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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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天后

D1:張(18) 🛑因另案還押中
D2:黎(18)

控罪:
(1)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D1-2企圖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個LED顯示屏,以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D1企圖縱火
D1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5)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4)的交替控罪]
D1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D2企圖縱火
D2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7)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罪(6)的交替控罪]
D2被控於同日於港鐵炮台山A出口外,控制及保管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辯方尚未收齊控方文件,即CCTV及警員證供;申請押後。

保釋:
🟢(獲批)D2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D1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須繼續還押及D2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林卓廷 🛑已還押逾14個月

法律代表:
辯方: #何博文律師

辯方作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其保釋,其中撤銷擔保人,由1萬現金加1萬人事擔保改為2萬現金。其餘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等條件將繼續。若被告在案件開審前無需再就其他案件被拘押,可以遵守以上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明年2023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作審前覆核。

散庭後,林卓廷高呼「大家身體健康!」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審訊 [2/5]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1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

10:05 開庭,正庭已滿

郭官表示昨天庭上未被知會辯方代表關大律師將缺席今天的審訊,自己亦沒有批准。辯方代表表示,昨天已去信法庭解釋並得到批准,惟郭官強調他本人沒有批准,並要求辯方尊重法庭程序。根據辯方信件,關大律師明天仍有可能缺席本案審訊,郭官向辯方代表確認被告權益能夠被保障以及審訊能夠繼續。

📍承認事實
-各被告的工會職位、工會登記、租用辦公室、銀行商務戶口等資料內容
-控罪日期內上述項目仍在進行中
-工會設立的社交媒體賬號及網站的資料,以及發佈的內容
-工會上載不同媒體包括蘋果日報訪問的內容及片段
-工會發佈繪本的電子版,實體版及影視版,並提供給不同商店供免費領取
-警方向各商店調查並確認工會提供繪本的情況及檢取繪本的情況
-工會上載親子共讀版及舉行親子讀書會
-工會週年年報,會訊等工會文件(2019-2021)
-各被告被拘捕時的細節及檢取的證物,包括透過D1 、D4、D5提供的密碼於電腦及手提電話,經數碼程序得到的聯絡媒體及商店宣傳繪本的對話,未發佈的《羊村投票日》截圖等
-各被告的起訴日期
-上述證物得到妥善保存

D1-D5表示明白及同意案情,郭官接納上述證物呈堂

控方開始展示部分證物實物及相片,讀出親子共讀版的導讀指引。證物包括印章、示威者裝扮公仔、由D3動議的不同議案(包括通過工會規則)。2020年2月1日的特別會員大會中,D3動議工業行動以向政府施壓,包括要求由中國來的訪客需要隔離及有防護裝備。

【11:15之後的審訊內容需要報料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24個月

控罪:
(3)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 大律師
========
關大律師申請盡早處理案件,因為被告將會承認第3,4項控罪,而第5項控罪將會存檔法庭,再繼續還押好有可能刑期已服完。

關大律師指就承認控罪的陳詞已書面存入法庭,如果屆時審訊(D4審訊已定於本年9月26日)及判刑法官並非郭偉健,則控辯雙方同意封存該陳詞,直至法官再有另外指示。若審訊及判刑法官是郭偉健,辯方有可能申請法官避席。郭偉健指誰是審訊法官仍有很多未知之數。

辯方陳詞指 暴動 及 有意圖而傷人 的罪責是完全重疊,因為承認暴動的原因是因為傷人。(暴動時間由傷人果刻開始)
所以刑期應同期執行。

控方陳詞則指暴動與有意圖而傷人是兩個不同時段的情況。(暴動時間早於傷人時間開始)

郭偉健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但是否有足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機會已從協助或鼓勵其他人而干犯暴動罪,是有可能的。

而且警方在觀塘海旁的海底找到一個袋,內有很多證物,包括當日衣褲,30公分長的刀,2支被削尖的鐵枝,及控方指稱用以傷人的軍刀。而警方於包著的報紙上找到被告的4個指紋。這些不只有機會是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還是判刑時的加刑因素。

這是郭偉健代入主審法官立場去提出的關注點,希望控辯雙方為此有所準備,並於2022年8月5日審前覆核時向主審法官陳詞。

由於辯方未必能於8月5日出席審前覆核(之前法官命令此日只是D4的審前覆核),故將與控方商討後,於7月29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告之法庭,就上述關注點的交代。

如郭偉健認為該交代仍有問題要處理,辯方則須派代表出席8月5日的審前覆核(或另定日子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3:* (15)
D4:梁(17)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___
D5代表今早得知D5確診, 未能出庭, 早前得到他的指示, 傾向認罪, 但就部分案情可能需要紐頓聆訊。 辯方昨晚收到控方修訂案情, 多了資料針對D5, 所以D5代表需要等待探訪後了解紐頓聆訊需要挑戰什麼案情及需要多少時間, 希望押後到8月16日提訊。

D3, D6, D7準備好答辯, 將會認罪, 希望與D1及D2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 但保留求情以等待9月5日上訴庭一宗國安法刑期上訴的結果。 D3, D7沒有擔保申請。 D6以原有條件保釋, 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及回校。

D4將會認罪, 希望與其他被告一併於8月20日正式聽取答辯及求情陳詞, 因為D4現時17歲, 案發時15歲, 建議法庭聽取答辯後索取一些報告, 如法庭同意索取報告, 判刑將會在9月後, 有機會看到上訴庭判決。 D4沒有保釋申請。

D3, D4, D6, D7的部分押後至8月20日0930正式聽取答辯, 為等候上訴庭結果, 會於9月9日處理判刑, 確實時間待8月20日作出決定。 控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各被告的犯罪記錄; 如有需要, 辯方需於不少於7日前存檔求情陳詞。

