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对妇女的间接歧视和实质不平等
妇女权利是一种人权,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历经 70 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男女两性形式上的身份平等和财产权利平等。 但是从性别角度重新检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中由于忽视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所固有的身份属性, 忽视了夫妻之间基于性别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状态, 单纯的财产法规则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从而造成间接歧视替代了直接歧视、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现象。
(一)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形式上的男女平等
婚后所得共同制,从法律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表现在:第一,对家事劳动进行了评价,将家事劳动与职业劳动视为等同,仅以结婚时间为标准,不问来源,不问贡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不以完全夫妻协力为前提,将未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的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广大在娘家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第三,体现了对个体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属于个人财产。第四,强调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落在了实处。
但是以国际人权法中实质平等的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性别检视后,我们发现,现行规定在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及平等处理权实现以及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等方面,均属于未考虑性别差异而实施的看似明显中性的措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对妇女的间接歧视。
(二)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二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三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为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民间风俗,父母一般都是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给女儿带嫁妆,因此夫妻俩在结婚时男方的婚前财产是能保值增值的房产,女方的婚前财产则是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汽车等不断耗损贬值的动产。男女双方在婚前都进行了投入,尤其是在房价较低的三四线城市,买房的花费与装修购车等的花费基本差不多。但是按照前述规定,在结婚若干年后,婚前财产独立且不发生转化,房产增值作为自然增值连同房子本身依然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而女方的婚前财产则在婚后不断贬值,这就构成了财产上的男女实质不平等,从而造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拉大了男女之间的财富差距。
有学者认为,任何婚姻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持续时间越长的婚姻,通常意味着支出的成本越高,婚姻制度的设计有必要考虑婚姻成本与收益的公平分摊。 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恢复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 ,将夫妻个人财产有条件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做大可分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蛋糕”。 至于转化条件的科学性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
(三)婚后受赠财产的认定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
婚后受赠财产主要来源于父母,且主要发生在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大概是近20年来婚姻家庭法领域争论最大、纠纷最多、规则修改最频繁的一个问题。这一规则的频繁修改越来越有利于对男性财产权利的保护。
1. 认定规则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其修改趋势不断强调出资方财产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平等权。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限缩。裁判规则只注重保护出资方的财产权利,而忽视了非出资方对婚姻的付出和贡献。由于现实婚姻中出资一方大多为男性,出力一方大多数为女性,且在房价迅速上涨的年代,女性损失的不仅有不被承认的家务劳动价值,还有房地产增值红利的机会成本。
尤其是解释(三)的第七条,严重削弱了婚姻关系中两性的财产平等权。结合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则女方作为非出资方无论结婚多少年、为家庭付出多少和做出多少贡献,均无法获得家庭房产的所有权。此条一出,学界批评声不断。有学者认为,该条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式的结果。这一规定忽视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不能直接适用财产法的规则来处理。
