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27)及張(32)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處理方式,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將本案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蔣(22) #20200630觀塘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李XX、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黃(27)及張(32)提堂時認罪,最後在本年7月6日被判處8星期監禁。
================
辯方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處理方式,由於需時等待回覆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申請將本案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2年10月13日 14:30 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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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203九龍灣 #審訊 [1/1] #裁決
下午進度
余 (20)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辯方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35
速報:兩項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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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審訊 [1/1] #0914淘大
朱(26)
控罪: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新增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
上午進度
[0950開庭]
-被告三項控罪都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位證人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沒有辯方證人。
⏺同意事實
1)證物16項,包括:淘大商場平面圖、閉路電視截圖照片、拘捕被告時之衣物等
2)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
3)醫療報告呈堂
⏺法官問辯方律師爭議點係咩?
辯方律師表示:爭議1: 被告有冇襲警 2:有冇阻撓意圖 3:有冇阻撓
⏺證物呈堂:
1)播放證物P4A閉路電視片段時間15:28:30放大30倍播出陶大商場閉路電視影像
2)片段P4B
⏺傳召證人警員20921岑健鋒(音)
♦️主問
2019年9月14日1523時到淘大商場,現場約有400人,有發生打鬥事件,有人正等候救護車。兩名防暴警正在制服1名深色衫人士,見到一名人士右手手持透明水樽投向兩名防暴警(19622及17128)喝止後就上前抱住佢,被捕人就用右手肘襲擊證人嘅心口多過一下,證人用警棍打被告,被告反抗,兩人都跌低。將被告制服後並從後鎖上手扣,帶被告去D座附近。見被捕人3處地方受傷,但卻拒絕去醫院,因此帶佢去將軍澳警署,交俾警員18632後,證人就去將軍澳醫院檢查。
證人在控方呈上證物片段,認出自己及被捕人都在15:29:27嘅畫面中,認出被捕人舉起手準備向片段中兩名防暴警投擲水樽
在15:29另一鏡頭嘅片段中圈出認為嘅自己及被捕人, 亦描述佢見到被告人手持並舉高水樽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下午進度
♦️辯方律師繼續盤問證人警員20921
♦️主控覆問證人有關批㬹嘅力度,證人話係大力。
⏺傳召證人2警員PC17128黃敬豪(音)
♦️主問
主控官指示證人描述證人到達商場拘捕另一名被捕人士馮宏志嘅過程,並著他在截圖中圈出自己,又問證人警員19622係咪喺附近?證人回答係。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辯方律師申請再問第一證人問題
-法官批准
(詳情後補)
[16:25] 今日審訊結束
案件押後至2022年前11月25日0930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 : 旁聽人士寥寥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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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 - - - - - - - - - - - - - - -
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屈麗雯裁判官
#裁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不是聲援
林浩(32)
男警去年駕駛警車沿鯉魚門道往觀塘方向,駛至油美苑對開行人過路處時,撞倒過路的36歲女途人,事主手腳受傷一度昏迷。男警當時通過酒精測試,警方經調查及諮詢法律意見後,控告男警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書並無透露職業,他被控於2021年11月29日,在九龍觀塘鯉魚門道近高超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UP5427的私家車,引致一名姓張女子身體受嚴重傷害。
他獲准以原有一萬元保釋及居住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需通知觀塘警署。警方回覆本報查詢時確認,被告駐守觀塘警區,並指他案發時正執行警務,追截一架可疑車輛。現時未有停職。
摘自 《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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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名不成立🙄
控罪(2)不小心駕駛
較早時已認罪,由於被撞女子身體受傷嚴重,需要柙後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
案件柙後至12月21日早上9:30判刑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警察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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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控方指調查工作已經有進展,包括在槍械包裝上找到D1指模及證實爆炸品在高溫下可造成爆炸,但仍需時調查兩人之間電話通訊紀錄,電腦內資料及槍械鑑證工作,故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同時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控方指調查工作已經有進展,包括在槍械包裝上找到D1指模及證實爆炸品在高溫下可造成爆炸,但仍需時調查兩人之間電話通訊紀錄,電腦內資料及槍械鑑證工作,故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同時放棄8天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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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
📌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網上言行 #國歌法 #審訊 [3/1]
鄭(27)
(1)侮辱國歌
違反《國歌條例》第7(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
(2)侮辱區旗 (交替控罪)
