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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陳(20)
D2: 江(19) #廖鈺兒大律師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14:45 開庭

兩位律師陳辭完畢(稍後補上内容),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被告以再有條件轉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1/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拿巴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3位證人,包括2位拘捕被告的警長和1位處理證物的警員,不會依賴影片,沒有其他會面紀錄;辯方表達沒有證人。

呈上承認事實

傳召PW1 處理警長 A,畜龍當值,拘捕D1,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傳召PW2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盤問中。

12:57 午休,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1/2]

上午進度
下午進度(此段)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繼續喺 PW2 處理警長 B作供,辯方盤問完畢。

15:57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7/5) 09:30 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續審,兩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2/2]

上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D2律師稱揾到新片段,申請重召PW2,控方不反對,PW2可以在十一點到庭。

先傳召PW3 偵緝警員 22321 李冠希(音),證物員作供,重點係完全無與PW1 & PW2交收證物,證物鏈有一段時間空白。

PW2 處理警長 B,畜龍當值,拘捕D2,辯方指片段拍攝到證人拘捕D2的情況,但證人堅持不認。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D1 & D2 均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證人,D1律師結案陳辭完畢。

(詳情後補)

13:05 午休,14:30 再訊,D2律師陳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審訊[2/2]

下午進度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 > 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 D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2律師結案陳辭
對事情作出質疑,和對法律(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觀點的陳述。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5日14:30 於粉嶺裁判法院第六號庭進行裁決,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908粉嶺 #提堂

何(64)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請看 蘋果日報

本案在今年4月22日作審前覆核,原定在6月4日審訊,及後控方接觸證人,才知其中一名證人在今年3月中返回大陸工作,要在10月才會回港,於是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

辯方反對,表示有片段清楚拍攝到被告與證人之間發生嘅事,證人可以無需出席,控方亦不能確定證人下次一定出庭。

裁判官指辯方不能阻止控方傳召證人,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審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判刑

👥何,陳,林,謝(17-39)🛑四位已還押14日 🔥#判刑 (#1209上水 串謀刑事毀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一被告:判囚 8個月
第二、三被告:判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判囚 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14大埔 #審訊 [1/2] #阻街


葉(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1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對在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

第一控方證人:的士司機 吳福來(譯音)
第二控方證人:警員27073
特别事項證人:警員25480鄧嘉歡(譯音)
特別事項證人:沙展11131劉錦華(譯音)

四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14大埔 #阻街
#審訊 [1/2]

葉(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1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下午進度:
PC16045 潘俊健(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刑事調查隊第10隊。

警員鄺保然(音) 作供完畢,當時駐守大埔軍裝巡邏小隊。

被告就特別事項的作供完畢,辯方沒有就特別事項傳召其他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30續審,辯方會就特別事項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214大埔 #阻街
#審訊 [2/2]

上午進度

葉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2月14日在大埔無合法辯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即一條欄杆)

10:32 開庭

律師就特別事項陳詞完畢,主要針對各證人的證供之間有予盾,裁判官要休庭考慮,12:00就特別事項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2大埔  #裁決

D1:賴 (17)
D2:蘇 (21)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指向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大埔新界安邦路與安慈路交界,接近大埔藝術中心,管有1把士巴拿和1包索帶,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D1 罪名不成立🎉🎉
D2 罪名不成立🎉🎉

💛感該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判刑

D1: 陳(20)
D2: 江(19)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判刑:
D1 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判入更生中心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1/3]

上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控辯雙方需要約1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11:15 開庭

傳召 PW1 警長 9169 梁俊偉(音)作供,當日負責駕駛車輛,主問完畢,辯方盤問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2/3]

