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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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D2 繼續作供,辯方主問。
🎞播放片段1分01-04秒
D2從3秒的片中見到有一枝藍色物體,但不知道是甚麼。片段是D2從網上下載,沒有刪剪過,D2想將影片呈堂。此片段列作辯方證物D2.

‼️(以下內容涉及D2手足遭遇警暴)
今早D2提及有兩位人士帶D2到有警車標誌的車廂,D2有上車,之後情況如下:
「有兩個人捉我上車,佢哋離開咗,之後有一個唔係全黑同一裝束,而是便服兼著警察背心(下稱:便衣A)的人上車,我見唔到樣貌因為有面罩遮蓋臉,淨係見到對眼。便衣A帶我上車之後除咗我頂帽同扯開我個口罩,之後收走咗,我再冇喺任何時間戴返。佢上車後開始摷我背囊同褲袋,拎咗我身分證同電話,之後佢熄咗我部電話,嗰刻一拳打落我臉度。佢不停鬧我,但我唔記得鬧我嘅內容。我聽到佢身上有對講機發出聲音同佢講『上錯咗車』,之後便衣A拉我落車,我唔記得行去邊,但行咗去另一架一樣有logo嘅車。我見到有3-4個同追我嘅人一樣服飾嘅人,同其他應該畀人拉咗嘅人坐喺度。之後打我一拳個便裝A,帶我去車右邊最入近窗嘅位,佢企咗喺我左手邊。跟住開車啦,坐我前面有兩個人,都係追我嘅人一樣,都係同我一樣全身黑色,佢哋有戴臉罩見唔到樣,佢哋一開車就鬧我,其中一個坐我正前方嘅人(下稱:甲)問我一啲問題。甲問我出嚟做咩,我就冇答佢,之後甲一拳打落我頭部。平排坐佢左邊嘅人(下稱:乙)問我知唔知送中條例講咩,我本身都冇答佢,乙見我無答就數咗三秒,我都係冇答,乙用佢右手打落我左臉,之後我先答乙『我唔知』,乙就唔理繼續打我。之後便衣A附和甲,兩個一齊打我。」

「之後便衣A手上好似揸住枝反光鐵棍,拎住喺我臉前漾嚟漾去。佢哋打完我之後,我有鬧返佢哋,便衣A就將鐵棍塞落我個口,但我擰歪臉所以枝棍淨係撞到我塊臉。打我嘅情況維持10多分鐘,之後停車,甲乙同便衣A落咗車,隔咗5-6分鐘,換咗另一批全便衣,但冇遮樣嘅人,佢哋上車後鬧吓我哋咁,之後帶咗我哋落車,去一個地下停車場嘅疑似羈留地方,冇入室內,但應該係警署範圍嘅空曠位。當時唔知係邊個警署,因為冇人同我講。」

「到警署範圍,佢哋落咗車,但有人上嚟,呢個人(下稱:便衣B)冇蒙臉同冇著警察背心,唔確認便衣B係咪便衣A。便衣B帶我去見其他人。應該係值日官,我話我右腳痛想去醫院,值日官想抄低我情況,因為佢聽完我講就開咗本簿想寫字,但便衣B同值日官講話我冇事,唔洗睇醫生。便衣b帶咗我去一間冇門但有簾嘅房仔搜身,搜完後就過咗去隔離,有張枱,便衣B帶咗我去坐。佢開始拎張紙嚟寫嘢,寫完後畀我睇,之後張紙應該係羈留須知,佢冇講叫我自己睇,之後佢寫返佢見到嗰晚嘅過程落紙度。之後我期間提出過睇醫生但便衣B冇理,我有講話要打電話畀律師,佢畀咗個電話我但因為我唔記得律師電話號碼所以冇打到,之後我問可唔可以打畀屋企人,佢話唔可以。之後我簽完口供紙名,咁啱有另一位便衣C同便衣B講咗兩句,便衣B行開咗,由便衣C看住我。我問便衣C可唔可以睇醫生,佢話幫我問吓,之後便衣C落返嚟,便衣BC傾咗陣,然後便衣B同我講:『依家帶你上去見另一個值日官。』我同便衣B一齊上去見,最後call咗白車。但上車前,便衣B叫我去一間房影相,我入去聽另一班警員指示,戴上一系列物品上身,影完相後由另一警員留我去羈留室等白車。」

