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口罩 #公共卫生
【上海:相关公共场合不戴口罩将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1日正式实施。《条例》要求民众进入机场、火车站、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按要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隔离观察人员应遵守管理规定。如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中新网报道,《条例》要求民众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今后,上海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构建公共卫生大应急管理格局,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上海市卫健委称,将增强对源头性、苗头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监测预警,畅通信息共享和报送渠道,抓好医疗设施、专业人才队伍、物资、技术等储备,加强疾控体系建设,强化医防协同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联合早报)
【上海:相关公共场合不戴口罩将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简称《条例》)1日正式实施。《条例》要求民众进入机场、火车站、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按要求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隔离观察人员应遵守管理规定。如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
据中新网报道,《条例》要求民众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今后,上海将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构建公共卫生大应急管理格局,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上海市卫健委称,将增强对源头性、苗头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早期监测预警,畅通信息共享和报送渠道,抓好医疗设施、专业人才队伍、物资、技术等储备,加强疾控体系建设,强化医防协同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联合早报)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北京 #中医药 #法规条例 #进二退一 #医院 #代煎中药 #公共卫生 #治未病科 #医保 #举孝廉 #师徒制 #摘要 #中医药老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四十条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梳理、保护中医药老字号、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内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和“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已被删除。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四十条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梳理、保护中医药老字号、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内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和“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已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