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官🗣️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官🗣️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官🗣️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官🗣️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官🗣️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官🗣️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官🗣️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官🗣️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官🗣️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官🗣️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官🗣️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官🗣️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官🗣️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官🗣️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官🗣️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官🗣️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官🗣️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官🗣️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官🗣️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官🗣️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官🗣️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官🗣️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0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李(5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1月29日被判處5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審訊 [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六庭 🐶姚燕武(27)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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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李(50)🛑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921元朗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20200624葵涌 妨礙司法公正;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1月29日被判處5年6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30個月 #審訊 [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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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賴(65) #提堂 (#20200825西九龍法院大樓 非法集結)
#不是聲援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六庭 🐶姚燕武(27) 煽惑16歲以下兒童嚴重猥褻 妨礙司法公正 #衰11製CP #十萬誘不作供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鄧嘉民(43)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非即時)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5/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控方無補充;辯方則就手民之誤另作補充。
法官指發現留言”p2 “總數量為320條,留言號碼是按發佈時間先後依次排序 ,所以被告在發出留言第51號時,已經存在先前的一至50號留言。
官續指辯方所提交有關自殺的例子與本案不盡相同,指本案是有警員被人所傷,辯方解釋兩宗案件皆有些語句差不多。就控辯雙方皆有述及唐英傑案,法官指當中煽惑需要留意四點,包括其演繹方式,背景或是否針對普羅大眾等因素,續舉例如果有人自殺唔排除發出者有相關責任。
辯方解釋本案被告的(留言)內容無話指向警員,法官表示要睇上文下理 。辯方表示單憑這些字句未足以證明,而且內容間斷,唔同人睇可以有唔同意思。法官表示唐英傑案件提及需要考慮背景,及自然去詮釋是否吻合煽惑。
辯方表示留言2是普通的留言,被告不是受很高教育程度,此留言不是意指引起眾人針對警察。法官反指需要睇該貼文的標題。
辯方指被告留言前有人話係假消息,被告才留下該言論,並引申罵戰,被告留言為意氣說話。官指當時有相關新聞報道。辯方回應指當時的即時新聞,如立場新聞也有報導錯誤 - 即指有數人被制服,個實際只有一人;再加上當時其他新聞只有相關標題,未有詳細內文。
