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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提堂

D1 陳
D2 *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控方表示D2以$2000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撤回控罪,兩年內不得干犯任何公安條例的刑事條例,否則罰款$2000和其他刑罰。

辯方表示D1今天可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位證人,有片段播放,預計兩日審訊,法庭表示先作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作審前覆核,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答辯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即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2名證人,不會依賴警戒供詞,也沒有任何會面紀錄。
辯方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進行審訊,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答辯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警員3773)


控方申請今天聆聽被告答辯,辯方申請押後。D2申請押後7個星期,D5和D9,不反對押後,但D9希望今天聽取答辯。

D9表示不認罪

針對D9,估計有3-4名證人,有錄影片段,辯方同意案情。

押後至2021年1月8日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及答辯,各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2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星期。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3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劉(18)🛑已還押3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符興街石湖墟遊樂場傷殘人士廁所外,管有一支噴漆,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求情:
被告的家庭背景導致她一時衝動犯案,但她坦承認罪,且沒有案底。感化官建議18個月感化令,青少年罪犯評估小組則建議24個月有條件感化,被告非常樂意接受,希望能在開放式社會改過自新。更新中心報告和勵敬懲教所負責人均表示被告人的身體狀況不合適進入更新中心。被告去年抑鬱症病情加劇,但因不同因素以及案件的困擾導致沒有去到複診,承諾如果接受感化令會繼續接受治療,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感化令。此外,被告還押三星期,已受到深刻教訓,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判刑:感化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判刑 #少年庭 #庭外消息

👤* (15)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感化報告顯示被告表現良好,有悔意,建議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法庭判處18個月保護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轉介文件

黃(21)

📌修訂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喉管炸彈。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即火柴頭。

‼️新增控罪‼️
3. 管有危險藥物
即2.59克大麻。

案情摘要:
控罪指他於今年1月14日,在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喉管炸彈(pipe bomb)及火柴頭(match heads)。
(摘自《立場新聞》2020年2月5日)

控方新增及修改控罪,辯方不反對,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1月26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按:黃手足有向旁聽席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審訊 [1/1]
#1111上水

李 (19)

3/8/20 提堂: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7685

7/9/20 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19

14/10/20 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231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不認罪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認罪‼️

傳召PW1 PC24813作供

(詳情候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5日 11: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庭外消息
👤15歲手足 #1004元朗 #答辯

控罪:
(1)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員1877 陳港橋Chan Kong Kiu 身體受嚴重傷害。

(2) 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元朗大棠路及青山公路元朗段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承認控罪二,控方表示撤回控罪一並存於法庭檔案內。法庭表示判刑前會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7日 12:0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0大埔 #提堂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案情:
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鋪外一名男子蘇(18)被截停,其後該名男子意圖相警員射擊,被告當時逃離現場,被警方通緝。警方後在翠屏花園c座的住址發現大量槍械彈藥,包括一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一支長槍、6個長槍彈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有30粒子彈。

控方無需被告答辯,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

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押後至3月29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七號庭進行交付程序。
(按:鍾手足精神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