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直播,持續更新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四月九號上午十點半高等法院12樓第28庭 - 2019.7.19 荃灣爆炸品案 - 求情和判刑|本土新聞報導】
陳慶偉法官 Hon Andrew Chan J
刑事案件 HCCC318/2020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LO Yat-sun, Louis (盧溢燊)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Plea and Sentence
#高等法院第28庭 #陳慶偉法官 #0719荃灣 #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及財產
_
0915 控辯雙方兩造文件陸續進場,庭外已有市民到場聲援。
0945 十二樓大堂已有廿多人等候進庭。
1040 早前被當局禁制旁聽老婦王鳳瑤婆婆,亦獲准重蹈法庭範圍。
1044 親友開始入場旁聽。庭內已坐滿人,約十位記者及十多位親友。大堂的公眾可以看直播。
1050 被告盧溢燊穿着白恤衫、佩戴黑眼鏡進入犯人欄,神色從容、坐姿筆挺,捲袖,不時張望公衆席,三名懲教署職員看管。
1055 庭內開始廣播法庭程序資訊,代表快將開庭。
1102 尚未開庭,書記透露現場直播系統需時整備。
1107 直播安排有故障,仍未可以開庭。
1117 系統尚未備妥被告報以冷笑。
1121 控方擬播放炸藥於大廈天台試爆片段,爆炸範圍直徑達五米云云。辯方擬爭辯地陷處形成於案發前,為修理水管痕跡。法庭外大堂的直播仍未「完善」,仍在等待開庭。
1132 陳官就席,正式開庭。
1132 法官以英語詢問被告是否認罪,被告認罪,承認管有爆炸品。
1133 控方律師指被告無刑事案底,1991年生於香港,現年二十九歲。案發時被告無業,身體健康,跟父親和妹妹同住。
1137 控方呈堂相片並未備有索引,法官請加以解釋;法官又問及涉案 TATP 重量,控方對以一千克卽一公斤上下。
1141 控方提及現場搜獲汽油彈,法官質疑被告並未被控管有汽油彈,控方確認。
1148 控方播放前述 38 秒試爆片段,引爆者為警方爆炸品處理課。
____
#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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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Hon Andrew Chan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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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控辯雙方兩造文件陸續進場,庭外已有市民到場聲援。
0945 十二樓大堂已有廿多人等候進庭。
1040 早前被當局禁制旁聽老婦王鳳瑤婆婆,亦獲准重蹈法庭範圍。
1044 親友開始入場旁聽。庭內已坐滿人,約十位記者及十多位親友。大堂的公眾可以看直播。
1050 被告盧溢燊穿着白恤衫、佩戴黑眼鏡進入犯人欄,神色從容、坐姿筆挺,捲袖,不時張望公衆席,三名懲教署職員看管。
1055 庭內開始廣播法庭程序資訊,代表快將開庭。
1102 尚未開庭,書記透露現場直播系統需時整備。
1107 直播安排有故障,仍未可以開庭。
1117 系統尚未備妥被告報以冷笑。
1121 控方擬播放炸藥於大廈天台試爆片段,爆炸範圍直徑達五米云云。辯方擬爭辯地陷處形成於案發前,為修理水管痕跡。法庭外大堂的直播仍未「完善」,仍在等待開庭。
1132 陳官就席,正式開庭。
1132 法官以英語詢問被告是否認罪,被告認罪,承認管有爆炸品。
1133 控方律師指被告無刑事案底,1991年生於香港,現年二十九歲。案發時被告無業,身體健康,跟父親和妹妹同住。
1137 控方呈堂相片並未備有索引,法官請加以解釋;法官又問及涉案 TATP 重量,控方對以一千克卽一公斤上下。
1141 控方提及現場搜獲汽油彈,法官質疑被告並未被控管有汽油彈,控方確認。
1148 控方播放前述 38 秒試爆片段,引爆者為警方爆炸品處理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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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偉法官 Hon Andrew Chan J
刑事案件 HCCC318/2020
HKSAR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LO Yat-sun, Louis (盧溢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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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控方請求被告於控罪修改為管有爆炸品前還押三個月,扣除刑期時勿加以考慮。
1152 辯方指用其他名義還押的三個月等如判刑的四個半月,希望法官減刑時加以考慮。
1155 辯方提及,控方引用葉繼歡管有兩公斤 TNT 案例請求法官判刑,惟案中檢獲 TATP 威力僅得 TATP 至多七成。
1204 控方反駁,專家證人不同意辯方引用論文所指, TATP 不如 TNT 危險,因為 TATP 較不穩定。另外辯方指控方沒有被告將會如何使用或會否一次過使用所有TATP 的資訊。
1206 法官問及 TATP 如何引爆、現場檢獲引爆裝置與否,控方無法卽時回答,請求兩星期時間準備專家報告。
1207 法官亦想進一步理解 TATP 的引爆方式,控方只作了粗疏解釋,指庭上片段中引爆了約700至800克。
1211 辯方重申,爭議所在為 TATP 威力,而非危險性,穩定或容易製作與否不應加以考慮。
1215 控、辯、法三方相約 4 月 23 日午後再訊,儘管辯方質疑半晝時間未必足夠。到時會主要跟進TATP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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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控方請求被告於控罪修改為管有爆炸品前還押三個月,扣除刑期時勿加以考慮。
1152 辯方指用其他名義還押的三個月等如判刑的四個半月,希望法官減刑時加以考慮。
1155 辯方提及,控方引用葉繼歡管有兩公斤 TNT 案例請求法官判刑,惟案中檢獲 TATP 威力僅得 TATP 至多七成。
1204 控方反駁,專家證人不同意辯方引用論文所指, TATP 不如 TNT 危險,因為 TATP 較不穩定。另外辯方指控方沒有被告將會如何使用或會否一次過使用所有TATP 的資訊。
1206 法官問及 TATP 如何引爆、現場檢獲引爆裝置與否,控方無法卽時回答,請求兩星期時間準備專家報告。
1207 法官亦想進一步理解 TATP 的引爆方式,控方只作了粗疏解釋,指庭上片段中引爆了約700至800克。
1211 辯方重申,爭議所在為 TATP 威力,而非危險性,穩定或容易製作與否不應加以考慮。
1215 控、辯、法三方相約 4 月 23 日午後再訊,儘管辯方質疑半晝時間未必足夠。到時會主要跟進TATP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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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人認罪但指出控方案情摘要與事實不符。法庭判每人罰款3000元。
【抗爭活動法庭資訊|四月二十三號上午九點半屯門裁判法院 - 2020.6.12
兩位元朗區議員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本土新聞】
元朗區議員黃偉賢及李俊威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及輕鐵站附近組織受禁羣組聚集。二人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認罪後判處罰款。
二人原來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控方上次提堂就控罪作出修訂至「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指他們在2020年6月12日傍晚約19:45時在元朗西鐵站及輕鐵站出口設置街站,備有揚聲器及投影幕以響應網上號召全港各區的街頭展覽。
