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
🟡話說王婆婆十幾日前被一隻藍絲追住致血壓飆升,之後被送往瑪麗醫院接受治療。醫療報告指王婆婆有Hypertension症狀 (高血壓?)。希望發言時可以坐低
王婆婆稱會維持一貫公民抗命作風,唔答辯、唔自辯、唔求情、唔盤問證人,儘量保持沈默,希望法庭容許。
👨⚖️王官:保持緘默就唔需要法庭容許嘅,呢個係你嘅權力……你選擇保持緘默就保持緘默喇。另外法庭亦會批准你嘅申請,俾你係聆訊嘅時候坐低。
王婆婆稱(laap)過d文件但未睇哂。王官指被告需要在開審前了解控方指控及證據,法庭責任只是確保有時間同機會俾你了解控方證據同開審,當然你可以唔睇喇,呢個就係被告取態,法庭無其他嘢可以做。由上次聆訊起計已經超過1個半月,控罪是普通襲擊,案情簡單亦不涉及複雜文件,客觀上有足夠時間參閱所有文件。
王婆婆希望法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高等法院保安是否與警方勾結……王官指今日的刑事案件聆訊只處理被告是否曾作出控方指稱的行為,其他嘢請你透過其他渠道處理。
🟢 休庭,聽取答辯前法庭安排傳譯員讀文件俾王婆婆聽……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1]
👵王婆婆(64) #0122高等法院
控罪:普通襲擊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控罪詳情指王婆婆於2019年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地下大堂襲擊女保安胡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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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王婆婆十幾日前被一隻藍絲追住致血壓飆升,之後被送往瑪麗醫院接受治療。醫療報告指王婆婆有Hypertension症狀 (高血壓?)。希望發言時可以坐低
王婆婆稱會維持一貫公民抗命作風,唔答辯、唔自辯、唔求情、唔盤問證人,儘量保持沈默,希望法庭容許。
👨⚖️王官:保持緘默就唔需要法庭容許嘅,呢個係你嘅權力……你選擇保持緘默就保持緘默喇。另外法庭亦會批准你嘅申請,俾你係聆訊嘅時候坐低。
王婆婆稱(laap)過d文件但未睇哂。王官指被告需要在開審前了解控方指控及證據,法庭責任只是確保有時間同機會俾你了解控方證據同開審,當然你可以唔睇喇,呢個就係被告取態,法庭無其他嘢可以做。由上次聆訊起計已經超過1個半月,控罪是普通襲擊,案情簡單亦不涉及複雜文件,客觀上有足夠時間參閱所有文件。
王婆婆希望法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高等法院保安是否與警方勾結……王官指今日的刑事案件聆訊只處理被告是否曾作出控方指稱的行為,其他嘢請你透過其他渠道處理。
🟢 休庭,聽取答辯前法庭安排傳譯員讀文件俾王婆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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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1/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1020 案件的承認事實錯漏百出,被裁判官多番斥責,休庭15分鐘讓控方修改承認事實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就一宗於2019年10月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1/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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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案件的承認事實錯漏百出,被裁判官多番斥責,休庭15分鐘讓控方修改承認事實
📍注:被告曾在2021年1月就一宗於2019年10月旺角非法集結及身攜雷射筆的案件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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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裁決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裁決速報:三項控罪均不成立❌ (詳情將於稍後補充)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裁決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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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裁決速報:三項控罪均不成立❌ (詳情將於稍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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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D1 何 (36) 🛑已還押逾611日
D2 李 (25) 🛑已還押逾611日
D3 吳 (27) 🛑已還押逾611日
D4 張 (29) 🛑已還押逾611日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
📌一如所料,控方繼續申請押後以便處理文件,已經N次了
辯方不反對,案發至今已超過一年八個月❗️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現有條件保釋 ✅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4日14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各還押被告精神正常有揮手,而D1左眼由首次提堂至今,一直蓋有眼罩👁,多名被告首次上庭曾投訴被警方濫用私刑迫供等不當行為。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D1 何 (36) 🛑已還押逾611日
D2 李 (25) 🛑已還押逾611日
D3 吳 (27) 🛑已還押逾611日
D4 張 (29) 🛑已還押逾611日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
📌一如所料,控方繼續申請押後以便處理文件,已經N次了
辯方不反對,案發至今已超過一年八個月❗️
D1-D4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5,D6以現有條件保釋 ✅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4日1430東區法院第七庭再訊。
📍按:各還押被告精神正常有揮手,而D1左眼由首次提堂至今,一直蓋有眼罩👁,多名被告首次上庭曾投訴被警方濫用私刑迫供等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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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新案件
