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终新闻
2.57K subscribers
389 photos
57 videos
80 files
2.29K links
事实需要信源,观点需要论据。

本频道的新闻均可查证,并会尽量使用可靠性高的信源。个人能力有限,有任何问题与建议欢迎评论区指出,整理不易转载注明出处。

本频道目前仅一人运营,更新频率与质量取决于频道主的空闲时间。

特别鸣谢 @bigcrowdev

本频道主要参考的新闻媒体与telegram频道
https://t.me/juzhonews/197

频道主的所有频道,欢迎订阅
https://t.me/juzhonews/660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刑法修正案 #未成年 #刑事案件 #故意杀人

【简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要负刑责】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新华视点
#南京 #故意杀人 #死刑 #死缓 #盗窃

【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一审判决:一人判死刑 两人判死缓】

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峤、祁文强盗窃一案,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
#辽宁 #营口 #爆燃 #故意杀人

【辽宁营口爆燃事故原因:一男子故意杀人后引爆液化气罐】

7月21日22时许, 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一门市房发生爆燃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经公安机关连夜工作,初步确认死者徐某(男)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其将被害人李某(男)杀死后,引爆液化气罐当场被炸死,并造成附近一名居民轻伤。作案动机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营口公安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