法官指留言9有youtube 片段,並提及被告作供曾指片段太長無睇。辯方指現時已不能睇番該條片,而被告亦曾指太長無野睇到就無睇,辯方續指現時法庭就此片段亦無相關證據顯示睇到乜。
案件押後裁決 於2024年10月4日 10:00進行。
#西九龍法院第九庭(區域法院 )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審訊 [5/4]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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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辯方代表:劉大律師
控方無補充;辯方則就手民之誤另作補充。
法官指發現留言”p2 “總數量為320條,留言號碼是按發佈時間先後依次排序 ,所以被告在發出留言第51號時,已經存在先前的一至50號留言。
官續指辯方所提交有關自殺的例子與本案不盡相同,指本案是有警員被人所傷,辯方解釋兩宗案件皆有些語句差不多。就控辯雙方皆有述及唐英傑案,法官指當中煽惑需要留意四點,包括其演繹方式,背景或是否針對普羅大眾等因素,續舉例如果有人自殺唔排除發出者有相關責任。
辯方解釋本案被告的(留言)內容無話指向警員,法官表示要睇上文下理 。辯方表示單憑這些字句未足以證明,而且內容間斷,唔同人睇可以有唔同意思。法官表示唐英傑案件提及需要考慮背景,及自然去詮釋是否吻合煽惑。
辯方表示留言2是普通的留言,被告不是受很高教育程度,此留言不是意指引起眾人針對警察。法官反指需要睇該貼文的標題。
辯方指被告留言前有人話係假消息,被告才留下該言論,並引申罵戰,被告留言為意氣說話。官指當時有相關新聞報道。辯方回應指當時的即時新聞,如立場新聞也有報導錯誤 - 即指有數人被制服,個實際只有一人;再加上當時其他新聞只有相關標題,未有詳細內文。
法官指留言9有youtube 片段,並提及被告作供曾指片段太長無睇。辯方指現時已不能睇番該條片,而被告亦曾指太長無野睇到就無睇,辯方續指現時法庭就此片段亦無相關證據顯示睇到乜。
案件押後裁決 於2024年10月4日 10:00進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3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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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廖,鄭(17-19) #宣布判決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9日獲批,刑令下調至即時獲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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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審訊 [1/1]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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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廖,鄭(17-19) #宣布判決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9日獲批,刑令下調至即時獲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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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審訊 [1/1]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
[09:39]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同意案情呈堂為P1
2. 被告無案底
3. 獅子山公園地圖P2
4. 當日17:50,警員61157 與警長10760 在獅子山巡邏,發現被告和一男一女在山頂
5. 2023/9/29 大紀元時報發佈影片,DPC 7151 下載保存P3
6. 2023/10/5 警長10760、警員 61157 和 18970 到被告住所拘捕他和搜屋,檢取三對條幅(紅、白、黑)P4~P6
7. 檢取被告的衣服
8. 被告在警誡下有兩份招認P10~P11,不受爭議
9. DPC 8698 在被告的流動電話檢取兩段影片,和34張相, P12A-1, P12A-2, P12B(1~34)
被告同意內容。
控方播放大紀元網頁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日間行上獅子山;播放陳伯電話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晚間手揸條幅拍照;控表示不是依賴大紀元的內容,只係依賴有呢件事件,加上警誡招認。
辯方稱不爭議影片和相片內容,只係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和言論自由。
------
📍傳召PW1 警員61157 陳漢新(音)
林官懷疑與證人認識,叫證人寫出父親名字,短暫休庭;隨後,向控方雙方申報,確認與證人相識,近期與他父親有家庭聚會;控辯雙方不反對林官繼續處理本案。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入職,案發當日跟隨警長和督察,以便裝上獅子山巡邏,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未能在地圖指出位置。
主控呈上相片冊,PW1 確認係該位置,對陳伯搜身和搜袋,搜到三副對聯,確認係P4~P6,打開嚟睇過,無違法情況,PW1 記憶中他和警長無與陳伯對話,隨後放行。
🔸辯方盤問
PW1 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無印象上山頂途中有任何標示;同意在警試之下,陳伯講話攞出嚟影相,但無親眼見到,亦唔知攞出嚟幾耐;同意當日係自由進出獅子山公園。