📷展示P28相簿第24-27張相。
D2確認自己是相中人,並指出在警員要求下戴上背囊、頸上的黑色套、口罩、右手手套。D2表示不知戴上的原因,僅依從指示。

📸展示DP1 一疊相片,共8張相
D2 認出相中是自己,照片是出院保釋時由朋友所影,之後問朋友取回,照片沒有修箿。D2指應該是在11月1日被捕後凌晨時分所拍,但不知幾點,因看不到時間。此疊照片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控方盤問
主要內容圍繞D2在事發當日前往太子站的目的,及在旺角逗留期間的情況。此部詳情後補。

控方盤問未完,尚有約30分鐘內容,惟香淑嫻建議押後。

案件將押後至8月27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本庭1450開庭,1630完庭,香淑嫻自己遲到近半個鐘就得,審多半個鐘就唔得🙃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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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開庭。

香官甫開庭便指出首被告的第二條控罪,亦即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行詳情只提及「摧毀」他人財產,而非提供「摧毀或損壞」的選項,並問控方是否需要加上「或損壞」的字眼😑;最終控方同意修改控罪詳情。

控方遂向首被告重新讀出罪行詳情,並問對方是否認罪,對方否認控罪。香官問辯方是否就修改控罪傳召證人(吓其實原則上喺控方先就修改控罪舉證囉),辯方回答不需要。

香官遂讀出裁決書,由頭開始讀出控辯雙方案情。

速報:所有控罪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判刑,兩名被告即時還押。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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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時被告一度低頭飲泣,散庭時向親友揮手後,便轉頭走進羈留室….直播員看見他走進房內便立即低頭抹淚(╥﹏╥)
官扣減認罪刑期 原判3年8個月
國安法新解讀:律政司即時反對 認罪扣減後亦不可少於5年

IG/FB @boomheadhk 報導
早前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另外2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包括「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胡雅文法官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3分1刑期後,官判處3年8月監禁。但代表律政司的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指因《國安法》中5至10年刑期為總刑期,而非量刑起點,就算扣減認罪/求情後亦不得少於5年總刑期。最後法官更改判刑,判處5年監禁。

案件編號:DCCC401/2021
#認罪 #煽動 #分裂國家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反修例運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文(31)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1): 有意圖而管有爆品罪
控罪(2):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警方於2022年9月2日突擊搜查,在九龍紅磡一單位的迷你倉櫃內,搜獲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又指他於同日同地及同一迷你倉櫃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本案於9月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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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押後,等待索取鑑證化驗報告,辯方不反對。控方反對擔保,辯方沒有擔保申請,放棄8天申請擔保權利。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6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同庭提堂

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本案涉及13名被告,即A1李(23),A2陳(24),A3劉(23),A4鄭(30),A5:林(19),A6廖(21),A7馬(24),A8謝(22),A9容(23),A10勞(22),A11梁(18),A12張(28),和A13郭(18)。

背景:

在2019年11月18日之前,香港發生了「理大事件」,使紅磡和油麻地等地出現混亂。後來,網民號召「圍魏救趙」。因此,政府和警方開始在網絡發佈相關消息、封閉馬路、暫停交通服務等。在2019年11月18日約22:30時至23:26時,有1000至2000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上集結,隔着窩打老道與約200名警員對峙。當時,前排示威者用雨傘等物築起大型陣地與警方對峙,示威者亦有用雜物和雷射光堵路和照向警方防線、向警方投擲了大約250枚汽油彈使地面多處著火,曾使警方防線需要後退、無視警方的警告等。而警方則有施放催淚煙等。在同日23:26時,警方決定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咸美頓街與窩打老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大致上在四邊的路口設立封鎖線。最後,有213人在封鎖線內被警方截獲,包括本案的13名被告。當時,這13名被告都各自有帶備一些物品或裝備,包括頭套、槌仔、雨傘、帽、手套、眼罩、防毒面具、毛巾、泳鏡、塑料珠、鞋套、刀片、雷射筆(法庭裁定A1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螺絲批、噴漆(法庭裁定A2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塗鴉和遮蓋財物的表面)、把手、過濾器、護腕、頭盔、手袖、生理鹽水、多部手機、八達通、替換衣服、士巴拿、汽油彈(法庭裁定A7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警員)、六角匙、打火機油(法庭裁定A8管有此物的目的是意圖傷害財產)、索帶、金屬珠、打火機、鉗、金屬棒、噴霧膠布、和面巾等等。此外,有4名警員受傷,包括滑倒和被玻璃碎割傷;附近人們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商店需關門;有商戶和港鐵站的外牆被噴上示威者口號;有燈柱和交通燈被破壞。

