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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擬增新罪行規管旁聽 「未經授權紀錄」可囚半年 發布者最高囚5年

【獨立媒體】司法機構公布《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除了諮詢刑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外,還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針對記錄和發布遙距聆訊、實體聆訊的內容。除了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其餘未經授權的記錄,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發布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聆訊紀錄,可囚5年。司法機構更指,希望杜絕任何時候未經授權錄取法庭聆訊紀錄,舉例某人於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由他人偷拍的相片或影片,同屬犯罪可囚5年。

有關未經授權記錄法庭聆訊的罪行,《草案》指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記錄某聆訊或某保護對象,即屬犯罪。就實體聆訊而言,罪行範圍涵蓋對進行聆訊的法庭,或任何出現在該法庭的人作未經授權的記錄。

現行法例允許筆記記錄,該《草案》建議繼續准許筆記,司法機構舉例,律師和記者應獲准用筆記記錄法律程序,並為各自的合法目的發布該等資料。任何未經授權記錄者,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 及監禁6個月。檢控期限是犯罪日期起計2年,或由檢控官發現罪行的日期起計12個月。

較重的罪行是發布行為,司法機構建議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故意或企圖發布未經授權的法庭聆訊紀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10萬元罰款及監禁5年。(全文

📌 相關資料:《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 實務指示及操作指引草擬本

#20220616新聞 #規管旁聽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爆眼女」申法援遭法援署要求重新考慮提控 署方稱若無合理理由可拒申請

【明報】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悉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會否提控,意味有機會拒絕提供法援。法律援助署今(16日)回覆查詢稱,署方如認為受助人不再有合理理由訴訟,或讓受助人繼續接受法律援助是不合理,可按規定取消有關證書。

據悉,事主的法律團隊於上月收到法援署的來信,並提出3點,要求事主提供回覆,再決定會否提供法援。署方表示,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建基於惡意傷害,即必須證明開槍警員有意為之。(全文

#20220616新聞 #0811尖沙咀 #爆眼少女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上水清潔工遭磚擲斃案 另一受傷事主稱遭被告阻清路障後被磚擊中

【明報】2019年11月北區大會堂的磚頭命案,兩名青年被控謀殺、有意圖而傷人及暴動罪,今午(16日)於高院續審。庭上播放警方的認人程序片段,在現場受傷的事主X要求首被告除下口罩。首被告一度拒絕,警員大聲警告「如果你咁樣,告你多一條阻差辦公」,之後警員摘下首被告的口罩。

六旬事主X今午供稱,他於事發當日(2019年11月13日)早上清理路面磚塊,遭首被告用身體阻擋,其間一班蒙面人與途人口角。X說,蒙面人首先向途人丟磚頭,途人照樣丟磚還擊,他遂拾起鐵通,打算用來阻嚇蒙面人,「等佢哋唔好向我依邊逼近」。

X稱,及後一名持鋸的蒙面男子走近,他以鐵通「篤」對方,隨即被磚頭打中左眼。X自言有點頭暈,無法認出任何施襲者,「感覺有一班人圍住我打,但我見唔到」,後來有人將X扯離人群帶走。

控方稱,首被告於2019年12月的認人手續,被X認出身分。庭上播放認人手續的錄影片段,顯示首被告和一批男女坐在警署報案室。X環顧四周之後,要求首被告除下口罩。陪同首被告到場的女子起初拒絕,警員表明「你唔好妨礙警察做嘢,唔係告你阻差辦公」。警員亦警告首被告,如果他不肯除口罩,可能被加控阻差辦公。聆訊明(17日)續。(原文

#20220616新聞 #1113上水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就遙距聆訊諮詢公眾 倡裁決、判刑不適用 未經授權發布影像語音最高囚5年

【法庭線】司法機構計劃修訂法例,就刑事及民事案件訂立遙距聆訊的法律框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列明部分法律程序,包括首次提堂、答辯、裁決及判刑等,被告親身出庭有實質重要性,不應使用遙距聆訊。

司法機構同時建議,新增兩項罪行,防止遙距聆訊在未經授權下被記錄、發布,擔心被記錄的影像或聲音一旦遭不當使用,會打擊刑事司法制度的持正,破壞或中斷法律程序。根據建議,一經定罪,最高可判囚5年,條例同時適用於實體聆訊。不過,現行法律允許筆記記錄,在新法例下將繼續獲准進行。(全文

#20220616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