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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updated [2][3]手足一直還押
[1] #判刑
‼️之前因為未有資料所以冇手足聲援‼️😭
日期:9月13日 9:30 am
地址:屯門裁判法院 第7庭6樓
裁判官:葉啓亮
被告:張X基
控罪:刑事損壞
事件:88 屯門青山警署
備注:涉毀壞警署外牆(將一條金屬汽車零件擲向警署外牆,造成一條長3厘米的刮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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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答辯
‼️之前因為未有資料所以冇手足聲援‼️😭
日期:9月13日 9:30 am
地址:西九龍裁判法院 第1庭4樓
裁判官:羅德泉主任
被告:黃X禮
情況:還押
控罪:刑事損壞、串謀侮辱國旗、串謀縱火、縱火
事件:91 東涌燒國旗
備注:被指在東涌游泳池內損壞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閉路電視鏡頭、串謀焚燒國旗;用火損壞橫額、雜物、水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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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堂 #覆核保釋條件
‼️之前因為未有資料所以冇手足聲援‼️😭
日期:9月13日 9:30 am
地址:粉嶺裁判法院 第5庭7樓
裁判官:蘇文隆署任主任
被告:李x浩、李x恩
情況:還押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事件:95 屯門輕鐵
備注:遭警員截查私家車時搜出鎚仔、螺絲批等工具,以及附有3名警員資料及照片的紙張,警方調查「車cam」揭發眾人曾在車內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出入閘感應器、閉路電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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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注意
請預開庭前15分鐘到庭外排隊取籌🔖
法庭大樓不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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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仕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賴姓男子(19歲)
已還押182天
案情:以雨傘篤警長施培佳
現場約有近百市民到場支持

本案以較輕的襲警罪63條為控罪。

第232章《警隊條例》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法官問及被告如果遇上同樣處境會否再犯
被告以肯定語氣回答:「會」

裁判官判決賴罰款$2000,將從保釋金$5000中扣除
到場旁聽市民及被告均表情欣喜
賴聞判決後向聽審席到場支持人士單手握拳作出「oush 」姿勢

Telegram: http://t.me/pppnewstg
#PPPN #以曝制暴 #歡迎投稿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24 歲許姓被告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被判成立,已還押十四日,陳姓代表律師曾呈上多封求情信及其畫作,並以兩罪同日案發爲由請求同時服刑,家人、中學修女校長及區議員辦事處全體同僚今日亦出席支持。裁判官閱畢背景報告,斥責非法集結者粗言穢語、以強力鐳射光束攻擊警方,又謂被告攜帶頭盔意在削弱催淚彈効用,顯有預謀對抗警方。最終量刑起點定爲七個月,預先製作並當場手持投擲器等因素加刑兩個月、無刑事定罪紀錄及眞誠悔意減刑一個月,認罪又減三分一,同期執行兩項五個月刑期,預計明年 2 月 13 日刑滿出獄。停車場外,警方部署至少兩個小隊防止親友聚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7庭 #陳佩妏暫委裁判官 #20200529長沙灣 #判刑 #普通襲擊

1200 「守護香港」召集人尹載道襲擊反對《港區國安法》街站案,裁判官閱畢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冇悔意,判處服務令並不適合。考慮被告經審訊定罪,案發時情緒激動、手脚並用,直至警員到場並喝令乃停手,暴力程度不算輕微,且法庭不接納並判定被告解釋係編作、捏造,被告事前更指罵議員、助理及其義工「人渣」、「垃圾」,而事發 2020 年社會氣氛仍然撕裂,有必要判處卽時監禁。量刑起點為四星期,冇理由緩刑、冇理由減刑,最終判刑一個月。

1204 被告代表律師申請以現金五百元取保等候上訴,晚十點後報到,理由為兼職餐廳「服務員」。

1205 裁判官要求日內繳交港幣五千圓、逢星期六晚九至十二時長沙灣警署報到,期間不得離開香港,退庭。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三月三十號下午兩點半西九裁判法院7樓第14庭 - 以「電筒光線」襲警判刑|本土新聞報導】

** 被告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 Court :第十四庭 七樓  No.14 (7/F)
裁判官 Magistrate :黃士翔裁判官 Mr. WONG Sze-cheung, Colin, Magistrate

WKCC2595/2020何梓洋 HO, TSZ YEUNG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4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114深水埗 #判刑 #普通襲擊

#感謝R提供資訊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
#願榮光歸香港

Full link: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2889994937883635&id=148792859475695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510旺角 #阻差辦公

👩🏻何/娛賓記者 (27)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何小姐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洗衣街花園的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 劉曦晨;警長58604 徐啟迪;PC18258 鄭相平;PC24262 李迪燊。

