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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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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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王婆婆十幾日前被一隻藍絲追住致血壓飆升,之後被送往瑪麗醫院接受治療。醫療報告指王婆婆有Hypertension症狀 (高血壓?)。希望發言時可以坐低

王婆婆稱會維持一貫公民抗命作風,唔答辯、唔自辯、唔求情、唔盤問證人,儘量保持沈默,希望法庭容許。

👨‍⚖️王官:保持緘默就唔需要法庭容許嘅,呢個係你嘅權力……你選擇保持緘默就保持緘默喇。另外法庭亦會批准你嘅申請,俾你係聆訊嘅時候坐低。

王婆婆稱(laap)過d文件但未睇哂。王官指被告需要在開審前了解控方指控及證據,法庭責任只是確保有時間同機會俾你了解控方證據同開審,當然你可以唔睇喇,呢個就係被告取態,法庭無其他嘢可以做。由上次聆訊起計已經超過1個半月,控罪是普通襲擊,案情簡單亦不涉及複雜文件,客觀上有足夠時間參閱所有文件。

王婆婆希望法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高等法院保安是否與警方勾結……王官指今日的刑事案件聆訊只處理被告是否曾作出控方指稱的行為,其他嘢請你透過其他渠道處理。

🟢 休庭,聽取答辯前法庭安排傳譯員讀文件俾王婆婆聽……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林希維裁判官
#判刑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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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即時監禁4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1/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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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案件的承認事實錯漏百出,被裁判官多番斥責,休庭15分鐘讓控方修改承認事實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就一宗於2019年10月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裁決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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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裁決速報:三項控罪均不成立 (詳情將於稍後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5/6]

D1 關(17)
D2 * (15)

🔺同案D3現年16歲,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其判刑待審訊完結時再視進展決定,期間批准D3保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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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因應辯方陳詞補上一案例,主要想指D3有向其他五人說Adidas內有何物品會再交別人。而D2代表指各人心智不成熟,不能以成年人心智考慮。然而法庭需留意各人有更換衣物及逗留長時間避開警方,並非如辯方所指。D2庭上作供亦說1823剛剛入大廈時D3已經告知各人Adidas袋內物品。

🔸辯方
D1代表
採納陳詞,立埸是從未管有控方所指Puma袋內火槍物品,沒有證據是D1放入袋。更換衣物控方也沒有證據黑色衫是D1換了白色衫後自己放入Puma袋。

D2代表
採用陳詞。裝有火槍背囊是棄置後梯,控方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被告身上找到文宣同被告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法庭不應予以比重。王官反問如有人身穿「光復香港」上衣參與示威,法庭也不應考慮其政治理念?

法庭早前已經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期間批准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3下次裁決需要出席處理其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楊(29)

修訂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今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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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嚴官仍要處理一宗審訊,案件由第一庭轉往第四庭處理。

控方指今日不需答辯,但申請修訂控罪,轉介區域法院文件亦已經交辯方,辯方確認收到文件,不反對轉介及修訂控罪,案件押後至12月1日 1430於區域法院提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網上起底 #審訊 [4/2]

梁(49)

控罪:
(1)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3)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時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詳情:
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男子A)的個人資料,(即女子B的照片及女子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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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張建波大律師

📌PW3 PC14108 許xx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確認口供所述分別以公眾身份及用戶登入多次溜覧本案Twitter涉案帳戶2個貼文P3及P4:

▪️P3帖文
帖文有多個hashtag 標籤,其中一個為「#熊仔餅」,貼文亦有一個hashtag是警員X的全名。帖文影片裹的開槍警員為X本人。

▪️P4怗文
帖文有一個hashtag標籤顯示X當時職級及全名;相片X與女兒B、C,原圖是學校活動照片,被改圖後兩個女兒揸刀,上下有字句。

證人其後在香港仔一屋邨截停被告,查問下被告自願將黑色手提電話解鎖予檢查,PW3開機後利用Twitter 軟件查看貼文看到被告所有貼文後將手機交予警員12776檢取。確認事後取證完成將電話交被告刪除相關之貼文。

🔸盤問
-取得被告手機後確認按Twitter後再禁頭象進入profile再禁出貼文之步驟
- P7手提電腦自己只問被告密碼,由另一同事檢查,冇看過內容
🔹沒覆問

📌PW4 PC12089 周亮x 作供
🔹主問
-現為國家安全處警員,2022年12月12日確認替檢取被告之電話P6及電腦P7拍攝共113張相片。被告在旁見證呈堂相冊P10所拍攝共113張相片。
-確認由PW1 PC 12776 㩒出被告手機頁面貼文,有些會放大再由自己拍照。其後各張相可見要看貼文之步驟。不是每個貼文也影,只揀了認為同案件有關才拍照。
- 第67-69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𘍭推貼文
-第70-73張相片 顯示被告帳戶主頁面貼文,之後多張相片也是𘍭推貼文
🔸沒有盤問

錄影會面對案件相關性不多,雙方同意不用庭上播放。

-控方案情完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

📌被告 作供
🔸主問
今年50歲,現職裝修公司項目經理,同意P10相冊113張相為拍攝自己電話及電腦之twitter貼文,對漫畫及改圖冇印象,貼文新聞在其他地方見過,自己從沒有發佈或轉推所拍攝之涉案貼文。Twitter戶口於2019年11月開設,因想看外國新聞及資訊,習慣使用是沒有登出,一開手機便登入Twitter亦只看其他人貼文,連怎樣看自己貼文也不肯定,自己日常社交媒體主要用Facebook。

