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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裁決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D10 #朱寶田大律師
--------------
📌裁決結果速報
🔴A1-5, A7-10 罪名成立‼️
🟢A6 罪名不成立
(審訊期間僅A6有辯方證人出庭作供)
*庭上未有宣讀裁決原因,需靜待司法機關文載裁決理由書。

控方呈上判刑案例指引但不再讀出。A6辯方不申請訟費。

📌#求情 陳詞
👩🏻A1 劉小姐:
現年21歲,父母今天到庭支持。辯方所呈交的文件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有一封海外大學在2020年發出入學電郵,但基於擔保條件,劉小姐未能前往。辯方指從所有文件可見劉小姐一向努力不懈,為未來籌劃自己。


🙍🏻‍♂️A2 郭先生:
現年23歲,文件中有其他長輩及上司寫的求情信,家人今天都到庭支持。郭先生有上進心,努力工作。畢業後只任職同一工程公司,故有兩位高級職員撰寫詳細的求情信,顯示他勤奮工作,亦能在工作期間完成學位課程。官回應指可見A2也是有能力的人。

就案情上,辯方指雖然郭先生被捕時身上有鐳射筆,但希望法庭接納郭先生因職責所需要到地盤巡視及使用鐳視筆,所以才有帶在身上。就角色而言,兩位被告都沒有行為攻擊他人,也沒有帶領他人及預謀計劃參與本案,所以希望輕判。

辯方望能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及為A2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A3 張先生:
現年19歲,辯方望為張先生索取3C報告,到時可以再作求情。官回應指,在本案中看不到有其他判刑的考慮,即使他清楚知道可以為年輕人判處3C.

辯方交上兩封各由被告及其家人寫的求情信,皆指出張先生有禮及有孝心,勤力讀書。辯方指案件上沒有證據顯示張先生有預謀參與,他僅在警方推進時間前到場及逗留,但不知他逗留及參與多久,他沒有親身使用暴力,身上的衣飾都只是防護性衣物。


👩🏻A4 梁小姐:
現年22歲,2019年時僅19歲。案件上梁小姐僅因逗留在現場,但她沒有實際行動及說話參與現場的暴力行為,故望以較低量刑起點平衡梁小姐的年輕

辯方指梁小姐是很友善的人,此事不符合性情。


🙍🏻‍♂️A5 黃先生:
在案情上,黃先生背包中的只有防具,即使有逃跑但被警方推跌在地也沒有掙扎,無攻擊警察的層面,僅因衣著鼓勵現場人士,壯大聲勢。

黃先生有一封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今庭上讀出尾二兩段:
👉香港正在經歷重大事件,作為香港人,有自己的想法,亦會希望切身關注香港改變,在社會運動中堅持表達,這是他在童軍時學到的格言:遵守紀律下關於未來。希望法官明白,我的關注、行為,是在規條及紀律下進行。」

故辯方由此指黃先生不是一個暴力支持者,即使衣飾被裁定壯大聲勢,但一定不是鼓勵暴力。由於事件出發點僅是一刻的社會氣氛,故望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A7 吳先生:
現年23歲,是一位補習社老師及經營者,庭上沒有求情文件呈上。就案情上,吳先生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而被裁定罪成。沒有證據顯示他是長時間參與,而最暴力的場面僅在19:30前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辯方指吳先生當時正身處在美麗華,故不知道現場的嚴重性。辯方律師又引述黃之峰一例,指判刑上考慮個別人士的舉動。故望輕判。

👉辯方又指要考慮到他們的出發點,此案參與集結的人士沒有刑事紀錄,他們有大學生、有正當職業人士,一如前一位被告黃先生所指,他們集結原因僅是為了改變香港。


👩🏻A8 韋小姐:
就案情上,韋小姐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以提供急救醫療方式參與「暴動」理應有別於僅逗留現場,因為救護此屬美事。

現年27歲,大學畢業,現任職一學校老師,大學同學、老師及舍監皆願意為韋小姐撰寫求情信,但今以簡短陳詞取代。


👩🏻A9 卓小姐:
現年25歲,2019年傳播系畢業,今在一電視台任職主掛,同家人同住。

在扣減上,辯方望法庭考慮較低的參與度及角色而用較低的量刑起點。卓小姐在被警方截停時,暴力行為已停止故無證據顯示她有直接參與。

辯方指事發時在2019年8月,是抗爭的初期,會吸收很多不同市民到場支持、觀察、好奇,因為是前所未聞的事件。在2019年的8月,沒有人知道原來身穿黑衣在現場逗留,亦被當成參與暴動,直至今日頒下眾多案例,大眾才有所認知,故望輕判。


👩🏻A10 潘女士:
就案情上,潘女士僅因為逗留現場及壯大聲勢,以及為他人提供急救而被裁定罪成。辯方指潘女士是低程度的參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有使用暴力或向警方作出挑釁,在她被捕時,激烈的行動已告一段落。提供急救也不是鼓勵暴力的行為。

辯方取採前一位學友所言,在抗爭初期,有多市民不知身穿黑色會招來此等嚴重後果。

潘女士在單親家庭長大,在2008年時跟前夫離婚,現時依賴綜援維生,要獨力照顧三位子女。辯方望法庭考慮潘女士的二女有情緒病、細仔仍在求學,家庭環境不容易,在量刑上從輕,避免對她的家庭有壓毀性影響。