背景:因嚴官上次判刑時發現自己錯判被告4星期監禁,緩刑2年。但本控罪不得判處緩刑,嚴官遂向雙方律師致歉,提出「自我覆核」,並下令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服令報告,押後至今日再判刑。詳情見獨媒報導⬇️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網媒記者拒捕罪成-求情稱事後出現心理創傷、經過公廁閃回當日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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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正面,建議被告執行16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明白報告內容。

嚴官見背景報告反映被告有情緒問題,於是附加額外條件,下令被告執行社會服務令期間,需要按指示接受精神科覆診確保情緒平穩。接受督導主任提供的情緒管理方輔導,在6個月或完成120小時索取進度報告,終改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擱置原有的緩刑令。

#判刑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判刑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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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今早承認2項認罪,嚴官押後下午判刑

【1530】開庭

📌判刑速報:32個星期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同意案情指參與快閃遊行及集結。有過百示威者集結於鰂魚涌站,有拆欄桿,堵路並用雷射光照射警察。被告有揮動國旗,其後乘車到太古站再參加集結,被告有頭盔,防毒面具,國旗及標語,是有計劃。法庭每項控罪以40個星期作起點,開審日認罪只作20%扣減,兩控罪同期執行,即32個星期即時監禁。

按:扣除還押日子,應該差唔多可以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判刑 #續審 [4/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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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二:罰款400元
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根據影片D3顯示,案發當日17:58:35,警察防線在推進時,被告站在旁邊的行人路,並沒有做出任何指罵的動作,與PW3的證供不符。而根據證物影片D4顯示,被告在影片內2:57 時過馬路,在5:55時被截停,歷時不超過3分鐘,與PW3聲稱的5分鐘不符。總括而言,PW3的證供與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多處出入,因此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接納PW3的證供。

另外,雖然現場有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但PW1作供時稱集結在警察防線推進後已被驅散,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真的有舉中指或指罵警察,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做出訂明行為,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非法集結者,被告有可能是無辜路人,因此上述證據分析足已裁定被告非法集結控罪罪名不成立

但為了證供完整性,法庭仍然要分析專家證供。在專家證人方面,法官認為被告有沒有自閉症與案情關係不大,因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究竟被告的病情會否導致被告做出不適當的行為已不是重點,因此不給予辯方專家證供任何比重。

📌求情
被告是一名中大哲學系學生,與家人同住。辯方指被告是將身分證遺留了在家中,而不是故意不帶身分證外出,而且被告是初犯,希望法庭輕判。

📌判刑
法庭接納辯方說法,就控罪二判罰款400元,從被告現有擔保金中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判刑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以上四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A3:馮(25) 已還押逾三個月🔴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

答辯當日全部否認控罪,除了D3在開審第一日認罪,可獲減刑20-25%(共11個月量刑扣減)。

📌判刑考慮
暴動現場曾出現燃燒彈,因此需判具阻嚇性刑罰,五名被告均品格良好,但法官表示對他們判處長期監禁只能表示無奈。
法官考慮暴動期間整體行為,不只著眼被告個人行為。雖然案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投擲汽油彈,但在場其他集結者曾出現汽油彈,並防礙警方在理大執法,因此案件需要加刑。

D1:懷參與暴動意圖,量刑起點45個月,扣減4個月,判處41個月監禁。
D2及D5:二人為同住兄弟,在二人身上裝備顯示有備而來參與暴動,例如手套上有有機混合制,因此以52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4個月,二人均被判48個月監禁。
D3:手套上有有機混合制,以52個月為量刑起點,當中扣減4個月,因開審第一日認罪扣23%刑期,最終判囚37個月。
D4:背囊內有黑色噴漆,外科口罩及急救用品等,並曾帶有頭盔,因此也有份參與暴動,量刑起點45個月,扣減4個月,判刑41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1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9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9.10]
2022.09.11-09.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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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黃,莫,朱,許,明,方,鄭,伍,謝,施,梁(17-26) 🛑方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
👤葉(20)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傷人)

🕒15:00
👤*(13)🛑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曾(18)🛑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鄺,黃(20)🛑二人已還押14日 🔥#判刑 (#1224觀塘 管有爆炸品;#20200203壁屋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14:30
👥陳,黎(18-25) #審訊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黎,江,洪,陳,劉,何(15-35) #審訊 [1/30] (#0929金鐘 暴動 2項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張(20)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6/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黃,余(20-25) #審訊 [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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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45
👤陸(34)🛑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5個月 #續審 [7/7] (#網上言論 作出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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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本土另一篇報導

