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令 #人事任免 #法律 #未成年 #刑法 #长江 #国防 #懒人包 #国防法 #长江保护法 #国有资产流失 #刑法修正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人大常委会
【习近平签署5条主席令 法律通过、人事任免】
习近平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4-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修订》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同时决定:一、免去巴特尔(蒙古族)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陈小江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二、免去韩长赋的农业农村部部长职务;任命唐仁健为农业农村部部长。
三、免去钟山的商务部部长职务;任命王文涛为商务部部长。(新华社1、2、3、4、5)
【习近平签署5条主席令 法律通过、人事任免】
习近平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4-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修订》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修订》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同时决定:一、免去巴特尔(蒙古族)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任命陈小江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二、免去韩长赋的农业农村部部长职务;任命唐仁健为农业农村部部长。
三、免去钟山的商务部部长职务;任命王文涛为商务部部长。(新华社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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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惩戒 #教师 #中小学 #心理健康 #罚站 #开除学籍 #体罚 #侮辱 #歧视 #成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新华网)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