鉴于解释(三)第七条出台后引发的多年激烈争论,以及实践中大量案例中呈现的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的情况,《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判断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法律上的推定,而是将约定的权利重新交回当事人的手里。 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便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从该规定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相关约定,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会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约定的情况,即将“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推定为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约定,将“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即依然沿用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裁判精神。
但是实践中,夫妻购房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是由于受限购政策或者贷款资质的影响,而非主观本意,据此认为是对一方的赠与与事实不符,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用登记情况来推断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应当规定为: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推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能当然推定出是对一方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
2. 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规则与婚姻行为连续性之间的矛盾,是这一制度变迁中对妇女造成歧视的另一关键因素,制度的变化导致妇女在结婚时对共同财产的预期不断被削弱甚至剥夺。新法的施行使得婚姻中的当事人无法预判其未来财产权利的状况,结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愿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新出台的法律所修改。非出资方(往往为女性)基于在婚姻缔结时的法律规定而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将因为法律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婚姻中个人财产的独立性而完全落空。女性基于这一期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牺牲的人身权益和人力资源的成本,也因法律的变化而毫无价值。出资方(往往为男性)仅仅因为在婚姻成立时出资购置了房屋,既享受了对方的付出和牺牲所换来的美好婚姻生活,又可以在婚姻解体时不遭受任何财产上的损失,甚至还能获得财富的增长。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女与乙男于2000年结婚,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房产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甲女感谢夫家的资助,婚后孝顺公婆、生儿育女,甚至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放弃了自己的事业。甲女为家庭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都是基于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确认。然而到2011年,解释(三)出台,该房产成为男方个人财产,此时如果男方提出与甲女离婚,甲女将面临“净身出户”的绝境。
这既是对妇女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对妇女的剥削,且这样的制度变迁也会极大影响婚姻的稳定性。这个道理很浅显: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时都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后果,不但无须与对方分享自己的财产,也无须对彼此承担任何义务,因而可以让对方“不带走一片云彩”,那么婚姻无异于没有违约责任的契约或没有合伙财产分配的合伙。在上述例子中,原本乙男并无解除婚姻的打算,但是由于法律的修改使其对离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用付出任何经济成本,在这种利益驱使下,婚姻的稳定性将遭受极大的挑战。
(四)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受阻造成了实质不平等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写道:“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主要目标中也写道:“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可见在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是亟待解决的核心权利,也是影响妇女人权实现的核心权利。知情权是平等处理权的基础,妇女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只能停留在文字上,而无法成为现实的权利。
(五)离婚财产分割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则,该条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并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由于在离婚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无过错方也往往为女方,因此该规定被认为是对妇女利益的倾斜和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矫正基于性别差异而造成的不平等。然而事实上,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均等分割,用“男女平均”代替了“男女平等”,而不考虑性别、子女抚养等因素,过错更难界定。这样不但无法实现结果上的平等,连法律上的平等都没有做到。
