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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非即時,補回3月12日 審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2/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下午內容: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傅召Pw1 劉智豐(音)督察

現駐守:東區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案發駐守:機動部隊Z第三隊小隊

2019.07.1 14:00 於粉嶺機動部隊回了一份供詞,內容有關大環境情況:
6月30日,證人當值0730至工作完,於添美道侯命。1910於警察總部侯命,7月1日05:10,謝姓警方下令往電訊大廈集合,因有非法集結。證人0515 到達上址,0530 演藝道龍匯道設置防線面向龍匯道。續指見200至300名有頭盔、黑色衫人士以鐵馬堵塞道路並叫「徹回」「死黑警」,有以雷射筆照向警方眼睛。

0530-0630 證人表示發出了27次口頭警告。0715數名戴頭盔口罩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證人持棍作保護,並開始驅散。示威者回以雨傘和雞蛋。警方在演藝道左轉龍匯道,驅散示威者往龍匯道往西,後於中信設防線,面向政總,和示威者相隔10米,示威者投擲雞蛋和煙彈,證人指最近在自己兩米內有被擲。證人往西推進有關示威者,並指自己有叫他們走。在中信大廈(近迴旋處?)設防線。0940(?)返上車,1000返回粉嶺

🔹主問內容
控方主要播片和證人對比供詞上的內容:
- 就05:30-06:30 證人共發出27 次口頭警告,確認有3次叫示威者停止用雷射裝置射向警方,但示威無停止也無散去 ,而數目還是200至300 人,彼此距離30米面向警方
- 07:15 示威者衝警防線,最前約2-3米,警開始朝示威者推進驅散,至雙方為可接觸距離。
- 驅散後,證人指示威者停了而警方停在中信,彼此相距10m ,當證人叫示威者「走啊」,證人答有部分人有走部分無,而走的大部分為後方示威者。
- 7月1日 05:39(片段比實時慢三分鐘)見警在演藝道行車路上,遠方有示威者,末開始推進,證人在此些警員當中,證人同意片中發口頭警告為自己。
- 05:30:36,證人指片中見示威以雷射光射向警方;05:30:53證人指為其發出的口頭警告
- 後來警於演藝道近龍匯道設防線,片見警察頭燈,畫面除證人隊伍z3,藍色頭燈,還有第4小隊,綠色頭燈
- 05:30:03(?)同意片中見演藝道有傘群,指屬示威者,即早前指見到的200-300名示威者之時
- 05:33 證人同意片見早前所指的傘陣情境
- 05:36:24為證人發警告
- 05:37:32 同意示威者一字排開改為一邊聚集,有佔據龍匯道
- 05:38:13 指片中為自己發警告,同意片段見雷射筆光
- 05:39:4x 證人指片見口供提及示威者用索帶扎住鐵馬以堵塞道路
- 05:40:16 同意片中發出警告者為證人
📹另一由警員拍攝之片段
-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見以被扎起之鐵馬堵路,橫跨兩條行車線,0547見警方zoom近示威者,見有頭盔,眼罩,口罩
- 05:49:15片見有人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向演藝道望住警之方向。
- 05:50:44片見一光亮點,證人不確定是什麼
- 05:52:18 見示威者又搬鐵馬,證人指是搬去演藝道方向,即警察防線方向
- 05:53:07,指有示威者以發出綠色雷射光射向警方位置
- 05:54:08 示威者拆路上欄杆
📹播p24
- 07:09:23 同意見有示威者推已扎起之鐵馬
- 07:10:26 同意見有一女子手持保鮮紙,並包另一男子前臂
- 07:11:11 指見示威者以扎起的鐵馬堵塞道路+加厚鐵馬陣
- 07:13:29 見一人戴了橙色頭盔
按:警方從高處拍攝之片段當中,曾以鏡頭追蹤一藍色毛巾男子,當畫面中男子除下眼罩後,鏡頭後傳來:「正呀,除眼罩」。鏡頭zoom 近後畫面質素很清楚。
- 07:14:26 有口號叫「徹回」
- 07:15:18 大量示威者以鐵馬推向警方方向
- 07:15:47 示威者回頭走,警方驅散中
- 07:15:52指見雨傘和雜物掟向警方
- 07xxxx 指見黑衣人向警方射液體狀物
- 07:1642 指見有示威者從地拾雞蛋擲向警方位置

按:片中有聲音講及:「黑色衫戴口罩埞野,影住,影住佢」

- 07:18:07 見警前方有鐵馬,同意符合供詞指拖慢警進度
- 07:19:13 有警向政總方向驅散示威者,另一群警向龍峽街方向推
- 07:19:35 指白色衫為自己,當時在驅散示威者,同意和示威者非常近
- 07:20:48 見地有傘,鞋,頭盔,同意是示威者遺下的,亦見有警員制服人士

1635今日完

押後明天不早於12:00續。pw1作供未完,預明天下午才會傅pw2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4/1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40 開庭

D6代表更正上午問及此證人書面口供應有2份,分別是2023年3月6日 及 今早提及於2024年1月4日(P40)所寫,雙方同意內容其實一模一樣。

📌繼續傳召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紳 (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位被告

