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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諮詢結果列「其他意見」如禁社交媒體 林定國:冇意圖禁、有人唯恐天下不亂

23 條立法諮詢上月 28 日結束,政府今向立法會提交諮詢結果文件,其中載列期間收到就不同罪行的「意見摘要」、與立法內容無直接關係的被歸類為「其他意見」。當中有「其他意見」建議「將 Facebook、YouTube 等網站撤出香港市場」、也有指 Telegram 和 signal 等加密通訊軟件成為「犯罪分子罪惡溫床」,23 條應禁止有關通訊軟件在港使用。政府在文件中回應「備悉有關意見」,指屬其他局或部門範疇事宜會轉交相關部門考慮。

在今日舉行的立法會保安、司法及法律事務聯席會議上,新民黨容海恩指有傳媒大肆報道有關意見,「覺得有少少煽動之嫌」;葉劉淑儀再引述外媒彭博報道,指其標題已引起恐慌,要求政府澄清是否有意禁止相關社交媒體。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指,「可以斬釘截鐵咁講,絕對冇任何意圖禁制社交媒體」,他指社交媒體只是工具,政府不會阻止工具存在,針對的非社交媒體本身,而是利用工具傳播對國安有危害性的言論,強調立法「針對嘅係內容、發表呢啲言論嘅人,唔係社交媒體本身」。

林定國強調香港資訊自由流通,在維護國家安全大前提下必須鞏固此獨特優勢,故不會禁制任何媒體,又指建議「聽落都唔合理啦」、「極有理由懷疑,有唯恐天下不亂嘅人,散播危言聳聽嘅言論去阻礙立法」,呼籲市民理性分析。葉劉淑儀跟進指政府應譴責相關言論、跟彭博理論,因言論「引起恐慌、非常誤導、破壞政府立法工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重申港府「不會一刀切咁樣做」,又指市民眼睛雪亮,能分辨「邊啲係假新聞、假消息」。

翻查資料,彭博今日下午發表報道,最初以「香港國安法諮詢引述通訊軟件」(Hong Kong Consultation on Security Law Cited Communication Apps)為題,報道提及政府文件總結公眾諮詢意見,當中有意見提出禁用部分通訊軟件,但報道強調港府沒有在文件中表明支持有關意見;有關報道已於下午三時多更新,改以「香港官員指不會禁止通訊軟件」(Hong Kong Official Says City Won’t Ban Popular Messaging Apps)為題。

#23條 #諮詢結果 #彭博 #林定國 #冇意圖禁社交媒體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1/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控方為PW1至PW3即證人A、B及C申請匿名令,庭上亦設有屏風,呈堂公眾可見播放之片段若涉及3人時會遮蓋各人樣貌,原片段法官可在內庭觀看

▪️下午進度

📌傳召PW2 證人B作供
🔹主問
現為消防署救護主任,2019年7月21日有當值,晚上約十一時許執勤到達元朗站J出口朗和路地面,亦曾經行上樓梯到站內,7月22日十二點左右在朗和路朗日路有一男子倒地要進行急救,另有一男子狀似不適在英龍圍牌坊被人圍困,自己想上前協助,被一班圍住該男子之白衣人擋住並問是否想幫佢?
🫂播放P13 片段 (19年7月22日實時凌晨12時),PW2在律師要求下在截圖中圈出自己(P27)。因有白衣人用手阻擋證人上前,PW2唯有退下最後沒接觸被困男子。

🔸盤問
P7a 截圖9(7月22日 00:01 時 )確認一位灰短袖衣男子前面戴紅色頭盔救護員是證人PW2自己,律師問相中灰衣男子有救被圍困男人,PW2回答當刻沒有留意那名灰衣男子(被告)但確認當時曾有人幫助一齊前去協助受困男子。另一張截圖認出自己也出現其中,正前往協助上述受困男子。

🔹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PW3 證人C
控辯雙方確認不用傳召此位證人

-控方案情完-

雙方代表確認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作供‼️

1500 休庭至1520 以便辯方代表索取指示。

辯方代表表示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1526今日完畢,明天上午法官需處理另案,商討後明天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下星期一 10:00繼續,被告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購物攻略👜
#投稿 #店舖資訊 #店長活動
====================
#九龍城
#毋鳴 #嚐樂

