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 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D1的證物人員
⏺傳召 26221 伍嘉欣(音)
負責簽署證物MFI33的警員 (不在證人列表)
⏺傳召 55469 陳韻雯
見證女警
📌案件管理
明天應D8要求傳召兩個警員,另D1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 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D1的證物人員
⏺傳召 26221 伍嘉欣(音)
負責簽署證物MFI33的警員 (不在證人列表)
⏺傳召 55469 陳韻雯
見證女警
📌案件管理
明天應D8要求傳召兩個警員,另D1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
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
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
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
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
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
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
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
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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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