妇女权利是一种人权,妇女的财产权利是妇女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历经 70 年的发展和完善,在立法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男女两性形式上的身份平等和财产权利平等。 但是从性别角度重新检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发现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中由于忽视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伦理性以及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所固有的身份属性, 忽视了夫妻之间基于性别的差异所产生的不平等状态, 单纯的财产法规则越来越广泛地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从而造成间接歧视替代了直接歧视、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的现象。
(一)婚后所得共同制体现了形式上的男女平等
婚后所得共同制,从法律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表现在:第一,对家事劳动进行了评价,将家事劳动与职业劳动视为等同,仅以结婚时间为标准,不问来源,不问贡献,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不以完全夫妻协力为前提,将未明确指明归一方所有的受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保障了广大在娘家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第三,体现了对个体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属于个人财产。第四,强调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将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落在了实处。
但是以国际人权法中实质平等的要求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性别检视后,我们发现,现行规定在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及平等处理权实现以及离婚财产分割规则等方面,均属于未考虑性别差异而实施的看似明显中性的措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对妇女的间接歧视。
(二)个人财产及增值的归属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二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三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为个人财产,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我国大多数地区的民间风俗,父母一般都是给儿子买房子娶媳妇,给女儿带嫁妆,因此夫妻俩在结婚时男方的婚前财产是能保值增值的房产,女方的婚前财产则是房屋装修、家具电器、汽车等不断耗损贬值的动产。男女双方在婚前都进行了投入,尤其是在房价较低的三四线城市,买房的花费与装修购车等的花费基本差不多。但是按照前述规定,在结婚若干年后,婚前财产独立且不发生转化,房产增值作为自然增值连同房子本身依然属于男方婚前财产,而女方的婚前财产则在婚后不断贬值,这就构成了财产上的男女实质不平等,从而造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拉大了男女之间的财富差距。
有学者认为,任何婚姻行为都是有成本的,持续时间越长的婚姻,通常意味着支出的成本越高,婚姻制度的设计有必要考虑婚姻成本与收益的公平分摊。 因此笔者认为,应适当恢复个人财产的转化规则 ,将夫妻个人财产有条件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做大可分享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蛋糕”。 至于转化条件的科学性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予以解决。
(三)婚后受赠财产的认定规则造成了实质不平等
婚后受赠财产主要来源于父母,且主要发生在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大概是近20年来婚姻家庭法领域争论最大、纠纷最多、规则修改最频繁的一个问题。这一规则的频繁修改越来越有利于对男性财产权利的保护。
1. 认定规则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其修改趋势不断强调出资方财产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夫妻作为婚姻共同体的平等权。出资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限缩。裁判规则只注重保护出资方的财产权利,而忽视了非出资方对婚姻的付出和贡献。由于现实婚姻中出资一方大多为男性,出力一方大多数为女性,且在房价迅速上涨的年代,女性损失的不仅有不被承认的家务劳动价值,还有房地产增值红利的机会成本。
尤其是解释(三)的第七条,严重削弱了婚姻关系中两性的财产平等权。结合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则女方作为非出资方无论结婚多少年、为家庭付出多少和做出多少贡献,均无法获得家庭房产的所有权。此条一出,学界批评声不断。有学者认为,该条体现了解释制定者极端的个人财产理念思维,是以市场化解决家庭问题的思维定式的结果。这一规定忽视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是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关系,不能直接适用财产法的规则来处理。
鉴于解释(三)第七条出台后引发的多年激烈争论,以及实践中大量案例中呈现的婚姻中妇女的财产权利严重受损的情况,《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通过父母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判断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进行法律上的推定,而是将约定的权利重新交回当事人的手里。 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便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因素。从该规定实施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有相关约定,司法审判实践中通常会根据登记情况来判断约定的情况,即将“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推定为赠与自己一方子女的约定,将“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推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也即依然沿用了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裁判精神。
