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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書生
//楊森同其他泛民人士被判的「未經批准集結」,書生都有認識的朋友中左招。

依條係徹徹底底既惡法,本來係 97 前因為抵觸國際人權法已被廢除,但 97 後又死灰復燃,成為經常打壓異見人士的《公安條例》之一。

既然公民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意思即係可以隨時自由和平集結,咁點解集會人士仲必須要有警方的「不反對通知書」,先可以合法集會?

最荒謬的係,即使個集會或遊行明顯係和平、無破壞社會安寧,都仍然可以因無警方「不反對通知書」而入罪;咁究竟係「通知」定其實要警方「批准」?

咁簡單既邏輯問題,香港法庭卻指相關規定無違憲,只要警方對遊行集會的限制符合「相稱性」同「合理性」就得。

****

書生都多次承認同說明「自由並非無邊界」,但依條邊界交由現今「警方作出判斷」,就係其中最大的盲點。

沒錯,部分法律界「專業人士」實話可以司法覆核,唔係無制衡。問題係公民要制衡的成本過大,同著力點都用錯。

第一,打官司要時間、要錢;假設(同時亦係現實)警方每次都不發「不反對通知書」,而公民都要司法覆核先可以遊行集會到,咁公民要幾多錢同政府鬥?

相反,點解唔係直接廢止個法規本身,而將責任放返落政府同警方上,例如每次警方要反對遊行,必先獲法庭手令,或在緊急情況下行使相關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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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反思法律 #831遊行 #楊森 #未經批准集結 #書生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