而手提電腦Twitter也是一直登入並儲存用戶密碼,檢取之手提電腦是在2016年買因用開那部華碩筆電太慢,舊手提華碩手提電腦是在2020年新年大掃除時連同一些私人物品棄置,該電腦也有一直登入Twitter, 是在Windows使用browser 進入。

手提電話因有攝影習慣曾使用Twitter將拍攝相片貼文宣傳,但相冊113張相𘍭推貼文自己沒有使用手機𘍭發,被告個人估計可能由棄置手提電腦被其他人或駭客利用自己Twitter 戶口所貼或𘍭貼。

被告案發後上網找尋資料協助案件知道IP address由4組數字,每組3位數,每個供應商予用戶不同IP address, 所有用戶發佈資訊可以被追查到IP address。自己使用手機及家中router 會有不同IP, 2個供應商為CSL及和記,在案發前己一直使用,自己開審前有透過自己手機找IP address, 主控曾反對指被告非專家,法庭批准以普通人認知,D1及D2 截圖為利用手提電話檢查IP address結果,另辯方呈上手提電話及家中寬頻月結單。

確認家中檢取手提電腦要密碼開機,補充自己一直熄咗Twitter 之通知功能,被捕後才知Twitter 可遙距登出其他裝置。

🔹盤問
大學本科讀市場營銷及公共關係,畢業後從事工程工作,確認P6及P7證物手機同電腦只有自己使用,習慣社交媒體、會員戶口一向儲存密碼在電子裝置內不會登出,手機銀行帳戶則用指紋登入。

自己2022年左右開始重拾攝影習慣,2011年前也一直有影相。Twitter戶口2023年1月保釋後已經刪除。同意相冊可見Twitter 在2022年暑假有貼文介紹自己為攝影師。同意相冊中一些攝影貼文由自己所發,同意如有人like或轉貼 自己會知,但不是即時pop up message因自己熄咗通知功能,要禁入鐘仔logo才可看到。同意相冊內2022年11月一篇貼文 #大赤 #學生妹 是自己寫,為尋找業餘攝影工作用。

同意自己可看到自己Twitter帳戶貼文,如有人like, 轉發在鐘仔位置可以知道。棄置ASUS電腦是後備用,Windows版本較舊開機不用入密碼,但新手提電腦有。棄置ASUS電腦前沒有format過硬碟,只刪咗走影片,相片,工作文件,個人資料,沒有刪去溜覧紀錄或登出因覺得只是丟垃圾。確認Facebook在丟棄華碩電腦後沒有發現有異常活動。

同意Twitter 目的純粹看新聞,美國大選等。2022年暑假後開放影相照片,間中也有將打機圖片截圖放貼文,之前會like其他人貼文,不記得有冇𘍭載其他人貼文。相冊中可見有三千八百多貼文,被告指自己每日也會有貼文通常是遊戲截圖,但數千貼文有些不是自己貼。圖片14及44中該人貼文自己沒有follow,第18張相己有follow 此帳戶。同意相11中見到自己有follow 過300以上帳戶,但庭上指自己沒有全部follow,同意主問冇提。如果自己沒有貼文,同意理論上會在鐘仔見到有人留言及like。不同意Twitter有異常自己會知道,自己使用求其不會逐行去睇。自己不接陌生來電,不肯定有冇黑客勒索。確認帳戶密碼從未改過,案發時自己帳戶是公開任何人也可看

呈堂D1-11文件自己非作者,同意本科學歷同網絡安全等冇關

🔸覆問
-自己頁面要轉版面才見到
-自己只看主動發文的貼文

-辯方案情完-

📌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
兩項控罪為私隱條例下之不同條文,控方陳述控罪完素被告在沒有受害人同意下發放個人資料,披露該些資料相當可能造成傷害包括有4點。控罪(3)元素需要證明導致有指明傷害,男子A作供提及受驚,也有心理報告支持其說法。

案件主要爭議議是涉案貼文是否被告所發出。呈堂P2影片及截圖配有男子A職級、全名及女兒名字及「黑警死全家」,P4發文同控罪一有關指發佈男子A資料即其2名女兒資料,P3及P4發文者意圖令男子A蒙受傷害(控罪三)。辯方4名證人口供沒有太多挑戰,男子A心理報告也足以證明受到傷害。被告人作供前後矛盾,初期鐘仔功能熄咗,後又改仍有人like 及轉發。此外也有不合邏輯有違常理如丟電腦沒有刪走登入纪錄,希望法庭不接納其作供。同時認為D1-11 文件主要解釋IP address對案件冇關。施官對控罪三之男子A私人資料是否包括2名女兒相片及資料,主控指法例定義廣泛,沒有指明女兒,但客觀上如見到女兒可聯想到父親是西灣河開槍警員。

🔸辯方
辯方D1-11 文件主要想解釋IP address,不明白本案控方為何沒有用IP address 證明貼文是由被告手機或電腦發送,只依賴貼文由被告帳戶發送。PW1盤問下承你認對網絡及Twitter保安認識不多,同意網絡世界有黑客。 PW3同意首先接觸手機時狀態不在Twitter 頁面,其作供不可依賴。
被告作供已提出使用Twitter 習慣只作看新聞也沒有登出,沒有特別留意鐘仔通知。棄置電腦時刪除個人資料如相片,沒有刪除溜覽紀錄不足為其。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及電腦開鎖配合調查,希望法庭考慮接納其作供。

辯方代表同意裁判官指控方沒有IP address 只是沒有增強證供,代表認為只是環境證供,非直接證供。

案件押後至 10月31日 1030作裁決,期間被告更改報到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