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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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侵权 #段子

【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后者还已申请注册饼多多、快手抓饼】

近日,一家名为今日油条的店铺火爆网络,由于该店铺装修、logo 与今日头条极度相似,所以今日头条将该店铺背后公司告上法庭。

企查查 App 显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因此申请行为保全(案由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被告方为河南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今日油条早餐店、河南烧烤者食品有限公司。

目前,今日油条公司已申请注册今日油条、今日豆浆、今日豆花、今日面条、饼多多、快手抓饼等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it之家
剧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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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侵权 #法律

【法眼|“今日油条” 侵权了吗? 】

法律不应当赋予一家公司,对公众常用语词,有过度的排他权利。但“今日油条”商标在图案、色彩与形状上有摹仿“今日头条”之嫌,倒是可能构成侵权。

我认为,法律不应当限制其他人在商标中使用“今日”一词,法律不能赋予字节跳动公司这一垄断的权利。同样,法律也不应当赋予字节跳动公司“头条”一词的垄断权利。法律只能赋予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四个字组合在一起,在注册领域范围内,合法使用的权利。由于该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不宜以驰名商标为由,跨范围保护。

“油条”与“头条”虽然相差仅一个字,但内涵与类别实在相差千万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文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同时,只有在出现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

“今日油条”清晰表明所卖的是油条,与“今日头条”卖信息产品,风马牛不相及。两者区别,好比肉包与箱包,南昌与南瓜,公众一眼就可以看明白。

“今日油条”商标在图案、色彩与形状上有摹仿“今日头条”之嫌,倒是可能构成侵权。此外,这老板还注册了“快手抓饼”“饼多多”,机灵也过度了。这一过度机灵,可能导致法官认定其恶意注册,招致不利的判决。(南方周末
Forwarded from 乌鸦观察
#短视频 #侵权 #版权

【报告称独家短视频原创作者被侵权率达92.9%】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日前发布。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接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等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覆盖作品量超过1000万件,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非独家作者被侵权率为65.7%。报告认为,当前,各大平台的版权审核过滤、为原创作者提供的保护机制参差不齐,加上相关行业标准缺失,是目前短视频盗版数量大的主要原因。(中国新闻网 @微博)
#抄袭 #起诉 #抖音 #著作权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赔偿 #侵权 #字节跳动 #美摄科技

【美摄科技起诉字节跳动涉嫌抄袭:索赔22.74亿元】

美摄科技于30日说:已向法院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正式起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及多个关联公司,要求上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自有媒体平台全量推送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2.74亿元

对比发现,自2018年11月1日“抖音”3.0版本至今,其实现视音频编辑处理等功能的相关软件代码,大量抄袭自美摄科技享有著作权的相关美摄软件。而更令我们震惊的是,对比字节跳动旗下的其余6款APP“剪映”、“巨量创意”、“多闪”、“Faceu激萌”、“图虫”、“轻颜相机”,发现全部存在代码抄袭痕迹,其中多处函数名一致,甚至将美摄科技拼写错误的函数都原封不动抄袭照搬。

视音频编辑处理等功能是“抖音”APP最为基础、核心的功能之一,基于该功能,“抖音”等数款APP已经获得了数亿级的用户,下载量高达数十亿次,获得巨大的侵权获利。对于字节跳动这样一家以技术驱动的互联网科技巨头,旗下多款软件却严重侵犯美摄科技的知识产权,我们深感震惊与遗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美摄科技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美摄科技的合法权益。(美摄科技 @微信)
#北京 #平台 #著作权 #赔偿 #快手 #水印 #去水印 #不正当竞争 #侵权

【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快手获赔11万元】

因认为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中提供的去除快手平台短视频水印的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将互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互盾公司公开刊登声明,为快手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快手公司10万元经济损失及1万元合理开支。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互盾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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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其中快手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快手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

而涉案App去除涉案水印,既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了快手公司为其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从此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碍快手App的正常运行。

此外,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App去除视频水印服务存在正当使用的场景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功能,涉案App系以较低的成本不当寄生于快手公司等其他经营者为之投入较高成本的视频平台,涉案App作为去除视频水印软件较大程度上降低了短视频侵权成本而鼓励了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现有证据未证明涉案App作为工具类软件具有其他提升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产品的属性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互盾公司开发运营涉案App中的去除视频水印功能,既侵害了快手公司作为经营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亦不存在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理由,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行为。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该案尚在一审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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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北京海淀法院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