律師向PW1 指出:
- 陳伯友問揸住對聯影相係咪犯法?
- PW1 回答唔係犯法
- 陳伯無展示對聯
PW1 唔同意,截查時無展示,其他時間唔知。
------
📍傳召PW2 警長10760 吳文樂(音)
🔹控方主問
PW2 在2009年入職,案發當日駐守黃大仙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與督察陳柏良(音),和警員61157 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搜到對聯P4~P6。
有同陳伯講唔好展示出嚟,否則犯法,無講咩法例;除非擺到批准,陳伯有點頭,無語言回答。
當日有另一隊人接手,約在晚上7點幾落山。
🔸辯方盤問
PW2 確認在當日17:50 至19:xx 期間,陳伯無攞對聯出嚟影相,在截查完之後佢哋已經走咗。無留意上山頂途中有無任何標示。
律師指出PW2 無同陳伯講唔可以展示(唔同意);陳伯無展示對聯(眼見係無)。
🔹控方覆問
在截查完之後無再見過陳伯
------
📍傳召PW3 漁農處督察 冼偉本(音)
🔹控方主問
PW3 稱返查紀錄,陳伯無申請展示;如果申請,可以在官方網站下載表格,審核後如果批准,會以書信叫交費,每月$250,曾有體育活動、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公眾集會等申請,考慮因素係對大自然遊、客和現場環境的影響。
🔸辯方盤問
律師稱PW3 剛才提及的申請係由法例第9 和第11 條規管,本案控罪係第10條。
PW3 稱曾經有人申請過,同意律師指處理第10條的申請係無獨立的內部指引,一般事項的Q&A 亦無第10條的事項;同意市民係可以在當日自由到達獅子山公園。
-----
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雙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在10月14日交書面結案陳辭,10月30日09:30 同庭做口頭補充。
[11:38] 休庭
========
補充資料: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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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同意案情呈堂為P1
2. 被告無案底
3. 獅子山公園地圖P2
4. 當日17:50,警員61157 與警長10760 在獅子山巡邏,發現被告和一男一女在山頂
5. 2023/9/29 大紀元時報發佈影片,DPC 7151 下載保存P3
6. 2023/10/5 警長10760、警員 61157 和 18970 到被告住所拘捕他和搜屋,檢取三對條幅(紅、白、黑)P4~P6
7. 檢取被告的衣服
8. 被告在警誡下有兩份招認P10~P11,不受爭議
9. DPC 8698 在被告的流動電話檢取兩段影片,和34張相, P12A-1, P12A-2, P12B(1~34)
被告同意內容。
控方播放大紀元網頁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日間行上獅子山;播放陳伯電話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晚間手揸條幅拍照;控表示不是依賴大紀元的內容,只係依賴有呢件事件,加上警誡招認。
辯方稱不爭議影片和相片內容,只係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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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61157 陳漢新(音)
林官懷疑與證人認識,叫證人寫出父親名字,短暫休庭;隨後,向控方雙方申報,確認與證人相識,近期與他父親有家庭聚會;控辯雙方不反對林官繼續處理本案。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入職,案發當日跟隨警長和督察,以便裝上獅子山巡邏,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未能在地圖指出位置。
主控呈上相片冊,PW1 確認係該位置,對陳伯搜身和搜袋,搜到三副對聯,確認係P4~P6,打開嚟睇過,無違法情況,PW1 記憶中他和警長無與陳伯對話,隨後放行。
🔸辯方盤問
PW1 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無印象上山頂途中有任何標示;同意在警試之下,陳伯講話攞出嚟影相,但無親眼見到,亦唔知攞出嚟幾耐;同意當日係自由進出獅子山公園。
律師向PW1 指出:
- 陳伯友問揸住對聯影相係咪犯法?
- PW1 回答唔係犯法
- 陳伯無展示對聯
PW1 唔同意,截查時無展示,其他時間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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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長10760 吳文樂(音)
🔹控方主問
PW2 在2009年入職,案發當日駐守黃大仙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與督察陳柏良(音),和警員61157 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搜到對聯P4~P6。
有同陳伯講唔好展示出嚟,否則犯法,無講咩法例;除非擺到批准,陳伯有點頭,無語言回答。
當日有另一隊人接手,約在晚上7點幾落山。
🔸辯方盤問
PW2 確認在當日17:50 至19:xx 期間,陳伯無攞對聯出嚟影相,在截查完之後佢哋已經走咗。無留意上山頂途中有無任何標示。
律師指出PW2 無同陳伯講唔可以展示(唔同意);陳伯無展示對聯(眼見係無)。
🔹控方覆問
在截查完之後無再見過陳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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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漁農處督察 冼偉本(音)
🔹控方主問
