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6/2] #裁決 #判刑
#20210119葵涌
麥(30)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1年1月19日,在葵涌葵富路7-11號葵涌廣場2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廁格門和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民亮發展有限公司的除控罪(1)所指的廁格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裁決:兩項控罪成立❗️
判刑:
控罪[1]: 監禁4個月
控罪[2]: 監禁4個月
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刑期為監禁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3/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33]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你係咪無請律師為你辯護?(無),咁籌錢嚟做咩?被告回應不是籌款,可以話有關可以話無關,有關係因為有利益在內,國際公約好清楚,街頭藝術所得到嘅利益係受到保護,募捐、援助可以話肯定,可以話唔肯定,大家用錢用在邊度,需要講得清楚嗎?
[09:38] 🔹控方盤問
關於四張無牌演奏傳票:2021年8月3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1年8月18日旺角東站D出口,2021年9月9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中環;被告重申在昨日和上星期五已經同意係在公眾街道,至於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
關於三張無牌籌款傳票:2022年6月24日11:45大圍站A出口,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被告同意係在公眾地方,同樣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同意二胡箱內有錢,至於係邊個嘅,唔想肯定回答,可能係被告嘅,可能係檢控官嘅,不肯定也不否定。
📽️控方播放21/8/18日的片段,在01’05”時刻,控方指有路人放錢落二胡盒,被告反稱唔知係放下還是攞走,懷疑控方設下圈套,有人錄影有人放錢,佢可能放低毒品;控方稱不是攞走,被告指模棱兩可。
控方欲再播放22/9/29日的片段,裁判官問控方相確立什麼?控方指有途人放下金錢,官指唔使播啦,唔會係好似被告咁講放低毒品。
控方問被告是否認為錢係藝術嘅利益?被告回應話可以係可以唔係,你認為有人放低錢係你嘅事,可能係我放低呢,藝術利益是應該受保護,檢控係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在22/6/24, 8/24, 9/29, 不論募捐或者援助都係藝術利益,肯定受到保護,唔好同我玩文字遊戲。
控方指去牌照部去咗三次,因為以下原因而不申請:1. 要等14日;2. 一個地方要填一張表格;3. 不是永久性,只係一段時間。所以被告係可以申請,不申請只係怕麻煩。被告回應不單只麻煩,還是不合理、過時嘅法律,全世界都可以有街頭藝術表演,有中國人、有外國人,有邊個申請過?第三次去,好氣憤,當住警員面前撕爛表格,如果咁係藐視警員,我認。
控方指被告唔知其他人有無申請,被告指大陸人來香港只有七天,佢哋在街頭表演藝術,有可能等14日嗎?呢個係我推理,如果錯嘅請法庭定罪。
2022年6月24日在大圍A出口籌款,被告指嗰次唔知要申請牌照先可以籌款,指三個控罪元素之中: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被告犯咗邊一條?(控方叫被告留待陳詞先講),嗰日之後已經改為援助,嗰日之前無嘗試了解,無必要花時間了解。
控方指在2021/08/03後知道演奏要有許可證,理應了解籌款都要有要求,被告回應無去研究,發現字眼有不妥時,就已經改咗,無打算去了解申請,因為唔覺得係籌款,改咗為援助,可以係精神上或者物質上援助。
2015年來港定居,2019年在香港,目睹示威情況,知道示威場合會播放「榮光」,但被告想嘅係「願榮光歸林鄭」。控方引用PW1警司陳榮的證供,指在示威場面,播歌後示威者的行動會變得激進,被告選擇不回答,表示睇過「願榮光歸香港」的歌詞,無反政治、無港獨,亦不代表被告的意思,政治問題與我無關,不想回答。
在7張傳票6件事件中,拉的都是「榮光」的旋律,至於歌詞內容,你理解你的,我理解我的,可以係「願平安歸林鄭」,「願和平歸世界」,平安、和平、幸福、林鄭,有邊個字錯?唔通罪惡歸香港?
