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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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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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答辯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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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答辯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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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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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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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5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簡(21) #宣布判決理由 (#0831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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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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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審前覆核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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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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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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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5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00
👤簡(21) #宣布判決理由 (#0831旺角 非法集結;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裁定罪成,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4年8月16日被駁回。)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申請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89/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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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潘(61) #續審 [3/7]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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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76) #審前覆核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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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9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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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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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廖,鄭(17-19) #宣布判決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9日獲批,刑令下調至即時獲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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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審訊 [1/1]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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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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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廖,鄭(17-19) #宣布判決理由 (#0930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刑罰上訴於2024年3月19日獲批,刑令下調至即時獲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4個月;D7何已還押逾30個月 #續審 [1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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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審訊 [1/1]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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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
[09:39]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同意案情呈堂為P1
2. 被告無案底
3. 獅子山公園地圖P2
4. 當日17:50,警員61157 與警長10760 在獅子山巡邏,發現被告和一男一女在山頂
5. 2023/9/29 大紀元時報發佈影片,DPC 7151 下載保存P3
6. 2023/10/5 警長10760、警員 61157 和 18970 到被告住所拘捕他和搜屋,檢取三對條幅(紅、白、黑)P4~P6
7. 檢取被告的衣服
8. 被告在警誡下有兩份招認P10~P11,不受爭議
9. DPC 8698 在被告的流動電話檢取兩段影片,和34張相, P12A-1, P12A-2, P12B(1~34)
