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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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114深水埗
#審訊 [1/2]

👤何(24)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被告拍攝空姐牛肉飯店面時被便衣🐶指控用光束照射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3隻警員,1位醫生。

PW1警長3712作供,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 [2/3]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
——————————————————
0933 廣播,僅6人旁聽
0938 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速報:
D1: 罪名成立‼️
D2:罪名成立‼️
D3:罪名成立‼️
D4:罪名成立‼️
D5:罪名成立‼️

🚧黃士翔一開庭就叫手足罰企☄️
( 更新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判刑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D1: * (15)/ D2: 周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新界葵涌興芳路223號新都會廣場4樓480-483號鋪元氣壽司外參與一個非法集結。
————
‼️速報:
D1:勞教中心
D2:教導所
D3:勞教中心
D4: 4個月即時監禁
D5: 4個月即時監禁
D6: 4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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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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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被告聘請了私人律師,申請押後再訊,將於下庭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判刑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判入獄14日,緩刑2年,另罰款$3,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30117旺角 #港區國安法
#隱世市集 #庭外消息

D1:李 (52)
D2:姜 (31)
D3:陳 (48)
🔴3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同被控於2022年12月2日至2023年1月17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句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位於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2A號銀城廣場地下攤檔內推廣、出售及/或為出售而展示刊物,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代表: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

—————————

3人今日原表示答辯認罪,但羅官指控方控罪書包括2000多件與控罪不相關之商品,要求更改才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3月20日0930作正式答辯,期間3人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張(23)

控罪(1):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
被告今日無須答辯。控方指本案涉及其他七名人士, 已交付高等法院審理, 經深入調查發現被告屬其中一名主腦, 在案件中有重要角色, 由於案情嚴重, 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12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交付程序, 保釋被拒。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新案件 #提堂

👤江(63)

控罪陳述: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被告被控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一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警方檢取2部電話、2部pad、1部電腦
被告的73個信息分為2組:
-A組有52條信息,在六個月前發佈,在Facebook向公眾展示,還有被告的樣子
-B組有21 條信息,是近六個月向公眾展示,
控方指在電話,用獨特密碼可以解鎖被告的Facebook

信息內容方面,分為四類:

一,對中央政府憎恨
在Group A信息中可見憎恨中央政府的內容,例如「中共反人類公平自由」「反極權渴望」「見到五星旗就想嘔」「不要忘記海外組織力量繼續抗共」「裝備自己抵抗極權」
在Group B信息也可看出,例如「死共產黨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共產霸權,唔死都落地獄」

二,憎恨香港政府
信息例如「香港已死」「無言論自由」「國安法係幫忙打壓異己」「香港已成警察國家」「香港不值得留戀 」「國安法是極權手段」

三,激起香港居民對特區政府的憎恨
信息有關港獨,例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香港不獨立會被中共拖累」「把願榮光歸香港變成國歌」「要返到從前重新建立制度」「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四,唆使他人不守法
信息例如「中國其他地方要脫離管治」「台灣是獨立國家」「南海 新疆 蒙古 西藏都不是中國」「台灣是主權國家」

——————————————————

控方反對保釋,辯方有保釋申請但被拒,不需要8日覆核,押後到2023年7月26日14:30再訊,期間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其他案件

D2:顏(33)
D3:張(33)🔴因另案還押中
D4:何(39)🔴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1,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
D2是次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提示被告下庭記得找律師代表,被告希望押後8星期處理,而擔保條件照舊。

D3、D4代表大律師表示,希望押後8星期,以索取進一步的文件,兩名被告因其他案件還押故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9:30於14庭處理答辯,期間D2繼續保釋,D3、4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答辯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花園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上述控罪指向全部被告)

控罪11:刑事損壞 (指向D1)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新界圓敦圍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一條燈柱及一個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指向D2,3)
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龍翔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新光中心電房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D1-3就控罪1-8認罪並同意案情
控罪9-12撤回。

D1有1次同類記錄, 但和政治無關, 為藝術塗鴉。D2及D3沒有刑事記錄。

D1和D2為情侶關係, 現均從事舞台工人。二人品格良好, 受到社會氣氛影響, 在被捕後的一年多以來有努力改變自己。希望法庭考慮案件涉及的12項控罪於同一日發生,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予二人原有條件擔保。

D3代表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及求情信, D3從事設計工作, 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自責及懊悔, 從此會遵守法律。D3代表指案件只發生於一晚, D3於案發後沒有類似的行為, 希望法庭考慮她初犯, 第一時間認罪, 可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以原有條件擔保。

