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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被批「重國安」致經濟重創仍重推23條】 
【分析:立法勢在必行難被商界影響】

港府近來經常被指「太重國安」致經濟重創,惟在強烈爭議聲音下,港府周五(12日)仍在今年度立法議程上,向立法會重推《基本法》第23條立法,同時再加推俗稱「網絡23條」的《網絡安全法》。

兩項法案過去被外界形容為「惡法」,港府曾表示,透過該兩法案「全方位堵塞漏洞」,國安監控範圍由本地擴展至外國人和企業,以及網絡,以有效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其中《基本法》第23條被指比原訂「更辣」,港府曾表示有意納入「竊取國家機密罪」、「間諜罪」及「軟對抗」等罪行,不排除參考大陸《國安法》,最高刑罰恐終身監禁。

不過,近來香港經濟低迷,樓市、股市和消費市道等重大經濟指標均歷史性「冧檔」。不少商家和經濟學者紛擔憂,港府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走「凡事左三分」政策路線,犧牲原有獨特經濟優勢,嚇走大批外資。

親中的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近來曾公開指,香港有趨勢成「國際金融中心遺址」,若港府掉以輕心「可能會一語成讖」,又指必須爭取到歐美資金重返香港,才有望重振金融 。如今港府再推兩「高辣度」的法案,他又如何看?

施永青說:「我相信《基本法》23條立法是無可避免。《基本法》一早說明是香港自己責任…如果在(前特首)董建華年代訂立香港版23條,當時立法的話,好過現在將中國的《國安法》用於香港,適用香港多一些。在國安問題上,香港扮演甚麼角色和立場都影響香港的發展。之前就是反『23條』,搞到無法立法而導致後來的社會問題。」

施永青又強調,今年香港經濟仍有下調風險,惟與「23條」立法與否無直接關係,現觀望香港可否掌握兩大「改善機會」,包括美國有可能減息和中國的貿易狀況正逐步回穩。

香港商家、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就認為,在《國安法》實施數年來,已令投資者對香港「一國兩制」失去信心,美國等西方國家逐步撤銷香港的特殊待遇,甚至實施制裁。他認為,香港此時再推「23條」立法只會令香港經濟一沉百踩。

劉夢熊說:「若立法會23條自行立法,人大常委制定的《港區國安法》又是否會保留呢?若有《國安法》,又有《基本法》23條,的確令國際社會感到香港一味唱高調事事處處搞國安就可…(港府)只是打住國家安全的旗號,不尊重『兩制』差異,這些『一左二窄』的做法只會毀了香港。」

時事評論員劉銳紹認為,北京視「23條」立法勢在必行,港府定會跟隨,亦難被商界所影響。

劉銳紹說:「(立法)意志是沒有猶豫,是一定會做。問題是如何做、何時做。這視乎未來中外形勢,我指的不是宏觀的形勢,而是有否因素令官方感到實質的『痛』,就算是制裁,制裁了無關痛癢的人,官方是不會理會…立法舉旗不定,不反映官方的意志動搖,而是她用其角度去審視各利弊。」

#基本法23條立法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網絡安全法
#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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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被通緝港人與美國官員會面】
【籲替政治犯發聲查跨境鎮壓】

4名身處美國被香港警方指違反《國安法》懸紅各100萬港元通緝的港人,周一(5日)與美國國務院官員會面,呼籲華府與北京對話時替香港政治犯發聲,要求釋放政治犯,包括目前因被指控危害國家安全而受審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參與會面的包括「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執行總監郭鳳儀、「香港議會」籌委袁弓夷、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The 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政策和倡議專員許穎婷,以及持有美國籍的美國國際民主協會(National Democratic Institute)員工邵嵐。

許穎婷指出,作為應對香港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迫切需要將促進自由和人權作為華府外交政策的優先事項。她敦促美國追究侵犯人權者的責任,尤其是濫用香港曾經獨立的司法制度去打壓香港公民社會的港府、法官和檢控官。

美國國務院東亞及太平洋事務局在社交平台X發出署名DJK,即助理國務卿康達(Daniel J. Kritenbrink)的貼文。康達稱,很榮幸能與為香港民主和人權奮鬥的勇敢倡議者會面,他們因為行使基本自由而遭到針對,「我們呼籲香港當局立即停止一切恐嚇香港和世界各地人民的行為,包括那些以美國為家的人。」

郭鳳儀對《美國之音》說,他們敦促華府就港府的跨境鎮壓在政策上作出回應,例如盡快調查去年11月在美國舉行亞太經合組織會議期間,「小粉紅」的暴力行為,她並要求美國制裁有關的港府官員。

郭鳳儀表示,今次參與會面的或許因為工作上比較高調,受到更多關注及支援,但問題是,香港政府一定會繼續把更多的人放在通緝名單上,慢慢會有一些比較沒有這麼多資源的香港人受到威脅,「在這個情況下,就非常需要美國政府一些有系統的方法,去幫助這麼多被跨境鎮壓的人。」

#基本法23條立法
#香港國安法
#美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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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諮詢1.3萬份意見99%支持】
【指超過10份反對意見來自境外反華或潛逃外國的人】

保安局公佈諮詢期間共收到13147份意見,近99%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而反對的只有93份,當局特別指出有超過10份反對意見是來自境外反華組織或潛逃外國的人。

流亡澳洲的許智峯,個人及聯同其他海外人士均有提交意見,他表示,諮詢結果已預視23條必定會通過。許智峯說:「只可以講市民對政府和議會徹底已失去信心,不會有任何意欲去表達反對意見,因為都是沒有用。在社會上亦反映了市民不夠膽再發聲。」