D1:朱(31) 🛑
D2:劉(25) 🛑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案件排期至12月7日1030時再訊。
兩人保釋申請被拒,即時還押❗️
#王證瑜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新案件
D1:朱(31) 🛑
D2:劉(25) 🛑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背景:
警方在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案件排期至12月7日1030時再訊。
兩人保釋申請被拒,即時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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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5/6]
D1 關(17)
D2 * (15)
🔺同案D3現年16歲,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其判刑待審訊完結時再視進展決定,期間批准D3保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因應辯方陳詞補上一案例,主要想指D3有向其他五人說Adidas內有何物品會再交別人。而D2代表指各人心智不成熟,不能以成年人心智考慮。然而法庭需留意各人有更換衣物及逗留長時間避開警方,並非如辯方所指。D2庭上作供亦說1823剛剛入大廈時D3已經告知各人Adidas袋內物品。
🔸辯方
⏺D1代表
採納陳詞,立埸是從未管有控方所指Puma袋內火槍物品,沒有證據是D1放入袋。更換衣物控方也沒有證據黑色衫是D1換了白色衫後自己放入Puma袋。
⏺D2代表
採用陳詞。裝有火槍背囊是棄置後梯,控方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被告身上找到文宣同被告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法庭不應予以比重。王官反問如有人身穿「光復香港」上衣參與示威,法庭也不應考慮其政治理念?
法庭早前已經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期間批准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3下次裁決需要出席處理其判刑。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5/6]
D1 關(17)
D2 * (15)
🔺同案D3現年16歲,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其判刑待審訊完結時再視進展決定,期間批准D3保釋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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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因應辯方陳詞補上一案例,主要想指D3有向其他五人說Adidas內有何物品會再交別人。而D2代表指各人心智不成熟,不能以成年人心智考慮。然而法庭需留意各人有更換衣物及逗留長時間避開警方,並非如辯方所指。D2庭上作供亦說1823剛剛入大廈時D3已經告知各人Adidas袋內物品。
🔸辯方
⏺D1代表
採納陳詞,立埸是從未管有控方所指Puma袋內火槍物品,沒有證據是D1放入袋。更換衣物控方也沒有證據黑色衫是D1換了白色衫後自己放入Puma袋。
⏺D2代表
採用陳詞。裝有火槍背囊是棄置後梯,控方舉證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被告身上找到文宣同被告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法庭不應予以比重。王官反問如有人身穿「光復香港」上衣參與示威,法庭也不應考慮其政治理念?
法庭早前已經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期間批准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D3下次裁決需要出席處理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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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判刑
D1 關(17)
D2 * (15)
D3 * (15)
🔴3人已還押14日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開審日已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開審日已認罪]
—————————————
律師代表已經向各人解釋下列索取之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1
報告正面建議更生中心,代表澄清報告指D1拒絕認錯意思是她在答辯時不認罪。現在後悔,知道所做是錯。
⏺D2
報告建議勞教中心,但代表指被告希望判處更生中心,以便安排明年考DSE。
⏺D3
代表已經呈交書面求情,報告建議更生中心,被告同意亦希望可以繼續VTC學業。
🔥判刑速報
D1: 判處更生中心‼️
D2: 判處更生中心‼️
D3: 判處更生中心‼️
📌簡短理由
已經索取報告皆認為3人所索報告中更生中心都適合,但感化官建議D2可判勞教中心。本案屬相同事件雖然控罪不同,三項控罪沒有指定刑罰。法庭考慮三人案情、背景,求情及悔意,認為三人判處相同刑罰也可以,故三人皆判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判刑
D1 關(17)
D2 * (15)
D3 * (15)
🔴3人已還押14日
^D3開審首日承認控罪2及3,期D1及D2不認罪需接受審訊。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3,開審日已認罪]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開審日已認罪]
—————————————
律師代表已經向各人解釋下列索取之報告:
D1: 更生中心、教導所
D2: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3: 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
⏺D1
報告正面建議更生中心,代表澄清報告指D1拒絕認錯意思是她在答辯時不認罪。現在後悔,知道所做是錯。
⏺D2
報告建議勞教中心,但代表指被告希望判處更生中心,以便安排明年考DSE。
⏺D3
代表已經呈交書面求情,報告建議更生中心,被告同意亦希望可以繼續VTC學業。
🔥判刑速報
D1: 判處更生中心‼️
D2: 判處更生中心‼️
D3: 判處更生中心‼️
📌簡短理由
已經索取報告皆認為3人所索報告中更生中心都適合,但感化官建議D2可判勞教中心。本案屬相同事件雖然控罪不同,三項控罪沒有指定刑罰。法庭考慮三人案情、背景,求情及悔意,認為三人判處相同刑罰也可以,故三人皆判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傳票案