👨🏻‍⚖️官考慮到刑期一向都長,故下一庭日期定在3月也不會有不公平問題。故本案押後至3月5日早上09:30 再作判刑,期間僅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按:官最後批准在法官離席後,各被告可以留在犯人欄數分鐘,方便給予指引,同望多幾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 D3: *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縱火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3代表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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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辯方指有欠公允
控方修訂控罪1及2,將D3及D4原本所面對的控罪詳情中「屬於美心公司的財產」改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二人反對修訂申請,D4律師認為是重大修訂,因為改變物品的擁有人 。辯方律師又指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時,問及店舖中食環牌照的涵蓋範圍,雖然沒有問及店鋪的擁有人,但控方或許在辯方盤問後才醒覺自己忽略了美心同東海堂的關係,才借上一庭後的空檔期作此修訂,改變檢控基礎,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認為修改只涉一位證人作供,對辯方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建議若辯方覺得不公,可以申請重召證人。聽過兩方陳詞,法庭終批准控方修訂。兩位被告重新答辯下亦不承認控罪。



📌 PW5 繼續作供,控方多次想借覆問補充主問的疏漏
PC24458 邱敬鴻(音) 繼續作供,D3辯方盤問時,邱不同意自己在2021年3月16日,沒有將工作本交予DPC19145。在控方覆問下,邱補充自己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組跟警員8711數據檢視語音及訊息時,首次觀看及聽取17秒的語音及訊息。

覆問期間,辯方及法庭屢次反對控方提問,辯方主要指出證人在盤問下的答覆清晰沒有歧義,控方不應借覆問階段問及自己主問所遺漏的提問,以及擴大證供。

首先,控方引述張律師曾問及邱在3月16日回到警署後向張幫辦匯報,及後張甚麼也沒有跟邱講,邱當時解釋「唔係」。控方邀請邱澄清「唔係」之意,邱原本想借此解釋自己在3月10日的工作內容,但遭辯方反對及法庭提點下,終簡單回應指「張幫辦叫我完成之後的調查工作」。

在上一庭辯方盤問期間,邱指出3月16日有見過警員19145但沒有書面紀錄,因為當時取了數據檢視結果就想立即提交予他所以遺留紀錄。當控方想進一步「覆問」邱在3月16日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原因,遭辯方反對提問。

辯方引述自己盤問稿,指出邱同意「無任何紀錄在3月16見過19145及交予他3隻CD」一問題,及後邱氏反對辯方所指「冇紀錄係因為無呢回事」,辯方指證人回應清楚。同時法庭亦指主控主問期間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雖因其證人口供沒有紀錄,但當時亦沒有阻止控方盤問,亦因超出覆問範圍而終不批准發問。



📌 鄭負責製作對話列表及燒成光碟
PW6 PC8711 鄭頌升(音)教徒 作供,他在2007年加入警隊,2015年起是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成員,負責數碼及鑑證方面工作。2020年3月10日就此案件撰寫了一份證人口供。

證供內容主要提及鄭接收及儲放本案證物,當中有提及邱警員數次出示搜查令,聯同鄭警員檢視數據。邱警員亦有分別選取98項 WhatsApp 聊天紀錄內容,以及265項不同戶口間的Whatsapp聊天紀錄,鄭整理成Excel表及作證據用,資料亦各製成一隻主碟及工作碟,再交予邱警員。

鄭解釋資料列表中的不同欄位內容....當中包括發送人、內容、時間等,唯獨無法顯示訊息是否轉發。鄭警員主要指出所有資料內容都是由法理鑑證軟件生成,截取過程不會影響影片、語音等質素,鄭警員自己沒有增減內容。



📌 辯方質疑邱警員事前已知悉對話紀錄
在2021年3月16日中,下午三時至三時二十分,鄭應上司要求在辦公室中同邱檢視數碼證據,邱在鄭的旁邊向他即時指出所需截取的數碼證據,鄭亦隨即紀錄下來。在20分鐘內,邱不是一直觀看數碼資料,遇到合適則叫停及讓鄭截取,辯方認為邱是早已知悉需要用到的數碼資料及向鄭指出所需內容,鄭不同意。他解釋自己會開出數碼證據,聯同邱看畢成個對話再截取相關紀錄。

鄭警員忘記如何運用20分鐘時間完成上述程序,亦忘記相關細節,僅記得邱指明要開啟涉案群組的對話,但邱沒有即時播放涉案片段及錄音,但及後鄭又表示曾打開及播放一段涉案影片。辯方就此認為鄭警員作虛假證供。

控方覆問下,鄭澄清自己在3月16日時有看過涉案影片及聽過相關錄音,因為自己在截取檔案後要確保能夠開啟,所以有播放。


📌 重召PW2 19145 ???
張大律師申請重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交予第三被告給報案室,至首次踏入法庭作供期間,警員不同意自己從沒有同被告交談,亦不同意自己沒有親耳聽到被告說話。



D3就特別事項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續,屆時就特別事項作口頭補充。期間擔保條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