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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林卓廷首度入獄 披露7.21受查警身分罪成囚4個月

【明報】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等案件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的資料。林卓廷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受審,案件今(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啓亮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為林卓廷首度入獄。

控方早前結案陳辭稱,林卓廷在記者會上多番以尖酸刻薄的言詞批評警方,已充分傳遞有關信息,根本毋須披露游乃強受查,披露亦與公眾利益無關,遭辯方反駁說法如同「鴕鳥埋頭入沙」,並表示警方當日沒有保護市民之餘,更將游乃強調至專責查7.21,正正是「事件後最醜陋嘅環節」。(全文

#20220126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休班交通男警超市偷拍女子裙底判囚四周

【Now新聞台】一名休班交通男警去年初在尖沙咀超市偷拍女子裙底,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四星期。

38歲被告蘇賢浩被控於去年1月21日,在尖沙咀美麗華廣場商店Donki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即是用經剪裁的環保袋收藏手機偷拍女子裙底。

法庭早前裁定他罪成,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重犯的機會中等,在審訊過程中全盤否認尾隨多名女子以及使用電話搖控偷拍,但證據確鑿,店內多部閉路拍攝到案發經過,認為被告毫無悔意判囚四星期,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原文

#20220126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物管經理認5項展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 續還柙下周一判刑

【頭條日報】41歲物管經理去年6月至7月在上水及高等法院多次張貼海報,內容包括指斥唐英傑案的3位法官為「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時代革命無罪 光復香港有理」字句,再被搜出48張數碼海報,當中指稱特首和警方為「毒婦」及「全港最大犯罪集團」等,原被控8項展示及管有煽動刊物罪。經認罪協商,被告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其中4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及1項管有煽動刊物罪。控方原申請將餘下控罪存檔法庭,遭辯方反對做法缺乏法理基礎,《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亦嚴辭質疑「(條例中)冇話你唔准做就乜都可以做?」並拒絕申請,控方轉而申請撤回餘下控罪。

辯方引述5個本地及前英國殖民地同類型案例,當中皆以罰款為主,指言論自由更形重要,法庭不應害怕或憎恨批評,亦不應以聆訊回應。羅官押後案件至下周一早上判刑,期間被告續還柙看管。

案情指,去年6月11日蔣姓男被告在上水住所附近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外貼上2張海報,其中一張提到「612手足仍在,不見不散,你們還在嗎?7點銅鑼灣街頭見」,圖像中有穿上裝備的示威者揮動「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另一張海報寫上「應承我哋保持憤怒」。被告同月23日再在該處貼上海報,上寫有簡體字「时代革命旡罪 光复香港有理」,配以毛澤東肖像,其時唐英傑案同日開審;7月28日唐英傑定罪翌日,被告再次於同地貼上海報,指斥「港共狗官埋沒良知必然死全家,千古罪人遺臭萬年」,附上標籤「#無恥#國安法狗官」等,配以3位主審法官肖像、塗污區徽及特首林鄭月娥上鎖鏈圖像,翌日唐英傑於高等法院求情時,被告再在同層男廁貼上相同海報。

去年8月6日被告於粉嶺北區公園外被警方截停拘捕,檢取了其電話及2個USB,當中發現了48張數碼檔形式的海報,內容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指稱特首和警方為「毒婦」及「全港最大犯罪集團」、「黑警死全家」、稱國慶為「國殤」、稱中國共產黨及其支持者為「共狗」、「抗爭重燃革命之火」、以「義士」正當化抗爭、以「烈士」美化七一刺警疑兇梁健輝、「狗官」及「國安狗」等。被告警誡下稱「阿sir,貼嘅所有紙張都係我做嘅」,對唐英傑案3位法官判決不公表達不滿。

被告認罪前,控方代表檢控官勞泳珊交代雙方經協商,打算將其中3條控罪存檔法庭,辯方代表大律師關文渭質疑做法無法理基礎,了結控罪「好重要,法庭唔應該(將控罪)無了期掛喺頭上面」。勞泳珊解釋《裁判官條例》第19條沒有禁止此做法,羅官嚴辭質疑「(條例)冇話你唔准做就乜都可以做?」續指「法律話你可以做你至可以做」,最後認為「(控罪)有罪或無罪,從來唔應該冇處理過放喺法庭裡面」,否決勞泳珊申請。(全文

#20220126新聞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