D1黃浩銘,D3辛浩銘,D4陳寶瑩,D5周樹榮,D6梁國雄,D7曾健成,D8梁智輝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各人被控一項違反限聚令
案情:
有人告發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社民連的八名成員因2020年4月30日在警察總部門外,抗議警方以限聚令打壓遊行示威,被警方以違反限聚令發出傳票。同案李善芝(D2)於2021年3月承認控罪,被判罰款4,500港元,餘下七人不認罪,由於有部份被告需要就另一宗有關限聚令的案件上訴,因此希望該案完成上訴後再排期審理本案。該案上訴早前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
———————————
D3及D8代表指今日可答辯,其他5人指就高等法院HCMA187/2021正入紙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由於抗辯理據相同,五人希望押後等候結果,控方不反對。
📌答辯:
D3辛浩銘 認罪🔴
D8梁智輝 認罪🔴
📌求情
(2人背景刪去)。該法例當時屬較新,二人對其詮釋不全面理解而犯案,但為時不長。兩人尊重高等法院駁回另一限聚令上訴決定,不希望繼續糾纏而坦白承認控罪 。兩人之代表希望法庭參考D2認罪判處$4500。
📌判刑
法庭判處D3及D8每人罰款$4500,需於七日內繳交。
五人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5日 09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梁國雄身形雖然清減但尚算精神。
#王證瑜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傳票案
D1黃浩銘,D3辛浩銘,D4陳寶瑩,D5周樹榮,D6梁國雄,D7曾健成,D8梁智輝
🛑梁國雄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各人被控一項違反限聚令
案情:
有人告發於2020年4月30日上午10時45分至11時58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辨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背景:
社民連的八名成員因2020年4月30日在警察總部門外,抗議警方以限聚令打壓遊行示威,被警方以違反限聚令發出傳票。同案李善芝(D2)於2021年3月承認控罪,被判罰款4,500港元,餘下七人不認罪,由於有部份被告需要就另一宗有關限聚令的案件上訴,因此希望該案完成上訴後再排期審理本案。該案上訴早前最終被高等法院駁回。
———————————
D3及D8代表指今日可答辯,其他5人指就高等法院HCMA187/2021正入紙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由於抗辯理據相同,五人希望押後等候結果,控方不反對。
📌答辯:
D3辛浩銘 認罪🔴
D8梁智輝 認罪🔴
📌求情
(2人背景刪去)。該法例當時屬較新,二人對其詮釋不全面理解而犯案,但為時不長。兩人尊重高等法院駁回另一限聚令上訴決定,不希望繼續糾纏而坦白承認控罪 。兩人之代表希望法庭參考D2認罪判處$4500。
📌判刑
法庭判處D3及D8每人罰款$4500,需於七日內繳交。
五人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5日 09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直播員按:梁國雄身形雖然清減但尚算精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
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法庭繼續安排打字員即時將庭上對話顯示於電腦螢光幕上。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就裁判法院裁定重審沒有違6個月時限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今日可重新作答辯。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作書面紀錄偵輯警員,另外有錄影片段呈堂,控方分別依賴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及一書面紀錄。辯方會作特別事項爭議,主要針對會面紀錄,辯方將傳召3證人包括被告母親及2位專家證人,審訊時亦會提出中止聆訊。預計需要十天審訊。法官指因要配合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只有八庭有特別即時字幕設施及不想排期太遠暫時只可安排9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開始以中文審訊(其餘審期為5月9,11,12,29,30,31日及6月1及2日)。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王證瑜裁判官
#0915銅鑼灣 #提堂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前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背景:
被告為嚴重聽障人士,本案2020年由 #鄭紀航裁判官 處理審訊,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上訴後高等法院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在2021年9月下令案件發還重審並指法庭需考慮被告聽障問題作出適當配合,被告曾就重審令作出另一宗上訴,不過在2022年4月8日被駁回維持重審決定,惟再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日子為同年10月26日,超逾6個月。
提堂時辯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6條,控方必須於所涉事項後6個月內向被告提告,惟現不論以新案件形式呈述,抑或發還重審,都已經超出期限,故認為不用聽取答辯,應擱置審訊。案件最後仍被 #王證瑜裁判官 裁定需要重審。
------------
辯方代表: 蘇大律師
法庭繼續安排打字員即時將庭上對話顯示於電腦螢光幕上。
被告代表律師表示就裁判法院裁定重審沒有違6個月時限不會提出司法覆核,今日可重新作答辯。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證人傳召包括受害人,拘捕警員及作書面紀錄偵輯警員,另外有錄影片段呈堂,控方分別依賴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及一書面紀錄。辯方會作特別事項爭議,主要針對會面紀錄,辯方將傳召3證人包括被告母親及2位專家證人,審訊時亦會提出中止聆訊。預計需要十天審訊。法官指因要配合由另一位裁判官處理、只有八庭有特別即時字幕設施及不想排期太遠暫時只可安排9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8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開始以中文審訊(其餘審期為5月9,11,12,29,30,31日及6月1及2日)。
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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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訊日