警方派員到場指現場約有150人圍觀,期間有人一同唱歌及叫口號;經多翻勸喻後人群沒有散開故「拉橙帶」並向聚集人士發出傳票。
二人認罪但指出控方案情摘要與事實不符,控方指案情摘要是根據警員口供所撰並無法作出刪改。黃偉賢求情時強調無意觸犯相關法例,李俊威表示二人在收到本案傳票後並無再犯任何類似的事件。
法庭最後判處每人罰款3000元。
** 兩人認罪但指出控方案情摘要與事實不符。法庭判每人罰款3000元。
【抗爭活動法庭資訊|四月二十三號上午九點半屯門裁判法院 - 2020.6.12
兩位元朗區議員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本土新聞】
元朗區議員黃偉賢及李俊威被控於去年6月12日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及輕鐵站附近組織受禁羣組聚集。二人今天沒有法律代表,認罪後判處罰款。
二人原來被控「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控方上次提堂就控罪作出修訂至「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指他們在2020年6月12日傍晚約19:45時在元朗西鐵站及輕鐵站出口設置街站,備有揚聲器及投影幕以響應網上號召全港各區的街頭展覽。
警方派員到場指現場約有150人圍觀,期間有人一同唱歌及叫口號;經多翻勸喻後人群沒有散開故「拉橙帶」並向聚集人士發出傳票。
二人認罪但指出控方案情摘要與事實不符,控方指案情摘要是根據警員口供所撰並無法作出刪改。黃偉賢求情時強調無意觸犯相關法例,李俊威表示二人在收到本案傳票後並無再犯任何類似的事件。
法庭最後判處每人罰款3000元。
Full link:
https://www.facebook.com/1487928594756950/posts/291188268902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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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四月二十九號下午兩點半區域法院8樓第27庭 - 劉頴匡2020.1.19「天下制裁」集會案|本土新聞報導】
高勁修法官丨案件編號 DCCC 946/2020
今午高勁修法官處理多宗案件,包括劉頴匡 2020.1.19 「天下制裁」集會案,指控煽惑非法集結、沒有服從警員命令。及其他被告暴動、意圖傷人。另有被告以telegram 牽涉起底。
「三案合併處理」
法官接納控方申請合併,案件排期至2023年2月6日開審,預計審至2023年3月10日。
「好好照顧自己」
劉頴匡在庭上表現精神,有與旁聽人士眼神接觸及點頭。散庭後,劉頴匡從被告欄向旁聽席高呼:「好好照顧自己!」
今日亦有多位沙田區議員陳運通、石威廉、曾杰、李志宏到庭聲援。
https://www.facebook.com/1487928594756950/posts/291188268902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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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四月二十九號下午兩點半區域法院8樓第27庭 - 劉頴匡2020.1.19「天下制裁」集會案|本土新聞報導】
高勁修法官丨案件編號 DCCC 946/2020
今午高勁修法官處理多宗案件,包括劉頴匡 2020.1.19 「天下制裁」集會案,指控煽惑非法集結、沒有服從警員命令。及其他被告暴動、意圖傷人。另有被告以telegram 牽涉起底。
「三案合併處理」
法官接納控方申請合併,案件排期至2023年2月6日開審,預計審至2023年3月10日。
「好好照顧自己」
劉頴匡在庭上表現精神,有與旁聽人士眼神接觸及點頭。散庭後,劉頴匡從被告欄向旁聽席高呼:「好好照顧自己!」
今日亦有多位沙田區議員陳運通、石威廉、曾杰、李志宏到庭聲援。
Link:
https://www.facebook.com/1487928594756950/posts/2917674001782395/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七號觀塘裁判法院三樓第1庭 - 「光城者」入屋犯法案|本土新聞報導】
錢禮主任裁判官 Ms. Bina CHAINRAI
案件編號 KTCC740/2021
D1: LAI
D2: YUEN
D3: CHAN
D4: CHOI
入屋犯法罪
學生組織「光城者」凌晨發文指有成員疑因國安法被上門拘捕。組織四成員涉入屋犯法罪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押後至7月2日上午再訊。
賴、阮、陳和蔡四名被告,被控於前日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控方申請今天毋須答辯及將案件押後八星期,並指會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作鑑證檢驗。
四男均為學生,年齡16至20歲。賴姓被告仍然留醫無出庭應訊,其餘三人獲准保釋,各以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侯訊期間須遵守宵禁令、報稱地址居住、每週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有消息指本案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督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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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Y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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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屋犯法罪
學生組織「光城者」凌晨發文指有成員疑因國安法被上門拘捕。組織四成員涉入屋犯法罪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押後至7月2日上午再訊。
賴、阮、陳和蔡四名被告,被控於前日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控方申請今天毋須答辯及將案件押後八星期,並指會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作鑑證檢驗。
四男均為學生,年齡16至20歲。賴姓被告仍然留醫無出庭應訊,其餘三人獲准保釋,各以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侯訊期間須遵守宵禁令、報稱地址居住、每週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有消息指本案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督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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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勁修首席法官 #1118紅磡 #提訊
#暴動案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五月十四號下午兩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2019.11.18 理大13人暴動案提訊 |本土新聞即時簡報】
1430 隔位而坐安排已取消,庭內公衆區座無虛席,門外多人收睇直播。
1445 犯人欄內有五位還押被告,外有六位。
1500 十三名被告代表律師仍需時間協調下次提堂日期。
1515 開庭,控方指部分被告法律援助新近獲批,代表需時審視錄像及給予法律意見,押後至七月十五日午後兩點半區域法院再提訊,再議案件合併事宜。
1520 馬姓被告申請宵禁由晚十一時延至凌晨五點,以醫院護士實習,一星期三次報到地點則由西貢改為元朗,法官批准。
1530 嚴姓被告入職公司,需工作至晚十二點,擬申請宵禁延至晚十一點半始,惟證明文件欠妥,法官着黃姓律師(音)索取更多指示與資料,再行更改,今日則以原有條件擔保。
1535 陳姓被告本來任職公立醫院,申請取保候審以復工幫補家計並分擔胞姊手術費,願遵守任何宵禁條件,且有牧師承諾五萬元人事擔保,控方反對。法官問及被告控罪僅得暴動一項,控方提及的汽油彈是他人藏有或使用與其當事人無關,辯方特此反駁。
