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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掛之達人案:警方再次動用殖民地法律「煽動意圖」

警方傍晚接管「開掛之達人」頻道,並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14條賦予的移除煽動刊物權力,將頻道內容完全刪除。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刊物」一詞似乎包括互聯網言論,但頻道內容是否符合「煽動意圖」罪定義,則極具爭議。

繼數日前的鄭麗琼案,警方再次動用殖民地法律,並曲解煽動意圖罪為極度寬鬆的「疑似鼓吹暴力言論」,未審先判且進行言論審查。

最後,被捕的頻道管理員電話應已被警方破解。如曾與他聯絡,請盡快做好保障資訊安全的措施。

#氣象巴打隨筆 #法律知識
這張圖是錯誤的,不要再傳了。

1️⃣電單車司機的律師團隊表示未曾發表相關言論。

2️⃣假設條文可按普通法原則解讀,煽動其中一個要求為被煽動者清楚煽動言行的存在,但言行毋須有實際效果,亦不必有指定對象

以電單車司機案情而言,他曾向公眾展示被視為煽動分裂中国的旗幟,難以說案發現場「冇人理」。

若要辯護的話,應該聚焦於展示相關旗幟本身是否煽動言行,以及他是否有犯罪意圖。

再者,被捕後公眾反應不見得會對案情造成任何影響。

3️⃣電單車司機仍然留院,一旦身體狀況合適會馬上提堂,請定期留意是否有最新資訊。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佩戴口罩(公共交通)規例》已刊憲,明日午夜起生效,重點如下:

👉🏻佩戴口罩的要求以發出指示的形式實施,每張指示為期最長兩週。

👉🏻佩戴口罩指正確佩戴,即須覆蓋口鼻,且口罩貼實鼻、下頦及臉頰;簡單來說,若有人於公共交通如右圖般佩戴口罩,仍屬違法。

👉🏻佩戴口罩的要求可因合理辯解獲豁免,例如:身體或精神疾病、損害或殘疾導致不能佩戴口罩;合法及有合理必要進食、服用藥物或保持個人衛生等。

👉🏻司機、交通工具管理人等若發現有人違法,可拒絕載客、要求該人佩戴口罩或要求該人離開。警務人員亦可移走不服從佩戴口罩指示的市民,期間可使用必要及相稱的武力。被移走的市民不會獲發還交通費用。

👉🏻《規例》失效日期為10月14日,即三個月後港府不能再以發出指示的形式施加要求,但行政會議可修改失效日期。

相關規例

(右圖圖片來源:HK01)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中華輝煌會舉辦的「慶回歸」晚宴出現群組感染,網上影片顯示食客載歌載舞時未有佩戴口罩,餐廳可能違反《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下要求進食時間外佩戴口罩的指示

根據《規例》,旺角雅蘭中心稻香酒樓的業務擁有人或經理有機會須負刑事責任,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食客則毋須負上刑事責任

(網絡圖片)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