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暴動
#判刑
D2: 羅(17) 🛑已還押17日
相關資料:
同案A1: 黃(24) 及A3: 周(19)
已於2022年10月13日於姚勳智法官席前已判刑:
關於A1,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二,以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4年監禁。法庭下令控罪一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5年監禁‼️
關於A3,法庭就控罪一,以4年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年8個月監禁;就控罪四,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認罪後為2個月監禁。法庭表示控罪一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2年9個月監禁‼️
*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
(1)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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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辯方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求情:
感化官報告相當正面,除有一些手文之誤外,其餘全部內容同意,被告與家人關係非常融洽,特別被捕後獲得家人支持及今天亦有到庭,被告深感悔意,被捕後家人亦面對極大健康問題,現在已好轉。雖然被告沒有直接傷害被刺傷的警員,但仍向該警員及其家人致歉;品學兼優,現時大學三年級學生,成績優異,已經申請過數度延學申請,背景良好,亦有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能考慮感化官報告,早日出來完成學業。引用幾個案例,均為17、18歲,均判入教導所。
判刑考慮:
當日發生的暴動於銅鑼灣高士威道閙市,案情非常嚴重,有人用磚頭搗路、有警員身體嚴重受傷等。經考慮過感化官報告非常正面,鑑於被告當時犯案只得17歲,當時身上沒有攜帶任何攻擊性武器,只是拎起兩個雪糕桶,屬於參與度較輕。
事後深感後悔,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坦白承認控罪,重犯機會低,亦有大量親友的求情信,評價非常正面。給予更新機會更為重要,望及早完成教導所,能及早完成學業及將來好好照顧家人。
控罪(1)及(3):
最終判刑:教導所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1/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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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選擇作供。D6代表呈上文件夾。
主問:
D6現年30歲, 居於天水圍, 現於中環任職運動治療師, 於2020年結婚, 丈夫為本案D3, 現育有一名兩歲半兒子。2019年11月, D6為瑜伽導師。
2019年11月12日晚上, D6於荔枝角任教瑜伽。當日早上D6在家, 當時與D3是男女朋友關係, 間中會到D3家中同居, D6當時與家人居於天水圍。當日早上D3到D6家中, D6發現D3沒有戴情侶手鐲, 2013年購買時他們承諾每日都要戴, D6發脾氣, 直到D3答應回公司拿手鐲。
當日離家時D6穿黑色外套, 平日她也是穿這件外套。當日背囊內有瑜伽褲。D3於文華東方酒店上班, D3和D6前往中環取回手鐲, 兩人乘搭西鐵, 用八達通由天水圍站搭到香港站, 於中環出口, 經IFC行天橋經怡和, 在遮打大廈下到地面。D6跟著D3走。由干諾道中走向畢打街, 看見有很多人聚集, 當時兩人沒有戴口罩, D3說放工的時候試過有警察放催淚彈, 氣味很難聞, 所以兩人去藥房買口罩。在藥房裡是D6負責選口罩及付錢, 藥房裡面也多人, D6需要圍著藥房大半個圈去付款, D6用現金付款, 之後就拆開, 給了D3一個, 然後自己也戴了一個。
戴了口罩離開藥房, 兩人便行干諾道中的行人路前往文華酒店, 走到雪廠街打算行去酒店員工出口時, 看到約幾十名黑衣人情緒很高漲地跑, 不知他們有什麼要做, 兩人怕有麻煩, 便原路折返畢打街。在畢打街D3聽了一個電話, 之後就踫見D3的同事, D3和同事開始聊天。此時D6走開了, 因為不知他們有什麼要聊, 以及想快點拿回手鐲, 希望D3醒目發現到會快點來找回她。D6走到德輔道中空氣監測站, 環境突然很混亂, D6不知應該怎麼做, 之後D3來找D6並拉著她跑, 跟著大部分人跑向置地廣場, 當時也有人向不同方向跑。兩人看見對面有人折返, 不知道什麼事, 兩人便跟著折返。D3叫D6脫口罩, 兩人便脫口罩, D6的口罩放在衫袋, 很快警員便來到, 兩人與其他人被督察拘捕。檢取證物過程中, D6向警員解釋她和男朋友回中環拿回東西, 拿回手鐲。警員問在哪裡, D6回答在文華酒店。警員說所以就被他們拘捕了, D6說不要說拘捕, 因為她只是行過。D6代表播放片段P301L(5) 03:28, 拍到上述解釋部分, 同一片段00:40拍到搜出瑜伽褲的過程。當日在警署的會面紀錄, D6也有對警方說他們在中環的情況。
盤問:
D6不是很熟悉中環, 但是大概知道文華東方的方向, 向警員解釋時不是直接指著文華東方的位置。事發前D6跟D3沒有一起回過文華東方, 但有一起在中環行街, 也曾經過文華東方。控方指昨天自己有實地去看過, 指有最近的路線, 兩人的路線要走多很多樓梯。D6不是很記得如何從香港站走到干諾道, 因為是跟著D3走。控方指他們不是要拿回手鐲, 是要參與示威, 所以才會走這個路線, D6不同意。
控方播放P301A新聞片01:38, 可見他們買東西的藥房。在天橋行緊的時候已經見到很多人, 但是到了地面D3才對D6說要買口罩。控方指兩人是想參與示威, 因為見到示威者全部都有戴口罩, 自己沒有所以才想去買口罩, D6不同意, 指示威者會戴口罩但戴口罩不一定是示威者。控方質疑買完口罩後為什麼不直接行去遮打街員工出口, 他們的路線不合理, D6指只是跟著D3走。
控方質疑當日買口罩$25/10個很貴和很浪費, 是否要逗留在現場, D6不認為是很貴, 本身的計劃是拿完手鐲會在附近行街, 但買口罩時打算拿完手鐲就走。控方指當日這些事已經發生三個小時, 普通市民是不應該戴著口罩去示威現場, D6指當日並不知道是這樣。根據截圖, 兩人1445買口罩, 控方指10分鐘買口罩也太長時間, D6指藥房有很多人, 也要排隊付款, 不記得實際時間。控方質疑兩人由干諾道走到畢打街要20分鐘這麼久, D6指當時D3聽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及遇到同事。控方問D6知不知道為什麼D3的同事戴上黑色口罩, D6指不知道。控方質疑跑的時候, 兩人不跑向遮打街, 而是過馬路才跑去置地。