1550 法官批准保釋,向被告仔細解釋各項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 BN(O) 、晚十一點至朝七點宵禁、警署每日報到,期間不得接觸證人
1600 羅姓被告申請擔保以完成學業、明年應考文憑試,有父母、鄧姓傳道人、校長、吳姓老師書信為證,教會並家中長輩承諾嚴加看管及陪伴,父母提供保釋金十萬元,傳道人另以五萬元人事擔保,並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母親每晚接送至油麻地警署報到、晚十一點至朝六點宵禁,控方反對。
1608 法官批准,不必人事擔保,宵禁晚十點始,提醒被告雖就讀中五,已「大個」,要明白事情嚴重;至於父母接送,大可不必,每日準時報到卽可。
1616 李姓被告為學生,身負兩項控罪,申請擔保以免學業耽誤一年,控方反對,指被告身上超過六個特徵與影片所示汽油彈客相同,黃姓律師(音)反駁身份有待審訊確定,前述特徵均見於衣物而非身體。
1628 法官拒絕保釋申請。
____
#感謝R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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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隔位而坐安排已取消,庭內公衆區座無虛席,門外多人收睇直播。
1445 犯人欄內有五位還押被告,外有六位。
1500 十三名被告代表律師仍需時間協調下次提堂日期。
1515 開庭,控方指部分被告法律援助新近獲批,代表需時審視錄像及給予法律意見,押後至七月十五日午後兩點半區域法院再提訊,再議案件合併事宜。
1520 馬姓被告申請宵禁由晚十一時延至凌晨五點,以醫院護士實習,一星期三次報到地點則由西貢改為元朗,法官批准。
1530 嚴姓被告入職公司,需工作至晚十二點,擬申請宵禁延至晚十一點半始,惟證明文件欠妥,法官着黃姓律師(音)索取更多指示與資料,再行更改,今日則以原有條件擔保。
1535 陳姓被告本來任職公立醫院,申請取保候審以復工幫補家計並分擔胞姊手術費,願遵守任何宵禁條件,且有牧師承諾五萬元人事擔保,控方反對。法官問及被告控罪僅得暴動一項,控方提及的汽油彈是他人藏有或使用與其當事人無關,辯方特此反駁。
1550 法官批准保釋,向被告仔細解釋各項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 BN(O) 、晚十一點至朝七點宵禁、警署每日報到,期間不得接觸證人
1600 羅姓被告申請擔保以完成學業、明年應考文憑試,有父母、鄧姓傳道人、校長、吳姓老師書信為證,教會並家中長輩承諾嚴加看管及陪伴,父母提供保釋金十萬元,傳道人另以五萬元人事擔保,並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母親每晚接送至油麻地警署報到、晚十一點至朝六點宵禁,控方反對。
1608 法官批准,不必人事擔保,宵禁晚十點始,提醒被告雖就讀中五,已「大個」,要明白事情嚴重;至於父母接送,大可不必,每日準時報到卽可。
1616 李姓被告為學生,身負兩項控罪,申請擔保以免學業耽誤一年,控方反對,指被告身上超過六個特徵與影片所示汽油彈客相同,黃姓律師(音)反駁身份有待審訊確定,前述特徵均見於衣物而非身體。
1628 法官拒絕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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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歸香港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0900 大清早已有多名警員在終審法院附近步驟巡邏。
0915 法庭外排隊的人數不多。
0939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0939 上訴一方由李志喜、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劉偉聰等大律師為代表。
0940 記者數位及旁聽人士約十數位已在終審庭內就坐。
0945 盧建民身穿深色西裝,在六名懲教署職員陪同下身處「上訴栅」並戴上翻譯本地廣東話的耳筒。
0953 吳靄儀大狀和劉偉聰大狀分別跟盧建民打招呼。
0957 盧建民的女朋友在場並跟盧建民打招呼。
1000 法庭程序廣播完畢等待法官進場。
1005 終審庭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司徒敬非常任法官就席。
1007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正就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陳詞,配合早前已呈交的上訴文件。李大狀強調暴動罪中 「joint enterprise」 的 「corporate nature」 (共同意圖) 性質和定義有終審裁決的需要。法官回應李的陳詞,並對此有分歧意見。上訴一方將爭議下列三方面:盧建民與現場其他人士可有共同目的、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定罪人數可否少於三人。經法官提醒,李志喜重申案件另涉憲法爭議。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必需先行指認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及暴動人士,而後確立盧建民與上述人等目的相同,法官似有異議。李繼續指出其他暴動案中(2019.7.28三人案) 會有被告或因 joint enterprise 的 (寬鬆) 定義而被律政帶到高院上訴。另外一宗 (梁天琦) 高院重審案亦對共同意圖未有明確的界定,故有終審的必要。
1027 法官退席,暫時小休。
1035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就定罪上訴作出陳訴,爭議七年判案跟其他案件五年量刑起點是否符合比例。法官提出暴動案的刑期有差距(disparity) 究竟是要處理原則還是比重 (weight) 的問題。
1040 駱資深指出暴動案量刑要老慮整體情況跟個人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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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0900 大清早已有多名警員在終審法院附近步驟巡邏。
0915 法庭外排隊的人數不多。
0939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0939 上訴一方由李志喜、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劉偉聰等大律師為代表。
0940 記者數位及旁聽人士約十數位已在終審庭內就坐。
0945 盧建民身穿深色西裝,在六名懲教署職員陪同下身處「上訴栅」並戴上翻譯本地廣東話的耳筒。
0953 吳靄儀大狀和劉偉聰大狀分別跟盧建民打招呼。
0957 盧建民的女朋友在場並跟盧建民打招呼。
1000 法庭程序廣播完畢等待法官進場。
1005 終審庭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司徒敬非常任法官就席。
1007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正就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陳詞,配合早前已呈交的上訴文件。李大狀強調暴動罪中 「joint enterprise」 的 「corporate nature」 (共同意圖) 性質和定義有終審裁決的需要。法官回應李的陳詞,並對此有分歧意見。上訴一方將爭議下列三方面:盧建民與現場其他人士可有共同目的、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定罪人數可否少於三人。經法官提醒,李志喜重申案件另涉憲法爭議。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必需先行指認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及暴動人士,而後確立盧建民與上述人等目的相同,法官似有異議。李繼續指出其他暴動案中(2019.7.28三人案) 會有被告或因 joint enterprise 的 (寬鬆) 定義而被律政帶到高院上訴。另外一宗 (梁天琦) 高院重審案亦對共同意圖未有明確的界定,故有終審的必要。
1027 法官退席,暫時小休。