🔸D6代表盤問
-同意褲側2間在辨認是重要
-同意P43截圖3 圈出人士褲腳有2條間,而截圖1及5 則看不到2間條
-2024 年1月4日口供附件3有四截圖abad,同意同相冊P43截圖1,5,7及8大致相同。為何口供沒寫有2間,PW8答忘記咗。不同意有些截圖有口罩及眼罩口供沒提因自己覺得對控方不利。

針對P43截圖3 ,庭上再播放P24片段早上07:18起,彩傘下男子黑褲白色帶其實是漸變色及由腰部去到膝頭,PW8 指片質素低未能確認。

不同意P43截圖1至6圈出男子不是D6。

🔸D7代表沒有盤問

🔹覆問
-確認有2份一模一樣口供,解釋是因應案件主管要求再寫一份口供,所以重抄一次
-口供沒寫下口罩及眼罩因應為難以此辨認
-六項辨應D6項目如容貌衣服裝備是綜合一起作辨認

🔺控方所有證人己傳召,但仍有以下項目仍需整理:
1)運輸處封路公告
2)修正警察片段收錄在多於一隻CD,承認事實將會修改
3)公開片段P21,P22至29 呈堂為光碟,但庭上是用USB播放,會修改承認事實,USB也會一併呈堂

D6 代表就 今日盤問時展示PD6-1 及2 截圖將再同控方商討處理

控方指D7代表要求將被告一段34分鐘錄影會面於庭上播放,而且當時D7身上有物品檢取後沒有呈堂,要求在庭上展出。

由於上述事項今天不可能整理好,雙方同意押後至假期後。

15:1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4月2日 星期二下午2:30繼續

▪️法官最後提醒假期內法庭將拆除防疫膠板,希望雙方不要留文件或物品於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1/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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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1 開庭]

📌繼續傳召D7作供
🔹控方盤問
- 6月30日是夏天,問身上藍色牛仔褸好厚不是夏季衣物。D7 指件衫有網格是透氣,是一件夏季可穿外套。而圍巾亦可作頸巾及頭巾兩用,那時因長髮及戴頭盔用作紥起頭髪,同意可作面巾遮蓋面部。
-出門時原本沒打算去追悼會,只是出門後臨時決定
-同意泊好車後便行去立法會追悼會場地,約00:00至01:00 下雨,追悼會完結。沒有走因大雨地面積水,也沒有迫切性離開所以等地面乾了才走。同意不知道停泊地點是否濕,只知追悼地方地面濕晒,也不知電單車是否濕了,但覺得唔緊要總之等到地面乾咗才走。
-在石𧄌休息時將頭盔及背放地上,之後有人大叫警察才跟人走到龍和道及龍匯道,同意相片P44是那刻雙方對峙情況。在那裡逗留是想知有咩發生,同意不排除有暴力場面。如果有衝突便企一邊食花生。同意相中自己非身處一傍而是在人羣中,但應該在龍匯道分城碼頭十字路口,在分域碼頭街及演藝道有示威者路障,自己當時在路障後位置可看得兩面更清楚,同意此刻自己已經戴上頭盔,D7確認由龍和道行去龍匯道時戴上,冇打算逗留很久。同意頭盔有一定重量(法官庭上要求檢視證物),D7回答法官頭盔應該重1680 克。
-問為何冇咩野睇唔走?D7答諗住消磨時間週圍睇,見唔少人仍在想諗住留多陣,之後走去立法會示威區,估計約是早上6至7點。

[1503 錄音系統故障,暫休庭]

[1533 再開庭]

-不同意其實不用問示威者做咩,雙眼已看到。控方片段自己同示威者交談是演藝道路障後一直冇動作只企喺度,所以才上前詢問。
-咁之前為何返去立法會示威區?D7指是想睇下仲有冇人或有冇事發生。不同意返去其實是在等待金紫荊廣場升旗儀式。
-同意控方相冊見到立法會出返龍匯道現場外圍有示威者D7冇詢問,卻走向雨傘羣之示威者問。D7補充演藝道南北行線示威者停留沒有什麼動作,另一方人羣則有移動,所以才向停留不動雨傘羣示威者查間。
-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是鞏固防線,D7不同意
-不同意當日參與暴動,頭盔,手套,頸巾是裝備
🔸覆問
-盤問不同意D7-4 (2)圖片指自己想離開,主控指從片段看不到想移動,解釋因背囊被人扯住,所以才走不到。

-D7 案情完結-

雙方所有案情完

📌案件管理
控方書面陳詞須在6月3日 1600 前交到法庭及辯方。
各辯方書面陳詞則在7月2日 1600 前交法庭及控方。

[1603 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7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補充或回應,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恢復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22/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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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未有到庭 - 律師解釋被告以為14:30開庭。官表示明白原定時間為14:30,後來才有更改,所以被告14:30前到也可以 (被告於10:48到庭)

🔸D1 D5 D6代表
- 採納書面陳詞

🔸D7代表陳詞
- 補充番書面陳詞之錯漏
- 片段截圖可佐證被告想離開的講法,指被告一人站馬路中間,面向立法局方向
- 重申被告為一人,無揸住兩傘,庭上講法有可能係真

🔹控方陳詞
- 無補充

🗣️官向各辯方確認,就控方所提及之法律原則有無爭議 - 各辯方表示沒有,而就控方提出之證人證供重點也確認無問題

📌裁決:2024年10月8日 下午14:30
官指屆時不會讀出判詞,會以頒布形式。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