本次店長早前在暴動案中被判入獄,服刑後需重返學業,未能安排時間工作,因此需要透過店長計劃和自己的勞力獲取少量的經濟支援。

寄語:
願活在壓抑的你𧫴記,縱然前路崎嶇不平,亦請保持一絲前行的力氣。

活動詳情:
🟡日期:10-03-2024
🟡時間:13:00-22:009:30截單)
🟡限定店長:放學手足
🟡地址:九龍城打鼓嶺道86號地下A-B號舖

店長計劃主要為出冊手足、候審或在囚手足家屬以工作一天的盈利提供經濟援助。

當天會有數款寄賣商品,收益會用於協助手足。

💛💛💛💛💛💛💛💛
多謝支持我地🙂

和你撐良心店(非餐廳食肆) / 為食台 報料:
@tvidh2o / @hker0000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 普通法下煽暴意圖 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https://bit.ly/3uORYTi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無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官7天內決定
https://bit.ly/3V3cNFb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7.21非白衣人案|林卓廷:不離開因欲保護市民 「點可以喺佢哋危難之中走咗去?」
https://bit.ly/3IrHaO4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首宗721白衣人暴動案上訴 「飛天南」坐被告欄外 律政司爭議王志榮脫罪出錯
https://bit.ly/4a2O5ZO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721第二宗非白衣人案開審 42歲會計師否認暴動 辯方指屬自衛、阻止暴力事件發生
https://bit.ly/3TrD9iE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煽動罪合憲 具法律確定性
https://bit.ly/3uORYTi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黎智英案第40日審訊|楊清奇:黎「用人用到盡」 不合心意很快換人
https://bit.ly/3V2ciLv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7.21非白衣人案|林卓廷:不離開因欲保護市民 「點可以喺佢哋危難之中走咗去?」
https://bit.ly/3IrHaO4
Forwarded from 港人外國參軍資訊
《非法操練罪》今次係首次有局長級官員確認港人喺外國參軍會犯法,矛頭直指我哋一直宣傳嘅資訊。我哋喺度再次竹作出以下呼籲:

最緊要係保障個人資料。大部份國家都唔會同中國互通軍人名單,只要你唔知爆,佢哋係唔會知你想參軍/已經係軍人。同時TG最大優勢就係匿名,大家千祈唔好傻更更喺TG自爆真身,尤其係一直都有人想起我哋底甚至係住址postcode等等。

不過已經自爆真身參軍嘅人就補救唔到,佢哋不惜自己安危都要宣揚香港人參軍,亦都好值得大家尊敬。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6%94%BF%E7%B6%93/%E3%80%8C%E9%9D%9E%E6%B3%95%E6%93%8D%E7%B7%B4%E3%80%8D%E7%BD%AA%E6%93%AC%E7%A6%81%E4%B8%AD%E5%9C%8B%E5%85%AC%E6%B0%91%E5%8F%83%E8%88%87%E5%A4%96%E5%9C%B0%E8%BB%8D%E8%A8%93-%E3%80%8C%E7%94%84%E5%AD%90%E4%B8%B9%E3%80%8D%E4%B9%9F%E9%81%95%E6%B3%95%EF%BC%9F
Forwarded from 庭刊 HKCourtNews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發布煽動文字等11罪成 上訴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 維持原判】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審訊後被裁定當中11罪成,判囚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是香港回歸以來首宗發布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上訴庭去年7月4日聽取陳詞,今(7日)頒下判詞,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今早開庭宣讀判詞重點,指控方毋須證明是否有煽動他人使用暴力的元素,又表示對英國樞密院的案例有保留,指煽動意圖必須根據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認為若詮釋是包括煽動暴力,是違反立法原意。上訴庭認為,就譚涉案的煽動行為,在當時的社會及政治環境下,控方的證據已足以證明譚的煽動意圖。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又指,煽動行為有很多種方式,不涉及暴力元素的煽動,也可能與涉及暴力元素的煽動一樣危險。