1035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就定罪上訴作出陳訴,爭議七年判案跟其他案件五年量刑起點是否符合比例。法官提出暴動案的刑期有差距(disparity) 究竟是要處理原則還是比重 (weight) 的問題。
1040 駱資深指出暴動案量刑要老慮整體情況跟個人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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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號早上九龍城裁判法院五樓第1庭 - 2019.12.1 旺角非法集結提堂 三男一女全部獲准保釋 |本土新聞報導】
新案件丨裁判官: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有網民在2019年12月1日於九龍發起「毋忘初心大遊行」。其中三男一女被控當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依序為29歲地盤工人陳昭宇、19歲報稱無業李國瑋、25歲工程師廖煒健及21歲報稱無業鄭穎姿。四人同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第四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批准四人各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及定時到警署報到,首被告因每週報到一次而須遵守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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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新案件丨裁判官: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有網民在2019年12月1日於九龍發起「毋忘初心大遊行」。其中三男一女被控當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依序為29歲地盤工人陳昭宇、19歲報稱無業李國瑋、25歲工程師廖煒健及21歲報稱無業鄭穎姿。四人同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第四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批准四人各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及定時到警署報到,首被告因每週報到一次而須遵守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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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1487928594756950/posts/2944728485743613/
【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四號早上九龍城裁判法院五樓第1庭 - 2021.6.12 男學生涉嫌於旺角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今提堂獲准保釋 |本土新聞報導】
新案件丨裁判官: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節錄
上週六為6.12兩週年,警方在多區佈防並截查市民,期間在旺角發出數十張599G傳票及拘捕三人,其中一名年輕男子任子希涉「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扣查至今。案件今早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8月23日下午再次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現金三千元、期間不得離港並今天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若要更改住址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方、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須遵守宵禁令,裁判官另附加條件,被告必須遵守所有校規,包括準時出席課堂及準時遞交所有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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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四號早上九龍城裁判法院五樓第1庭 - 2021.6.12 男學生涉嫌於旺角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今提堂獲准保釋 |本土新聞報導】
新案件丨裁判官: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節錄
上週六為6.12兩週年,警方在多區佈防並截查市民,期間在旺角發出數十張599G傳票及拘捕三人,其中一名年輕男子任子希涉「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扣查至今。案件今早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8月23日下午再次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現金三千元、期間不得離港並今天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若要更改住址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方、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須遵守宵禁令,裁判官另附加條件,被告必須遵守所有校規,包括準時出席課堂及準時遞交所有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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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五號下午西九龍城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少年被控於深水埗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涉嫌干犯国安法控罪提堂覆核保釋申請 丨黎智英多宗涉嫌干犯国安法控罪提堂|本土新聞文字直播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国安法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1415 被告就讀九龍某中學、「反送中」運動期間年僅 15 歲黃姓中四男生,上周日被國安警察以「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上門拘捕,總裁判官蘇惠德 6 月 8 號引用港區《国安法》第 42 條,「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拒絕當值律師申請其保釋,另訂今日覆核相關決定,排定另案被告黎智英後處理。文浩正律師已接手其案件,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夫人」黃于喬就座庭內,深水埗南昌北區議員劉家衡及其夫人潘書韻聯袂聲援。
1430 是日特設安檢,「正庭」坐無虛席,三語廣播中。
1439 錘聲誤鳴,衆人肅立後保安着重新就座。
1441 開庭,程序採用英語,被告黎智英依舊放棄申請保釋, 7 月 17 號同時同地再提堂,案件稍後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1445 休庭。
1508 深水埗又一村區議員劉偉聰大律師到庭,或代表黃姓被告。
1530 三語廣播中。
1533 劉大狀引述《国安法》第一條載明四種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爭辯案中行為不在此列。
1535 劉大狀誤讀黎智英案為梁振英案,蘇官糾正,惟現場氣氛肅穆,僅得零星笑聲。