但是实践中,夫妻购房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能是由于受限购政策或者贷款资质的影响,而非主观本意,据此认为是对一方的赠与与事实不符,也显失公平。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用登记情况来推断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应当规定为: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以推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能当然推定出是对一方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
2. 认定规则的频繁修改造成了对妇女的歧视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规则与婚姻行为连续性之间的矛盾,是这一制度变迁中对妇女造成歧视的另一关键因素,制度的变化导致妇女在结婚时对共同财产的预期不断被削弱甚至剥夺。新法的施行使得婚姻中的当事人无法预判其未来财产权利的状况,结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愿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新出台的法律所修改。非出资方(往往为女性)基于在婚姻缔结时的法律规定而对共同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期待,将因为法律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婚姻中个人财产的独立性而完全落空。女性基于这一期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牺牲的人身权益和人力资源的成本,也因法律的变化而毫无价值。出资方(往往为男性)仅仅因为在婚姻成立时出资购置了房屋,既享受了对方的付出和牺牲所换来的美好婚姻生活,又可以在婚姻解体时不遭受任何财产上的损失,甚至还能获得财富的增长。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女与乙男于2000年结婚,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置了一套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该房产的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甲女感谢夫家的资助,婚后孝顺公婆、生儿育女,甚至为了支持丈夫的工作放弃了自己的事业。甲女为家庭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都是基于对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确认。然而到2011年,解释(三)出台,该房产成为男方个人财产,此时如果男方提出与甲女离婚,甲女将面临“净身出户”的绝境。
这既是对妇女的歧视,也可以看作是对妇女的剥削,且这样的制度变迁也会极大影响婚姻的稳定性。这个道理很浅显: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离婚时都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后果,不但无须与对方分享自己的财产,也无须对彼此承担任何义务,因而可以让对方“不带走一片云彩”,那么婚姻无异于没有违约责任的契约或没有合伙财产分配的合伙。在上述例子中,原本乙男并无解除婚姻的打算,但是由于法律的修改使其对离婚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也不用付出任何经济成本,在这种利益驱使下,婚姻的稳定性将遭受极大的挑战。
(四)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受阻造成了实质不平等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写道:“保障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妇女与法律”领域的主要目标中也写道:“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可见在现阶段,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是亟待解决的核心权利,也是影响妇女人权实现的核心权利。知情权是平等处理权的基础,妇女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只能停留在文字上,而无法成为现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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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则,该条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并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由于在离婚时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女方直接抚养子女,并且无过错方也往往为女方,因此该规定被认为是对妇女利益的倾斜和保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矫正基于性别差异而造成的不平等。然而事实上,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基本上都是均等分割,用“男女平均”代替了“男女平等”,而不考虑性别、子女抚养等因素,过错更难界定。这样不但无法实现结果上的平等,连法律上的平等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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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负面或内幕消息
我在上海有几个知名律师朋友,一个怼了腾讯视频,一个怼了爱奇艺,还有一个是给明星、富豪做维情or移民业务的,最后这位业务量暴增了五六倍,开的律所叫上海弥合法律。
啥是维情业务呢,字面意思是弥合情感,实际上是帮富豪离婚,要么是帮原配查小三,要么帮小三获得想要的损失费。怎么说呢,感情在赵律师那最终都能以买卖的方式被衡量。
没谈妥的,就是没有到心理价位。
认识老赵之后,我知道了每一种情绪和行为都有价格波动。爱一言不发的,往往把底价定死了,寸步不让。表演性人格的,往往都有商量的余地,但是易反悔爱拉扯。
大数法则,把世间人性分的很是清晰。
这波上海疫情,则让各种情感乱象全都暴露出来了,因为没有一种纰漏是可以埋藏两个月的,除非对象真的心太大。
不管丈夫是跟小三还是跟原配在一起,落单那一方总想要维系感情的,一再联系,就出了事,一出事就是几千万上亿的财产纠葛,想要降低损失,就需要找法律和经济上的精算师-律师。
