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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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被控在2019年8月18日參與於銅鑼灣維園舉行的「流水式集會」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區諾軒早前承認組織、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梁耀忠則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判辭(只有英文版 Word File)

#香港新聞 #香港政治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據消息人士指,就2019年12月8日灣仔爆炸品及槍械案,律政司將改控《反恐條例》第11B條「對標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及串謀謀殺,兩條控罪最高刑罰均為終身監禁。

如消息屬實,將是反送中運動案件首次動用《反恐條例》檢控。除更高刑罰及阻嚇作用外,警方可享有更大調查權,控方亦可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而協助被告犯罪的人士也有機會被指干犯《反恐條例》下的罪行。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據了解,被指於2019年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篤灰」的李姓被告同被改以《反恐條例》檢控,到底是否被警方及律政司當成用完即棄的安全套則不得而知。

針對李姓被告「篤灰」的指控可參閱友台相關帖文:https://t.me/hongkongerintheworld/7110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一名45歲女士及一名17歲男學生週日晚上被国安處拘捕,案件今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案情指兩人涉嫌於去年5月至12月在港島派發提倡香港人成軍建國的單張。值得留意兩人不是被控国安法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第二部「其他反英皇罪行」下的「煽動意圖」罪,初犯者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国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兩人保釋申請,指根據終審法院就黎智英案的判詞,国安法保釋條件(即除非有證據顯示被告不會再作危害中国安全的行為,否則不予保釋)不只適用於国安法罪行,亦適用於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一部「叛逆」及第二部下的罪行。

除本案外,「傑斯」及「快必」案亦是由国安處負責,但以非国安法罪行的煽動意圖罪檢控的案件,兩人現時均還押候訊。


備註:

1⃣就「其他保障中国安全的本地法例」的闡述,可見黎智英案判詞第53(c)(ii)段: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491&QS=%2B&TP=JU&ILAN=en

2⃣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附表8,本地法例對「女皇陛下」的提述於主權移交後須被解讀為中国政府(如涉及中国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中国與香港特區政府的關係,或香港特區政府的土地所有權)或香港特區政府。因此,有意見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同是保障中国安全的法例。事實上,03年基本法廿三條立法亦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第二部為部分框架。

#香港新聞 #法律知識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2019年12月8日灣仔槍械及爆炸品案其中一被告將於明日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再度提堂,法庭日誌確認控罪已修訂為「串謀謀殺」

控方於案件週一提堂時曾透露會改控更嚴重控罪,但未有交代詳情。

如本頻道早前引述的消息指,修訂控罪包括:
👉🏻《反恐條例》第11B條「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交替控罪為《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導致爆炸);
👉🏻串謀謀殺;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

‼️並非所有被告同時被控《反恐條例》,惟均被控上述最少一項控罪。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見記者,稱《蘋果日報》兩年內刊登了數十篇呼籲外國制裁中國或特區政府的報導,是「串謀計劃」的重要一環。被捕人士則是該報章的東主、出版人及編輯等,對公司的編採方針責無旁貸。

李桂華指國安處已向法庭申請手令,強調國安法搜查令容許檢視新聞材料。保安局局長亦作出凍結令,凍結三間與《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近兩千萬的資產。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警方已向被凍結資產的三間與《蘋果日報》相關的公司發出檢控書,要求它們明早委派代表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

根據《港區国安法》31條,公司若因危害国家安全而受到刑事處罰,可被下令暫停運作或吊銷營業許可證。發出檢控書可被視為法律框架下「取締蘋果」的重要一步。

警方亦已落案起訴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件同樣明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警方一直有「低調通緝」名單,亦非首次於機場拘捕準備出境人士。反修例示威期間有涉嫌投擲汽油彈的示威者於機場直接被捕,隨後被起訴;亦有前香港眾志成員於前往台灣觀選時於機場被警方拘捕。

《蘋果日報》結業前有傳政權曾定下死線,若不在主權移交紀念日前「封艇」會再作大規模拘捕。估計警方內部早已準備目標名單,旨在恐嚇甚至直接防止《蘋果日報》前員工離港。

(注:一般而言,只有法庭施加的保釋條件可扣留護照,惟與《港區国安法》相關的罪行則容許警方扣留護照。)

坊間曾經關注《入境條例》修訂後政權可隨意限制港人出入境,相關擴權固然值得關注,但即使沒有修例,政權仍有方法限制高風險人士離港。

延伸閱讀: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通緝-26019/香港眾志黃莉莉出境被捕-林朗彥:她不知被通緝-大狀:警有watch-list

#香港新聞
Forwarded from 🐘氣象巴打
網絡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司譚威信代表香港警察召開記者招待會,交代今日拘捕了2名人士。

案情指2人在7月2日分別於2個不同的網上社交媒體發表有關「七一銅鑼灣襲警案」的煽動文字。內容主要為鼓吹利用暴力、襲擊、甚至殺害警務人員,及以縱火方式破壞與警察相關的建築物一事。惟記者會中沒有提供煽動文章的數目、煽動字眼及發佈平台等資料。

2名被捕者分別為天水圍的20歲女子及沙田的26歲男子。過程中暫時共搜獲2部手提電話作證物進一步調查。現時調查所得,2人未見有直接關連。

香港警察指調查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稍後會有更多人被捕。譚補充指,以上文字涉嫌觸犯:
👉🏻煽惑他人犯謀殺罪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煽動意圖罪行

⚠️按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1)(f)條:煽惑意圖是指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按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
💸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5,000元及最高監禁2年,期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判監禁最高3年。

⚠️除此以外,2名被捕者亦可能干犯「藐視法庭」罪:因2019年10月高等法院已頒佈《臨時禁制令》指「禁止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促進、鼓勵、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然而該禁制令至今仍然生效。


記者會中警方亦避答何君堯的「殺無赦」言論有否「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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