被告同意內容。
控方播放大紀元網頁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日間行上獅子山;播放陳伯電話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晚間手揸條幅拍照;控表示不是依賴大紀元的內容,只係依賴有呢件事件,加上警誡招認。
辯方稱不爭議影片和相片內容,只係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和言論自由。
------
📍傳召PW1 警員61157 陳漢新(音)
林官懷疑與證人認識,叫證人寫出父親名字,短暫休庭;隨後,向控方雙方申報,確認與證人相識,近期與他父親有家庭聚會;控辯雙方不反對林官繼續處理本案。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入職,案發當日跟隨警長和督察,以便裝上獅子山巡邏,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未能在地圖指出位置。
主控呈上相片冊,PW1 確認係該位置,對陳伯搜身和搜袋,搜到三副對聯,確認係P4~P6,打開嚟睇過,無違法情況,PW1 記憶中他和警長無與陳伯對話,隨後放行。
🔸辯方盤問
PW1 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無印象上山頂途中有任何標示;同意在警試之下,陳伯講話攞出嚟影相,但無親眼見到,亦唔知攞出嚟幾耐;同意當日係自由進出獅子山公園。
律師向PW1 指出:
- 陳伯友問揸住對聯影相係咪犯法?
- PW1 回答唔係犯法
- 陳伯無展示對聯
PW1 唔同意,截查時無展示,其他時間唔知。
------
📍傳召PW2 警長10760 吳文樂(音)
🔹控方主問
PW2 在2009年入職,案發當日駐守黃大仙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與督察陳柏良(音),和警員61157 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搜到對聯P4~P6。
有同陳伯講唔好展示出嚟,否則犯法,無講咩法例;除非擺到批准,陳伯有點頭,無語言回答。
當日有另一隊人接手,約在晚上7點幾落山。
🔸辯方盤問
PW2 確認在當日17:50 至19:xx 期間,陳伯無攞對聯出嚟影相,在截查完之後佢哋已經走咗。無留意上山頂途中有無任何標示。
律師指出PW2 無同陳伯講唔可以展示(唔同意);陳伯無展示對聯(眼見係無)。
🔹控方覆問
在截查完之後無再見過陳伯
------
📍傳召PW3 漁農處督察 冼偉本(音)
🔹控方主問
PW3 稱返查紀錄,陳伯無申請展示;如果申請,可以在官方網站下載表格,審核後如果批准,會以書信叫交費,每月$250,曾有體育活動、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公眾集會等申請,考慮因素係對大自然遊、客和現場環境的影響。
🔸辯方盤問
律師稱PW3 剛才提及的申請係由法例第9 和第11 條規管,本案控罪係第10條。
PW3 稱曾經有人申請過,同意律師指處理第10條的申請係無獨立的內部指引,一般事項的Q&A 亦無第10條的事項;同意市民係可以在當日自由到達獅子山公園。
-----
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雙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在10月14日交書面結案陳辭,10月30日09:30 同庭做口頭補充。
[11:38] 休庭
========
補充資料: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1/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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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主控讀出控罪,陳伯不認罪❌
控方呈上承認事實:
1. 同意案情呈堂為P1
2. 被告無案底
3. 獅子山公園地圖P2
4. 當日17:50,警員61157 與警長10760 在獅子山巡邏,發現被告和一男一女在山頂
5. 2023/9/29 大紀元時報發佈影片,DPC 7151 下載保存P3
6. 2023/10/5 警長10760、警員 61157 和 18970 到被告住所拘捕他和搜屋,檢取三對條幅(紅、白、黑)P4~P6
7. 檢取被告的衣服
8. 被告在警誡下有兩份招認P10~P11,不受爭議
9. DPC 8698 在被告的流動電話檢取兩段影片,和34張相, P12A-1, P12A-2, P12B(1~34)
被告同意內容。
控方播放大紀元網頁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日間行上獅子山;播放陳伯電話的影片,見到陳伯在晚間手揸條幅拍照;控表示不是依賴大紀元的內容,只係依賴有呢件事件,加上警誡招認。
辯方稱不爭議影片和相片內容,只係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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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警員61157 陳漢新(音)
林官懷疑與證人認識,叫證人寫出父親名字,短暫休庭;隨後,向控方雙方申報,確認與證人相識,近期與他父親有家庭聚會;控辯雙方不反對林官繼續處理本案。
🔹控方主問
證人在2022年入職,案發當日跟隨警長和督察,以便裝上獅子山巡邏,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未能在地圖指出位置。
主控呈上相片冊,PW1 確認係該位置,對陳伯搜身和搜袋,搜到三副對聯,確認係P4~P6,打開嚟睇過,無違法情況,PW1 記憶中他和警長無與陳伯對話,隨後放行。
🔸辯方盤問
PW1 同意對聯與國安無關,無印象上山頂途中有任何標示;同意在警試之下,陳伯講話攞出嚟影相,但無親眼見到,亦唔知攞出嚟幾耐;同意當日係自由進出獅子山公園。
律師向PW1 指出:
- 陳伯友問揸住對聯影相係咪犯法?
- PW1 回答唔係犯法
- 陳伯無展示對聯
PW1 唔同意,截查時無展示,其他時間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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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長10760 吳文樂(音)
🔹控方主問
PW2 在2009年入職,案發當日駐守黃大仙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與督察陳柏良(音),和警員61157 在獅子山山尾位置截查陳伯和一男一女,搜到對聯P4~P6。
有同陳伯講唔好展示出嚟,否則犯法,無講咩法例;除非擺到批准,陳伯有點頭,無語言回答。
當日有另一隊人接手,約在晚上7點幾落山。
🔸辯方盤問
PW2 確認在當日17:50 至19:xx 期間,陳伯無攞對聯出嚟影相,在截查完之後佢哋已經走咗。無留意上山頂途中有無任何標示。
律師指出PW2 無同陳伯講唔可以展示(唔同意);陳伯無展示對聯(眼見係無)。
🔹控方覆問
在截查完之後無再見過陳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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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 漁農處督察 冼偉本(音)
🔹控方主問
PW3 稱返查紀錄,陳伯無申請展示;如果申請,可以在官方網站下載表格,審核後如果批准,會以書信叫交費,每月$250,曾有體育活動、慈善籌款、商業拍攝、公眾集會等申請,考慮因素係對大自然遊、客和現場環境的影響。
🔸辯方盤問
律師稱PW3 剛才提及的申請係由法例第9 和第11 條規管,本案控罪係第10條。
PW3 稱曾經有人申請過,同意律師指處理第10條的申請係無獨立的內部指引,一般事項的Q&A 亦無第10條的事項;同意市民係可以在當日自由到達獅子山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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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雙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在10月14日交書面結案陳辭,10月30日09:30 同庭做口頭補充。
