3均指途人一直有叫囂, 並非聽到被告叫才叫囂, 控方指途人響應被告沒有事實根據
2. 控方指判更生中心並非明顯過重, 辯方指覆核基礎不需明顯過重, 而反修例案件中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非不可能的做法
3. 控方表示法庭判刑時需考慮反修例背景, 辯方同意, 所以認為上次的案例未能協助法庭, 今次呈上新的案例都是有反修例背景
4. 控方認為在嚴重案情中不應只考慮年輕人的更生, 而應考慮阻嚇及懲罰, 辯方指社會服務令也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被告至今共已拘禁50天, 相等於監禁75天的判刑, 如再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可以同時達到阻嚇及更生的效果, 亦可對社會有補償
5. 控方主要依賴非法集結的案例, 比本案嚴重許多, 量刑起點較重, 於本案沒有參考價值, 雖然有反修例背景, 但不適用本案。 非法集結因參與人數眾多, 以人多勢眾達到共同目的, 因此量刑較重。 控方案例包括:
-400-500人集結及堵路, 而本案沒有集結元素
-近千人集結, 堵塞所有行車線, 被告為成年人
-facebook群組煽動包圍新屋嶺, 與本案不能相提並論
6. 辯方呈交反修例背景的案例
-16歲被告扔水樽, 雖然報告指被告沒有悔意, 法庭因被告已還柙21天, 最後判社會服務令
-成年人辱罵警方, 認罪後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60歲被告與警方對峙, 判40天監禁
其他社會運動案例
-被告文職, 是社運活躍參加者, 參與遊行時認為空間不足, 引起其他人情緒高漲, 衝破警方防線, 並咬傷警員, 但法庭認為被告並非因個人利益而犯案, 不應判監禁式刑罰, 因該被告不願意進行社會服務令而判監, 但本案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
7. 兩份報告均指被告人際相處上無問題, 一早已投身社會, 有穩定工作, 更生中心對被告幫助不大, 被告已有目標於建築界發展, 因此判刑上不需要協助個人發展的元素
辯方希望如不能改判社會服務令, 可以改判一個能令被告於今天獲釋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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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回應:
1. 案情有反修例背景, 縱使是少年犯, 判刑亦應考慮阻嚇因素, 不只阻嚇被告一人, 亦應同時阻嚇社會大眾
2. 被告不只是叫囂, 而是叫人一起衝擊警方
3. 辯方提出的案例只是新聞報導, 沒有判刑理由, 難以理解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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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母親聽到控方回應時情緒激動於庭上叫喊, 需短暫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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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回應:
4. 被告判刑時20歲, 21歲以下罪犯如有其他處理方法不應判監, 更生中心已是比較輕的拘禁式刑罰, 而更生中心對反修例案件的犯案者有幫助, 因此更生中心為合適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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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回應: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對懲教人員表現出悔意, 希望改過自新, 做一個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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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控辯雙方呈上的案例, 案件押後至15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覆核聆訊
江(21)🛑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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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陳述, 呈上的案例, 案情及關於被告的報告, 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本案必須判禁閉式刑罰。 被告判刑當天尚有3天滿21歲, 現已滿21歲, 考慮被告背景後, 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 本案控罪最高年期為12個月, 法庭以3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因經審訊後定罪, 沒有扣減, 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覆核聆訊
江(21)🛑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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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法庭已考慮控辯雙方陳述, 呈上的案例, 案情及關於被告的報告, 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 本案必須判禁閉式刑罰。 被告判刑當天尚有3天滿21歲, 現已滿21歲, 考慮被告背景後, 法庭認為監禁刑罰合適, 本案控罪最高年期為12個月, 法庭以3個半月為量刑起點, 因經審訊後定罪, 沒有扣減, 裁定改判3個半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