男人计算的是最低损失,阔太太计算的是最大收益,小三计算的是怎么不出局。
在这场精算较量当中,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如果小三的学历高,达到了清北复交水平,阔太太、男人要付出的成本就奇高。
个人智力是一方面,达到这个学历人脉也不会差,同学闺蜜就能当个好参谋,或者找高手提供法律援助,精心设计一下,就拥有了玉石俱焚的能耐,底牌够震撼,博弈到的筹码就更多。最最奇妙的是,在使出连环计之外,往往还藏有底牌。
是不是很可怕,很有威慑力,然而许多富豪又是因为欣赏智力才跟才女们好上的,用尽了心思讨欢心…
所以,世间的代价早已标好了价格。
但最美丽的,却不是一定是最贵的。
阔太太们,一般是斗不过才女小三们的,因为发现问题晚,思考对策的时间远远逊色于对方,能够与之对抗的,只有专业律师了,譬如我的那位律师朋友老赵,就成了阔太太之友,弥和情感业务里的明星。
我在上海有几个知名律师朋友,一个怼了腾讯视频,一个怼了爱奇艺,还有一个是给明星、富豪做维情or移民业务的,最后这位业务量暴增了五六倍,开的律所叫上海弥合法律。
啥是维情业务呢,字面意思是弥合情感,实际上是帮富豪离婚,要么是帮原配查小三,要么帮小三获得想要的损失费。怎么说呢,感情在赵律师那最终都能以买卖的方式被衡量。
没谈妥的,就是没有到心理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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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上海疫情,则让各种情感乱象全都暴露出来了,因为没有一种纰漏是可以埋藏两个月的,除非对象真的心太大。
不管丈夫是跟小三还是跟原配在一起,落单那一方总想要维系感情的,一再联系,就出了事,一出事就是几千万上亿的财产纠葛,想要降低损失,就需要找法律和经济上的精算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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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场精算较量当中,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如果小三的学历高,达到了清北复交水平,阔太太、男人要付出的成本就奇高。
个人智力是一方面,达到这个学历人脉也不会差,同学闺蜜就能当个好参谋,或者找高手提供法律援助,精心设计一下,就拥有了玉石俱焚的能耐,底牌够震撼,博弈到的筹码就更多。最最奇妙的是,在使出连环计之外,往往还藏有底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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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世间的代价早已标好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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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超标,装修味道刺鼻
强迫老人孩子入住
小朋友已经开始流鼻血,很多小朋友一天多次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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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浙江传媒学院正视学生诉求##浙传女生被男同学拍裙底事件#
事件时间线梳理:
2022年5月18日上午,被偷拍的女生在正常回寝室的路上,有人追上来并告诉她:“你被偷拍裙底了,我清楚地看到偷拍男生打开了手机闪光灯和视频录制,把摄像头伸了上去。”
随后,目击同学将偷拍者背影发送给了受害女生,同学自发寻找这个人,但没能掌握更多信息。
紧接着,受害女生在系统中申请调取早上八点到八点十五期间地点监控,在经过3天的层层审批后仍然被拒,被要求去保卫科报警处理。
此时已经5月20日,在保卫科报案后,相关负责老师告知:校方已经正在处理,并在交流中谈及“女生也应该多穿一点”;“偷拍者也只是一时兴起”之类的言论。
受害女生向学校提问:是否会以此事件提醒警示其他同学,直至现在仍未回复。
2022年5月23日,在仍未获得回复,处分也未下达情况下,女生通过笔记在朋友圈发送事件文章,提醒更多女性学生注意自身安全。
23号晚,发出文章并被大量转载后,校方将对其不利的舆论归咎到发声者身上,第一时间联系到女生并设法要求其删除文章,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甚至有男领导直接闯入女生宿舍找人。而文章内容并无夸大造假的成分,如果校方视类似内容为大敌,那么发声者们究竟该如何捍卫自己维权和发声的权利。
2022年5月24日下午4点36,因为文章传播,学校某学院辅导员在学院微信群中发出消息,声称已经第一时间给予违规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现就此进行通报和警示,但未见处分文件或其他补充说明。
同时,我们也看到相关信息说偷拍的男学生有精神疾病,受到刺激才做出了偷拍行为,但并未见到相关的医学证明,也没有得到他本人确认。因此在不了解侵害者的具体精神状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做过多的针对个人的讨论,而是聚焦在讨论学校处分程序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以及进一步提出学生对于学校处理的诉求。
我们在浙传速冻论坛以及采访相关学生后,该校学生存在以下几点质疑与诉求:
1、截至目前,除了有一位辅导员在学院群中通知“已进行留校察看处分”之外,未见到任何带公章处分文件或蓝底白字通告。而自受害者告知学校截止今天已经8天时间,唯一见到的通知是24号下午的辅导员在学院群中的口头通知,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群聊通知是否能够代替通告?以及为何8天学校都未发通知,只有在女生发出文章后才草草处理?
2、根据我们和学校相关学生得到的消息,于2021年3月15日该学生作为国旗护卫队成员维持艺考复试秩序时,曾偷拍过播音专业女生裙底,并被学生发现举报后被保安带走,举报学生被辅导员告知已经处理,不要对外宣传,但并未发过更多通告。因此学生质疑,在上次举报学校是否有真正的处理,目前尚未能确定。
3、基于第二条,在该学生已有前科的情况下,再次做出性骚扰行为,根据浙传学生手册第二十二条,发生性骚扰,偷拍异性等不雅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质疑,如果已经是第二次偷拍女生裙底,仍然不属于情节严重吗?学校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到底在哪?
而根据浙传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八条关于从重处罚的第十条写明,同时犯有2个或以上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合并加重处分,该生2次性骚扰,为何仍未达到学校严肃从重处理的程度?