下午進度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14:37 開庭

另一位張同學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控方結案陳辭
主要係針對辯方證人嘅觀察,口供版本幾一致,有不尋常共通點,就係見到警察>>驚>>走,不論被告或者兩位辯方證人,強調一點逃走與雷射筆無關,甚至兩位辯方證人同意曾經向警方表述,不但見到被告掉雷射筆,更加講走嘅原因不是擔心因雷射筆受牽連,呢個共同調子,客觀去審視,掉雷射筆係事實,之後跑咗一段距離,試問即使有強光照射,即使有不禮貌嘅警員,不會出現比較高速嘅跑離現場。

辯方申請取回保釋金,控方表示中立,法庭批准,減低金額至一千元,取回大部份作家庭應急之用。

案件押後至明日(7/7) 10: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再訊,辯方作結案陳辭。

詳情後補

========
直播員按:被告父親患病,15歲開始身兼父職,照顧家庭,今日更需要申請取回保䆁金應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辯方結案陳詞完結,內容稍後補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審訊 [3/3]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辯方結案陳詞已於2021年7月7日早上完結,詳情參考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13
———————————————
⚠️此內容非即時,因tg字限制,現補回「被告品格證明」一段的內容⚠️

📌被告品格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甚至有優越品格。辯方證人亦指被告極其量只是不小心照到警方,因他沿路一直興奮討論鐳射筆。證人與被告同班,指被告不犯校規,證人曾在堂上請被告食糖亦遭拒絕。

例子顯示被告怕事,亦可形容他為循規蹈矩,在招認下道歉是合理。

總結幾封師長所寫的品格求情信所講,被告曾與同學玩鬧時誤損學校牆壁,被告親自向校長道歉,提出修補牆壁即使該牆壁的損毀或因牆壁老舊而形成。

依被告性格不會用鐳射筆傷人,在班上被告細心體貼,曾幫助全班同學準備文憑試所需表格。平時亦關心家人會否太勞碌,積極減輕家庭負擔。

家人所寫的品格求情信亦指被告怕麻煩別人,會因想避免誤會而主動道歉,雖然想向因本案受影響的同學道歉不成功,但亦有向替他寫求情信的人道歉,因自覺打搞到人。

僱主所寫的品格證明亦指被告尊師重道,上班時常常留到最後,深得同事欣賞,亦時時掛念家人,會帶食物回家。若要說被告的缺點便是他處處為人設想,唔諗自己。

被告成績表亦顯示被告操行A級,評語為品格優良,勤奮好學。
———————————————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9日113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手足親人感謝旁聽人士到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訊 (1/3)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被告承認控罪(1)~(3),控罪(4)不認罪,穫撒消控罪,要簽保守行為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25上水 #裁決

陳(17)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245章33(1)條公安條例。被控2019年12月25日於上水粉錦公路攜有一枝會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
11:59開庭,庭內九成滿

案件爭議點:
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雷射筆,爭議是否作攻擊他人之用。

簡易裁決理由:(詳情後補)
法庭對PW1口供有重大保留

速報:罪名不成立🥳🥳🥳🥳🥳🥳

因被告行為自招嫌疑,訟費不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03大埔 #續審 [4/3]

陳,鄭,陳(26-54)

上午進度

控罪:2項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

~控辯雙方就控方証物(案發當日影片pp2、pp3及p18) 可作呈堂的關聯性有爭議。

~另外,D1、D2、D3律師作了中段陳段。主控需要時間準備,故提早於12:15休庭,2:45pm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5/3]
#1103大埔 #拒捕 #襲警

D1:陳(49)
D2:鄭(54) 
D3:陳(26)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118
—————————
法庭表示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需要答辯。

各辯方律師表示,D1、D2、D3都不會上庭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辯方律師表示需要時間準備結案陳詞,希望申請押後。法庭詢問控方能否針對身分認證作出一份簡單的書面陳詞,例如歸納在某個時間見到的哪一位指稱的相關人士。控方表示會做一個列表,列出哪一個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指稱相關人士。

法庭表示需要知道控方的基礎,要求控方在18/8之前呈交給法庭及辯方。而辯方則需要在審訊前兩三日前呈交於法庭。

案件押後至8月27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