PW3 稱返查紀錄,陳伯無申請展示;如果申請,可以在官方網站下載表格,審核後如果批准,會以書信叫交費,每月$250,曾有體育活動、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公眾集會等申請,考慮因素係對大自然遊、客和現場環境的影響。
🔸辯方盤問
律師稱PW3 剛才提及的申請係由法例第9 和第11 條規管,本案控罪係第10條。
PW3 稱曾經有人申請過,同意律師指處理第10條的申請係無獨立的內部指引,一般事項的Q&A 亦無第10條的事項;同意市民係可以在當日自由到達獅子山公園。
-----
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雙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在10月14日交書面結案陳辭,10月30日09:30 同庭做口頭補充。
[11:38] 休庭
========
補充資料: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D2代表律師指有律師團隊發現有人在沒有法庭准許於YouTube上報導本案程序,今日已通知控方,主控表示警方會跟進,嘗試要求該人或YouTube將影片下架,但不一定成功。
▪️D6 程序
📌傳召PW9 作供中
1629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0930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75]
D1何,D2李,D3吳,D4張,D5楊,
D6張,D7何,D8周(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某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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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D1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2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3代表:#梁耀煒大律師
D4代表:#張志輝大律師
D5代表:#陳偉彥大律師
D6代表:#林國輝大律師
D7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8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6 開庭
D2代表律師指有律師團隊發現有人在沒有法庭准許於YouTube上報導本案程序,今日已通知控方,主控表示警方會跟進,嘗試要求該人或YouTube將影片下架,但不一定成功。
▪️D6 程序
📌傳召PW9 作供中
1629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星期三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1/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40]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D1 證人二,作供完畢
📌傳召D1 證人三,作供完畢
[11:00] 休庭,案件押後至2024年10月31日09:30 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1/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09:40] 開庭
▪️進行D1 相關程序
📌傳召D1 證人二,作供完畢
📌傳召D1 證人三,作供完畢
[11:00] 休庭,案件押後至2024年10月31日09:30 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
[09:53]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陳辭
在控罪上,不論以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mens rea (犯罪意識) 已經達至;爭議嘅係actus reus (犯罪行為),有三個情況:
1. 展示標語
2. 展示banner
3. 無取得許可
📎展示
辯方爭議第二點,認為行動上係攞出嚟,但唔構成展示,即使構成展示,但情況係違反憲法,條例唔清晰,控罪一刀切,唔合比例。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謝文輝案例,指條幅唔係掛出嚟或者黐落去;在引用終審法院另一食環案例,指展示要有規律性和持久性。
控方食環條例唔識用於郊野公園,條例唔同,環境亦唔同。郊野公園係特定地方,使用者無鬧市咁多,身份亦唔同,郊野公園係遊客會去;舉例有一班旅行團,領隊會舉旗,係無恆久性,但會唔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
📎違憲
辯方指法例草擬唔清晰,但有某啲法律要顧及原意,唔可以寫得太死,要有靈活性,要有通用性,原則適用於本案。
被告係有憲法權利,可以申請許可證,刑罰亦都好低,唔會有人無意中犯咗好大嘅罪行。
📎不合比例
被告可以提出申請,仲可以上訴,再可以司法覆核,但這是用公共法,唔應該在刑事法庭處理。亦無證據被告曾經有申請。
🔸辯方補充陳辭
不同意食環案例不適用,終審法院已經指明兩個案例要一齊睇,已經考慮咗滋擾嘅問題,案例中嘅條文係唔適合,用於有時限性嘅展示,政府亦同意暫時性嘅展示,唔算係展示。
另一個法輪功嘅案例,在西環、尖沙咀、旺角等地發生,如果郊野公園會影響遊客,上址更多遊客。
📎規律性和持久性
證據顯示被告只係攞條幅出嚟一次,無規律性,條副被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並無掛在郊野公園,無持久性。
如果法庭裁定市政條例唔適用於郊野,辯方會提出「依法定明」,本條例有無指引?有無政策?有啲條例通常寫得好闊,但會有指引,這條例無,盤問時證人亦指無內部指引。
蔡玉玲案例:如果有兩個選項,終審法院會選擇較為狹義的選項。
吳靄儀案例:有兩個情況,條例爭議和決定爭議,本案係條例爭議,被告係唔需要作供。
📎不合比例
條例應有相秤性,舉例學校去秋季大旅行,拎條橫幅出嚟影張相,就已經犯法?