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第7(b)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背景: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2021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一名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並於網上平台發布片段。
-------------------
📌結案陳詞:
🔹控方口頭補充:
已交書面提出控方立場,回答裁判官提問被告錄影會面雖然提過是二次創作,但控方認為不是抗辯理由。陳詞提及大部分人理解歌曲為「願榮光」,網上大多留言可以做證據,控方認為被告知悉是配上「願榮光」,再者警誡下也承認是配上該音樂。
問到交替控罪2中玷污或踐踏是否包括意識形態,主控指沒有案例,條例立法原意沒有詳細指出,控方立場是非一定是物理性/實質性,最終可由法庭判斷(司法認知)
🔸辯方口頭補充:
呈交書面己交,控方在意「願榮光」音樂上,認為被告對該歌認識,故意配上片段侮辱。客觀事實是被告同意配上該音樂,但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動機,就算錄影會面也只是承認自己配上音樂,有開脫性。至於控罪2 從沒提及意識形態也可以構成罪行。屈官今日問到陳詞提及控罪2立法原意,代表指需一星期去搜查相關資料再補交法庭。
法庭安排本案在6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法庭作出裁決,辯方須於5月4日或前補交資料,期間批准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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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麗芬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就目前要申請上訴一般需一年時間,故基於時間原因,希望可以先完成論文,遂申請保釋,條件為: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0914淘大 #判刑
朱(26)
控罪:
(1)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3) 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背景
淘大商場衝突事件中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脫,另有5人被裁定罪成後分別判即時監禁或入勞教中心,判刑時有裁判官提到案件有拖延,律政司歷時兩年才向控方提供法律意見,對被告構成不公,本案被告為七人中最後一人裁決。
🛑2023-05-16裁決控罪(1) (2)及(3)均罪名成立‼️
辯方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
[1446開庭]
🔸辯方大律師陳述背景報告:
被告非常勤奮,學習雖不是一帆風順,但憑努力最終可就讀學位課程;為人孝順,樂意幫助朋友,兼職幫補家計;對家人做成影響深接歉意;
被告父母、妹妹、女朋友、好友、助理教授都有為他寫信求情;
被告這行動是因曾用合法方式表達意見卻不成功,才以非法方式表達,目前已感後悔,他是個不善於言語表達的人,慣以行動表達關懷,曾捐血捐錢給有需要的人;
整家人都願意支持他走以後的路。
辯方大律師援引案例:
1案情較輕的郭麗芬案(雷射光照警員),李運騰官考慮受傷時間短,判刑7星期;
2.較重的阻撓警員執行職務案與本案相似,刑期為8個星期
有關延誤檢控:
由2019年9月警方已收到證據,到2022年5月檢控,期間三年多的困擾,到今天生活學業人生規劃做成很大影響
🛑判刑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良好,但辯方援引之兩宗案例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參考。因手持水樽企圖阻撓警務人員執法;但亦接納辯方指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有關延誤檢控:裁判官不認為警方是刻意延誤,因警方兩年後得律政司的法律意見,期間警方有與律政署討論案件,不過,同類案件數量繁多,需要較長時間處理,則不可作延誤的理由,故將因此獲輕微減刑2星期,考慮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願意改過自新及有獎學金就讀學位,加上良好背景亦減兩星期,以3個月的量刑期,最判刑:2個月2星期
[1511完庭]
📌手足即時申請保釋(期望在外完成論文)裁決官即時開庭裁決
[1532再開庭]
🔸就目前要申請上訴一般需一年時間,故基於時間原因,希望可以先完成論文,遂申請保釋,條件為:
1.一萬元保釋金
2.居住原來住址
3.交出旅遊證件
4.每日於2100-0000向警署報到
✅裁判官批准被告以上述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1544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
雙方代表同意作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9日 1130作最後提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2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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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代表同意作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4年9月19日 1130作最後提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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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確認已經提供法律意見。D1代表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屈麗雯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訊日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2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串謀無牌管有槍械 【D1】
(3)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D1】
(4)無牌管有槍械 【D1】
(5)管有爆炸品 【D1】
(6)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7)企圖無牌管有槍械【D2】
(8)無牌管有彈藥【D2】
🔺控方在2023年6月21日提堂時修改及新增控罪,D1由原來面對3項控罪改為5項。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槍械及彈藥等)
(摘自 獨媒2022.9.6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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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確認已經提供法律意見。D1代表申請保釋被拒。
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
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官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等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
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官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等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