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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昨日以《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向《蘋果日報》人員採取搜捕行動。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非常有疑問」,他指出,「勾結」要有對象,但傳媒刊登文章,是全世界都可以閱讀,內容亦非機密,質疑報章刊登文章「如何為之勾結?」。他批評,現時做法是懲罰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因若任何人只是發表意見,外界也可表達不同意,質疑為何會構成警方所指的「勾結」。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8%81%9e/article/20210618/s00001/1623955028374

#明報 #明報即時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陳文敏
// 香港立法會周三(10日)三讀通過《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海外律師參與任人一口弓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必須取得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並設有甄別和覆核機制,其間行政長官若然拒絕申請,相關決定不能被挑戰或進行司法覆核。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修例變相是假設海外律師不准來港處理國安案,亦削弱安案被告的權利。

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院訪問學者黎恩灝接受《追新聞》訪問時表示,今次修例認許的程序、條件,完全是政治決定,而非申請者(海外大律師)的專業能力和經驗為依歸。他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為例,香港法院本來已認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辯護,裁決亦明言其決定是基於Tim Owen在相關法律的經驗會有助「港區國安法」法理學等發展,但最終引來人大釋法和政府修例,完美反映政治凌駕法治的結果。 //

【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陳文敏憂變相假設洋狀不准赴港參與國安案 黎恩灝:完美反映政治凌駕法治】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

#timowen #國家安全 #律師 #海外律師 #港區國安法 #陳文敏 #黎恩灝 #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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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小彤群抽會」案陳文敏質疑警濫權】
【批「最起碼表面證據都看不到」】

香港為《基本法》23條立法後,外界觀望第一宗案件會是甚麼;結果,鄒幸彤母女等8人的「小彤群抽會」貼文煽動案成為「第一滴血」。法律學者陳文敏接受本台專訪時質疑警方濫權,更從法律層指,根據相關的帖文內容,並不會觸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令人仇恨中央和政府」,他直言「睇唔到點樣違法」。

因為幾篇帖文,鄒幸彤母女等8個人,成為23條立法後「第一滴血」。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於專訪中亦提到這案件:「其實是否警方濫權呢?如果看回貼文只純粹講個人感受和個人日誌,去懷念當日去過六四集會,完全沒有煽動市民做甚麼。他們只可煽動大家不要忘記六四這日子,可以煽動大家可以私下去懷念,私下去悼念這件事,用你的方法悼念,不一定不合法的這些做法。在今次拘捕行動中,我連最起碼表面證據都看不到。」

香港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煽動不需要有暴力意圖,陳文敏擔心會與《基本法》有衝突:「普通法有其他國家認為條例太空泛,一定要寫明有煽動暴力才算違法,但23條今次改變這做法,寫明不需要一定是煽動暴力,如果寫明不需要涉及暴力都可定罪,究竟會否與《基本法》中,言論自由保障互相衝突,這是法院日後要面對的問題。」

他表示,日後「快必案」終極上訴的判決,便會涉及這問題,希望法院屆時可以作出糾正:「23條與國安法不同的地方是,終審法院已表明,終院無權決定國安法的條文是否合憲,但23條立法是本地立法,地位是不同的。23條立法一定受制於基本法,甚至受制人權法案。」

#陳文敏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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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爭議|懲教署譴責陳文敏評論失實誤導】
陳文敏: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港府「反駁隊」周三(24日)深夜發聲明,譴責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專欄一篇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的假釋規定,可能令法例變得具追溯力的文章「失實」及「誤導」。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就反駁,懲教署至今仍未界定何謂「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批評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專欄,以題《追溯效力》撰文,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修改假釋規定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懲教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撤銷非《國安法》定罪囚犯的假釋安排;以及賦權懲教署重新考慮法庭已考慮的因素,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而令23條具追溯力,此舉與《香港人權法案》違背。

懲教署周三近午夜發新聞稿,點名譴責有關文章「失實」及「具誤導性」,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又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他的文章只是提出有兩個值得爭議的法律觀點,大眾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他只是提出質疑的言論就受到港府譴責,反問還有誰會有勇氣向手執公權的人提意見。

陳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學者心態」角度出發,睇分析請到限時動態或留言區點擊連結閱覽詳細報道

#陳文敏 #假釋 #追溯效力 #23條 #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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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爭議|港府:囚犯非必然獲減刑】
【鍾翰林:23條立法前獲減刑是慣例】

港大教授陳文敏在報章撰文分享法律觀點,換來被港府譴責「失實」。懲教署在新聞稿中,聲稱香港法律從未給予囚犯「必然提早獲釋的權利」,但無論懲教署網頁、《監獄規則》及流亡釋囚鍾翰林,都提到刑期扣減是「一般慣例」。鍾翰林亦稱,目前已出現非《國安法》囚犯被「加監」的個案;懲教署至截稿未有回覆。

港府「反駁隊」在譴責港大教授陳文敏《明報》專欄文章的新聞稿中,聲稱「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但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69(1)條列明,「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而當局在23條立法後加入1A條,賦權懲教署長可因不信納囚犯提早獲釋「不會危害國安」而不予減刑。

曾因《國安法》定罪服刑、假釋後流亡英國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向本台透露,每個被定罪的囚犯都會獲發一張類似身分證的文件,當中會列出「最早釋放日期」及「最遲釋放日期」,一般囚犯的出獄日期,都會以已扣減三分一刑期的最早日期為準;即使在監倉內因紀律問題而被「加監」,亦鮮有囚禁至法庭最初判下的「最遲釋放日」。

鍾翰林說:「其實是沒有人拿不到三分一(減刑)的,就算他(囚犯)獲不足三分一,都有機會只是因為違反紀律『鎖水記』(單人囚禁),俗稱所謂『加監』,即是延遲最早釋放日期,最多可能比原定最早釋放日期遲一至兩日。甚或我聽過可能經常打架的,都是遲一、兩個月都會出獄……沒有人會完全沒有三分一(減刑),從來都不會有這件事發生,這是一個慣例。」

而懲教署網頁的資料,亦有清楚提到「一般而言,囚犯都會獲得減刑」。

另一方面,陳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學者心態」角度出發,預視23條立法後或會有因非國安相關罪行入獄的囚犯,被懲教署以23條下的新假釋規定影響,因而在報章提出他的法律觀點。

但鍾翰林指,現時已聽聞在壁屋懲教所獲假釋的女政治囚犯,監管令中已被加入「不得離港」的條件;而陳文敏在文章中提及署方以國安相關法例,對付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的囚犯,亦可能已經發生。

#陳文敏 #假釋 #追溯效力 #23條 #明報 #鍾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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