#區域法院第二十五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0938 「正庭」及法庭延伸部分均坐無虛席,被告就讀院校副教授、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社民連常務委員曾健成亦到場旁聽,開庭。

0940 控方質疑第一被告王逸戰網上言論並無悔意,與親筆求情信所示悔意不符,辯方澄清專頁更新僅為被告朋友引述,應以被告本人求情信為準。

0943 法官要求辯方澄清控方提交新資料是否出自被告本人,若是則法庭需重新考慮被告求情信所言是否可信,指示大律師先向被告索取指示,再作回應。

0946 第二被告陳枳森法律代表以其年輕、家庭背景複雜,年僅 6 歲已參加基督少年軍、其後演奏單簧管為中國大陸山區學童籌款,熱心服務社會為由求情,懇請法官乃念第四次街站解散之後被告已停止案中串謀行為頗長時間,《國安法》第 33 條自動放棄犯罪條款適用,予以輕判。

0950 大律師並補充,第二被告還押後積極修補家庭關係,並報讀都會大學社會科學系學士課程,增值自己。

1000 大律師爭拗其罪行僅屬輕微至中等期間,親友成群屢次進出法庭,頗受法官注視。街站接觸人次不如臉書影響,街上成年行人心智成熟亦難被煽惑,串謀行為可謂徒勞無功。組織並無「刀刀槍槍」等武器、組織鬆散,知名度不如其他學生組織,名稱似乎亦抄襲得來,無力顛覆國家政權。

1007 第三被告朱慧盈法律代表以其大學程度並於補習社任職導師工作穩定,家人到庭支持、被告亦照顧患病家人有加,論證重犯機會不高。

1010 第三被告只索取背景報告,並申請案件押後,教導所報告則不必,亦有意爭議眾人還押後持續更新之網頁內容是否相關,以利法庭引用前述《港區國安法》第 33 條。

1021 第四被告黃沅琳法律代表呈上其義工服務嘉許狀以證明其品格「正面良好」,包括內蒙古以至泰國等地義教小朋友,以及協助老人量血壓,檢查健康。求情信以師長撰寫為主,力陳被告品學兼優、操行甲等。

1028 第四被告親筆求情信中真誠向社會道歉,並申述其服務戰後與貧困地區兒童志願。

1035 第三被告將於下次開庭前補交去年三月於社交媒體退出組織聲明之擷圖。各位法律代表需時到地牢索取眾被告指示至 11 時 15 分,退庭。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2022年10月15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944「正庭」及法庭延伸部分均坐無虛席,被告就讀院校副教授、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亦到場旁聽,開庭。

0955 控方向法官報告,以下兩項議題,有待上訴庭今年 12 月 14 日判決呂世瑜案釐清:一)港區國安法所載 5 年下限指涉總刑期,抑或量刑起點;二)國安法第 33 條訂明求情理由以外,年輕等因素如何處理、是否考慮。

此外控方鑑於各位被告角色不同,對案中部分被告情節嚴重、其他被告情節較輕一說,並無異議。

0957 第一被告沿用上次聆訊法律代表,求情內容並無補充,另追問法官今日能夠決定其犯罪情節嚴重與否,假如情節嚴重,請押後至呂世瑜上訴案裁決後判刑。

1002 案情方面,辯方提出賢學思政未如另案組織「光城者」舉辦記者招待會,法官查詢記者曾否訪問第一被告王逸戰,辯方回應訪問內容並不見於案情摘要;法官問及謄本,辯方承認被告曾受網媒訪問,但並非光城者案中《蘋果日報》,傳播力有限。

1007 辯方重申無意淡化案情,惟第一被告涉案情節僅屬輕微偏向嚴重、未達嚴重。辯方最後希望法庭考慮三分一刑期行之有效、鍾翰林案判刑四年半,從輕發落。

1017 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本案判刑只考慮涉案七次街站,而忽略謄本中第二次街站第一被告提及「今次已經係我哋第八次擺街站」、以至未被搜証前六次街站等情節,控方同意。

1027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從後果方面爭拗國家今日仍屹立不倒、發展欣欣向榮,可見煽動並不成功;途經街站行人心智成熟,被告則乳臭未乾,言論難以置信。法官反駁辯方所言不太正確,賢學思政發放資訊內容遠比光城者豐富,「講多好多嘢」,此外「傳媒報導亦好多」、「第一二次街站好多人」,觸及較廣。法官反問「街站係咪擺得好大」,辯方否認並指出範圍僅得兩張摺檯,法官則補充另有四個易拉架展出圖片、又有美國隊長探訪、區議員站臺發言,使其感覺賢學思政吸引力與號召力大於光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