#籌集資金
D1:黃🛑因另案已還押逾40個月
D2:劉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1134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二人分別表示明白。
D1今日無律師代表但有意申請法援,法庭提醒若被告希望下次上庭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處理申請。
D2原定今午續到警署報到,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15日09:30同庭作提訊日。
💛感謝報料💛
—————————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王證瑜裁判官
#提訊日
#籌集資金
D1:黃🛑因另案已還押逾40個月
D2:劉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1134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二人分別表示明白。
D1今日無律師代表但有意申請法援,法庭提醒若被告希望下次上庭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處理申請。
D2原定今午續到警署報到,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15日09:30同庭作提訊日。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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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提堂
李(20)🛑已還押7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並同意下文案情❗️
📌案情:
背景:
於2020年6月,有網民組織「和你sing」活動,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20:00時,地點為觀塘APM商場,該商場有11層。此活動的目的是讓帶相同政見的人士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提早慶祝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發生的事件。警方因應事件,調派便衣警察在場觀察情況。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13時,警方進入APM,並於約18:15時至18:20時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0時,警方驅趕和拘捕現場示威者。
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行為:
在集結期間,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其他在現場被捕的人士的行為包括:
⁃ 揮舞藍白色旗;
⁃ 高舉黑色旗幟,有「香港獨立」的字眼;
⁃ 在場帶領市民高叫口號;和
⁃ 協助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
截查和錄影會面:
於截查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保持沉默。
再次被拘捕:
被告後來拒絕警方保釋得到釋放。被告後來離港,但於2024年7月15日在機場入境時因在通緝名單中而被拘捕。
📌媒體片段:
被告被拍攝到在集結期間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當時他的旁邊有人高舉藍白色旗。
媒體亦拍攝到被告與另外二人被警員截停的一刻。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與案相關的物品充公,及被告的個人物品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索取報告:
辯方律師詢問裁判官會否索取報告。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會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8月12日09:30,在第5法庭處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在候判期間還押看管🛑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提堂
李(20)🛑已還押7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答辯:
被告選擇認罪,並同意下文案情❗️
📌案情:
背景:
於2020年6月,有網民組織「和你sing」活動,時間為2020年6月30日20:00時,地點為觀塘APM商場,該商場有11層。此活動的目的是讓帶相同政見的人士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提早慶祝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發生的事件。警方因應事件,調派便衣警察在場觀察情況。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13時,警方進入APM,並於約18:15時至18:20時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0時,警方驅趕和拘捕現場示威者。
被告和其他被捕人士的行為:
在集結期間,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其他在現場被捕的人士的行為包括:
⁃ 揮舞藍白色旗;
⁃ 高舉黑色旗幟,有「香港獨立」的字眼;
⁃ 在場帶領市民高叫口號;和
⁃ 協助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
截查和錄影會面:
於截查和錄影會面期間,被告保持沉默。
再次被拘捕:
被告後來拒絕警方保釋得到釋放。被告後來離港,但於2024年7月15日在機場入境時因在通緝名單中而被拘捕。
📌媒體片段:
被告被拍攝到在集結期間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當時他的旁邊有人高舉藍白色旗。
媒體亦拍攝到被告與另外二人被警員截停的一刻。
📌證物處理:
控方申請將與案相關的物品充公,及被告的個人物品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索取報告:
辯方律師詢問裁判官會否索取報告。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被告的年紀,會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8月12日09:30,在第5法庭處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故他在候判期間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
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