事後,本案13名被告被起訴共15項控罪。在開審前,A5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承認控罪1。至於A13,他於2022年1月20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席前表示將會承認控罪1,並於2022年4月1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席前正式承認控罪1。至於其他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經過審訊後,他們就以下控罪於2022年12月3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營救理大 #1118油麻地)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A1李(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2陳(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馬(2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汽油彈。

控罪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A8謝(2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1樽打火機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進一步求情及案件管理:

辯方在早前已為被告們作進一步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619

控方向呈上證物處理列表。控方指大部分被告不反對,但得知A1申請不要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而控方的立場是考慮到法庭就本案的裁決,希望法庭充公。A1大律師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會將這些物品用以犯案,若果充公,這些物品會被銷毀。考慮過相關因素後,法庭決定充公A1在案發時身穿的衣著和管有的裝備。

法庭亦向控辯雙方確認涉及A5和A13的案件的時序表。當中較為關鍵是A5在2022年3月4日,即審訊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

判刑理由:

被告們的簡單背景:

除A9外,所有被告在案發時沒有案底。此外,A9因犯下本案而違反感化令。扼要而言,所有被告均有不錯的背景,得他人的良好評價,亦是家庭中的重要一員。有個別被告亦藉求情信向法庭表達自己犯案的目的、對他人的感激或歉意、和現時的悔意等等。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這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期為監禁10年。簡單而言,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的判刑時要顧及的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法庭認為在案發之時,示威者有帶備雷射筆和汽油彈等物、和設立傘陣,這使現場就如小型戰埸,此外示威者曾衝向警方防線。這可見是有一定計劃,但未必周詳;示威者的數目遠超警力;暴動歷時50分鐘;暴動的暴力程度高,挑戰警方;有街燈和外牆被破壞,亦有磚塊被掘起;當時,九龍區為心臟地帶但被堵塞,商店關門,案發地點的附近人煙綢密,故影響和威脅不難想像;涉案暴動加深政見和社會分歧。

不爭的是A5、A7和A13管有的武器可見他們在當時是有正面攻擊傷人的意圖,這是正面參與暴動;不爭的是A1,2,3,4,6,8,11,和12有帶備一些裝備,但他們沒有傷人意圖;不爭的是A9和10沒有顯著的裝備。

考慮過上述要顧及的因素、本案的背景、各被告們在案發時的狀態、和其他與暴動罪相關的案例,包括CACC130/2017案和CACC113/2018案等等後,法庭認為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刑期亦需要顧及懲罰與阻嚇等等。針對A5,7,和13,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3個月。至於A1,2,3,4,6,8,11,和12,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5年。至於A9和A10,法庭予以控罪1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年6個月

針對控罪3,5,11和13,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和涉案物品的性質、大小、數目、潛在威力、儲存情況、被告管有的意圖等等後,法庭予以這些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9個月、監禁2個月、監禁2年、和監禁9個月。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後,法庭下令這些控罪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上文提及過A5和A13分別在審訊前覆核和提訊其間表示承認控罪1。根據CACC418/2014案,他們分別可獲最多25%和33%的刑期扣減。考慮過本案情況後,包括犯案時年青和另案的判刑情況等等,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3年11個月監禁2年5個月,除此以外他們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至於A11,法庭考慮到A11年青,法庭將他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9個月,除此以外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至於其他被告,考慮過他們的背景和檢控情況等等後,法庭認為他們沒有減刑因素,上文提及與他們相關的刑期便是他們的刑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027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朱(3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同案被告為
D1: 彭(21) / D2:馮(18) / D3:梁(25)
D4:朱(38) / D5:陳(23)

D1:彭 於2022年8月23日同意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自簽1500港元及守行為18個月;

D2:馮及D3:梁 於2022年9月26日承認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D3:梁另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2:馮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D3:梁則判監6個月。D4:朱則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5:陳於2022年11月11日承認一項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法庭予以監禁7.5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和考慮到延遲檢控的情況後,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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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俊文大律師

將有4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證人,播放片段長度約10分鐘;辯方沒有證人及沒有片段播放。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排期於 6月7日早上9:30於九龍城法院第七號法庭,預計兩天以中文進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