1540 蘇官堅持第 42 條適用,劉大狀轉而申辯黃姓被告無力持續威脅國家安全。被告學業欠佳,需重讀中四,因此絕跡社會運動多時,並且名聲、資源、網絡、組織力若不為零亦乏善可陳,請法庭准以港幣一萬圓現金擔保、胞姊一萬元人事擔保、每日深水埗警署報到、交出惟一旅遊證件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保釋,另外願意答應任何其他條件,以便回校應試。
1547 蘇官聽罷,表示法庭考慮其過往未被定罪紀錄及其他有關因素,表示現況未有重大改變,拒絕保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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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国安法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1415 被告就讀九龍某中學、「反送中」運動期間年僅 15 歲黃姓中四男生,上周日被國安警察以「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上門拘捕,總裁判官蘇惠德 6 月 8 號引用港區《国安法》第 42 條,「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拒絕當值律師申請其保釋,另訂今日覆核相關決定,排定另案被告黎智英後處理。文浩正律師已接手其案件,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夫人」黃于喬就座庭內,深水埗南昌北區議員劉家衡及其夫人潘書韻聯袂聲援。
1430 是日特設安檢,「正庭」坐無虛席,三語廣播中。
1439 錘聲誤鳴,衆人肅立後保安着重新就座。
1441 開庭,程序採用英語,被告黎智英依舊放棄申請保釋, 7 月 17 號同時同地再提堂,案件稍後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1445 休庭。
1508 深水埗又一村區議員劉偉聰大律師到庭,或代表黃姓被告。
1530 三語廣播中。
1533 劉大狀引述《国安法》第一條載明四種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爭辯案中行為不在此列。
1535 劉大狀誤讀黎智英案為梁振英案,蘇官糾正,惟現場氣氛肅穆,僅得零星笑聲。
1540 蘇官堅持第 42 條適用,劉大狀轉而申辯黃姓被告無力持續威脅國家安全。被告學業欠佳,需重讀中四,因此絕跡社會運動多時,並且名聲、資源、網絡、組織力若不為零亦乏善可陳,請法庭准以港幣一萬圓現金擔保、胞姊一萬元人事擔保、每日深水埗警署報到、交出惟一旅遊證件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保釋,另外願意答應任何其他條件,以便回校應試。
1547 蘇官聽罷,表示法庭考慮其過往未被定罪紀錄及其他有關因素,表示現況未有重大改變,拒絕保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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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潘書韻被通緝
#第二被告李譯喬出庭時方知首被告已潛逃
【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三號上午九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一庭 - 20200309 「藍絲」集結衝擊長沙灣議辦 兩議辦人員反被控傷人及刑毁提堂|本土新聞報導】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Miss Ivy CHUI Yee-mei, Principal Magistrate
WKCC2734/2021
D1 潘書韻
D2 李譯喬
0930 開庭在卽,庭上多次呼叫地區辦事處遇襲案首被告卽深水埗南昌北前區議員劉家衡夫人潘書韻,均無回應,其親友以及代表大律師梁麗幗亦未露面,料潘書韻或已棄保潛逃。警方或接獲綫報,並派遣案中探員到場。
0950 控方擬要求次被告卽劉家衡前議員秘書李譯喬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警署報到三次、更改住址須通知警方,並以原有金額 5,000 元保釋,暫時未知會否因應首被告潛逃反對保釋。
1100 次被告獲准以上述條件保釋,另發拘捕令追緝首被告,案件押後 6 星期於 8 月 25 日再提堂。
圖片:議辦門上的文字及兩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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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李譯喬出庭時方知首被告已潛逃
【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三號上午九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一庭 - 20200309 「藍絲」集結衝擊長沙灣議辦 兩議辦人員反被控傷人及刑毁提堂|本土新聞報導】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Miss Ivy CHUI Yee-mei, Principal Magistrate
WKCC2734/2021
D1 潘書韻
D2 李譯喬
0930 開庭在卽,庭上多次呼叫地區辦事處遇襲案首被告卽深水埗南昌北前區議員劉家衡夫人潘書韻,均無回應,其親友以及代表大律師梁麗幗亦未露面,料潘書韻或已棄保潛逃。警方或接獲綫報,並派遣案中探員到場。
0950 控方擬要求次被告卽劉家衡前議員秘書李譯喬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警署報到三次、更改住址須通知警方,並以原有金額 5,000 元保釋,暫時未知會否因應首被告潛逃反對保釋。
1100 次被告獲准以上述條件保釋,另發拘捕令追緝首被告,案件押後 6 星期於 8 月 25 日再提堂。
圖片:議辦門上的文字及兩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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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五號官塘裁判法院 大三罷撿走彈殼案提堂 男子保釋候訊 - 本土新聞報導】
兩年前大三罷多區發起活動,有群眾佔據主要交通幹道及包圍警署。其中觀塘警署被包圍期間有警員向群眾發射催淚彈和海綿彈。有男子(鄭偉成)在附近被警員截查後,發現身上海綿彈彈殼。男子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控方要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8月26日再訊。
鄭偉成(35歲)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以現金擔保,期間不得離開港,並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須要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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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大三罷多區發起活動,有群眾佔據主要交通幹道及包圍警署。其中觀塘警署被包圍期間有警員向群眾發射催淚彈和海綿彈。有男子(鄭偉成)在附近被警員截查後,發現身上海綿彈彈殼。男子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控方要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8月26日再訊。
鄭偉成(35歲)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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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五號區域法院八樓第27庭 - 多宗暴動、非法集結及抗爭案件提訊|本土新聞報導】
#高勁修首席裁判官 #0929銅鑼灣1118尖沙咀1118紅磡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管有
1430 被告人數多達 15 名,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正庭通道已經企滿律師大律師。
