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就係國安法,唔好因為加了「港版」兩個字,就以為無咁嚴重。相反「港版國安法」更加嚴重,是廿三條及送中惡法的合體版。
「決定」中第四條「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這個直接由中共政權設立的「機構」,究竟是否受香港法例規管?有無機制監察這個「機構」?「被捕者」是否受香港法例保障?審訊是否在香港進行?等等問題,如果不清不楚,比送中惡法更加嚴重!
一年前,香港人拒絕認命!
這一年來,我們和勇不分,堅持至今!
現在,面對中共的進逼,我們只能繼續用盡所有我們想得到的方式進行抗爭。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反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