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_____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2: 倪(23)
A6: 丁(43)
控罪:
(1) 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4)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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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A2及A6兩人為母子關係,兩人之代表馮大律師及吳大律師抱歉今日緊急開庭,目的希望申請臨時在2月13至17日更改保釋條件,並𐄘諾兩人於2月21日再申請開庭提訊恢復原有之保釋條件。
✅法庭批准A2及A6在上述5天作更改保釋條件如下:
⏺A2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15000增加至$30000
增加父親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上述5天撤消宵禁令
⏺A6更改條件
保釋金由$3000增加至$10000
增加丈夫人事擔保$10000
上述5天不用居於報住地址
2月10日取回回鄉卡,2月20日交回
上述5天撤消離境限制
上述5天撒消報到,2月18日須報到
案件將案件押後至2月21日 1430於區域法院再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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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
[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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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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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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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