1510 多對控辯雙方仍在相約下次提訊日期。
開庭後施姓被告首先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審訊需時四日,並無警誡供詞呈堂,證人計有七名警員、一位專家,影片長七十分鐘,排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4 日至 7 日審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姓被告則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審訊需時十五日,一份書面會面紀錄呈堂,證人暫時有一名警員,排期 2022 年 5 月 23 日審前覆核並遞交問卷、 8 月 2 日至 22 日審訊,亦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第一組暴動案 DCCC 190, 193, 194, 196, 198, 200, 201/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梁姓、第四許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鍾姓被告不認暴動罪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罪、第三郭姓、第五李姓、第六馬姓被告保留答辯以便審閱新文件。其中許姓被告因應實習,申請每星期報到三日減為兩日、宵禁令延至晚十二點開始,獲准,其餘保釋條件不變。第六馬姓被告每周報到日數亦成功減至兩日, 21 年 10 月 12 日再提訊、 22 年 8 月 16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3 至 2 月 9 日審訊。
1612 休庭。
1640 第二組暴動案 DCCC 191, 192, 195, 197, 199, 202/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陳姓、第三郭姓、第四羅姓、第六袁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陳姓、第五李姓被告保留答辯, 21 年 9 月 2 日再提訊、 22 年 4 月 14 日審前覆核, 22 年 6 月 16 至 29 日審訊。
1655 對案中一位被告,高勁修法官考慮良久後,准以港幣五萬圓、母親人事擔保五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凌晨 12 至 8 點宵禁、逢星期二四六到警署報到、更改地址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接觸案中証人,作為保釋條件以便其照顧患病雙親。
170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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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被告人數多達 15 名,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正庭通道已經企滿律師大律師。
1510 多對控辯雙方仍在相約下次提訊日期。
開庭後施姓被告首先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審訊需時四日,並無警誡供詞呈堂,證人計有七名警員、一位專家,影片長七十分鐘,排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4 日至 7 日審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姓被告則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審訊需時十五日,一份書面會面紀錄呈堂,證人暫時有一名警員,排期 2022 年 5 月 23 日審前覆核並遞交問卷、 8 月 2 日至 22 日審訊,亦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第一組暴動案 DCCC 190, 193, 194, 196, 198, 200, 201/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梁姓、第四許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鍾姓被告不認暴動罪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罪、第三郭姓、第五李姓、第六馬姓被告保留答辯以便審閱新文件。其中許姓被告因應實習,申請每星期報到三日減為兩日、宵禁令延至晚十二點開始,獲准,其餘保釋條件不變。第六馬姓被告每周報到日數亦成功減至兩日, 21 年 10 月 12 日再提訊、 22 年 8 月 16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3 至 2 月 9 日審訊。
1612 休庭。
1640 第二組暴動案 DCCC 191, 192, 195, 197, 199, 202/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陳姓、第三郭姓、第四羅姓、第六袁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陳姓、第五李姓被告保留答辯, 21 年 9 月 2 日再提訊、 22 年 4 月 14 日審前覆核, 22 年 6 月 16 至 29 日審訊。
1655 對案中一位被告,高勁修法官考慮良久後,准以港幣五萬圓、母親人事擔保五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凌晨 12 至 8 點宵禁、逢星期二四六到警署報到、更改地址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接觸案中証人,作為保釋條件以便其照顧患病雙親。
170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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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六號下午三點正 終審法院第一樓 2016.11.2 梁頌恆立法會非法集結案終審上訴宣布判決敗訴 - 本土新聞報導】
終審法院今午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刑事上訴。判案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布,而其餘主審法官均是贊同。
梁頌恆上訴爭議《公安條例》第18(1)條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罪行元素,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其中引述終審法院就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一案中,就沒有或沒有明確列明犯罪意圖的法定罪行,提出了五項詮釋。相應本案而言則爭議Kulemesin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公安條例》第18(1)條。梁獲發上訴許可以爭辯以下議題: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一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詮釋《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8(1)條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罪行元素?」
在這次上訴中,終院主審法官考慮了這5項詮釋的交替選項並裁定「第5個交替選項」適用,亦即被告就被控的罪行由絕對責任,而控方在「相當可能一環」下毋需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
就本案裁判官裁斷的案情事實而言,梁頌恆是必然知道他有份參與的集結是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所以無論Kulemesin案中哪一個交替選項適用,此上訴都一定會被駁回。