4、浙传学生自主整理了国内其他学校针对性骚扰事件的处理经验发现,湖北工业大学,郑州经贸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山西中医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等等,均采取勒令退学处分,并且均发布蓝底白字文件或公章文件,在官方微博等平台,学校官网等公示并通报。另外,大连医科大,中国矿业大学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官网公示通告批评。
综上所述,学生质疑,为何该生第一次性骚扰处分未公示,第二次性骚扰为何仍然留校察看,且并未公示,也未通报?更未提醒其他学生注意安全。学校到底报以何种态度,处理性骚扰这一违法行为?
5、根据整理过往高校性骚扰案件,例如杭师大偷拍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有行政拘留的执法前例,保卫科报警后,是否有警方到校处理?
6、老师在与学生沟通过程中,劝女生多穿衣服或说这是偶发性行为等说法,也严重引发了学生的反感与不认可,在学生看来,有受害者有罪论倾向,但我们也不愿意以恶意去评判老师个人的说法,但学生与我们同样都认为,受害者有罪论或是这样的说法与思想并不能减少性骚扰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该谴责的是施害者而非被害者,老师应该提高在处理这样事件中的能力,防止对学生的二次伤害。
7、学校调查的过程不是公开透明的,首先事发至今日已过八天,受害者一直都没有从学校处得到过监控录像,这给调查定论过程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其次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学校单方面在没有进一步调查该学生是否二次传播其拍摄的照片的前提下,要求该学生删除手机中的照片,但却没有留下手机、相关录音和影像作为物证,有帮助销毁证据的嫌疑。而且现在如果偷拍者把手机销毁,那恢复技术也派不上用场。因此,学生认为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认识到偷拍裙底是治安案件,而非学校私事,不应该帮助毁灭证据,企图息事宁人。
8、如果如传言所说,该偷拍男生确有精神疾病,请出示相关医学证明。
9、受害者至今没有得到偷拍者本人的任何回应和道歉,即使在舆论发酵后他也一直处于隐身的状态。学生要求,不论学校处理结果如何,受害者本人都需要偷拍者的公开道歉。
我们收集完学生相关意见后,也认为在这次事件中除了学生诉求之外,也应该关注几个重要的意识层面与法律层面的问题:
1、我们咨询了律师,在这样偷拍事件中,证据难以收集,尤其是在偷拍者删除照片后,基本无法得到证据,除非有监控刚好拍到,否则取证非常困难,更何况向学校申请调监控的程序困难重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女生应该如何维权与保护自己?
2、社会与学校对于性骚扰应该如何认定其情节严重性?一种观点认为,性骚扰的惩罚不应太重,可以酌情惩戒即可,也有观点应该从重处理。我们查阅了知乎一篇三峡大学法学硕士关于《知名高校男学生在女厕所偷拍被开除解析偷拍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找到,偷拍一行为侵犯了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被偷拍人有权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行政责任板块,根据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52条,关于开除学籍处分第6条,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等情况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性骚扰明显违反第52条中的第6种情况,因此衍生出来的问题是,这条规定有很大的由于认知产生的操作空间,以及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板块的应该如何认定,我们希望有更多法律专业人士能够在这个领域探索与解答。
以上是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广泛讨论的问题,性骚扰不是小事,女性维权有很高的成本,例如自己个人信息的暴露,维权成本高,学校层面的压力,但我们希望更多人能站出来。引用手怕被偷拍女生在文章中的一段话:
作为旁观者,即使不能为此发声,也至少不能共情偷拍者、帮他们找被原谅的理由,不能强化男性欲望的合理性、弱化女性受到的侵害的严重性。
作为目击者,请尽量当场制止或记录偷拍者的体貌特征,事后告知并协助维权。