主控問究竟拉邊首歌?被告回應這問題無水平,係拉音符,do, re, mi, fa, so, la, ti,因為音符定罪?裁判官介入問係唔係全部歌曲嘅旋律都係一樣,回答係。同意演奏他人作品,邊個創造無太大關係。
社運之後是不是受到騷擾係因為拉這個旋律?警方調查時避開內容,只係話收到投訴關於噪音和阻街,基本上不提內容,警方掌握尺度準確。控方指不論支持或者反政府嘅,都有機會對拉嘅旋律反感、被滋擾,甚至破壞公眾秩序、公眾安寧。被告回應見唔到造成後果,係檢控官引導歌曲造成破壞騷擾。控方指在2021/08/23當時,社會氣氛轉趨平靜、緩和,被告在公眾地方挑起情緒,令尚未平復嘅人死灰復燃,被告稱不同意,指控方引導嗰啲人對首歌反感,見唔到造成社會混亂,香港人質素好高,唔係妳認為咁個樣,唔同意有風險。
又講返籌款,紙牌上寫演奏「榮光」,寫有法庭名字,無錢打官司,不是藝術利益,係籌款打官司。被告回應好多大陸人嚟港表演,在地下寫字,係咪理解為籌款?紙張上已經改咗字眼。
最後控方向被告指出:
在拉二胡的地點、聲量、時間、曲目、社會環境,不單造成滋擾、阻礙,有破壞治安、公眾安全嘅風險(不同意)
就控罪(1), (2), (3) & (7)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玩二胡連楊聲器(不同意)
就控罪(4), (5) & (6)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籌款(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頒令,控方在2023年8月4日呈交結案陳詞,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在8月7日交陳詞給法庭。
[11:00] 完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9日,09:30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控罪係無牌奏玩樂器,和未經批准進行籌款活動,本來無政治意義,冠冕堂皇,梗要加上曲目影響社會氣氛,無私顯見私。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3/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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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裁判官詢問被告,你係咪無請律師為你辯護?(無),咁籌錢嚟做咩?被告回應不是籌款,可以話有關可以話無關,有關係因為有利益在內,國際公約好清楚,街頭藝術所得到嘅利益係受到保護,募捐、援助可以話肯定,可以話唔肯定,大家用錢用在邊度,需要講得清楚嗎?
[09:38] 🔹控方盤問
關於四張無牌演奏傳票:2021年8月3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1年8月18日旺角東站D出口,2021年9月9日旺角東站C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中環;被告重申在昨日和上星期五已經同意係在公眾街道,至於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
關於三張無牌籌款傳票:2022年6月24日11:45大圍站A出口,2022年8月24日11:27在大圍站A出口,2022年9月29日18:30在中環;被告同意係在公眾地方,同樣每次到咗幾耐之後有警方到場,就唔記得;同意二胡箱內有錢,至於係邊個嘅,唔想肯定回答,可能係被告嘅,可能係檢控官嘅,不肯定也不否定。
📽️控方播放21/8/18日的片段,在01’05”時刻,控方指有路人放錢落二胡盒,被告反稱唔知係放下還是攞走,懷疑控方設下圈套,有人錄影有人放錢,佢可能放低毒品;控方稱不是攞走,被告指模棱兩可。
控方欲再播放22/9/29日的片段,裁判官問控方相確立什麼?控方指有途人放下金錢,官指唔使播啦,唔會係好似被告咁講放低毒品。
控方問被告是否認為錢係藝術嘅利益?被告回應話可以係可以唔係,你認為有人放低錢係你嘅事,可能係我放低呢,藝術利益是應該受保護,檢控係浪費時間,浪費社會資源。在22/6/24, 8/24, 9/29, 不論募捐或者援助都係藝術利益,肯定受到保護,唔好同我玩文字遊戲。
控方指去牌照部去咗三次,因為以下原因而不申請:1. 要等14日;2. 一個地方要填一張表格;3. 不是永久性,只係一段時間。所以被告係可以申請,不申請只係怕麻煩。被告回應不單只麻煩,還是不合理、過時嘅法律,全世界都可以有街頭藝術表演,有中國人、有外國人,有邊個申請過?第三次去,好氣憤,當住警員面前撕爛表格,如果咁係藐視警員,我認。
控方指被告唔知其他人有無申請,被告指大陸人來香港只有七天,佢哋在街頭表演藝術,有可能等14日嗎?呢個係我推理,如果錯嘅請法庭定罪。
2022年6月24日在大圍A出口籌款,被告指嗰次唔知要申請牌照先可以籌款,指三個控罪元素之中: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被告犯咗邊一條?(控方叫被告留待陳詞先講),嗰日之後已經改為援助,嗰日之前無嘗試了解,無必要花時間了解。
控方指在2021/08/03後知道演奏要有許可證,理應了解籌款都要有要求,被告回應無去研究,發現字眼有不妥時,就已經改咗,無打算去了解申請,因為唔覺得係籌款,改咗為援助,可以係精神上或者物質上援助。
2015年來港定居,2019年在香港,目睹示威情況,知道示威場合會播放「榮光」,但被告想嘅係「願榮光歸林鄭」。控方引用PW1警司陳榮的證供,指在示威場面,播歌後示威者的行動會變得激進,被告選擇不回答,表示睇過「願榮光歸香港」的歌詞,無反政治、無港獨,亦不代表被告的意思,政治問題與我無關,不想回答。
在7張傳票6件事件中,拉的都是「榮光」的旋律,至於歌詞內容,你理解你的,我理解我的,可以係「願平安歸林鄭」,「願和平歸世界」,平安、和平、幸福、林鄭,有邊個字錯?唔通罪惡歸香港?
