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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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教育 #惩戒 #教师 #中小学 #心理健康 #罚站 #开除学籍 #体罚 #侮辱 #歧视 #成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新华网)
#天津 #袁隆平 #侮辱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案件 #朋友圈

【男子侮辱袁隆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5月22日,一网民“胜者为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对袁隆平的侮辱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核实,该网民系天津市静海区人李某(男,38岁)。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平安天津 @微博)(卡斯基兔兔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