作为受害者,请不要因为羞耻或是害怕而默默忍受,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收集好证据,勇敢地站出来反抗。
尽管官方不一定会给我们满意的答复,但我们通过自救和互助,同样能对这样的恶性行为说“不”。
希望大家能帮助广泛转发,共同讨论,推动高校女性保护环境的不断向好,以及学校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能够回答学生的疑问,让高校权力不要站在学生对立面,而是成为保护学生的最好武器。
【网评】原来有个朋友在杭州一个便利店遇到骚扰被说过一样的话,店员怼回去,那是不是有人偷东西,我们都得把东西藏起来。
事件时间线梳理:
2022年5月18日上午,被偷拍的女生在正常回寝室的路上,有人追上来并告诉她:“你被偷拍裙底了,我清楚地看到偷拍男生打开了手机闪光灯和视频录制,把摄像头伸了上去。”
随后,目击同学将偷拍者背影发送给了受害女生,同学自发寻找这个人,但没能掌握更多信息。
紧接着,受害女生在系统中申请调取早上八点到八点十五期间地点监控,在经过3天的层层审批后仍然被拒,被要求去保卫科报警处理。
此时已经5月20日,在保卫科报案后,相关负责老师告知:校方已经正在处理,并在交流中谈及“女生也应该多穿一点”;“偷拍者也只是一时兴起”之类的言论。
受害女生向学校提问:是否会以此事件提醒警示其他同学,直至现在仍未回复。
2022年5月23日,在仍未获得回复,处分也未下达情况下,女生通过笔记在朋友圈发送事件文章,提醒更多女性学生注意自身安全。
23号晚,发出文章并被大量转载后,校方将对其不利的舆论归咎到发声者身上,第一时间联系到女生并设法要求其删除文章,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甚至有男领导直接闯入女生宿舍找人。而文章内容并无夸大造假的成分,如果校方视类似内容为大敌,那么发声者们究竟该如何捍卫自己维权和发声的权利。
2022年5月24日下午4点36,因为文章传播,学校某学院辅导员在学院微信群中发出消息,声称已经第一时间给予违规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现就此进行通报和警示,但未见处分文件或其他补充说明。
同时,我们也看到相关信息说偷拍的男学生有精神疾病,受到刺激才做出了偷拍行为,但并未见到相关的医学证明,也没有得到他本人确认。因此在不了解侵害者的具体精神状态的情况下,我们也不做过多的针对个人的讨论,而是聚焦在讨论学校处分程序可能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以及进一步提出学生对于学校处理的诉求。
我们在浙传速冻论坛以及采访相关学生后,该校学生存在以下几点质疑与诉求:
1、截至目前,除了有一位辅导员在学院群中通知“已进行留校察看处分”之外,未见到任何带公章处分文件或蓝底白字通告。而自受害者告知学校截止今天已经8天时间,唯一见到的通知是24号下午的辅导员在学院群中的口头通知,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群聊通知是否能够代替通告?以及为何8天学校都未发通知,只有在女生发出文章后才草草处理?
2、根据我们和学校相关学生得到的消息,于2021年3月15日该学生作为国旗护卫队成员维持艺考复试秩序时,曾偷拍过播音专业女生裙底,并被学生发现举报后被保安带走,举报学生被辅导员告知已经处理,不要对外宣传,但并未发过更多通告。因此学生质疑,在上次举报学校是否有真正的处理,目前尚未能确定。
3、基于第二条,在该学生已有前科的情况下,再次做出性骚扰行为,根据浙传学生手册第二十二条,发生性骚扰,偷拍异性等不雅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质疑,如果已经是第二次偷拍女生裙底,仍然不属于情节严重吗?学校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到底在哪?
而根据浙传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八条关于从重处罚的第十条写明,同时犯有2个或以上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合并加重处分,该生2次性骚扰,为何仍未达到学校严肃从重处理的程度?
4、浙传学生自主整理了国内其他学校针对性骚扰事件的处理经验发现,湖北工业大学,郑州经贸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山西中医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等等,均采取勒令退学处分,并且均发布蓝底白字文件或公章文件,在官方微博等平台,学校官网等公示并通报。另外,大连医科大,中国矿业大学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在官网公示通告批评。
综上所述,学生质疑,为何该生第一次性骚扰处分未公示,第二次性骚扰为何仍然留校察看,且并未公示,也未通报?更未提醒其他学生注意安全。学校到底报以何种态度,处理性骚扰这一违法行为?