主控問究竟拉邊首歌?被告回應這問題無水平,係拉音符,do, re, mi, fa, so, la, ti,因為音符定罪?裁判官介入問係唔係全部歌曲嘅旋律都係一樣,回答係。同意演奏他人作品,邊個創造無太大關係。
社運之後是不是受到騷擾係因為拉這個旋律?警方調查時避開內容,只係話收到投訴關於噪音和阻街,基本上不提內容,警方掌握尺度準確。控方指不論支持或者反政府嘅,都有機會對拉嘅旋律反感、被滋擾,甚至破壞公眾秩序、公眾安寧。被告回應見唔到造成後果,係檢控官引導歌曲造成破壞騷擾。控方指在2021/08/23當時,社會氣氛轉趨平靜、緩和,被告在公眾地方挑起情緒,令尚未平復嘅人死灰復燃,被告稱不同意,指控方引導嗰啲人對首歌反感,見唔到造成社會混亂,香港人質素好高,唔係妳認為咁個樣,唔同意有風險。
又講返籌款,紙牌上寫演奏「榮光」,寫有法庭名字,無錢打官司,不是藝術利益,係籌款打官司。被告回應好多大陸人嚟港表演,在地下寫字,係咪理解為籌款?紙張上已經改咗字眼。
最後控方向被告指出:
在拉二胡的地點、聲量、時間、曲目、社會環境,不單造成滋擾、阻礙,有破壞治安、公眾安全嘅風險(不同意)
就控罪(1), (2), (3) & (7)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玩二胡連楊聲器(不同意)
就控罪(4), (5) & (6) 指控在無許可證,無合法權限籌款(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沒有其他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法庭頒令,控方在2023年8月4日呈交結案陳詞,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在8月7日交陳詞給法庭。
[11:00] 完庭,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9日,09:30同庭續審。
=========
直播員按:控罪係無牌奏玩樂器,和未經批准進行籌款活動,本來無政治意義,冠冕堂皇,梗要加上曲目影響社會氣氛,無私顯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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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4/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45] 開庭
控方對陳辭無補充,裁判官有法律上查詢。
🔸因應控方陳辭提到憲法權利和國際公約,引用梁國雄一宗非法集會的案例,詢問控方對控罪在「系統」和「執行」上的相稱性(proportionality),應否給予容忍和警告。
控方指被告一而再,係連續行為,其他街頭演奏未必會影響市民,但被告拉嘅曲目,有證人講到會影響社會氣氛,警方無拘捕無驅散,無違反梁國雄的案例。
關於籌款,國際人權公約第15條,保障作曲人嘅科學或文學作品有精神及物質利益,被告係拉他人作品,就算當係佢嘅,第15條無保障/引伸到可以在「街上」籌款權利,無權可以不限地點/時間。
同意法庭用較廣闊嘅方法(去理解法例),兩條控制係合乎憲法嘅,但控方睇法係被告拉嘅曲目:
1. 無在街上籌款的權利;
2. 佢唔係要人欣賞,係寫上被控告,要眾籌
🔸詢問犯罪意圖
引用HCMA40/2014,黃崇厚法官就行人路上踩單車的上訴案例;判辭指錯誤但合理解釋係可以接受,詢問控方如何證明被告明知無許可證而演奏和籌款;控方指「不知法律」,「不理解法律」在本案不適用,申請以書面回應。
裁判官詢問其中一次票控係咪無錄影片段,回應控罪(4) 2022年6月24日 大圍,只有上前截查片段,無觀察片段。
被告在第4次被票控時寫籌款,和第5、6次寫援助,裁判官問控方有咩睇法,回應兩個字眼都係一樣,睇上文下理,寫住無錢打官司,呼籲人俾錢。
🔸被告口頭補充
如果我今次敗訴,我有能力令香港變為音樂死城,我約定檢控官日日在法庭見,幾多街頭演奏同我一樣都係無申請。
好多乞兒在街頭乞討,可以寫住我無錢打官司,無錢開飯,咁係唔係籌款?