[11:38]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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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30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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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續審 [2/1]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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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林(64)🛑已留院23日 #提堂 (#20241003荃灣 8項刑事損壞;#20241004荃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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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10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76) #續審 [2/1] (#20230928獅子山 沒有許可證展示條幅)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林(64)🛑已留院23日 #提堂 (#20241003荃灣 8項刑事損壞;#20241004荃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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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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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陳辭
在控罪上,不論以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mens rea (犯罪意識) 已經達至;爭議嘅係actus reus (犯罪行為),有三個情況:
1. 展示標語
2. 展示banner
3. 無取得許可
📎展示
辯方爭議第二點,認為行動上係攞出嚟,但唔構成展示,即使構成展示,但情況係違反憲法,條例唔清晰,控罪一刀切,唔合比例。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謝文輝案例,指條幅唔係掛出嚟或者黐落去;在引用終審法院另一食環案例,指展示要有規律性和持久性。
控方食環條例唔識用於郊野公園,條例唔同,環境亦唔同。郊野公園係特定地方,使用者無鬧市咁多,身份亦唔同,郊野公園係遊客會去;舉例有一班旅行團,領隊會舉旗,係無恆久性,但會唔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
📎違憲
辯方指法例草擬唔清晰,但有某啲法律要顧及原意,唔可以寫得太死,要有靈活性,要有通用性,原則適用於本案。
被告係有憲法權利,可以申請許可證,刑罰亦都好低,唔會有人無意中犯咗好大嘅罪行。
📎不合比例
被告可以提出申請,仲可以上訴,再可以司法覆核,但這是用公共法,唔應該在刑事法庭處理。亦無證據被告曾經有申請。
🔸辯方補充陳辭
不同意食環案例不適用,終審法院已經指明兩個案例要一齊睇,已經考慮咗滋擾嘅問題,案例中嘅條文係唔適合,用於有時限性嘅展示,政府亦同意暫時性嘅展示,唔算係展示。
另一個法輪功嘅案例,在西環、尖沙咀、旺角等地發生,如果郊野公園會影響遊客,上址更多遊客。
📎規律性和持久性
證據顯示被告只係攞條幅出嚟一次,無規律性,條副被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並無掛在郊野公園,無持久性。
如果法庭裁定市政條例唔適用於郊野,辯方會提出「依法定明」,本條例有無指引?有無政策?有啲條例通常寫得好闊,但會有指引,這條例無,盤問時證人亦指無內部指引。
蔡玉玲案例:如果有兩個選項,終審法院會選擇較為狹義的選項。
吳靄儀案例:有兩個情況,條例爭議和決定爭議,本案係條例爭議,被告係唔需要作供。
📎不合比例
條例應有相秤性,舉例學校去秋季大旅行,拎條橫幅出嚟影張相,就已經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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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同庭裁決,裁判官指因為雙方以英文作陳辭,會以英文寫裁決。
#林子康裁判官
#20230928獅子山 #審訊[2/1]
陳伯(76)
控罪:沒有許可證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
根據《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10(1)(a)條:「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未有總監批給的許可證,在獅子山公園展示條幅「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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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3] 開庭
控辯雙方已經呈交書面陳辭。
🔹控方補充陳辭
在控罪上,不論以嚴格責任或絕對責任,mens rea (犯罪意識) 已經達至;爭議嘅係actus reus (犯罪行為),有三個情況:
1. 展示標語
2. 展示banner
3. 無取得許可
📎展示
辯方爭議第二點,認為行動上係攞出嚟,但唔構成展示,即使構成展示,但情況係違反憲法,條例唔清晰,控罪一刀切,唔合比例。
辯方引用終審法院謝文輝案例,指條幅唔係掛出嚟或者黐落去;在引用終審法院另一食環案例,指展示要有規律性和持久性。
控方食環條例唔識用於郊野公園,條例唔同,環境亦唔同。郊野公園係特定地方,使用者無鬧市咁多,身份亦唔同,郊野公園係遊客會去;舉例有一班旅行團,領隊會舉旗,係無恆久性,但會唔會對其他使用者造成滋擾?
📎違憲
辯方指法例草擬唔清晰,但有某啲法律要顧及原意,唔可以寫得太死,要有靈活性,要有通用性,原則適用於本案。
被告係有憲法權利,可以申請許可證,刑罰亦都好低,唔會有人無意中犯咗好大嘅罪行。
📎不合比例
被告可以提出申請,仲可以上訴,再可以司法覆核,但這是用公共法,唔應該在刑事法庭處理。亦無證據被告曾經有申請。
🔸辯方補充陳辭
不同意食環案例不適用,終審法院已經指明兩個案例要一齊睇,已經考慮咗滋擾嘅問題,案例中嘅條文係唔適合,用於有時限性嘅展示,政府亦同意暫時性嘅展示,唔算係展示。
另一個法輪功嘅案例,在西環、尖沙咀、旺角等地發生,如果郊野公園會影響遊客,上址更多遊客。
📎規律性和持久性
證據顯示被告只係攞條幅出嚟一次,無規律性,條副被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並無掛在郊野公園,無持久性。
如果法庭裁定市政條例唔適用於郊野,辯方會提出「依法定明」,本條例有無指引?有無政策?有啲條例通常寫得好闊,但會有指引,這條例無,盤問時證人亦指無內部指引。
蔡玉玲案例:如果有兩個選項,終審法院會選擇較為狹義的選項。
吳靄儀案例:有兩個情況,條例爭議和決定爭議,本案係條例爭議,被告係唔需要作供。
📎不合比例
條例應有相秤性,舉例學校去秋季大旅行,拎條橫幅出嚟影張相,就已經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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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14:30 同庭裁決,裁判官指因為雙方以英文作陳辭,會以英文寫裁決。