5、根据整理过往高校性骚扰案件,例如杭师大偷拍行为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有行政拘留的执法前例,保卫科报警后,是否有警方到校处理?
6、老师在与学生沟通过程中,劝女生多穿衣服或说这是偶发性行为等说法,也严重引发了学生的反感与不认可,在学生看来,有受害者有罪论倾向,但我们也不愿意以恶意去评判老师个人的说法,但学生与我们同样都认为,受害者有罪论或是这样的说法与思想并不能减少性骚扰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该谴责的是施害者而非被害者,老师应该提高在处理这样事件中的能力,防止对学生的二次伤害。
7、学校调查的过程不是公开透明的,首先事发至今日已过八天,受害者一直都没有从学校处得到过监控录像,这给调查定论过程带来了严重的阻碍。其次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学校单方面在没有进一步调查该学生是否二次传播其拍摄的照片的前提下,要求该学生删除手机中的照片,但却没有留下手机、相关录音和影像作为物证,有帮助销毁证据的嫌疑。而且现在如果偷拍者把手机销毁,那恢复技术也派不上用场。因此,学生认为学校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失职行为,没有认识到偷拍裙底是治安案件,而非学校私事,不应该帮助毁灭证据,企图息事宁人。
8、如果如传言所说,该偷拍男生确有精神疾病,请出示相关医学证明。
9、受害者至今没有得到偷拍者本人的任何回应和道歉,即使在舆论发酵后他也一直处于隐身的状态。学生要求,不论学校处理结果如何,受害者本人都需要偷拍者的公开道歉。
我们收集完学生相关意见后,也认为在这次事件中除了学生诉求之外,也应该关注几个重要的意识层面与法律层面的问题:
1、我们咨询了律师,在这样偷拍事件中,证据难以收集,尤其是在偷拍者删除照片后,基本无法得到证据,除非有监控刚好拍到,否则取证非常困难,更何况向学校申请调监控的程序困难重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女生应该如何维权与保护自己?
2、社会与学校对于性骚扰应该如何认定其情节严重性?一种观点认为,性骚扰的惩罚不应太重,可以酌情惩戒即可,也有观点应该从重处理。我们查阅了知乎一篇三峡大学法学硕士关于《知名高校男学生在女厕所偷拍被开除解析偷拍的法律责任》一文中找到,偷拍一行为侵犯了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被偷拍人有权要求侵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而在行政责任板块,根据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52条,关于开除学籍处分第6条,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等情况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性骚扰明显违反第52条中的第6种情况,因此衍生出来的问题是,这条规定有很大的由于认知产生的操作空间,以及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板块的应该如何认定,我们希望有更多法律专业人士能够在这个领域探索与解答。
以上是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广泛讨论的问题,性骚扰不是小事,女性维权有很高的成本,例如自己个人信息的暴露,维权成本高,学校层面的压力,但我们希望更多人能站出来。引用手怕被偷拍女生在文章中的一段话:
作为旁观者,即使不能为此发声,也至少不能共情偷拍者、帮他们找被原谅的理由,不能强化男性欲望的合理性、弱化女性受到的侵害的严重性。
作为目击者,请尽量当场制止或记录偷拍者的体貌特征,事后告知并协助维权。
作为受害者,请不要因为羞耻或是害怕而默默忍受,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收集好证据,勇敢地站出来反抗。
尽管官方不一定会给我们满意的答复,但我们通过自救和互助,同样能对这样的恶性行为说“不”。
希望大家能帮助广泛转发,共同讨论,推动高校女性保护环境的不断向好,以及学校更加公平公正公开处理,能够回答学生的疑问,让高校权力不要站在学生对立面,而是成为保护学生的最好武器。
【网评】原来有个朋友在杭州一个便利店遇到骚扰被说过一样的话,店员怼回去,那是不是有人偷东西,我们都得把东西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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