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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警方拘10人涉無牌管有槍械等 部分人涉反修例事件

【星島日報】警方拘捕10人,包括9男1女,涉嫌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等,部分被捕人與反修例事件相關。(全文

#20211214新聞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羊村繪本案】終院:國安嚴格保釋標準適用非國安法罪行

【獨立媒體】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五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時任秘書伍巧怡早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爭辯《港區國安法》嚴格保釋條件,不能延伸至非國安法罪行。終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今日頒下判辭,並確立《國安法》的嚴格保釋標準,適用於其他罪行,只要該罪行本質上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終院明確表示,羊村案的煽動刊物罪,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代表伍巧怡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提出的法律爭議,是「國安法第42(2)條的嚴格保釋要求,是否可以應用於非國安法罪行,例如本案控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

終審法院三名法官在判辭引述,上訴庭早前拒絕受理伍巧怡的上訴許可申請時,已表明國安法第42條中「危害國家安全行為(acts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的意思,是該行為本質上能夠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但該罪行不限於《港區國安法》,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同樣適用。

終院在判詞指,《港區國安法》未涵蓋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例如《基本法》23條有關叛國、煽動、竊取國家機密。《刑事罪行條例》第9至14條,則有處理煽動罪,終院認為《港區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與本港現有法律「雙軌並行(operate in tandem)」。

判詞未處理申請方在庭上提出的一個議題,潘熙曾提出《港區國安法》是一整個「配套(package)」,例如不設陪審團審訊、傳媒不准旁聽。潘熙指要求公眾有實際需要,一個被告若不涉及《國安法》罪行,他享有的權利是否會消失。有關陪審團的條文,國安法46條是指「高院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等理由,毋須陪審團情況下進行審理」。(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庭決定理由書(英文)

#20211214新聞 #羊村繪本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譚得志被指煽動案 控方結案:憲法確立中共領導地位 辱罵中共或違反煽動罪 憎警察等同憎政府

【立場新聞】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14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提到,中國共產黨有憲法確立的領導地位,「係憲法確立的國家最高政治力量」,亦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最高力量,因此「唔尊重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實際上係否定一國兩制的根基」,故辱罵共產黨便有機會違反煽動罪。

此外,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法官將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2 日裁決。

辯方指, 煽動罪 (即《刑事罪行條例》第 9和第10 條)說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惡感及敵意」,相關字眼的「定義光譜非常之闊」。簡單而言,煽動意圖意指煽動者希望「他人心裹有Emotion (反應)」。但這些字眼十分虛無縹緲、含糊不清,令人難以遵循,有違「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的原則。

辯方又指,煽動罪不相稱地限制市民自由。辯方強調一條法例要視乎它有沒有正當目的(legitimate aim)、是否可以達到相關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以及是否必要(no more than necessary )。法官質疑,一個合法政府產生的任何條例,「係某程度上都係合法架喎」。辯方不同意,指這視乎立法的目的,而且法例都可以變得不合時宜,煽動罪立法背景為君主制度,當時當權者高高在上,但這已不適用於當今社會,英國和紐西蘭亦已廢除煽動罪。

辯方又指,《釋義及通則條例》 附表 8 列明,原有法律中的詞語和詞句在 1997年 7 月 1 日後的解釋。當中,針對原有煽動罪所包含的「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但不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被告叫喊有關「共產黨」的口號,未必違反煽動罪。

控方強調「唔承認共產黨有領導地位,實質上係挑戰憲制秩序」。控方又指,「警察作為維護香港秩序的重要一環,對警方有憎恨的話,必然是憎恨香港政府」,「如果有人憎恨香港警方,當然要睇所有證據,有可能憎恨警察等於憎恨香港政府」。(全文

#20211214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案押明年2.22裁決 官下令警啟錄影機拍攝公眾離去

【頭條日報】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早前在街站發表「光時」、涉嫌辱警、仇恨政府等口號,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等 14 項控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期間法官陳廣池怒斥公眾席喧嘩的旁聽人士,警告旁聽人士干犯藐視法庭罪,表示他們「自律精神十分薄弱」要求警務人員準備攝錄器材「對住公眾席」,警員隨即拿出已裝上腳架的錄影機,瞄向公眾席,惟仍未啟動錄影功能。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22日裁決,法官陳廣池完庭前下令警員開啟攝錄機,拍攝公眾人士離去。(全文

#20211214新聞 #20200524銅鑼灣 #批評政府言論 #20200117大埔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四男女涉私家車內商破壞輕鐵站 辯方揭車CAM片或受干擾 官不准控方押後索專家意見

【眾新聞】警方前年9月在屯門的一輛私家車上,發現鐵錘、印有警員資料的單張等,遂拘捕車上三名男子。警方事後按行車紀錄儀片段,發現三人曾與一名女子商量破壞輕鐵站。四人否認串謀損壞財物罪,今(14日)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早前發現控方播片時有13秒消失了,質疑行車片段遭干擾,控方今申請押後索取專家意見解釋。辯方強烈反對,批評控方早已分析片段卻沒發現問題,與人無尤,認為若辯方每次提出對被告有利情形後,控方都有機會再寫報告反對,情況將如「無底深潭」,造成不公。法官姚勳智最終拒批押後。

控方庭上早前播放一段47秒的行車紀錄儀片段,佐證被告在車內的對話。辯方其後發現,若用其他軟件播放,片長卻是1分鐘,而該13秒出入正可顯示片段或遭干擾。辯方截圖顯示,影片畫面原在屯門大興商場附近,於48秒時卻突然跳至前一天凌晨的公路畫面,指出證據存有連鎖性等疑點。

控方得知辯方爭議後,今申請將案押後4至6周,以待索取專家報告解釋,並建議先定再訊日期,控辯雙方屆時再商討何時續審。

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陳偉彥強烈反對押後,指辯方用數個軟件已輕易發現問題,控方明明已找法證專家分析但仍沒發現,與人無尤。大狀批評,若辯方每次指出證據不盡不實等對被告有利的情形,控方都有機會再寫報告反對,情況將如「無底深潭」,絕非程序公義,更何況案發至今逾2年,中途腰斬審訊絕不恰當。

控方外聘大律師梅松回應指,是次爭議是在審訊期間突然提出,並堅稱控方使用VLC、Window Media Player等播放軟件均沒出現相關問題,因此並不知悉片長差異,絕非有意不處理。控方又認為,該額外13秒很可能只是原片的殘留影像,現階段斷定專家不能給予確切答案是過於武斷,相信專家起碼可解釋影片的編輯記錄。

法官姚勳智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拒絕押後審訊。(全文

#20211214新聞 #0905屯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