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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消息:夏博義開審前遭剔出「美隊 2.0」案 南早:法援署人員親到赤柱監獄「警告」馬俊文

【立場新聞】《南華早報》今日(1 日)引消息指,現已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判囚 5 年 9 個月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開審前曾被法援署職員親自「警告」,不應再聘任前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稱因夏博義曾在「爆眼少女」司法覆核案中,被法官批評。

消息人士亦向《立場》確認,馬俊文原本希望由夏博義代表,但最終在開審前,法援未有委派夏博義在審訊代表被告。《南早》報道指,馬俊文雖然堅持提名夏博義,但法援署發信表示不接受其提名,惟未有解釋原因。馬俊文及後被委派另一資深大律師蔡維邦。

政府早前指將推出一系列法援改革措施,包括不再容許刑事案受助人提名律師。《南早》引消息指,馬俊文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案早在區域法院開審前數星期,即當局宣佈「改革」法援之前,其代表律師夏博義已被踢出案件。當時,夏博義已兩次代表馬俊文在庭上申請保釋。

《南早》引兩方消息指,法援署在 8 月時曾派人到赤柱監獄與馬俊文會面,「警告」他不要再聘用夏博義,因當「爆眼少女」就警方在取其醫療報告未出示手令而司法覆核時,其代表大律師夏博義被上訴庭的法官批評。

《南早》報道指,馬俊文之後仍堅持提名夏博義,但法援署發信表示不接受其提名,但未有解釋原因。法援署向《南早》確認,夏博義仍在法援律師名冊上,並稱署方將以受助人的律師為依歸,考慮個別律師的經驗和專長,及案件的類別和複雜程度,並按既定準則決定該律師是否適合接辦有關法援個案。報道另引述法律界消息指出,相信夏博義被剔除只是個案事例,因馬俊文希望案件以中文審訊。(全文

📌 相關報道:Hong Kong Bar chief Paul Harris ‘removed’ from national security trial by legal aid officials against activist client’s wish,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20211201新聞 #港區國安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林卓廷疑披露廉署查游乃強涉受賄今開審 辯方指7.21與公眾利益關係「史無前例」

【眾新聞】正因47人初選案而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三次記者會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游乃強的資料,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今(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指,林卓廷從未披露廉署調查游乃強涉嫌受賄,只披露有警員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而披露該罪行並不受限制,並強調7.21與公眾利益的關係「史無前例」。

林卓廷(44歲)今精神不俗,向公眾席揮手。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林則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被指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犯案,他就三項控罪答辯時表示:「法官閣下,我絕不認罪。」

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供稱,他在7.21事件後兩日約見林卓廷,邀請他以證人身份接受調查,兩人於7月25日在立法會辦公室內會面。李當時向林透露,有關調查牽涉警員懷疑收受賄賂及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提醒他不可向任何人透露調查內容。

辯方指出,林獲李提醒不能披露調查內容時,曾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不受防賄條例限制,李今表示:「絕對冇咁嘅事。」

李亦不同意辯方的解讀,強調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貪污的內容在調查上有重疊,「涉及嘅人同事都係一樣,基本上係不能分割兩案調查」,故有關披露同樣受《防賄條例》所限制。

辯方最後問:「你同唔同意,如果有警察唔執法保護市民,喺香港歷史上係同公眾利益牽涉好大嘅一件事?」李回應謂:「冇錯。」(全文

#20211201新聞 #0721廉署調查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自行抗辯洗脫管有雷射筆罪 19歲青年入稟告控方隱瞞警員供詞 索償52萬元

【眾新聞】現年19歲的青年被控在前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雷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早前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抗辯,獲判脫罪。事隔半年,他今(1日)以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文件,而文件內容與警員的證供有矛盾為由,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取52萬懲罰性賠償。青年透露是次入稟同樣未有聘請法律代表,「相信自己呢刻仲有能力處理」,坦言即使勝算不大仍欲尋求公義。

入稟狀指,原告彭裕謙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2020年11月,周將高級警員2031袁浩雲(音譯)及高級警員10610陸卓培(音譯)在10月底錄取的的書面證供交給原告人。原告人稱曾索取更多資料,周表示沒有資料要進一步披露。

但在案件審結後,原告人發現袁及陸在去年10月中錄取了另一份口供,當中披露袁在6月3日曾處理一支黑色雷射筆,而該雷射筆的證物編號與他在庭上所稱的不同。

原告人認為,周知悉有10月中錄取的書面證供,但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而袁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原告人蒙受損失。原告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彭裕謙在庭外坦言,是次入稟關乎公義問題,即使勝算不大仍會嘗試。在刑事官司中自行抗辯的他透露,今次索償亦是自行入稟。他自言是最熟悉案件證據的人,相信由他處理案件最為適合,亦相信自己有目前仍能力處理。(全文

#20211201新聞 #1111旺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