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罚款 #保洁员
【杭州女保洁员误撞男领导洗澡被罚工资一大半】
中国杭州一名保洁女工没敲门就进入大厦男浴室拿工具,撞见正在洗澡的领导,公司接到投诉后对其罚款2000元,占据其月工资的一大半。律师说,公司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面临很多法律制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公示,否则处罚规则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据《扬子晚报》报道,张女士在杭州一家物业公司上班,负责某大厦的保洁工作。最近,她在工作中误入大厦里的男浴室,被一名洗澡的男子发现并投诉。张女士称当时对方没有关门,自己也没有听到声响,是无心之举,自己拎起捅就走了。
对此,张女士解释,自己平时都在一楼大厅干活,当天去四楼男浴室是为了拿工具,没想到刚好有人在洗澡。
此前媒体报道,接到投诉后,物业公司对张女士作出处罚。整改通知单“处理意见”一栏写着扣除张某某11月份工资2000元。张女士觉得,自己一个月只能拿到3400元,公司却要罚自己2000元,一下次就罚掉一大半的工资,这让她接受不了。
物业公司经理说,作出这样的处罚是按照双方签订的考核制度进行的。而张女士却称对这一考核制度并不知情,但物业公司经理却表示在开会时逐条读过。
一份《保洁部人员绩效考核标准》上面可以看到张女士本人的签字,其中规定,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被投诉的员工,视情况严重程度,根据情节具体处理处罚甚至开除。物业公司经理说,因为当时有领导在里面洗澡,张女士的情况比较严重。最终,物业公司将处罚降至1200元,张女士表示接受。
对于此事,网友争议较为大。有网友认为对于不敲门直接进入异性浴室的情况,的确应该严格处罚;也有网友认为,2000元的罚款对于月收入才3000多元的张女士而言确实过重。还有网友提出质疑,如果当时浴室里洗澡的是普通人,公司还会作出这么重的处罚?
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一事件,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单位对员工处罚扣钱,到底有没有限制,单位可以“任性”而为吗?
对于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徐旭东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惩戒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一般而言,惩戒包括两种,一是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权,被称为“秩序罚”。另外一种是因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赔偿责任有限额的,即上限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了这一限制,经过处罚后的实际剩余工资还有下限要求,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徐旭东说:“可见对于经济损失产生的处罚,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对职工进行罚款,必须要有合同约定,且有限额约束。”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法律制约会更多,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公示。否则,处罚规则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联合早报)
【杭州女保洁员误撞男领导洗澡被罚工资一大半】
中国杭州一名保洁女工没敲门就进入大厦男浴室拿工具,撞见正在洗澡的领导,公司接到投诉后对其罚款2000元,占据其月工资的一大半。律师说,公司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面临很多法律制约,需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公示,否则处罚规则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
据《扬子晚报》报道,张女士在杭州一家物业公司上班,负责某大厦的保洁工作。最近,她在工作中误入大厦里的男浴室,被一名洗澡的男子发现并投诉。张女士称当时对方没有关门,自己也没有听到声响,是无心之举,自己拎起捅就走了。
对此,张女士解释,自己平时都在一楼大厅干活,当天去四楼男浴室是为了拿工具,没想到刚好有人在洗澡。
此前媒体报道,接到投诉后,物业公司对张女士作出处罚。整改通知单“处理意见”一栏写着扣除张某某11月份工资2000元。张女士觉得,自己一个月只能拿到3400元,公司却要罚自己2000元,一下次就罚掉一大半的工资,这让她接受不了。
物业公司经理说,作出这样的处罚是按照双方签订的考核制度进行的。而张女士却称对这一考核制度并不知情,但物业公司经理却表示在开会时逐条读过。
一份《保洁部人员绩效考核标准》上面可以看到张女士本人的签字,其中规定,违规操作造成重大损失或被投诉的员工,视情况严重程度,根据情节具体处理处罚甚至开除。物业公司经理说,因为当时有领导在里面洗澡,张女士的情况比较严重。最终,物业公司将处罚降至1200元,张女士表示接受。
对于此事,网友争议较为大。有网友认为对于不敲门直接进入异性浴室的情况,的确应该严格处罚;也有网友认为,2000元的罚款对于月收入才3000多元的张女士而言确实过重。还有网友提出质疑,如果当时浴室里洗澡的是普通人,公司还会作出这么重的处罚?
记者注意到,对于这一事件,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单位对员工处罚扣钱,到底有没有限制,单位可以“任性”而为吗?
对于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南京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徐旭东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惩戒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一般而言,惩戒包括两种,一是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权,被称为“秩序罚”。另外一种是因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赔偿责任有限额的,即上限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除了这一限制,经过处罚后的实际剩余工资还有下限要求,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徐旭东说:“可见对于经济损失产生的处罚,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对职工进行罚款,必须要有合同约定,且有限额约束。”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法律制约会更多,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处罚权,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规章制度必须依法公示。否则,处罚规则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效力。(联合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