覆問:
D6自己走開時是離開人群的方向, 而D3和同事都是走離開人群的方向。人群開始跑之後半分鐘, D3就找到D6。D6的住處行去西鐵站沒有藥房, 但天水圍有藥房, 可以買到口罩。離開天水圍去中環時他們不知道中環有堵路。D6不知道當時遮打大廈是否開放給公眾。
D7-9不作供, 不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000結案陳詞。各被告的宵禁及禁足令獲取消。D1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D1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1 之全部錄影會面,記事冊口供等招認可以接納為控方證物呈堂(庭上沒有講原因)
📌一般事項
-控方完成所有舉證-
控方呈上書面中段陳詞,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
3名被告皆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 150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指11月尾可作裁決但亦會視乎陳詞內容,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20201201太子 #審訊 [8/8]
D1: 徐(23)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 代表: #熊雪如大律師
D3 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
控方先呈上已修改的證人及證物列表。指依賴先前所呈遞之陳詞。
被告1代表指依賴陳詞,重申控方無直接或間接證據指明D1有份參與。
被告2代表指依賴陳詞,並指對於身份辨認有質疑。
被告3代表採納呈上之陳詞,並指控方所提出的片段當中,至少有5處有不能填補的空白位,例如P43-50關於旺角東站的截圖,當中1張所顯示的人物相當細小,很難證明是當事人;另的士司機證供指於馬鞍山新港城1期的士站放下該3名乘客,但於截圖顯示卻是新港城4期停車場出入口。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 裁決,批准3人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作判刑🔴。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
▶️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作判刑🔴。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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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主問及盤問完畢,詳情後補)
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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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A1譚(30) / A4高(26) / A6司徒(20)
A7盧(31) / A9袁(22) / A10梁(24)
A11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6個月;高已還押逾13個月;譚已還押逾12個月;梁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暴動 [A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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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月28日再訊,期間索取報告,A11蔡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41
相關新聞:http://bitly.ws/3968Y
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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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法官
#1001灣仔
#裁決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提訊
D1 譚(30) / D4 高(26) / D6 司徒(20)
D7 盧(31) / D9 袁(22) / D10 梁(24)
D11 蔡(33)
🛑盧,袁已還押逾17個月;高已還押逾14個月;譚已還押逾13個月;梁已還押逾12個月
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1)暴動 [D1-10]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D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1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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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關大律師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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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簡述案件後,根據被告當日衣着、裝備、環境因素,認為4名被告有份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並表示D2,3,5作供不可信。宣布D2,D3,D5,D8第1項控罪——暴動 罪名成立。
而D2第3項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罪名不成立。
D2,D3,D5,D8須即時還押❗️❗️
D1, 4, 6, 7, 9, 10 在3月20日10:00 求情,期間收集求情信及索取背景報告。
D11 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可以保釋。
辯方律師要2星期內向法庭提交書面求情及案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