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會議室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他們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星期,刑期已經報完。梁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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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今午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刑事上訴。判案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布,而其餘主審法官均是贊同。
梁頌恆上訴爭議《公安條例》第18(1)條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罪行元素,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其中引述終審法院就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一案中,就沒有或沒有明確列明犯罪意圖的法定罪行,提出了五項詮釋。相應本案而言則爭議Kulemesin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公安條例》第18(1)條。梁獲發上訴許可以爭辯以下議題: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一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詮釋《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8(1)條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罪行元素?」
在這次上訴中,終院主審法官考慮了這5項詮釋的交替選項並裁定「第5個交替選項」適用,亦即被告就被控的罪行由絕對責任,而控方在「相當可能一環」下毋需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
就本案裁判官裁斷的案情事實而言,梁頌恆是必然知道他有份參與的集結是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所以無論Kulemesin案中哪一個交替選項適用,此上訴都一定會被駁回。
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會議室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他們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星期,刑期已經報完。梁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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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號早上九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第2號庭丨議辦男秘書被控傷人案丨本土新聞文字報導】
案件編號:WKCC2734/2021
裁判官:陳慧敏女士
去年三月九號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及李文浩的名人商業大厦6樓辦事處門外因張貼「藍絲與狗不能內進」告示,被數十名人士集結於門外滋擾及聲討,期間曾發生肢體衝突。
控方案情指劉家衡當時的女友「滅時潘」潘書韻向地面潑漂白水襲擊門外人士及涉及刑毀,而劉家衡的議辦秘書李譯喬亦被控使襲擊門外人士。
今年七月十三號提堂時潘書韻因缺席應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通緝,而李譯喬則需保釋金五千元、每週三次到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
八月二十五號再次提堂時李譯喬否認控罪,法庭安排於今日十一月二號起一連三日進行審訊。本案中李氏的辯方代表律師為劉偉聰大律師。
________
0924 西九龍法院四樓第二號庭外約有十數位親友正在進入庭內聽訊。
0937 裁判官陳慧敏就席,開庭。
0938 控方讀出被告三條控罪 (控罪 5, 6及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俗稱「傷人39」。被告否定該控罪。控方指街外證人會減少,第七項控罪的證人關新偉並不會出庭(原本關新偉乃是一位「被告」曾於警署作供),但控罪依舊,只依賴錄影片段及警員作供。辯方大律師反對原告「受害人」關新偉在缺席的情況下仍然提控。裁判官現在對控方仍然提告作出質問,認為提告「牽強」,又沒有驗傷報告,而且其他證人亦不認識關新偉。
0951 裁判官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取得進一步指令(是撤消第七項控罪。控方大律師估計大概 11 點可以取得指令。
0957 暫時休庭。
1055 開庭。控方取得律政指示及理解關新偉在 12月6號至1月份會到香港,所以想把該項審訊推後致12月尾。裁判官指關新偉沒有驗傷亦沒有作為控方證人的口供,質疑整件事的合理性。裁判官對控方申請押後的做法「有所保留」。庭上旁聽的群眾不時取笑控方律師。辯方律師反對押後,指所謂控方證人本是被告,現在被告變原告而且案件亦已拖長了一年零八個月,對被告不公。裁判官暫時不傾向押後,而且時間這麼長沒有過錄口供難以確保證人記憶。控方提示裁判官不告傷人39可改為普通襲擊。控方律師現再向律政索取指令,需時20分鐘。
1107 休庭。
圖片:議辦門上的文字及兩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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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WKCC2734/2021
裁判官:陳慧敏女士
去年三月九號深水埗區議員劉家衡及李文浩的名人商業大厦6樓辦事處門外因張貼「藍絲與狗不能內進」告示,被數十名人士集結於門外滋擾及聲討,期間曾發生肢體衝突。
控方案情指劉家衡當時的女友「滅時潘」潘書韻向地面潑漂白水襲擊門外人士及涉及刑毀,而劉家衡的議辦秘書李譯喬亦被控使襲擊門外人士。
今年七月十三號提堂時潘書韻因缺席應訊被法庭發出拘捕令通緝,而李譯喬則需保釋金五千元、每週三次到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准離港。
八月二十五號再次提堂時李譯喬否認控罪,法庭安排於今日十一月二號起一連三日進行審訊。本案中李氏的辯方代表律師為劉偉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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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西九龍法院四樓第二號庭外約有十數位親友正在進入庭內聽訊。
0937 裁判官陳慧敏就席,開庭。
0938 控方讀出被告三條控罪 (控罪 5, 6及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俗稱「傷人39」。被告否定該控罪。控方指街外證人會減少,第七項控罪的證人關新偉並不會出庭(原本關新偉乃是一位「被告」曾於警署作供),但控罪依舊,只依賴錄影片段及警員作供。辯方大律師反對原告「受害人」關新偉在缺席的情況下仍然提控。裁判官現在對控方仍然提告作出質問,認為提告「牽強」,又沒有驗傷報告,而且其他證人亦不認識關新偉。
0951 裁判官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取得進一步指令(是撤消第七項控罪。控方大律師估計大概 11 點可以取得指令。
0957 暫時休庭。
1055 開庭。控方取得律政指示及理解關新偉在 12月6號至1月份會到香港,所以想把該項審訊推後致12月尾。裁判官指關新偉沒有驗傷亦沒有作為控方證人的口供,質疑整件事的合理性。裁判官對控方申請押後的做法「有所保留」。庭上旁聽的群眾不時取笑控方律師。辯方律師反對押後,指所謂控方證人本是被告,現在被告變原告而且案件亦已拖長了一年零八個月,對被告不公。裁判官暫時不傾向押後,而且時間這麼長沒有過錄口供難以確保證人記憶。控方提示裁判官不告傷人39可改為普通襲擊。控方律師現再向律政索取指令,需時20分鐘。
1107 休庭。
圖片:議辦門上的文字及兩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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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號早上九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第2號庭丨議辦男秘書被控傷人案丨本土新聞文字報導】