案件押後至9月21日0930同庭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每人今日內需繳付$417給香港政府作清理費用。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604香港 #判刑

D1 楊 (22)
D2 吳 (22)
D3 陳 (22)

控罪1: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石硤尾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鴨寮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黃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荔枝角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部偵速攝影機,兩個電源箱及兩條交通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5: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上海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砵蘭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垃圾筒及一個停車收費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咸美頓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及一個郵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彌敦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個電源箱及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9:刑事損壞
3名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4日在九龍豉油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另一人的一條燈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1-3就控罪1-8認罪,所以控方撤回控罪9-12。

===========
今次D1係第二次刑事毁壞案,官話下一次一定監禁。

對此案3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減省法庭時間,各人有正當職業,報告正面,顯示有悔意,重犯機會低,故判:
D1: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D2, D3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答辯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在處理本案之前,法官今日已經無數次勞氣問不同當時人為何未有律師代表,然後申請押後,再一次浪費法庭的時間和全香港700萬人的公帑。法官亦指出每一日幾乎都有一半時間是要處理這類浪費時間的程序,故必須嚴厲處理和警告當事人。法官每一日都要認真看待每宗案件,因為牽涉到的是人的自由,故亦希望正面對可能監禁的每位當事人認真對待案件,找律師協助他們處理案件的答辯和爭取利益,亦避免法官浪費時間處理不能接受的答辯。

在上述背景下,法官在處理本案時問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打算如何做。被告表示想申請押後,但並非想浪費法庭時間。法官指被告事實上已經浪費法庭時間。被告表示明白情況,但因為申請當值律師服務時在程序上出錯,所以他未找到律師代表。在詢問當值律師服務後,相關職員著他向法庭申請押後4至6星期,以重新處理他的申請。法官表示會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將本案押後至2024年2月23日09:30再訊,但警吿被吿需要從速找律師代表。

保釋條件方面,法官下令將保釋金加至港幣1000元,以及若果住所有變,被告需要通知所屬警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同庭有大量雜案,10:45才到周。

今日無律師代表,官問2次,都話想押後揾律師,問打算怎樣,被告答:我只係飲醉酒踢爛度門,我有錯,我認罪,我唔知點選擇,今日仍想押後揾律師,官話還押,休庭,被告情緒激動,大叫:咪住!咪住!

休庭5分鐘再開庭,做雜案至11:55,已有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步履不穩行至陳詠恩議員辦事處,踢門至門鎖掉地。官判刑毁罪成,賠償房署$500,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又問上一次定罪是何案件,答是縱火,洒醉燒垃圾桶。又問被告精神有無問題,律師答沒有。

官提醒願全數賠償,在下庭前辦妥是減刑因素,准許保釋,押後至2024年4月12日09:30同庭判刑。
完庭後被告痛哭,情緒十數分鐘才平服。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判刑 🔥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判刑速報:12個月感化令‼️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留院3日

控罪:8項刑事損壞;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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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還押留醫,仍未出院,無到庭,當值律師無指示。

案件押後至2024年10月16日,或較早(若被告提早出院),09:00 同庭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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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3荃灣
#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留院9日

控罪:
1-8)刑事損壞
被控於本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荃灣街市、仁濟醫院周卓明護士學校、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的48幅橫額和兩幅海報,以及5幅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

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另被控於本月4日在荃灣關門口街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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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衣著似農民,另需要閩南話翻譯,拘捕後一直留院逾一個星期今天首次上庭。

控方因應被告身體情況要求押後兩星期以便索取精神科報告先了解病況。辯方不反對押後及索取精神科報告,也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0930再提堂,🔴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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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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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荃灣  #提堂

👤林(64)🛑已留院23日

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4年10月4日在荃灣關門口街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一把剪刀

(2-9)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4年10月3日在荃灣爵悅庭、楊屋道街市、沙嘴道遊樂場、荃灣官立中學、荃灣街市、仁濟醫院周卓明護士學校、悅來酒店,以及荃灣天主教小學一帶,損壞屬於民政事務總署的48幅橫額和兩幅海報,以及5幅民建聯及工聯會的橫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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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要閩南話翻譯。

控方指仍需時索取法律意見要求押後6星期,會反對保釋。

辯方代表表示索取精神科報告指適合答辯及可考慮醫院令,已向被告解釋,不反對押後但希望只押後4星期盡快處理,另外被告有保釋申請。法庭聽取雙方陳詞拒絕保釋申請及同意押後6星期。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0930再提堂,🔴期間繼續還押小欖,放棄8天保釋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