------
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同庭裁決,裁判官指因為雙方以英文作陳辭,會以英文寫裁決。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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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陳辭
在控罪上,不論以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mens rea (犯罪意識) 已經達至;爭議嘅係actus reus (犯罪行為),有三個情況:
1. 展示標語
2. 展示banner
3. 無取得許可
📎展示
辯方爭議第二點,認為行動上係攞出嚟,但唔構成展示,即使構成展示,但情況係違反憲法,條例唔清晰,控罪一刀切,唔合比例。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謝文輝案例,指條幅唔係掛出嚟或者黐落去;在引用終審法院另一食環案例,指展示要有規律性和持久性。
控方食環條例唔識用於郊野公園,條例唔同,環境亦唔同。郊野公園係特定地方,使用者無鬧市咁多,身份亦唔同,郊野公園係遊客會去;舉例有一班旅行團,領隊會舉旗,係無恆久性,但會唔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
📎違憲
辯方指法例草擬唔清晰,但有某啲法律要顧及原意,唔可以寫得太死,要有靈活性,要有通用性,原則適用於本案。
被告係有憲法權利,可以申請許可證,刑罰亦都好低,唔會有人無意中犯咗好大嘅罪行。
📎不合比例
被告可以提出申請,仲可以上訴,再可以司法覆核,但這是用公共法,唔應該在刑事法庭處理。亦無證據被告曾經有申請。
🔸辯方補充陳辭
不同意食環案例不適用,終審法院已經指明兩個案例要一齊睇,已經考慮咗滋擾嘅問題,案例中嘅條文係唔適合,用於有時限性嘅展示,政府亦同意暫時性嘅展示,唔算係展示。
另一個法輪功嘅案例,在西環、尖沙咀、旺角等地發生,如果郊野公園會影響遊客,上址更多遊客。
📎規律性和持久性
證據顯示被告只係攞條幅出嚟一次,無規律性,條副被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並無掛在郊野公園,無持久性。
如果法庭裁定市政條例唔適用於郊野,辯方會提出「依法定明」,本條例有無指引?有無政策?有啲條例通常寫得好闊,但會有指引,這條例無,盤問時證人亦指無內部指引。
蔡玉玲案例:如果有兩個選項,終審法院會選擇較為狹義的選項。
吳靄儀案例:有兩個情況,條例爭議和決定爭議,本案係條例爭議,被告係唔需要作供。
📎不合比例
條例應有相秤性,舉例學校去秋季大旅行,拎條橫幅出嚟影張相,就已經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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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同庭裁決,裁判官指因為雙方以英文作陳辭,會以英文寫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5] 開庭
已完成D6 的案中案的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0:30 作案中案裁決。
[15:21] 休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3/75]
[下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5個月;D7何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
[14:35] 開庭
已完成D6 的案中案的陳詞。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0:30 作案中案裁決。
[15:21]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5/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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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書記指因囚車遇上交通擠塞,估計要10:00 後才到,將押後開庭
[10:17] 開庭
今日討論控方主張之開案陳詞及辯方對控方呈堂證據編輯/裁剪之申請。
[11:45] 全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月18日 11:00宣布2項申請裁決,另暫定11月21日星期四早上揀選陪審團。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5/75]
[上午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現時進行之程序受限制,不可報導所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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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7] 書記指因囚車遇上交通擠塞,估計要10:00 後才到,將押後開庭
[10:17] 開庭
今日討論控方主張之開案陳詞及辯方對控方呈堂證據編輯/裁剪之申請。
[11:45] 全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月18日 11:00宣布2項申請裁決,另暫定11月21日星期四早上揀選陪審團。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8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1:0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梁(28) #審訊 [1/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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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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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1:0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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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梁(28) #審訊 [1/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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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6/75]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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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開庭
法官就開審前2項申請宣佈裁決。
主控及辯方建議預留一百天審期至明年4月30日,辯方希望聖誕節期間休庭數天,法官起初拒絕兩項建議,認為一百天過多及應盡早完成,自己不需要聖誕期間休息。
[11:41] 小休再次討論審期
再開庭後各方同意100天審期,27/12、30/12 、31/12、2/1 及3/1唔開庭。
[12:45] 全日完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星期四早上揀選陪審團,星期五作開案陳詞,每天審訊由08:45至13:30,暫定會在10:30時及12:00分別作20分鐘小休。
🔺今日有操普通話男子在伸廷庭影相被旁聽告發,未知會否作檢控。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36/75]
[是日進度]
D1何, D2李, D3吳, D4張, D5楊
D6張, D7何, D8周 (23-36)
🛑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D1至D7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D1至D7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2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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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開庭
法官就開審前2項申請宣佈裁決。
主控及辯方建議預留一百天審期至明年4月30日,辯方希望聖誕節期間休庭數天,法官起初拒絕兩項建議,認為一百天過多及應盡早完成,自己不需要聖誕期間休息。
[11:41] 小休再次討論審期
再開庭後各方同意100天審期,27/12、30/12 、31/12、2/1 及3/1唔開庭。
[12:45] 全日完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21日星期四早上揀選陪審團,星期五作開案陳詞,每天審訊由08:45至13:30,暫定會在10:30時及12:00分別作20分鐘小休。
🔺今日有操普通話男子在伸廷庭影相被旁聽告發,未知會否作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