案件編號:WKCC2734/2021
裁判官:陳慧敏女士
1133 裁判官就席再次開庭。控方會於完成現有證人的作供後申請押後審訊。
1135 控方大律師現在讀出控辯兩方的承認事實。現呈上證物P1-P4,手機的錄片段及網上下載的公開片段。
1140 控方傳召女證人「王西萍」(音)。宣誓後證人作供,指議辦門口貼有口號「藍營與狗不得進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三月九號於社花媒體群組約埋一齊上去,想質問議員為何選擇性服務市民。在名人商業中心下「撞到」廿幾人再一齊上中心六樓的議辦,要求議員道歉。
1148 當然有一位女子把液體倒向地下說洗地洗地。又有另一位男子用藍色噴壼噴出藍色液體。證人於庭上確認男子為被告。液體噴中頭頂位置,流入眼晴有不適有少少「乸眼」,並沒有其他不適,行向後少少稍為清潔皮膚。時間上大概有十多分鐘不適。
1155 證人拍攝了八條片段共十多分鐘。庭上現在正播放一條四分多鐘的片段。片段中門外的群眾十分噪雜集結衝擊議辦。
1205 庭上播放被告噴射藍色液體向門外群眾的約一鐘的片段。裁判官指示控方要準備「密集式」「連環噴射」的截圖作為證物相薄。
1215 庭上正在截圖再圈出影像作為呈堂證物。裁判官不用影像系統的資料呈堂,只用傳統的截圖相薄做呈堂證物。
1222 現在中午休庭放飯,下午兩點半再繼續。
1436 裁判官就席開庭,證人何西萍繼續作供。辯方大律師星期四早上要處理另一宗終審案件,所以上午未能到西九法院出庭,裁判官接納當日下午兩點半開庭。辯方並不爭議被告曾噴射樽內的藍色液體,但爭議其成份及對人體的影響。
1446 控方向證人展示截圖,並要證圈出被告。辯方及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身份的爭議,不需要圈出被告,只需在相册中標示自已身處的位置。有標示的相片列作證物P8。
1457 證人指出被告用手機拍攝沒有擋住噴出液體,多於一次被噴中頭頂,但不清楚有多少次。噴劑位置高於頭頂約一兩尺,並在幾個人的身後噴出。證人憑味道覺得是「藍威寶」。
1503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提問。證人並非住在該區,而覺得「藍營與狗」同「華人與狗」一樣是侮辱中國人。
1508 辯方律師跟裁判官商議,證人暫時避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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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陳慧敏女士
1133 裁判官就席再次開庭。控方會於完成現有證人的作供後申請押後審訊。
1135 控方大律師現在讀出控辯兩方的承認事實。現呈上證物P1-P4,手機的錄片段及網上下載的公開片段。
1140 控方傳召女證人「王西萍」(音)。宣誓後證人作供,指議辦門口貼有口號「藍營與狗不得進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三月九號於社花媒體群組約埋一齊上去,想質問議員為何選擇性服務市民。在名人商業中心下「撞到」廿幾人再一齊上中心六樓的議辦,要求議員道歉。
1148 當然有一位女子把液體倒向地下說洗地洗地。又有另一位男子用藍色噴壼噴出藍色液體。證人於庭上確認男子為被告。液體噴中頭頂位置,流入眼晴有不適有少少「乸眼」,並沒有其他不適,行向後少少稍為清潔皮膚。時間上大概有十多分鐘不適。
1155 證人拍攝了八條片段共十多分鐘。庭上現在正播放一條四分多鐘的片段。片段中門外的群眾十分噪雜集結衝擊議辦。
1205 庭上播放被告噴射藍色液體向門外群眾的約一鐘的片段。裁判官指示控方要準備「密集式」「連環噴射」的截圖作為證物相薄。
1215 庭上正在截圖再圈出影像作為呈堂證物。裁判官不用影像系統的資料呈堂,只用傳統的截圖相薄做呈堂證物。
1222 現在中午休庭放飯,下午兩點半再繼續。
1436 裁判官就席開庭,證人何西萍繼續作供。辯方大律師星期四早上要處理另一宗終審案件,所以上午未能到西九法院出庭,裁判官接納當日下午兩點半開庭。辯方並不爭議被告曾噴射樽內的藍色液體,但爭議其成份及對人體的影響。
1446 控方向證人展示截圖,並要證圈出被告。辯方及裁判官認為被告沒有身份的爭議,不需要圈出被告,只需在相册中標示自已身處的位置。有標示的相片列作證物P8。
1457 證人指出被告用手機拍攝沒有擋住噴出液體,多於一次被噴中頭頂,但不清楚有多少次。噴劑位置高於頭頂約一兩尺,並在幾個人的身後噴出。證人憑味道覺得是「藍威寶」。
1503 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提問。證人並非住在該區,而覺得「藍營與狗」同「華人與狗」一樣是侮辱中國人。
1508 辯方律師跟裁判官商議,證人暫時避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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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號早上九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第2號庭丨議辦男秘書被控傷人案丨本土新聞文字報導】
案件編號:WKCC2734/2021
裁判官:陳慧敏女士
1512 證人再次進場,辯方大律師問被告會不會對被告不滿。證人說不會不滿。證人的口供紙寫出左眼不舒服而不是剛才庭上所說的雙眼。證人最後回答是左眼不適。另外辯方大律師指出口供紙上寫出「乸眼」兩分鐘而在庭上卻說出是十幾分鐘。另外被噴中頭頂但仍然拍攝四分多鐘,之後離開後才從頭頂流下來「乸眼」用紙中抹清洗。
1525 控方覆問,證人堅持液體「乸眼」,覺得「乸眼」時間有幾分鐘。證人作供完畢離開。
1533 休庭一會。
1543 再度開庭,另一位證人何華(音)現正出庭作供。控方律師向證人作出提問。證人確實當日在場,「身為中國人」對議辦門口有「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信息十分不滿,由手機的微信/WhatsApp群組得知,約好在地鐵站集合上該議辦。約有廿幾人上議辦門進行聲討。
1550 證人製作了紙牌帶上去表示不滿,要求議員道歉。議辦開門後有女子用漂白水潑向群眾,又有男子用藍威寶向著門外的示威人士噴,噴向額頭,順著面部流下來,「如果沒有戴黑超就會盲」。噴了好多次,次次都中招。眼好痕,不停地流眼水,不停地流鼻水。面部敏感慢慢地變紅。眼睛蒙查查甚麼都睇唔到,但知道辦公室內有物件「隊」出面啲人,有物件在身邊擦過。
1600 證人說除了被漂白水潑腳,藍威寶噴頭外,腿部也被物件打中瘀傷。現在庭上正播放議辦門外混亂的衝突片段。
1610 證人確認片中舉起紙牌的手是證人何華的左手,現正截圖標示為證物P9,有證人頭部及黑超眼鏡。
1632 退庭,明早九點半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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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陳慧敏女士
1512 證人再次進場,辯方大律師問被告會不會對被告不滿。證人說不會不滿。證人的口供紙寫出左眼不舒服而不是剛才庭上所說的雙眼。證人最後回答是左眼不適。另外辯方大律師指出口供紙上寫出「乸眼」兩分鐘而在庭上卻說出是十幾分鐘。另外被噴中頭頂但仍然拍攝四分多鐘,之後離開後才從頭頂流下來「乸眼」用紙中抹清洗。
1525 控方覆問,證人堅持液體「乸眼」,覺得「乸眼」時間有幾分鐘。證人作供完畢離開。
1533 休庭一會。
1543 再度開庭,另一位證人何華(音)現正出庭作供。控方律師向證人作出提問。證人確實當日在場,「身為中國人」對議辦門口有「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信息十分不滿,由手機的微信/WhatsApp群組得知,約好在地鐵站集合上該議辦。約有廿幾人上議辦門進行聲討。
1550 證人製作了紙牌帶上去表示不滿,要求議員道歉。議辦開門後有女子用漂白水潑向群眾,又有男子用藍威寶向著門外的示威人士噴,噴向額頭,順著面部流下來,「如果沒有戴黑超就會盲」。噴了好多次,次次都中招。眼好痕,不停地流眼水,不停地流鼻水。面部敏感慢慢地變紅。眼睛蒙查查甚麼都睇唔到,但知道辦公室內有物件「隊」出面啲人,有物件在身邊擦過。
1600 證人說除了被漂白水潑腳,藍威寶噴頭外,腿部也被物件打中瘀傷。現在庭上正播放議辦門外混亂的衝突片段。
1610 證人確認片中舉起紙牌的手是證人何華的左手,現正截圖標示為證物P9,有證人頭部及黑超眼鏡。
1632 退庭,明早九點半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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