至於譚得志被控的煽動罪是否須循公訴程序進行,並交由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理,上訴庭裁定,追查法屬成文法而非普通法;譚的案件交由區域法院審理是恰當的。

《庭刊》稍後將有詳細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繼續詢問Facebook 直播中13:46~16:19 時段所講的說話,背後的原因和現場所見的情況,例如:唔好蹆、唔好出去、唔好追、落嚟幫手….。

片中見林卓廷打開一扇閘門,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就問:點解開咗閘門又唔出去救人?有無阻止人射水?

(詳情後補)

[16:34] 主問未完,估計需要多半日至一日,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3) 10:00 續審,休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3月0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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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47)🛑已還押逾42個月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20200524銅鑼灣 舉行或召集非法集結 拒絕或故意忽略遵從警員命令 煽動文字; #批評政府言論 4項煽動文字; #20200117大埔 煽惑非法集結 煽動文字 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4月20日被判處3年4個月監禁和5000元罰款。)
👉🏻【資訊部】 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
🌟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8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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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張(29)🛑已還押逾48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6:00
👥區,蔡,何(23-25) #宣讀判詞 (#0812沙田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09: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4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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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5:0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 #裁決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蔡,丁(39-54)🛑二人已還押逾2個月 🔥#判刑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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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鄧懷琛(60), 吳偉南(57), 鄧英斌(61), 蔡立基(40) 3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法庭報導
1️⃣快必煽動案上訴遭駁回 上訴庭裁定煽動罪合憲 煽暴意圖非控罪必要元素
bit.ly/3wJyrUV

「快必」被指在不同街站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合共判監3年4個月。譚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被高等法院院上訴庭駁回。上訴庭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必要元素,指上訴方呈交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而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各地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詮釋,上訴庭無基礎偏離1952年的「大公報案」。

上訴庭亦認同原審裁定煽動罪合憲,指現時非暴力煽動行為可與暴力行為造成同樣破壞,為有效應對社會當下面臨的國安威脅,煽動意圖定義必須靈活廣闊,而條文足夠清晰,有明確指出無論如何強烈地批評政府也不構成煽動意圖。上訴庭又指,維護國安對社會安定繁榮不可或缺,罪行已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言論自由,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嚴厲批評政府的社運人士,會因罪行對煽動言行的限制而「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責任」。

2️⃣【元朗7.21】4白衣人上訴 鄧懷琛稱大狀給錯誤法律意見 致棄用「合法自衛」辯護理由
bit.ly/3wJZj71

8名白衣人暴動及蓄意傷人罪成,分別判囚3年半至7年。鄧懷琛、「飛天南」吳偉南、鄧英斌和蔡立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被判囚7年的鄧懷琛指原審代表大狀給予錯誤的法律意見,因而放棄以「合法自衛」作辯護,改以提出身份辨認爭議來作為辯護,對鄧造成不公。另外,律政司針對王志榮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並指憑多項環境證據可以肯定影片中的人士就是王,要求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上訴庭押後判決。

3️⃣【元朗7.21】林卓廷稱未完成保護市民故無離開:點可以喺危難之中,自己走咗去呢?
bit.ly/3TqyKN1

4️⃣【元朗7.21】林卓廷稱閘內市民射水為救傷者 官問:你有冇喝止佢哋?
bit.ly/4a34AoI

5️⃣林卓廷涉披露7.21廉署受查人撤罪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官對「調查」定義或有誤解
bit.ly/3T9NXR8

6️⃣【蘋果案】楊清奇指黎智英慷慨向員工派股票 但用人「殘忍」頻換高層
bit.ly/48KPwuE

7️⃣【元朗7.21】42歲會計師否認暴動 控方指曾持傘掩護及向白衣人擲物
bit.ly/434bCY1
Forwarded from 法庭線 The Witness
7.21非白衣人案|官兩度問為何不離開 林卓廷反問「點樣走呀法官閣下」?
https://bit.ly/3IrHaO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