我的行為係香港人權嘅行為,作為香港居民嘅權利,在國際公約保護下行為無為社會安寧、暴力,帶來危害,PW2女投訴人只係代表佢自己,唔可以代表所有香港人,佢話拍片怕俾人打,唔通我就唔怕俾人打咩?由屯門法院到現在已經四年啦,無任何危險。
傳票內的三個要素: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請問我組織咗邊個?參與咗乜嘢?提供設備畀邊個?我唔係港獨,曲目可以解釋為任何嘢,可以當「罪惡歸香港」、「榮光歸林鄭」。
唔好將香港變成文字獄,用一首歌一兩個字去定人罪,成為國際笑話。由屯門到今日,過咗好耐,接近70歲,壓力好大,精神損失,如果我敗訴,我會上訴,如果我勝訴,要求賠償精神上損失兩萬元。
只有一個女士做證人,其他都係警員,佢哋應該中立嘅哦,曾經問過警員,係唔係受電台指揮抑或有人報警,警員話喺電台叫佢哋,電台話有人打電話報警,曾經有警員經過無理會,無告噪音,警員算唔算證人,佢哋只係間接證人。
案件押後,控方在8月25日再交陳辭,被告有需要可以回應,8月28日11:00同庭續審。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0220929中環
#審訊 [4/3]
👤李 /二胡伯伯(68)
傳票控罪:
(1), (2), (3) & (7) 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警務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演奏二胡連同擴音器;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
(4), (5) & (6) 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
(在不同日期、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
[09:45] 開庭
控方對陳辭無補充,裁判官有法律上查詢。
🔸因應控方陳辭提到憲法權利和國際公約,引用梁國雄一宗非法集會的案例,詢問控方對控罪在「系統」和「執行」上的相稱性(proportionality),應否給予容忍和警告。
控方指被告一而再,係連續行為,其他街頭演奏未必會影響市民,但被告拉嘅曲目,有證人講到會影響社會氣氛,警方無拘捕無驅散,無違反梁國雄的案例。
關於籌款,國際人權公約第15條,保障作曲人嘅科學或文學作品有精神及物質利益,被告係拉他人作品,就算當係佢嘅,第15條無保障/引伸到可以在「街上」籌款權利,無權可以不限地點/時間。
同意法庭用較廣闊嘅方法(去理解法例),兩條控制係合乎憲法嘅,但控方睇法係被告拉嘅曲目:
1. 無在街上籌款的權利;
2. 佢唔係要人欣賞,係寫上被控告,要眾籌
🔸詢問犯罪意圖
引用HCMA40/2014,黃崇厚法官就行人路上踩單車的上訴案例;判辭指錯誤但合理解釋係可以接受,詢問控方如何證明被告明知無許可證而演奏和籌款;控方指「不知法律」,「不理解法律」在本案不適用,申請以書面回應。
裁判官詢問其中一次票控係咪無錄影片段,回應控罪(4) 2022年6月24日 大圍,只有上前截查片段,無觀察片段。
被告在第4次被票控時寫籌款,和第5、6次寫援助,裁判官問控方有咩睇法,回應兩個字眼都係一樣,睇上文下理,寫住無錢打官司,呼籲人俾錢。
🔸被告口頭補充
如果我今次敗訴,我有能力令香港變為音樂死城,我約定檢控官日日在法庭見,幾多街頭演奏同我一樣都係無申請。
好多乞兒在街頭乞討,可以寫住我無錢打官司,無錢開飯,咁係唔係籌款?
我的行為係香港人權嘅行為,作為香港居民嘅權利,在國際公約保護下行為無為社會安寧、暴力,帶來危害,PW2女投訴人只係代表佢自己,唔可以代表所有香港人,佢話拍片怕俾人打,唔通我就唔怕俾人打咩?由屯門法院到現在已經四年啦,無任何危險。
傳票內的三個要素:組織、參與、提供設備,請問我組織咗邊個?參與咗乜嘢?提供設備畀邊個?我唔係港獨,曲目可以解釋為任何嘢,可以當「罪惡歸香港」、「榮光歸林鄭」。
唔好將香港變成文字獄,用一首歌一兩個字去定人罪,成為國際笑話。由屯門到今日,過咗好耐,接近70歲,壓力好大,精神損失,如果我敗訴,我會上訴,如果我勝訴,要求賠償精神上損失兩萬元。
只有一個女士做證人,其他都係警員,佢哋應該中立嘅哦,曾經問過警員,係唔係受電台指揮抑或有人報警,警員話喺電台叫佢哋,電台話有人打電話報警,曾經有警員經過無理會,無告噪音,警員算唔算證人,佢哋只係間接證人。
案件押後,控方在8月25日再交陳辭,被告有需要可以回應,8月28日11:00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