D5的部分押後至8月16日1430提訊, 如選擇認罪, 會於8月20日一併答辯。 如有紐頓聆訊, 希望在等候上訴庭結果前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辯雙方不反對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速報:
🔥D1、3、4、5、6、7認罪,罪名成立🔥

D2答辯、法律觀點爭議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2:阮(16) 🛑因另案已還押10個月
D4:蔡(20) 🛑因另案已還押10個月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274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

速報:
🔥D2承認第三控罪,罪名成立,第一控罪存檔法庭🔥

D4答辯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

速報:
🔥D1、3、4、5、6、7認罪,罪名成立🔥

D2答辯、法律觀點爭議及求情會押後至9月9日處理
押後期間D6繼續維持擔保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裁決 #庭外消息

D1: 黎 (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工會在2021年已被政府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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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決延至1600開庭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上)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

📌 1.1、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控方陳詞:
《刑事罪行條例》字面上並無任何限制不能採納最低刑期;
串謀控罪刑罰應與原本罪行判刑嚴重程度相稱;
立法背後理念希企圖犯罪、實質罪行刑罰一致;
國安法包含「與本地法律兼容互補」元素;
判刑要考慮阻嚇性。

郭官要求休息15分鐘,緊接處理最低刑期、案情嚴重性、求情。

D2大律師:
國安法實質與普通法刑事控罪的處理並無分別;
不能因控罪涉及危害國安,置之不理應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
即使求情有認罪因素都不能扣低於5年最低刑期,包括認罪扣減的三分一
—————————————————————

📌 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郭官欲釐清,若設有最低刑期,認罪是否求情因素?是否即使認罪也不能被扣減刑期?

辯方大律師:
國安法條文的「有期徒刑」指有一個限期的監禁,最後由法庭定奪限期;
普通法的扣減刑期因素仍然適用國安法案件;
『no further allowance for plea』唔係『no allowance at all』,認罪可以扣減。

🌟郭官:「點解最低刑期要去到呢個位出現?我哋唔會減刑,因為認罪而減刑。」🌟

D7大律師:
大律師認為根據國安法解讀,並無控方所講的「最低刑期」,有以下五點:
1. 國安法條文中未見明確「最低刑期」一詞
2. 立法改變現有法律、認可原則,必須透過清晰、明確的字眼改變。涉及個人人身自由的憲法權力,一定要嚴謹、狹窄解讀
3. 認罪三分一扣減讓犯事者有巨大誘因及早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4. 有特殊情況(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處理
5. 不代表所有阻嚇性刑罰都要透過最低刑期實現

D2大律師:
國安法45條「除本案規定外,按照香港特區其他法律處理刑事檢控程序」
呂世瑜案無直接關係,無需等待上訴結果
「fixed term」並非「final fixed sentence」

🌟郭官:「判刑從來都係酌情權,不過係演繹。唔係你一定要咁做,係我酌情,係我點行使。end result可能一樣,不過表達方式啫。」🌟

大律師講述串謀罪的歷史:
「Possible penalty of conspiracy into line with max with the case of substantive offence… If fixed and specified by law, the same applies for conspiracy」
以英文為準,「fixed penalty」或「minimum term」可以直接轉移至串謀控罪。混合《刑事罪行條例》之後最低刑期不適用。
—————————————————————

📌 1.3、被告被控「串謀」,但有「實質」干犯控罪

郭官指,被告雖被控串謀(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實際上已經犯法,substantive count(實質罪行,顛覆國家政權)做咗」。
「無論串謀定實質,你已經犯罪,十年就十年。作為考慮因素,你真係做咗㗎喇喎,不過告你串謀咋喎。你串謀得嚟同substantive有差異,咁冇咁重,可能法庭有酌情權喇。」

—————————————————————
【13:04】
郭官認為法庭所需時間比預計中多,下午繼續。

D4張耀良大律師:
會鼓勵閣下不需特別考量情節嚴重或較輕。D4肯定屬於輕微,不建議逐個被告再裁決何謂嚴重、何謂輕微。
———————————————————————————

📌 (續)1.2、認罪三分一扣減是否適用於最低刑期

D1伍頴珊大律師:
涉及最低刑期,以情節嚴重的 5-10年為例,都要考慮被告參與程度才有5至10的分野

郭官表示自己不太肯定,整個國安法而言,33條有減刑規定,包括自動退出不再犯事、舉報,甚至能免除起訴。是否整個法律架構,只可以去到33條才可以減刑?「若果要求減刑,開始犯法即刻唔好做,一係去舉報。唔係話你一定要做金手指,可以減刑甚至免予起訴,會唔會去到呢個階段?」

D2大律師:
人大常委特別設計國安法框架下,是否已經摒除Ngo案的三分一折扣?

控方:
特區本地法律適用。不代表本身一般認罪扣減不適用,只是不能低於最低刑期。

條例沒有講明最低情況,控方有案例,包括:
唐英傑高等法院人身保護令申請([2020] 4 HKLRD 382)
「Mandatory minimum sentences」;以及「Creation of minimum term neutralises and exercises independent judicial power」。

國安法有兼容、互補,已經考慮全部香港法例,特別指出一般情況下香港判刑法例適用。除非有牴觸,則以國安法為準,其餘原則基本上大致相同。馬俊文案62段上訴庭確認國安罪行有最低刑期。
———————————————————————————

📌 1.4、國安法33條:「從輕、減輕」處罰對判刑「檔次」影響

控方:
國安法33條:「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從輕」刑罰指就檔次作出相應扣減,「減輕」檔次可以由高檔次跌至低檔次,屬於兩個不同意思。

—————————————————————
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

📌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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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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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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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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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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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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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