對於政府特別點名指,潛逃海外人士及反華組織反對立法,許智峯認為是政府希望凸顯香港的大眾都支持。他說:「唯一反對的人是反華,罪犯和逃犯只會反對,他想達到這效果。讓國際社會看到,原來反對的聲音只能來自海外。」

香港民主委員會亦聯同17位國際香港倡議者,聯名反對《23條》立法。其中一位倡議者、在台港人羅子維亦認同,港人怕秋後算帳而不敢出來反對。

羅子維說:「這些組織、人士定性為反華組織其實係一個好明確的警訊,就是香港特區政權就《23條》立法,已經是勢在必行。他是不打算聽取任何良善公民,以及自由世界的意見,他是決心將香港中國化。」

香港公民代表會議亦遞交反對意見,會議成員郭子健表示,已預料到港府一定不理會。

郭子健說:「現在差不多有超過60萬港人離開香港在世界各地時,在我們能做的層面就是告訴港府,現在只是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不是要顛覆他的政權。」

政府整合諮詢結果後會向立法會匯報,盡快定出草案讓立法會審議。

#基本法23條立法 #流亡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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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儒瑞:香港走上管控網絡下坡路】
【美企在港改用「即棄」手機】

《彭博社》報道,美國駐香港總領事梅儒瑞(Gregory May)對香港日漸加強的網路審查表示擔憂,並透露由於連線及資料安全的問題,已經有一些美國公司在訪港時使用「即棄式」(burner)手機和手提電腦。

梅儒瑞在2022年上任以來的首次專訪中警告,中國對自由的壓制正在侵蝕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他說,香港正走上試圖刪除互聯網上某些內容及屏蔽某些網站的下坡路,一旦開始網絡審查,就會有滑坡效應,不知到哪裡才結束。

梅儒瑞稱:「我們只需要香港停止下滑,希望經濟關係繼續良好,但在政治領域有更多首要任務」。他指出,釋放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其他因政治言論而被捕的人,對改善香港形象的作用較所有金融峰會和推廣香港旅遊活動加起來更加大。

日前香港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結束,美國國務院發聲明稱,正密切關注23條立法,以及法例對在香港的美國公民、投資和企業帶來的影響,尤其是當局提議對「國家機密」和「外部干涉」採取寬泛而含糊的定義,可能會被用作威脅和消除異見。特區政府其後發聲明回應,對美方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形容有關言論偏頗和具誤導性,敦促美國應立即停止就23條立法説三道四,干預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梅儒瑞認為,在2020年的《港區國安法》之後,香港最不需要的就是更多、非常廣泛的新違法事項。他拒絕透露一旦《基本法》23條立法獲得通過,美國政府會做什麼說,只謂華府是「主動決定」不積極參與港府的諮詢,因為應該由香港人去提出意見。

梅儒瑞相信香港這個前英國殖民地仍具有重要的商業優勢,只要有關官員恪守 《中英聯合聲明》 ,維持香港高度自治、50年不變的承諾,香港與美國的關係相信會得到改善。

#美國駐香港總領事梅儒瑞 #基本法23條立法 #即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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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草案刊憲】 
【叛國叛亂可囚終身】

香港政府周五(8日)刊憲公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即《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列出各項建議控罪及刑罰,當中判國、叛亂等罪刑罰最重,一經定罪可被判終身監禁;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判囚10年;煽動意圖罪刑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囚2年增加至7年;干犯罪行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刑罰會相應提高。

草案文件共212頁,分為9個部分,包括「叛國」、「煽惑離叛」、「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等。在叛國部分,草案列明的犯罪行為包括: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鼓動外國或外來武裝力量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的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叛國及叛亂罪可判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最高判監14年,煽惑公職人員離叛可判囚7年,如涉境外勢力則可判囚10年;參與或提供非法操練,分別最高判監3年及7年,如果訓練由境外勢力策劃就分別最高判監5年及10年。條文還加入「隱匿叛國」的規定,若明知他人叛國知情不報最高可判監14年。

煽動罪方面,如果任何人作具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或發布、輸入煽動刊物,最高判監7年,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最高可判囚10年。草案加入條文指煽動意圖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同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建議由現時首次定罪判監1年增加至3年。

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方面,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判囚10年,設「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條款,但條件是相關披露涉及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而作出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相關披露亦不可超逾所需範圍。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則最高判囚3年,如涉及危害國安意圖,最高判囚5年;如果作指明披露,或證明在罪行發生後盡力交給警務人員或不披露資料,亦可構成免責辯護。

草案又建議,為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被捕人士的羈留期限,由48小時延長至7日,如需要,可申請額外延長多7日。法庭會考慮警方是否正努力並迅速地進行調查,而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下被羈留,對保存罪證,或對訊問被捕人以取得相關證據是否屬於必要。

對於獲保釋人士,警方可向法院申請發出「行動限制令」,包括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與指明人士聯繫,或進入指明地方,須於指明地方居住,違反可處監禁一年。

同時,草案建議賦權保安局長撤銷潛逃者特區護照草案列明保安局長有權針對個別潛逃者,施行多項措施,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和業務註冊、暫時罷免潛逃者的董事職位、禁止任何人為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潛逃者租入或向潛逃者出租物業、禁止與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以維護國家安全。

#基本法23條立法 #叛國叛亂罪 #延長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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